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领域内的“胜负手”——代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感言

作者:赵小鲁律师 来源:昆仑策网 2017-09-20 666

意识形态领域内的胜负手

——代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感言

赵小鲁律师

意识形态领域内的“胜负手”——代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感言

受访人系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赵小鲁律师。

问:赵律师,您好。我在采访您之前,做了很多案头工作。您发表的十几篇、二三十万字文章,和您在代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一审、二审的所有代理词,我都仔细看过。非常钦佩。但是,随着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二审判决胜诉,尘埃尚未落定,随后,洪振快又起诉了红歌会网和刘宏泉先生,起诉了昆仑策网和刘宏泉先生,起诉了解放军报,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再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您作为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代理律师,社会公众自然也希望您能回答一些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背后的故事。

很多朋友心中有很多疑问。比如说,您为什么要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为什么您在和王立华先生第一次见面,就断定这个案子一定能赢?为什么您自费打这个官司,自费调查取证,长达一年没有时间和精力再接其他案件。对于个人付出这么大的牺牲,您是怎么想的?

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会有很多波折和压力,我们也想知道您的心理路程。有一种说法: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是政治判决不是法律判决,您怎么看?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背后有哪些不为人知,现在也许可以告诉大家的故事?我知道您在写一本关于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新书,副标题是律师诉讼业务全方位启示录。

这个案子对于诉讼律师有哪些业务上的启示?名誉案和意识形态斗争的关系?如何理解您提出的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您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之前,2015年的8月4号,发表了一篇《关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问答录》,我们称之为《“八四”问答录》。在这个问答录中,您提出了三个目标:胜诉、大胜和完胜。这三个目标实现了吗?等等等等。都希望您能够给广大读者答疑解惑。

答:谢谢您对这个案件的关注。您刚才提到《“八四”问答录》,使我很有感触。今天正好是9月11号,我建议将来您的这篇采访录,就以《“九一一”问答录》简要名之。为什么?911是美国全国提示危机存在的日子。我们中国在一片歌舞升平,形势大好的表面之下,也蕴含着深刻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核心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危机,包括境外敌对势力和平演变的危机。所以,中国也需要有一个911 的“民族精神危机警醒日”。

问:您为什么决定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对于您当初断然决定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实际上也有一些议论。包括法学界的人士,包括你们律师界的同行。很多人认为,赵律师作为著名的资深律师,已经功成名就,而且已经多年不再亲自出庭。对于当时理论界、法学家普遍认为打不赢的这场官司,风险如此之大,你还是决定亲自出庭代理。是什么原因呢?是有领导的指示吗?是因为政治原因吗?还是您在花甲之年,想出一次风头?您做出这样一个决定,不嫌草率吗?

答:实际上,从我决定接受委托,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第一分钟开始,就听到了很多善意的劝告。包括我们很多律师同行,包括我的很多朋友,都觉得打这个案子,涉及政治因素,赢了显不出你的本事,输了则一生功名毁于一旦。风险太大,都劝我要慎重考虑。很多法学家和教授,平时跟我关系都很好,他们也善意的劝解说:小鲁,这个案子风险太大,还是不接为好。但是,我在和王立华同志第一次见面之后,就断然同意接受狼牙山五壮士后人的委托,打这场官司。其实,做出决定,只是一瞬间,但作出决定所依据的知识,则积累于我的半生经历,绝无草率之嫌。实际上,你要看看我多年来给北京律师讲课,累积的四百多万字文稿,和我已经出版的三本专著,就可以理解。单就律师执业素养而言,我历来强调每一个案件都要“从零开始,如履薄冰”。所以,当我决定对这个案件进行代理的时候,其实完全没有想过,我是否已经功成名就,是否可能冒什么风险。

问:我仔细拜读了你的《“八四”问答录》,还有致王立华的一封信。您说,自己听了王立华同志的一番言论,不禁血脉贲张。我很好奇,当年您已经六十有三,还会这么激动,还会血脉贲张吗?开玩笑说,您不可能再是“愤青”了吧?

答:说到“愤青”,也许这是对某一个年龄段年轻人,不满社会某种不公平情况,表示义愤的一种特殊的称谓。其实我个人,对“愤青”称谓,心向往之。哀莫大于心死。中国年轻人中多有愤青,是民族之心未死,民族精神未死的表现。我向“愤青”致敬。人生不同阶段,必有不同的思想、精神和心理状态,但是血脉贲张和“愤青”不是一回事。血脉贲张,是指一个人必须要有血性,而血性应该是终其一生,一以贯之。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对于如何看待一个人的血性,多有论述,比如说,我们熟悉的苏轼,在《留侯论》中,就有关于“大智大勇”的经典论述,流传至今。“大智大勇”,就是我们中华民族所应具备的“血性”。

为什么我在六十多岁,一听到那些历史虚无主义者们诋毁、污蔑、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就情不自禁血脉贲张?其实,这是由于我们“老三届”这一代人的特殊经历所决定的必然心理状态。不妨在此,以我个人经历,简要回顾之。

我的父母,都是很早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在我幼年,印象最深的就是,每逢冬季周末,我们围坐在家里一个铁炉子周围,一边烤着窝头片,一边听着父亲讲打鬼子的故事。我上小学印象最深的文章,课本中就有狼牙山五壮士,有红军长征过草地的故事,有黄继光、董存瑞、刘胡兰。正是这些英雄人物,引导着我们这些少年,树立了自己的人生观、英雄观。

父母由于工作需要,家中书架上摆的最多的,是马恩全集、列宁全集、斯大林全集、毛泽东选集等一类马列主义书籍。我从十五岁开始,就自觉系统的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原著。连续七年,在极其繁重的工作之余,深夜灯下,认真通读了一百多部马克思主义原著,写下一百多万字读书笔记。不要小看这七年,这个时期,对我树立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为共产主义而奋斗,打下了终生不渝的坚实基础。

我还记得2006年,我作为北京律协的监事长,率领北京律协重走长征路小分队,重走了一段长征路。亲身感受革命前辈当年浴血奋战的环境和氛围,深感灵魂受到震撼,精神得到升华。当时我写了一篇《寻找失落的长征精神》,建议你找来看一看。我提到,只有长征精神,才能拯救中华民族的灵魂,才能重新振奋中华民族的精神。后来,我又出了第三本专著,《中国律师行业政治文化研究》。政治文化的第一要素,就是红色文化。

实际上,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尽管我们的物质得到了极大丰富和发展,但是社会孕育着深刻的矛盾和危机。尤其是我们的中华民族精神,正和经济发展成反比,断崖式的滑坡,甚至已经穿透了一个民族所能承受的道德底线。如何重振中华民族的精神?我仔细比较研究了中西方文化之优劣短长,提出来,依靠儒家文化不行,依靠佛家、道家文化不行,依靠西方的基督文化也不行,必须在我们中华民族精神中,注入红色文化的基因,才能最终振奋我们的民族精神。红色文化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文化元素。

这么多年,我一直以“身处江湖之远,心系庙堂之忧”作为自己一生的座右铭。我多次为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很多法律意见,被中央全部采纳并直接写进了中央文件。这种例子多有枚举。而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诋毁、污蔑、否定我们的革命英雄,实际上就是要否定共产党的历史,共和国的历史,人民军队的历史。这是境外敌对势力对中国实行和平演变的锥心之术,剜心一刀。所以,从我的个人经历看,我们这一代人都有浓厚的、化解不开的革命史观、英雄史观。当我们心中的英雄楷模,受到某些阴暗势力的污蔑、玷污的时候,你能不血脉贲张,能不愤然反击吗?所以,我在第一分钟就断然决定代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看似偶然,实为必然。

问:您为什么在和王立华先生第一次见面谈话时,就判断这个案子一定要赢?而你自己也说,在此之前,您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受到诋毁一事,其实并不十分了解。

答:作为执业三十五年的诉讼律师,我可以自豪的说,在我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累积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五百多件,指导策划案件三千多件,至今无一例失误。应该说,这是我们很多优秀的律师,都能够做到,并已经做到的骄人业绩。这种执业经验的多年积累,使我在判断案件的时候,能够迅速做出综合评判。对案件的整体趋势,诉讼方案和基本前景走势,判断不会失误。我在给北京律师讲课的时候多次提到,和客户谈判第一个小时是谈判黄金期,我要求律师在第一个小时,就比较准确的对客户咨询的案件做出整体分析,对诉讼方案,诉讼原则,诉讼路径和案件前景,做出基本判断而不能有原则失误。

我对案件判断有三大原则:第一,要站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立场上。第二,要有综合大局观。第三,要努力掌握公平正义的精神。这三个原则,或者说判断案件三大要素,背后得以支撑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其余,则属于诉讼技巧而已。所以,我借你的这次采访,要说,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胜诉,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胜利,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胜利。

我当时对立华同志讲:诋毁、污蔑、诽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人神共愤,违反天理人情,在法律上必然败诉。我们的法律,本质上和天理人情应该是一致的,我们的判决,一定要符合天理人情。否则,我们的判决就是错误的。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人神共愤,违背了天理人情,在法律上就一定败诉,这是确定无疑的。所以,我这一判断绝不会有错。而能做出这一判断,是我多年来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多年来精心研究律师业务,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承办数千件案子均以雕刻艺术品的心态,精雕细琢,精益求精,从无一例失误的丰富经验,累积、喷发而得出的必然结论。同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胜诉,本质上也是人民群众正义呼声的胜利。

问:很多人都很关心您自费打这个官司,长达一年多没有个人收入,个人损失很大。你就没有犹豫、心疼和后悔的时候吗?

答:我当时和赵珈珈大姐、王立华同志见面时,第一次听他们介绍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当他们问,你是否可以出面代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时候,我说,义不容辞。他们说,但当事人没有钱支付律师费。我说,这个案子我完全义务打官司。革命先辈为了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不惜抛头颅洒热血,今天我们维护他们的名誉,还能考虑金钱吗?所以,自费打官司,我当时没有任何犹豫,也没有想过个人得失 。但实际上,这个案件所花费时间之长,付出精力之大,实为我执业三十多年之仅见。不仅我个人在经济上做出了很大牺牲,其实全所同仁和我们由七名律师所组成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律师组”,也同样做出了很大牺牲。

就我个人而言,对个人付出的牺牲,经济上的损失,始终淡然处之,坦然处之,自然处之。我在给北京律师讲课的时候,多次讲到职业律师的执业理念,律师不是一个赚钱的行业,要想赚钱不要做律师,可以去经商。律师是为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而奋斗的行业。我的一生,数次面临人生重大选择,大开大合,大舍而后大得。每次人生选择,都毫不犹豫付出经济上的重大代价。而经济上的大舍,换来的是人生经历的起承转合,是一次次精神上的升华,精神上的大得。

我十分坚信,中华民族知识分子的传统人生价值观,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这种人生价值观和人生奋斗目标面前,自然就很少有个人物质欲望的位置。我说很少,不是没有。作为律师,总要生存,总要发展,总要过小康生活,有体面的和尊严的生活。但是,律师这个行业,你要一心想挣钱,你也挣不到大钱。你要一心想做事,挣钱就在其中。就我一生多次选择而言,每次重大选择,所付出的经济代价,都是非常巨大的。然而,对于我,就像吃饭喝水一样自然。特别是在选择承办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时候,多年累积的英雄情怀,必然使我血脉贲张。无数革命先烈为了我们的国家民族,牺牲了自己的生命,今天还被某些人掘坟鞭尸。我辈能够为之战斗,是何其荣耀之事,再大的牺牲也不值一提。何况,仅是减少了律师收入而已。

问:我看到您写的很多文章,都提到,在承办这个案子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波折和压力。但是,言辞含糊,从没有直言描述。很多人会觉得,这种案子就是政治案件,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律师怎么可能受到挫折和压力呢?您是怎么想的?

答:一开始我也觉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革命英雄的名誉,势必得到党和国家社会各界同仇敌忾,全力支持。但实际上,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波折和压力,却超乎想象。这也是我后来引发深重忧患的一个重要原因。当时舆论界,如果你有兴趣,可以看看我们的网络文章,和我们的主流媒体。几乎绝大部分主流媒体,都保持沉默,只有解放军报和《国防参考》,敢于大力凛然,发声肯定和正面评价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几乎没有一篇网络文章,学界声音,是认为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可以打赢的。即使一些专家学者,对于某些人诋毁、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言行并不苟同,但也反复强调,我们现在的法律非常不健全,根据现有法律,完全无法认定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言论,可以构成侵犯名誉的法律责任。说来说去还是那句话,这个官司你们打不赢。来自我们律师同行中好心朋友的劝告,也说明,即使作为律师同行,对于这个特定的案件能否胜诉,也很担心。而更使我无法理解的是,体制内某些机构和个人,对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这样一个重要的案件,采取了一种极其冷漠的态度,拒绝提供各种证明,甚至声称,你们为狼牙山五壮士打官司,谁输谁赢,跟我们没关系。甚至做出种种不利于诉讼的,令人费解的行为。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革命英雄的名誉,居然如此不被理解,甚至阻碍重重,是我事先确实没有想到的。

当时,我和立华同志,迫切需要听到党的声音。而始终给我们支持的,是一大批部队的老同志,和社会各界群众的,来自各种形式的坚定支持。我顺便讲一个小故事。九三阅兵,我听说狼牙山五壮士英模方阵,被调整到第一个方阵,通过天安门广场。阅兵那天,我看了电视。当看到狼牙山五壮士英模方阵第一个列队通过天安门广场,接受习主席、党中央和全国人民检阅的时候,我的心情非常激动。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你可以再看一下当时的转播画面,在播音员正常播放的时候,突然中间临时加进了一句话:习近平主席说:中华民族没有英雄不行。这实际上是党中央通过九三阅兵,释放的一个强烈的政治信号,就是中华民族需要英雄,我们的英雄不允许被玷污和否定。所以,我坚信,有习主席和党中央,公道自在人心。尽管有挫折有压力,但我作为一名老共产党员,必须为维护革命英雄的名誉,尽自己的一份薄力。虽千万人吾往矣。这句话,我有了切身体会。

我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诉之后写的“结案报告”,题目是《天佑我中华》。开宗明义,讲到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最终取得胜诉有七大因素。第一个因素,就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所以,这个案件,为什么诋毁狼牙山五壮士是远在2005年就形成的高潮,而在十年之后,才最终通过法庭斗争取得胜诉?其中,有着不可忽视的时代背景。讲到承受的压力,其实也不可能有生死存亡之大。但确实出乎我的意料,使我非常想不通,甚至很痛苦。

我顺便告诉你,我养了一只宠物犬,今年已经十一岁。十一年来,只要我在北京,每天早晚,都是我领着我们家的罗宾出去散步。早上四点多钟即出门,晚上散步也已经满天星斗。然而,正是在这种清风明月,星斗漫天,万籁寂静的状态下,我带着罗宾散步,心情格外宁静,思绪也格外活跃清晰。我的很多文章,就是在这种时候,形成的腹稿。当我遇到很大压力的时候,我就给自己打气:我就不信,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就能够容忍一些人肆意诋毁、污蔑、否定我们的革命英雄,篡改我们的革命历史,而不受到惩罚。真是那样,则共产党a亡党无日,共和国亡国无日矣。特别是,我们对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信心,对习总书记的信心,使我和立华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虽屡受波折,多方压力,但我们相互勉励,鼓舞和支持。我们必胜的信念,一分钟也没有动摇过。

还有一个小故事。有一次,我和立华到外地调查取证,回来正好赶上大雪,高铁全线晚点。我们早上出门,事出匆忙,一直到晚上,都还没有吃饭,确实饿得有点前心贴后心。候车大厅没有几个人,天气又非常冷。我和立华就买了方便面,坐在凳子上,一人吃了一碗方便面。我们都是六十多岁的人,虽然冒着天寒地冻,吃着方便面果腹,但我们的心是热的,血是烫的,斗志是昂扬的。这就是我们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自始至终的一种精神状态。

问:一些人说,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判决,是政治判决,不是法律判决。您作为代理律师,如何看这个问题?

答:政治判决这个说法,在法律上就是外行。我给北京律师讲课,多次讲到,法律和政治从来就密不可分。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本身就是政治文件和法律文件的统一。规定一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这不是政治吗?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下来,这不是法律吗?关于公民的权利,言论自由,首先是政治原则,同时,也是法律原则。任何国家和社会,从来就没有超然于政治之上的,纯粹的法律,因为法律就是从政治中派生出来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律是政治的延伸。我有一个判断,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政治斗争。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是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一个重要特点。

对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和意识形态斗争的相互关系,我的认识也有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开始我只是想打赢官司,维护革命英雄的名誉。这方面我专门写了一篇日记,关于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历史意义的再次思考。有些内容我可以回顾一下。比如说,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一审、二审判决,在中国司法审判史上,都具有重大的标志性意义。其中,最主要的是,肯定了我们在起诉书中提出的五项基本原则。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和英雄事迹,认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民族记忆和民族精神的一部分,人民解放军军魂的重要来源,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认定,不但为将来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暂定名),检察机关应当运用国家公权力,对抹黑、诋毁革命英雄名誉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奠定了法理基础,打破了传统的源于罗马法的“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而且,实际上也有深厚的法理基础。

我在1998年奉调司法部派驻香港工作,开始零距离接触到资本主义制度下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的运作。第一次意识到,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最高境界。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原则,最早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并逐步演变为最高的司法原则。在公平正义的旗帜下,法律的价值追求和伦理道德的价值追求,第一次有机统一在一起。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兼顾情理法,兼顾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即使是西方的司法理论,也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凡违反公序良俗的,都是违法的。

我认为,在一个民族发展的不同阶段,一个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公序良俗,都有着不同的含义。公序良俗,总是和社会主流价值观紧密联系。在中国,我们讲公序良俗,就是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联系,和中华民族的精神相联系。当一些人站在日本侵略者的立场上,肆意玷污、诋毁我们的抗日英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时候,就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了中华民族的精神,违反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序良俗。所以说,法律和政治从来密不可分。

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就违反了我们这个社会的公序良俗,违反了我们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我在《“八四”问答录》中提出,我们要主动反击历史虚无主义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诋毁否定,和歪曲我们的党史国史军史。我们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不仅要胜诉,而且要大胜,还要完胜。其中胜诉,就是要最终取得胜诉判决。大胜,就是不仅要有胜诉判决,而且要在法律上、法理上、证据上有充分的依据,并且经受住历史检验。这就是我们起诉之前,就提出的诉讼奋斗目标。我们绝不满足于一纸胜诉判决,而是要大胜,要完胜。

如果你有时间有兴趣,系统看一下我写的文章,就会发现,这些文章实际上是分为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接受代理之前,我写了两篇东西。第一篇,是2015年7月7日,和赵珈珈大姐、王立华同志见面,第一次谈及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后,义愤填膺、夜不能寐,连夜给赵珈珈大姐和立华写了一封五六千字的信函,那封信一气呵成。实际上,基本体现了我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整体判断。第二篇文章,是在正式起诉之前,在2015年8月4号发表的一篇问答录,提出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目标是:胜诉、大胜和完胜。其中,大胜就是要在法律、法理、证据上,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取得突破性的创新,在法律上站得住脚,能够接受历史检验。

第二阶段,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诉讼过程中,我和立华在两审和六次庭前会议过程中,总计写了二十二万字的代理词,涉及到三十几个问题。实际上,现在如果说,还有一些人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胜诉判决,存有疑问的话,包括是不是政治判决,是不是违反了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宪法原则,是不是破坏了我们社会的民主氛围,建议这些人看一看我们的代理词。在我们的代理词中,对这些问题,都已经有系统的阐述。

第三阶段,是二审判决胜诉后,我连续发表了一系列文章。重点是讲狼牙山五壮士这个案件引发的,我对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思考。实际上,狼牙山五壮士这个案子,是一个极其难得,甚至千载难逢的经典案例。历史虚无主义以法律为武器,利用诉讼的平台,做了充分的表演和展示,是一份难得的反面教材。最后,我们意识到,中华民族最大的精神危机,是历史虚无主义已经消解了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所以,我们不断呼吁,要加紧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暂定名)。用国家法之重器,呼唤我们民族的英雄情怀,捍卫我们的英雄名誉,捍卫我们的革命历史。

在接受代理到二审胜诉判决,历时一年零二十二天,我几乎没有睡过一个囫囵觉。我们深入分析了对方提交的近百件证据,梳理了一百多万字的历史资料,对对方提交证据的每一个观点、每一个来源,都刨根问底,敲骨吸髓,查找最初信息来源。我有一个小笔记本,大不赢掌,系统记录了一年零二十二天我每天的感悟和思想火花。累计一两万字。至今翻开,很多字迹歪歪扭扭,几乎是信手涂鸦。但往往一两个字,一句话,就是一个思想、一个观点、一篇文章。小笔记本上密密麻麻的写着:凌晨一点、凌晨两点、凌晨三点、凌晨四点。我经常到后半夜还在思考案件,偶有所得,即披衣而起,到书房将思路整理成文,挥笔不停,直至天亮。为了做充分准备,我还买了十几本有关诉讼证据的专著,七八本历史大家的历史研究方法的专著。开庭之前,对所有的争议焦点,都已经胸有成竹,了然于胸。

从诉讼专业的角度看,起诉状是最简单,也是最复杂的法律文书。起诉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观点,实际上左右了案件的整体发展,为整个案件奠定了基础。为了写好起诉状,我详细梳理各种资料,最后在起诉状中,提出了审理案件的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实际贯穿了审判全过程,并在判决书中被完整引用。

在代理词中,我们紧紧抓住法理、法律、证据,对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和侵权行为方式做了详尽分析。我们详细分析了历史虚无主义者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采取的十一种诡辩手法;提炼总结了历史虚无主义诋毁英雄名誉,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本质行为特征。我们将哲学和逻辑学的基本观点与法律相统一,提出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提出法律责任构成四大要件的统一辩证关系;提出审查证据的第四个原则:证据完整性原则;提出历史分析最重要原则是综合分析原则。综合分析原则,就不能回避历史研究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提出在新形势下,历史虚无主义者采取曲笔隐讳的春秋笔法,诋毁、污蔑、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和革命历史,属于民法通则和宪法所规定的用“其它方式”(“等方式”)诋毁公民名誉的规定;提出言论自由要有禁区,言论自由不能以损害他人权益为前提。针对对方提出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法院无权审判的观点,我提出法院有权审判的,是言论是否侵犯了其他人的名誉和名誉权。特别是紧紧抓住历史虚无主义,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基本行为特征,分丝析缕,顺藤摸瓜,敲骨吸髓,抓住主杆,旁及枝蔓的证据搜集和分析方法。揭露了历史虚无主义打着历史研究、史学专家的旗号,实际上违背了历史研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也丧失了历史研究的基本道德操守。

所有这些观点,我们都字斟句酌,形成文字,提交法院,并且在法庭上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仅一审的代理词,就写了三万九千字,九易其稿。所以,这个案件,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针对历史虚无主义用曲笔隐讳的春秋笔法,用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用各种诡辩手法为辩解和掩护,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否定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彻底揭露和批驳。在法律上、法理上,实现了全方位突破。律师的意见全部被法庭所采纳,主要观点均体现在法院的判决文书中。

当有些人不论出于什么目的,认为这个案子是政治判决的时候,他们恰恰回避了证据是诉讼之王,恰恰不谈历史虚无主义是如何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这样一个最基本的诉讼核心问题。

顺便说,我认为,对于这样一个在意识形态领域实际上成为风向标式的经典案例,我们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这个经典案例,彻底揭露历史虚无主义真实面目的反面教材作用。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事情。

问:赵律师,您在法院判决胜诉以后发表的一系列文章,不仅没有感受到您作为代理人殊为不易打赢这场官司的兴奋喜悦自豪,反而字里行间处处流露出浓郁的忧患意识,这是为什么?

答:谢谢你关注我二审判决以后发表的一系列文章流露的内心忧虑。在二审判决宣判以后,我走出法院,本来作为一名诉讼律师,历时一年零二十二天,度过无数个不眠之夜,终于打赢这场官司,应该有抑制不住的喜悦之情。然而,我一丝一毫喜悦的感觉都没有,只是感到深深地疲惫,这种疲惫浸透了我的每一个细胞;同时,感到深深的悲哀和忧患。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维护革命英雄的名誉,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我们做出了如此巨大的付出,一波三折,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虽然最后我们胜诉了,但是这个诉讼过程的艰难本身,就折射出让我们每一个人都足以深思的问题。当前在意识形态领域,我们的国家到底怎么了?我作为执业多年的商务诉讼律师,对自己专业领域的业务素养非常自信,也有骄人业绩。我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学习,从少年时起,几十年来从无懈怠。但是,由于工作关系,我在此之前,对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情况,并不是非常熟悉。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将我一下推到了意识形态斗争的第一线,我才深深感到,我们过去只是说,我们的民族道德沦丧,信仰缺失,精神断崖式滑坡。但根子在哪里呢?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危机,根子在意识形态领域。根子在中华民族已经丧失了自己的英雄情怀。

我有几个基本判断:第一,共产党在意识形态领域已经节节败退了三十年。第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物质是基础,精神是灵魂。第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经历两次长征,第一次是两万五千里长征;第二次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后奋斗的关键时期。在第二次长征中,共产党面临四条战线的挑战: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即意识形态领域。共产党能否长期执政,社会主义制度能否最终建立完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能否最终实现,归根结底,聚焦于意识形态领域。意识形态斗争的本质,是争取民心向背,也就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相信不相信共产党,相信不相信共产党的主张,能否不畏艰险,一心一意跟共产党走。人心向背,得人心者得天下,失人心者失天下。而共产党在意识形态领域已经节节败退了三十年,目前整体处于被动、退让的态势。特别是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将意识形态斗争和法律斗争紧密结合在一起,使我们体制内的很多同志,对这种新形势下的斗争形态感到茫然,不知所措。所以,我说,如果共产党不下大决心放出“胜负手”,十年之内,共产党必败于意识形态领域。我们还有继续败退的时间和空间吗?我们能够没有忧患意识吗?我们还不警醒吗?!

问:您说的共产党在意识形态领域要放出“胜负手”,主要指的是什么?

答:胜负手,是围棋术语。就是挑起胜负决战,甚至使出胜负手段。比如说,解放战争三大战役,就是共产党对国民党的胜负手。意识形态领域里的胜负手,首先是要提高对中华民族精神危机已经到了最危急的时刻,关涉民族生死存亡的认识。其次,要将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和民主法治,与政权安危紧密结合在一起。要从政权巩固的高度,国家安全的高度,社会主义制度巩固的高度,来看待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斗争。敢于旗帜鲜明的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这方面,我提出了很多具体建议。最后,就是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经过两年多社会各界无数志士仁人的强烈呼吁,据了解,中央已经正式决定,国家立法机关启动用法律保护英雄名誉的立法工作。

实际上,民族精神的断崖式滑坡,本质上,是三十年来历史虚无主义已经消解了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所致。一个没有英雄情怀的民族,可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吗?而在意识形态领域,我们全面处于颓势的状态之下,当务之急,就是要用法律手段,构建一座法律殿堂,将我们的革命英雄在天英魂,安放在这座法律殿堂之中,保护其免受历史虚无主义的玷污、诽谤,供我们的炎黄子孙世代瞻仰,学习,追随。我们期待着《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暂定名)尽早问世。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也将完成其“完胜”的最终目标。

问:最后一个问题。您代理并打赢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后,不少人送给您各种称谓,不论出发点如何。比如,红色律师,左派律师,体制律师。等等。您认可吗?

答:我还是第一次听到。从律师专业精神和专业素养说,这些称谓,不论出发点如何,都不准确,也不科学。

第一,我在1989年辞职下海,发起组建民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时,就提出,律师的最高职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时事事对客户负责”。几十年来,这一宗旨,已经得到中国律师界广泛认同。我的当事人中,既有狼牙山五壮士后人,政府机构,也有外资企业,工商企业,普通老百姓,也有职务犯罪的官员,刑事犯罪分子。上至达官贵人,下至贩夫走卒,无论中外,只要接受委托,都是我的当事人,一律平等,都要为每一个当事人负责。所以,贴标签,不科学。

第二,如果从早年辞职下海,投身中国律师体制改革算起,我也许是最早提出“律师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没有国界,但特殊规律有国界”的律师之一。我从来非常重视向西方先进经验学习。我在2001年在英国留学时,先后写过几篇文章。提出,要勇于和善于向西方学习。中国不向西方学习不能进步,中国全面西化则必然亡党亡国。我给北京律师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要勇于和善于向西方学习。

第三,我提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不是前苏联提出的“五种社会形态单主线从低级向高级发展规律”(五段论),而是“双主线多元化从低级向高级发展规律”(双主线论)。“双主线”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我已经宣传了很多年。我坚信是正确的。按照这一规律,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走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但并不存在最终取代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问题。两种社会制度,都会按照各自内在发展规律,向更高级社会形态发展,最终达到天下大同。这个过程,也许要几百年时间。但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第四,美国和中国,都是伟大的国家,可以而且需要互相学习。但是,美国正在不可阻挡的衰落下去,中国正在不可阻挡的和平崛起。这个过程,可能还要继续几十年,但这也是一个历史必然趋势。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从历史发展阶段看,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还很弱小;西方霸权主义国家,还很强大,还在处心积虑,几十年如一日的对中国推行全面遏制,和平演变政策。所以,中国改革开放,千头万绪,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巩固社会主义政权,是第一重要的,唯此为大。这段话,不是现在说的,是我在2001年英国留学时写的一篇文章说的。时隔十六年,我还是这样认为。

我的思想一以贯之,就是要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我的职业宗旨一以贯之,就是要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所以,我是炎黄子孙。我是中国律师。而已。

谢谢!

(受访人系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赵小鲁律师;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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