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法律于股掌之间”的是中国法院还是“贺老鹤”?——评“贺老鹤”的《上诉加刑与法院角色》

作者:千钧棒 来源:察网 2019-01-23 822

“玩法律于股掌之间”的是中国法院还是“贺老鹤”?

——评“贺老鹤”的《上诉加刑与法院角色》

千钧棒

为了里应外合配合加拿大干预中国的司法进而配合美国通过绑架孟晚舟打击华为、遏制中国发展的战略目的,“贺老鹤”这次是豁出去了,在他的在法律界的“盟友”们基本上都闭嘴的情况下,赤膊上阵,直接站到了全体中国人的对立面。

不知道是由于他的后台老板逼得急,顾不上他自己在中国的网络舆论界已经臭名远扬,还是他仍然把自己当成当年那个能够在中国指鹿为马的呼风唤雨的角色,在全国绝大多数人同仇敌忾,谴责加拿大奉黑老大之命绑架孟晚舟的恶行,支持法院依法严惩加拿大毒贩的情况下,连续大放厥词,干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毒贩的依法审判,我在网络上先后发现他的高论——

“玩法律于股掌之间”的是中国法院还是“贺老鹤”?——评“贺老鹤”的《上诉加刑与法院角色》

1月15日,他又以《贺卫方短评:上诉加刑与法院角色》,继续干预法院办案。

​​“玩法律于股掌之间”的是中国法院还是“贺老鹤”?——评“贺老鹤”的《上诉加刑与法院角色》

他的文章不长,为了方便读者了解和本人评论,全文摘录如下:

【那位名叫谢伦伯格的加拿大人是在被关押了四年多之后,于2018年11月20日被大连中院判的刑,一审判处15年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及驱逐出境。他坚称无罪,就提起了上诉。真是无巧不成书,正在这个时间点上,12月初,加拿大警方依据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引渡条约逮捕了中国某企业孟姓高管,引发中方愤怒抗议,并威胁加方要为此付出代价。谢伦伯格的上诉案12月29日在辽宁高院审理,结果是因为检方提出又发现案件新事实而发回大连中院重审。中间赶上了元旦假期,到了来年1月14日,短短不到十天的工作日里,大连中院居然霹雳手段,迅捷审判,改判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或问:中国刑诉法不是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准则么?旁听了重审的某位当地学者回应说:不加刑之规定不包括检察院在当事人上诉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而提起抗诉的情形。可是,这样一来,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诉,检察院都可以发现某些新的事实为理由而抗诉(这对于检察院而言是何等容易之事),势必导致“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彻底落空。被告人只要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等待他的只有检察院的抗诉和随后的加重惩罚,谁还敢上诉?再说,原审判决之后,那么短的时间,检察院就能够轻而易举地拿出新的事实,那么原审之前有四年时间他们怎么就没有发现让案件结果发生如此剧烈变化的事实?虽然中国刑诉法没有“双重危境”(Double jeopardy)的规则,但是延续四年的调查和各种审前程序,我们有理由要求一审开庭前检方已经事实把握完整,做好充分准备,何以可能发生被告人一上诉,马上就说“又发现了新事实”,而且是被告人由从犯变为主犯的重大新事实这种诡异的情况?一个国家,行政官员可以决策错误,外交官员容有睁眼瞎话,但是司法机构假如也加入到这种屈从外部干预、玩法律于股掌之间的闹剧中,那真是令人绝望的危境。】​​​​

“贺老鹤”是出于他一贯的政治立场这样说的,不过既然他打着“法律”的旗号招摇过市,那么本人就跟他从法律角度商榷商榷。

为了便于评论,我们首先从他的微博和他的这篇短文章中概括他的基本观点和立场。

一、作为一个所谓的“法律专家”,他居然只知道《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上诉不加刑”,但是并不知道不加刑之规定不包括检察院在当事人上诉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而提起抗诉的情形。从他的微博和短文中他与某位当地学者的对话可以证明这一点。

、他以加拿大绑架孟晚舟与中国政府警告加方为此付出代价的先后相继来应和特鲁多的“中国随意作出死刑判决”的说法。暗示中国是在“政治判决”。

三、他以“检察院都可以发现某些新的事实为理由而抗诉(这对于检察院而言是何等容易之事),势必导致‘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彻底落空”这种情况假设的“预期理由”来否定刑事诉讼法和高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不加刑之规定不包括检察院在当事人上诉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而提起抗诉的情形”的法条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四、要求一审开庭前检方已经事实把握完整,做好充分准备不能“发生被告人一上诉,马上就说‘又发现了新事实’,而且是被告人由从犯变为主犯的重大新事实这种诡异的情况”。

五、他最后上升到对中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否定——“一个国家,行政官员可以决策错误,外交官员容有睁眼瞎话,但是司法机构假如也加入到这种屈从外部干预、玩法律于股掌之间的闹剧中,那真是令人绝望的危境”。

下面就他的基本观点发表评论:

一、任何人尤其是所谓的“法律专家”,不能割裂法律的完整性。

从“贺老鹤”的微博和短文中可以看出,为了配合加拿大帮助谢伦伯格减轻刑罚,他在发微博和短文的时候都是只抓法律条文的其中一部分为自己所用,并且以这一点进行舆论煽动和对法院的审判进行舆论干预。

我不敢说现在的法律就一定是很完善,但是一部法律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而且现行法律是现行一切司法活动的准绳,不知道贺是一知半解还是出于政治目的故意断章取义。但是不管怎样,对法律的一知半解、片面理解、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割裂法律的完整性是法律人的大忌,而这样做的偏偏是堂堂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著名“法律专家”,能不误人子弟、误导公众吗?

、法院判案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以特鲁多和“贺老鹤”的主观臆测为依据?

他以加拿大绑架孟晚舟与中国政府警告加方为此付出代价的先后相继来应和特鲁多的“中国随意作出死刑判决”的说法。暗示中国是在“政治判决”。

时间上的先后相继是产生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比如假如事件A是事件B产生的原因,那么事件A只能在事件B之前发生,如果事件A在事件B之后发生,那么就不能说事件A是事件B产生的原因。

但是同时,在事件B之前发生了事件A,两者之间既可能有因果关系,也有可能没有因果关系,关键在于具体分析两者之间有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打个比方,某个人打个喷嚏,紧接着他不远处的一棵树倒下了,你就不能说是他打喷嚏导致树倒下。

回到案子本身,谢伦伯格是否应该被判死刑,关键在于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齐全,适用法律是否适当,量刑是否准确。从已经被证实的谢伦伯格参与走私的冰毒数量222.035千克来看,罪行严重。再看看中国的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也就是说,虽然加拿大绑架孟晚舟与谢伦伯格被判死刑在时间上先后相继,但是谢伦伯格被判死刑的决定性因素是他的犯罪事实和中国的法律。特鲁多和“贺老鹤”如何理解是他们俩的事情,我倒是想请问“法律专家”“贺老鹤”,如果你是主审法官,你会怎么判?

三、“贺老鹤”以情况假设的“预期理由”来否定刑事诉讼法和高法司法解释中的法条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徒劳的。

作为所谓的“法律专家”,最起码应该懂得的道理是,他可以认为某些法律是“恶法”,他也可以推动修改相关法律,这是他的权利,但是在法律作出修改之前,任何人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既然刑诉法有关于不加刑之规定不包括检察院在当事人上诉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而提起抗诉的情形那么“贺老鹤”之流反对无效。他如果有这个能耐,请他推动修改刑诉法取消了这一条再说,“贺老鹤”不会认为他可以凌驾于中国的法律之上吧?

在这里,有必要引用一些法律界专业人士的观点作为我的观点的佐证。

2004年10月9 日《中国法院网》发表刘继军的署名文章《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里面有这样的内容:

【正确认识上诉不加刑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和其他为被告人利益上诉的案件,是否要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过去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也采取过不同的作法。基本上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和其他为被告人利益的上诉,上诉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如果被告人在上诉后被加重刑罚,势必会使被告人对提出上诉产生顾虑,具有上诉理由也不敢上诉了,影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诉审法院对原判决量刑不当的,不论是轻罪重判还是重罪轻判,都应当改判。如果经审查后明知重罪轻判而不去改判,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的精神,也不利于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再一种意见认为,上诉审不能直接加刑。如果确属重罪轻判的,上诉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第一审法院改判,加重其刑罚。理由是,上诉审法院直接改判,属于终审判决,这就等于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利。把案件发回由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被告人不服判决还可以提出上诉,不妨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又有2015年3月13日《检察日报》周颖的署名文章《上诉发回重审案:二审抗诉,改判可加重》指出:

【通过二审抗诉改判加重刑罚是法律应有之义。刑诉法第226条第1款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后,在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上诉不加刑”仅指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情况,如果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即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且刑诉法第226条第1款关于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的规定,仅适用于重审一审程序,并不适用于检察机关对重审判决提出二审抗诉启动的二审程序。这样,结合刑诉法第226条第2款的规定,无论检察机关对最初一审判决提出的二审抗诉,还是对发回重审后重审判决提出的二审抗诉,二审法院都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面两篇文章从理论上阐述了通过抗诉改判加重刑罚的道理和方法。

为了了解“贺老鹤”的关于“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诉,检察院都可以发现某些新的事实为理由而抗诉(这对于检察院而言是何等容易之事)”的说法是否有案例作为事实支撑,我在网络上尤其是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的网站广泛搜索,结果无论是这些网站的案例记载,还是其他媒体和自媒体关于一些案件的报道,结果别说是找到成规模的统计数字,就连个案也不好找,唯独找到一个发生在2000年的由于检察院抗诉而加重处罚的案例,请问“贺老鹤”你用什么来证明你的观点?难道中国的刑诉法的条文就因为你提出的一个情况假设的“预期理由”就可以否定?你把你自己当成什么了?

四、要求一审开庭前检方已经事实把握完整,做好充分准备可以,但是不能以此作为理由不允许“又发现了新事实关键在于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存在,这与被告人是否上诉没有关系。

“贺老鹤”在这里仍然是玩弄“因果乱系”的诡辩术配合加拿大“捞人”。

他始终在回避一个关键性的核心问题,那就是被告人的贩毒数量巨大是不是事实?按照中国的法律是不是应该严惩。

因为虽然被告人上诉和“又发现了新事实”之间虽然在时间上仍然是先后相继,但是仍然是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如果被告人没有新的犯罪事实被发现,那么他再上诉也没关系,检察院也没理由抗诉,即使是抗诉上级法院也不一定接受;反过来,如果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也不会因避由于被告人上诉而加重处罚的嫌疑而故意徇私枉法,放犯罪嫌疑人一马。

贺用“原审判决之后,那么短的时间,检察院就能够轻而易举地拿出新的事实,那么原审之前有四年时间他们怎么就没有发现,让案件结果发生如此剧烈变化的事实?”来质疑检察院的抗诉和为他的无视刑诉法规定进行论证。其实,他始终不敢面对被告人的犯罪证据确凿这一事实,只要这个事实客观真实,那么无论是在2018年11月20日大连中院一审判决以后检察院就初步发现和证实,还是在2018年12月29日辽宁省高院审理前后才初步发现和证实,都不重要。关键在于,只要是事实,按照中国的法律,毒贩应该受到严惩,之前的判决轻了,量刑不当。

至于为什么案子办了几年,现在才发现新问题,这种问题如果是我这种门外汉提出没关系,像他这样的所谓的“法律专家”提出就有点贻笑大方了。据了解,在国内,有时候一些稍为复杂一点的民事案件,审理几个月甚至大半年的都不少见,而谢伦伯格是跨国犯罪,无论是调查取证,追捕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嫌疑人,都需要到世界各地到处跑,并且还需要得到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里面还牵涉到各国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的的协调问题。就说那个赖昌星吧,从他在1999年案发后逃往加拿大到2011年7月23日被遣返回国,整整12年,还有我们国家的“猎狐行动”,那些上了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的犯罪嫌疑人,有些人好像直到现在还没有归案吧。

所以,要求一审开庭前检方已经事实把握完整,做好充分准备可以,应该往这方面努力,但是由于种种错综复杂的原因而暂时做不到不应该受到指责,更加不能以此作为理由不允许“又发现了新事实”。

五、他图穷匕见,否定中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却打着维护法律的旗号,很有必要剥下他的画皮。让人们看清楚,到底是谁在“玩法律于股掌之间”。

他的短文最后上升到对中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否定——“一个国家,行政官员可以决策错误,外交官员容有睁眼瞎话,但是司法机构假如也加入到这种屈从外部干预、玩法律于股掌之间的闹剧中,那真是令人绝望的危境”。

如果了解了“贺老鹤”的“光辉事迹”,就知道他所谓的“行政官员可以决策错误,外交官员容有睁眼瞎话特指什么,政治方面的问题在这里就不扯了,因为相信他的“事迹”在网络上几乎是尽人皆知了,既然他打着法律的旗号,咱们就继续从法律的角度反驳和揭露他。

他曾经在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发表了他的题为《警察权的强势地位是法治社会的更大阻力 》的文章,文章称:

【作为一个“内部人”,我愿意在Tanner和Green富于洞察力的文章之外增加一些补充性的评论。在任何地方,警察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但是,中国的政治更是使警察经常成为维护权力的重要力量。
我们不妨看一下中国警察的誓词:“我宣誓,……”
警察所具有的这种政治角色形成了双刃剑效应,那就是在换取了忠诚后,党不得不赋予警察更多的权力,这会对党要推进的法治社会的目标产生危害。
……
我们也可以想见,当公民提起一项针对公安部门的诉讼时,法院会面临怎样的压力。事实上,在我看来,警察权相对于司法权的这种强势地位是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更大的阻力。】

他在这段话里面称

【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盘子的,法院是吃饭的——听起来法院很滋润,但是可怕的是不可挑食,做什么就只能吃什么。】

无独有偶,他的“伯乐”“江泰斗” 2016年6月26日在蓟门决策第100期论坛上发表了主题演讲《法律职业共同体应避免“鹰派思维”》。演讲称:

【庭审实际上是法律人方法论的集中的表现。有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参加的法庭审判集中展现了各自方法论的特色,也是法官、律师、检察官在一起共同合作和发生冲突的主要场所。我觉得,法官和检察官受有罪思维影响比较大。
我要特别说明,有罪思维和有罪推定不是一回事。法官容易存在有罪思维,认为检察官既然提起公诉,当然认为被告是有罪的。法官受检察官、政法委的影响,当然也认为被审判的人有罪。这有职业方面的原因,职业使他倾向一种有罪思维,检察官也是如此。但律师作为辩护人,通常是无罪思维。这在法庭上的冲突就比较明显。】

从“贺老鹤”一长段时间以来对司法界的评头品足来看,非常矛盾,他把公安看成是“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更大的阻力”,在他的那段话里面,他好像很同情检察院,称“检察院是端盘子”,而在配合加拿大捞人的这篇文章里面,检察院又变成了可以“以发现某些新的事实为理由而抗诉(这对于检察院而言是何等容易之事)”的玩弄法律的人。而对法院呢,他则是从法院“可怕的是不可挑食,做什么就只能吃什么。”的一付悲天悯人之态变成了“屈从外部干预、玩法律于股掌之间的”横眉立目的指责了。这些评价不是挺混乱吗?

其实,了解了他关于通过司法改革的“威虎山小路”改变中国的社会制度的“宏图大志”和他的“伯乐”对公检法司和政法委的评价以后,再联系到前些时间,一些所谓的“死磕派”律师热衷于炒作政治话题甚至推动各种群体性事件,就一切都清楚了。

在“贺老鹤”之流的心目中,中国的现行法律的严肃性可以无视,公检法都不可信,原因在于,他们都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法委的领导。以“贺老鹤”一贯的立场,我们不苛求他说实话,但是到底是谁“玩法律于股掌之间”,就不需要我说明白了吧。

在“贺老鹤”发表这篇文章的次日,习近平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快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忠诚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锐意改革创新,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不断谱写政法事业发展新篇章。

所以,有一句话贺倒算是说对了,一直图谋通过所谓的“司法改革”的“威虎山小路”改变中国的社会制度的“贺老鹤”这次恐怕真的是要绝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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