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维”和“护”同样重要——兼评江西两干部任前公示遭质疑事件

作者:千钧棒 来源:察网 2017-12-17 929

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维”和“护”同样重要

——兼评江西两干部任前公示遭质疑事件

 

千钧棒

继此前各地人民法院受理了几个侵犯英雄烈士名誉权的案子并且最后作出了正义的判决以后,维护英雄烈士名誉权之战又在另外一个领域打响了。

2017年11月10日,江西省对拟提任地厅级的28名干部进行了任前公示。被公示的28名干部中,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两名被公示干部因受到方志敏烈士后人质疑,其拟任新职一事已被暂时搁置。

【方志敏烈士的长孙方华清表示,在敌对势力利用网络大肆诋毁抹黑方志敏烈士及其领导的红十军团牺牲将士名誉之际,他们所负责部门缺乏应有的政治担当,未能主动履行好其职责,未能做到以历史事实旗帜鲜明地及时回应和有力反击,坐视了方志敏烈士及其领导的红十军团牺牲将士名誉受到长达六至七年的严重侵害,给英烈亲属后人造成极大精神损害。方华清告诉大白新闻,今年3月,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曾以公函的形式向他承诺,表示会借今年纪念建军90周年的时机,发表一篇纪念方志敏烈士的署名文章,以此回击诋毁革命英烈的谎言。】

尽管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承诺在建军90周年发文,回击诋毁革命英烈的谎言,但是该署名文章一直拖延到11月1日才在《江西日报》上刊出,并且文章行文空洞无力,流于表面,根本达不到以正视听的作用,更加没有丝毫对造谣者的谴责。

【“该室的署名文章发表后,我将此文从头到尾细细读过,未见一字一句该室此前向我所承诺的‘以此回击诋毁方志敏烈士的谎言’的表述。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不仅不能做到以历史事实旗帜鲜明地回应和回击敌对势力攻击抹黑革命英烈的现象,反之,竟然还欺哄蒙骗我们革命英烈后人”,方华清说。】

这些年来,在国外敌对势力的操纵下,国内一小撮人以改旗易帜为目的,高举历史虚无主义的黑旗,进行全方位、大规模的颠倒是非混淆黑白,雷锋被说成是造假,黄继光堵枪眼被认为是假的,董存瑞炸碉堡被认为是假的,邱少云烈士、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也被质疑,刘胡兰被恶意中伤成“红军连长的小三”,江姐被说成是出卖色相的风流女性……

另一方面,屠杀解放区人民的张灵甫抗战业绩被不断拔高,被说成是抗日英雄的代表,蒋介石被说成是“真正的民族主义者”,汉奸被说成是“真正的英雄”,“他自己下地狱,为的是减轻老百姓的痛苦”,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也被洗地为“是中国欺负西方人的结果”。

方志敏烈士及其领导的红十军团牺牲将士名誉受到一小撮人侵害也是发生在这段时期。

而发人深思的是,在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承诺“回击诋毁方志敏烈士的谎言”的文章在《江西日报》上的刊出时间今年11月1日之前,各地人民法院受理了几个案子并且最后作出了判决,最高法发言人也对类似案件的性质进行了明确的定性,尤其是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十九大”的政治报告也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行了强调。并且此前方华清以革命英烈名誉受到“诽谤”向方志敏烈士原籍地公安机关报案,促使省、市、县三级公安技术部门上下联动,对相关帖文进行了远程勘验和电子证据固定,对多名涉及传播侵害革命英烈名誉的网民进行了落地查证。据悉,方华清对涉及传播侵害革命英烈名誉的两名网民提起了民事诉讼。“在为革命英烈名誉维权的整个过程中,我从未得到过来自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和英烈原籍地党委政府的主动支持”,方华清说。

新的《民法总则》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十九大”政治报告指出:“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英雄人物的个人名誉、荣誉,总是与一定的英雄事件、历史背景相关联,也与近现代中国历史紧密相关,更与我国的社会共识和主流价值观相关。基于这些因素,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它们对现代中国具有不可替代的伟大意义,并由此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权问题,不仅仅是英雄烈士的个人问题,更是捍卫社会主义制度,粉碎国内外敌对势力改旗易帜阴谋的大是大非问题

如果今年11月1日在《江西日报》上刊出的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撰写的《守好共产党人的精神高地》一文刊出之前国内的政治大气候没有发生这种有利于正义力量的巨大变化,那么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的相关人员还可以缺乏政治担当敷衍搪塞过去,而偏偏发生了那么大的变化,有“十九大”的政治报告,有已经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有高法发言人的表态和之前几个案子的判决,也就是说,是非界限非常明确,而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的相关人员以公函形式向方志敏烈士的亲属承诺的以此回击诋毁革命英烈的谎言”都做不到,到底是为什么呢?

本人认为,主要可能因为如下原因:

一、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缺乏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有网友批评这两位干部是想当“太平官”,不排除有这种因素,但是更重要的因素应该是恐怕连他们自己也搞不清楚某些人如此攻击英雄烈士是对的还是错误的,由于缺乏起码的是非观念,坚定就无从谈起。

二、业务水平严重不合格。作为省委党史研究室尤其是作为“星星之火”的发源地的工作人员,不但应该拥有党史的最基本常识,而且应该掌握大量翔实的历史资料,针对国内敌对势力的恶意歪曲,只要把这些有根有据的事实公之于众,谣言就不攻自破,但是他们可能连这个也没有,因此缺乏底气。

三、不排除有政治投机的可能性。他们也许知道谁是谁非,也了解历史事实,但是他们在正义力量对敌对势力的这场意识形态的反击战中持观望和骑墙态度,以在万一国内外敌对势力在中国改旗易帜成功的时候,那么他们就等于在自己的仕途上给自己留一条退路。

四、说不定他们俩也认同某些人的观点,只不过在这个位置上不方便表达出来,于是就通过和稀泥的方式对这种行为表示默许,或者由于他们的放纵在客观上产生了默许的效果。

五、被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猖狂进攻吓破了胆。他们虽然知道谁是谁非,了解历史事实,也没有政治投机的动机,但就是在敌对势力营造的白色恐怖面前吓坏了,怕被国内敌对势力盯上了受到陷害丢官,怕出国被CIA暗杀,怕家人受到敌对势力报复,总之怕这怕那,唯独就不怕党的利益受到损害。

六、是错误地把方志敏等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受到侵犯看成是方华清等个人的私事,同时也分不清这些是政治原则问题,还是思想认识问题和学术观点问题,因此也谈不上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七、是片面强调市场经济条件下意识形态的相对淡化。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意识形态的问题是相对淡化,但是这是有底线的,不那么常常强调不等于在敌对势力踩了红线以后还熟视无睹。也许他们是怕所谓的影响当地经济发展,所以在原则问题上和稀泥,不愿意对敌对势力在意识形态的进攻亮剑。

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的相关人员之所以在方志敏等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问题上无作为,可能是由于上述某一个原因,也可能是其中几个原因的综合影响。

我们常常说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其实这“维护”就包括“维持”和“保护”两方面的含义。“维持”侧重于树立,比如党史办的职能就是通过搜集整理研究党史(主要是地方党史),总结党的历史经验,为党的建设和当地党委决策提供历史借鉴。而“保护”则是在侵害的行为发生以后的“护卫”,比如“狼牙山五壮士”和邱少云的后人通过法律途径制止侵权行为。

在这里,“维持”和“保护”同样重要,假如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的相关人员当时能够恪尽职守,通过摆事实来反击敌对势力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的侵犯,实际上也是一种“保护”,可是作为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没有这样做,最终导致不能提拔,这不算是惩罚,但是可以让别人引以为戒。面对国内外敌对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里面的猖狂进攻,众多普通网民都尚且够自觉行动起来进行反击,而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的相关人员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导致党的事业受到损害,不能提拔是合情合理的,不给处分已经不错了。而且这件事还可以给相关一些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敲警钟。方志敏烈士的后人的这一举动的重大意义在于把维护英雄烈士名誉权的斗争引入到另外一个领域,不但那些直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的人要负法律责任,而且那些党政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如果不能恪尽职守以至于造成或者放纵侵害事件发生的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冲这一点,要为方华清的行动点赞!

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维”和“护”同样重要——兼评江西两干部任前公示遭质疑事件

方华清在祖父方志敏烈士塑像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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