周新城:一篇反对基本经济制度、鼓吹私有化的文章
一篇反对基本经济制度、鼓吹私有化的文章
——评《中国经济新阶段的发展驱动转型与制度治理建设》
周新城
最近翻阅旧杂志,有一篇文章引起了我的注意。第一是作者,第一作者是一所著名大学的经济学院院长,著名经济学家,中组部引进的“千人计划”学者之一;第二是刊物,刊物是中央党校的权威性杂志《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上;第三是题目,题目是讨论当前重大经济问题,为摆脱经济下滑状态出主意的。本来想通过读这篇大作,能够解开心中的疑惑,读完以后却大失所望。这篇东西完全违背中央精神,反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鼓吹私有化。这就不能不花点功夫,作点澄清。
文章很长,洋洋洒洒一万多字,文字艰涩,满是著名经济学家的范儿,很难卒读。好在作者自己写了个摘要,表达了基本观点。作者认为,解决当前经济下滑的“关键是进一步地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开放,让中国沿着经济自由化、市场化、民营化道路前进。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和让民营经济发挥主要作用。市场化改革千头万绪,民营经济主体化、金融市场自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是三大重要切入口。”读完全文,总的感觉是一股新自由主义的歪风扑面而来,无非就是彻底私有化、彻底市场化那一套,这一套讲了多年了,听得耳朵都长老茧了。这篇文章的突出特点是,一点马克思主义的味儿都没有,连马克思主义分析经济问题常用的概念、范畴都见不着。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一再强调要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来研究当前的经济问题,强调要批判新自由主义,划清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界限的今天,有影响的著名经济学家在中央党校的杂志上,仍然鼓吹新自由主义,简直令人匪夷所思。问题涉及要不要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能不能搞私有化(用作者的概念来说,也就是“民营化”),涉及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方向,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前途和命运,不能等闲视之。
我们把讨论的问题的范围缩小一点,集中讨论所有制问题,集中讨论“民营经济主体化”、“民营化”吧。终究所有制问题在经济学中处于中心地位,所有制结构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至于市场经济问题,留待以后再说吧。
在讨论正题之前,先要说一下“民营”(“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民营化”等)这个概念。作者喜欢讲“民营”,然而“民营”这个概念的界限是模糊不清的。改革开放前,甚至十多年前,我国经济学界没有“民营”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是近年来才盛行起来的。什么叫“民营”?顾名思义,只要不是国家直接经营的企业,而是由人民经营的企业就叫民营企业。那么,合作社叫不叫民营经济?外资经济叫不叫民营经济?合作社、外资企业,可不是国家经营的。但在著名经济学家眼里,这些都不算“民营企业”。我国的国营企业,经过改革以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所有权虽然还是国家的,但经营权交给企业了,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再也不是国家直接经营的企业了,而成了国有所有、企业自主经营的企业了,这叫不叫“民营”?著名经济学家眼里更不承认国有企业是“民营企业”了,尽管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已经不再是由国家决定,而是企业自己决定的了。合作社、外资企业、国有企业都不是民营企业,那么什么企业才能算“民营企业”呢?在喜欢用“民营企业”这个概念的著名经济家看来,只有私营企业才能叫“民营企业”(有时还包括个体企业,不过个体经济的产值比重很小,可以忽略不计),既然如此,为什么放着“私营企业”这个明确的概念不用,偏偏要用“民营企业”这个内涵含糊不清的概念呢?估计出现这样的偏好,一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私”字总不大好听,换个“民”字要好听些,换顶红帽子戴戴,这倒无伤大雅,不过总有点说不清、道不明的感觉,还是以不换为好;一是把国家与人民对立起来,制造一种舆论:国家不能代表人民,凡是国家的(国营、国有)都不好,只有“民”的才好,这就有点居心叵测了,必须坚决反对。
为了搞清楚“民营”这个概念的来历,我专门请教了一位研究外国经济思想史的资深教授。他说他查遍了西方的经济学词典,都没有“民营”这个词儿。“民营”这个词,是日本人发明的,后来台湾把它搬了过去,我国大陆经济学家又从日本、台湾搬了过来。他几次访问日本和台湾,请教他们的经济学家,“民营”是什么意思,他们都说是与“私营”一个意思,没有区别。我国经济学中运用“民营”这个词的外延和内涵也是与“私营”一样的。他建议,不要用“民营”这个含糊不清的概念,还是用“私营企业”这个概念为好。我完全赞成他的意见。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还是让“民营经济主体化”,
是一个关系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问题
这个问题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说起。
1953年我国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那时苏联援助我们建设156项工程,都是社会化程度很高的大型企业。在社会化大生产面前,个体的农业、手工业以及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工商业已经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了,我们党及时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对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化三改”),到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这项工作,尽管存在形式简单、要求过急等缺点,总的讲,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做得很好。我国三大改造的经验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的伟大创举。
但是由于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处于什么阶段,缺乏清醒的认识,在所有制问题上搞成单一公有制了,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重新对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了审视,明确提出,我国正处在、而且在一个相当长时期里仍将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两层意思,第一,就社会性质来说,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绝不能倒退回去。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发展又不平衡,这种情况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积极作用,因此除了公有制之外,还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作为补充。党的十三大提出,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应该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经过十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这样的所有制结构是符合我国实际的,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到党的十五大,我们党才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并把它写进了宪法,从法律上把它肯定了下来。
回顾这一段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几届领导集体,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尤其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历经艰苦探索,才得出的结论。不是那个个人拍脑袋主观想当然地提出来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而且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这个结论,是慎重的、科学的,来之不易,我们应该珍惜这个理论成果,在整个社会主初级阶段都必须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不能随意否定和改变,经济改革的任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依法治国,在经济领域首先就是要坚持和遵守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违反、破坏基本经济制度,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应该受到惩处。经济学家应该宣传、阐述、解释基本经济制度,而不能唱反调。这应该成为经济研究工作的一条政治纪律。作者的问题恰恰在于违反了这条纪律,公开反对基本经济制度。
怎么说作者反对基本经济制度呢?
我们来看一看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吧。
讲到基本经济制度,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正是与改革开放前的所有制结构的区别所在。共同发展,意思是不仅发展公有制经济,而且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都要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像作者那样的著名经济学家,一讲到改革,就只想着发展私营经济,仿佛采取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措施,就不是改革。这能说符合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吗?舆论界经常嚷嚷“国进民退”,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没有什么“国进民退”、“国退民进”,而是“国”与“民”都要进。这才符合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
有一点需要明确:我们之所有还需要有私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是像某些著名经济学家说的那样,是因为私有制是先进生产关系,私营企业主是整个社会的精英,或者是因为私有制才符合人的本性,是永恒的,按照十三大的论断,而是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落后,才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私有制是与落后的生产力相适应的。不能把存在私有制,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有的现象,是由生产力落后决定的特点,将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最终是要消灭私有制的。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共产主义是要彻底消灭私有制的。这一点无须隐晦,《共产党宣言》里就直截了当地宣布了这一点。我们是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利用私有制来发展经济,为将来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应该理直气壮地讲,没有什么输理的。
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在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处于主体地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六条写着: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我国客观上还存在非公有制经济,怎么说我国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呢?这就涉及判断社会性质的方法论。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曾经讲到,在一个存在多种矛盾的综合体里,总有一个是主要矛盾,它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事物的性质就是由主要矛盾决定。我们应该运用这个方法来分析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在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社会里,不同所有制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我们怎么判判断这种社会的性质呢?从经济上说,就看哪种所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是一个原则问题,它决定着整个社会的性质。因为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经济规定着、制约着其他的、处于补充地位的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存在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但由于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从经济上说,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所以邓小平在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需要有非公有制经济的时候,总是强调公有制必须占主体地位,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只能处于补充地位。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观点,邓小平是始终一贯的,直到1992视察南方的谈话,他还是把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作为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标志。他说:“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四分之一……”。
可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还是要求私营经济主体化,关系到我国社会是什么性质的原则问题。如果私营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复存在,我国社会也就不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就变成资本主义性质的了。作者这篇文章的要害就在于此。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不同所有制经济并不是互相隔离、并行不悖地发展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它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是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发展生产力的生力军。没有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我们党政领导机关的神圣职责。这是宪法第七条的规定。作者这篇文章谈到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时候只字不提发展国有经济的问题,显然违反了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
私营经济在基本经济制度中处于什么位置呢?第一,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绝不能成为主体,这个地位是不能改变的;第二,它是被鼓励、支持和引导的,绝不能起主导作用或“主要作用”。这是因为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起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积极作用,所以我们要鼓励、支持它的发展,充分发挥它在发展经济、保障就业、提供产品、交纳税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私营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它的内部经济关系存在剥削,它的生产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而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我们必须注意加以引导,使它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完整的方针。作者的论文,只讲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完全不讲它与社会主义矛盾的一面,只讲鼓励、支持私营经济发展,完全不讲引导,而且强调要“让民营经济发挥主要作用”,取代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显然是违背基本经济制度的。
综上所述,我们说作者这篇文章反对基本经济制度,是有根据的,绝不是乱扣帽子。
必须充分估计私有化的危害
作者这篇文章强调,未来我国经济发展,必须进行“民营化”,“民营化”与“市场化”一起是我国经济的唯一出路。“民营化”是怎么回事,作者就不界定了。这是某些新自由主义者的一个特点,一到节骨眼儿上,就不明说了,让你去猜。因为说明白了,就同中央公开对抗了。你想弄明白,那就去猜那是你的事情,与作者无关。好在有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曾老老实实地讲清楚了“民营化”是怎么回事。国务院发展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这是位身居经济改革工作要害职位、具有很大影响的经济学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民营化”(这证明,作者是同他沆瀣一气的)。他界定说:“民营化就是产权民间化、治理商业化。”首先是“国家所有权转向非国有投资者”,也就是“所有权的转移”,即由国家所有转移为私人所有。简单地说,民营化就是私有化。他设计的“民营化”的路径是:“国企民营化,对于全国13万家中小型国企而言,完全可以选择整体出售的办法实行一步到位的完全民营化,同时应该进行职工身份的转换;而那些大型特大型国企,特别是集团型国企的母公司,包括央企的母公司,可以通过混合所有制的方式实行走一步看一步的渐进民营化,……不能裹足不前。”这就是说,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是“整体出卖”,一下子变成私有;大型国企的“民营化”改革是通过混合所有制一步一步变成私有。总之,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就是实行私有化,消灭国有企业。这位副所长的论述大概符合作者这篇文章的思路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舆论界弥漫着一股“民营化”即私有化的思潮。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坚持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还是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这是改革的指导思想的根本分歧,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不能不分辨清楚。
必须充分认识私有化的严重后果。
第一,从政治上说,私有化是会葬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
有的领导干部有一种错觉:仿佛搞社会主义,只要共产党掌握政权就可以了,有没有公有制,都无所谓。他们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但并不反对私有化,或者对私有化熟视无睹,好像搞不搞私有化,与社会主义无关。他们忘记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一旦没有了公有制,社会主义就丧失了经济基础,还能有社会主义吗?好比一颗大树,把它的根子挖了去了,这棵树还能活吗?
他们忘记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道理,经济基础变了,上层建筑不可避免也要变的,这是客观规律,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任何一个政党掌握政权都要有自己的经济基础。公有制就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一旦没有了公有制,共产党丧失了自己的执政经济基础,还能够继续掌握政权吗?设想一下,假如我们搞了私有化,我们的政权怎么维持和运转呢?公有制经济消灭了,只有私营经济了,我们的政权势必不能靠公有制经济交纳说收、上缴利润来维持,而只能依靠私营经济来养活了。拿了人家的钱就要为人家办事,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共产党只有两个出路:一是改变党的性质,改成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资产阶级政党,这也许可以继续执政,但这个党和政权就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了,不能再搞社会主义了;二是如果还想坚持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还想搞社会主义,那时在经济上占优势的资产阶级就不会容忍它继续执政了,必然要把它赶下台。只要你相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道理,这两种情景,是可以想象得到的。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现实的危险。
我们党看到了这种危险。江泽民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座谈会上特地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不能动摇,否则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就很难巩固和加强。”如果“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俗?”搞私有化绝没有好下场,它会导致葬送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我们绝不搞私有化的政治理由就在于此。
二、从经济上说,私有化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历史倒退行为。
历史唯物主义有一个最基本的原理,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人们是在一定生产关系中进行物质生产的,但是生产关系并不是人们任意选择的,它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决定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规律。马克思恩格斯正是根据这一规律得出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公有制必然取代私有制的结论的。他们的理论逻辑是这样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和生产的集中,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生产过程是一大批工人共同进行的,生产出来的产品供社会使用,生产上需要的物资由社会供给,各个生产单位相互密切联系,整个国民经济联结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按照全社会的利益来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由资本家私人占有的,资本家是按照追逐剩余价值的目的进行生产的。这样,生产方式与占有方式发生了矛盾,生产方式起来反抗占有方式。这就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的一切弊病都是由此产生的,它是资本主义的病根子。这个矛盾靠资本主义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唯一的办法是用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所以他们提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私有制的丧钟敲响了。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一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响亮地指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实行彻底的决裂”。他们提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我国全国解放以后,也是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规律,进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奠定了制度基础和政治前提。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审视了国情,到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发展又不平衡。必须从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来制定路线和政策。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十三大提出,在经济方面,社会主义社会并不要求纯而又纯,必须“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出发,运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得出的科学的结论。
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互关系的原理,严格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来分析问题,运用西方经济学各种歪理邪说(诸如“经济人假设”等等),是回答不了现实问题的。
十三大以来的近30年时间里,总的来说是,生产大大发展了,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也大大提高了。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与生产力这种性质相适应的公有制经济应该得到发展,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应该提高、作用应该加强。我们现在强调要把国有经济做大做强做优,各级党政机关必须把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国有经济,放到重要位置上来,就是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性质的规律提出来的。如果生产力发展了,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了,我们却不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性质这一规律的要求,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而去推行私有化,岂不是违背了客观规律?这是背离历史发展必然趋势的倒退行为。违背客观规律的事情,短时间也许看不出危害,但早晚要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的。俄罗斯改革就是前车之鉴。它撞到南墙,已经悔之晚矣,我们难道还要重复这样的错误吗?
三、在意识形态方面,私有化必然导致腐朽没落的剥削阶级思想泛滥
意识形态不是独立存在的,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思想。私有制基础上是不可能产生大公无私、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的,不可能产生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的,只能产生自私自利、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剥削阶级思想。一面鼓吹私有化,一面要求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这是任谁也办不到的事。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事实证明,凡是鼓吹私有化的人,在意识形态领域总是贩卖腐朽没落的剥削阶级思想。
我们举一个例子吧。有一位在中央党校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在省部级干部培训班上讲课,他主张私有产权是永恒的,只有私有制才符合人的本性,“保护个人产权,社会才能进步,经济才能发展。”适应推行私有化的理论需要,他在课堂上大肆宣传“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人生观。他说,人人都是追逐最大限度的利润,谋求利润的最大化,这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动力。进而提出:“人为财死”是一种人们正常而又合理的追求。他公开宣布,“‘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别看这只是一句俗话,却是千百年来人们对自身经济行为的总结,揭示的是一个浅白而又深刻的经济学原理。”他把这种连资本家都不愿赤裸裸地承认的、剥削阶级的最腐朽的思想,推崇为人人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其实,“人为财死”,这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思想意识;利润最大化,这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是资本的本质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只有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才有可能去追逐最大限度的利润,也才会有追逐最大利润的动力;而丧失生产资料的工人是没有条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他们只能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人为财死”,利润最大化,是资产阶级经济行为的总结,反映的是资本的本质,而不是一切社会制度下的人们经济行为的总结,普遍地适用于所有的社会和所有的人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特点,我国人民能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这种共同的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是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我们提倡的是为人民服务,而决不是追逐利润最大化,决不是“人为财死”。听任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人为财死”这种腐朽的剥削阶级思想泛滥,是会消解社会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进而瓦解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
鼓吹私有化,必然要宣传“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样的腐朽、没落的剥削阶级意识形态,这是一脉相承的事。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私有化的危害。私有化决不是小事,而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成败的原则问题。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批判私有化思潮,坚决刹住私有化的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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