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范冰冰案”的进一步思考

作者:孙锡良 来源:孙锡良 2018-10-04 766

对“范冰冰案”的进一步思考

大家等了很久的范冰冰偷漏税案终于有了最终结论: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处理结论是:补交税款,罚款,免于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法律是《刑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件的处理看,崔永元先生取得了初步胜利,法律也取得了事实上的胜利。因为现行法律是这么写的,不能跳过法律,由公众来定案。但是,这次影响很大的逃税事件仍存在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还有不少法律条文也有重新讨论的必要,这主要是着眼于未来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

个人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点想法供大家进一步思考:

1、如果不是崔永元先生举报,范冰冰是不是一辈子都不可能有“首次”出现?一般人能抓住范某人的证据吗?没有崔永元,她犯一万次,可能永远是零次。

2、崔先生之前,难道没有一个人提出对明星圈的违法指控吗?民间难道不是一直都有传言吗?难道唯独税务机关没有听到?如果听到了,又不去主动查,是否有涉嫌失职渎职情形?即使没有听到,税务机关难道没有主动介入的职责吗?

3、“首次犯法”和“首次被税务机关认定违法”哪个更有法律的正义性?如果范冰冰或其他人犯了100次同样性质的偷税罪,而且税务机关又缺乏主动介入的职业操守,那不是鼓励明星偷税漏税吗?只要没查到,就反反复复地犯,直到“首次”出现,在查了以后,再补交认罚,若无人举报,就平安无事。大家想想看,在这样的执法逻辑下,一般人是愿意选择违法还是愿意选择守法?

如果可以,建议法律人士借此机会提出修法,把“首次认定”改“首次违法”,重复违法不能按“首次”处理,刑法201条纵容了偷税漏税。有人会讲,违法者不懂法导致了重复违法。这是不成立的,任何公司的成立,都有相关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规范,税务机关提供给公司的纳税要求清晰明确。另外,公司自身也有学法守法的要求,“不懂法”不是反复违法和逃避执法的理由。

4、范冰冰之外,公众还能看到什么?冯小刚呢?整个演艺界呢?是否只抓一个或几个典型?难道不应该把整个演艺圈的盖子全揭开?

5、民间传说演艺界借影视剧洗钱的传言到底是谣言还是真相?是否可以借此机会彻查一番?难道又要等到下次再出一位大英雄举报才查处?执法者为什么总是没有群众那么主动?背后有没有地方利益链条?

后续的集体性结果暂无法预估,但从对范冰冰案的处理看,是留下很多遗憾的,长时间、大范围的偷税漏税,竟然只靠崔永元先生站出来为国、为民主持正义,法律的尊严要靠冲冠一怒来维护,实在不妥啊!

我渴望整个社会能就“范冰冰案”展开大讨论,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涉及偷税漏税的行业和人数角度,都不应该就此收尾,不能让一起重要案例成为偷税漏税者的集体狂欢。

写于2018年10月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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