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问题思考
最近,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问题成为理论界的热点问题之一。有人提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认为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这种说法值得推敲。
什么叫“基本经济制度”
首先,我们要界定一下,什么叫“基本经济制度”?这个概念如果没有界定清楚,讨论就成为一盆浆糊了。
这要从经济关系说起。
经济制度是上层建筑,是国家在法律上规定的,但这不是人们主观地任意规定的,它的内涵是经济关系,经济制度只是客观存在的人们经济关系在制度上的表现。
人们为了生存,必须生产物质财富,满足吃、穿、用等生活需要。但孤立的个人是不能进行生产的,必须结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即广义的生产关系,方能进行生产。生产力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存在和发展的。生产是在社会中进行的,脱离社会的个人,不同其他人发生经济关系,那是不可能从事物质生产,也不可能生存的。西方经济学喜欢讲的鲁滨逊那样的人物只存在于传奇小说中,现实生活中是不会有的。
人们的经济关系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这各种关系并不是简单地并立地存在着,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系统。经济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经济关系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它们决定着整个社会的性质,决定着不同阶级的产生以及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决定着生产的目的,最终也决定着社会的走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分配方式。这类决定社会性质的经济关系,有人称之为“社会经济关系”,它是属于本质层次的经济关系,它决定了一种社会制度独特的特性,而与其他社会制度相区别,不同社会制度,具有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在这一层次上没有共同之处。这类经济关系,往往被物与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掩盖着,需要通过抽象的理论思维,透过现象才能把握;另一类经济关系则是在具体组织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在具体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形成的,也就是在经济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例如劳动的专业化和协作,资金的运作,商品的供给和需求等等,这是属于现象层次的经济关系,人们一眼就可以看到的。这类反映具体组织经济活动的经济关系,有人把它称之为“组织经济关系”。这类经济关系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反映了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一般的关系,因而不同社会制度有共同之处;另一方面,它是在一定社会制度下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同“社会经济关系”密切结合在一起,而且从属于“社会经济关系”,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因而必然要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特点和要求。在现实生活中,脱离“社会经济关系”而独立存在、孤立运行的“组织经济关系”是不可能有的。我们研究“组织经济关系”,不能停留在简单地描述现象上,而要探讨它同“社会经济关系”的关系,探讨它是如何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特点和要求的。
既然经济关系具有两个层次,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反映的经济制度也必然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经济制度,一个是反映“组织经济关系”的具体体制、运行机制,这是非基本经济制度。
所以,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有这样一些特点:第一,从经济上说,基本经济制度是整个社会的根本,它表明了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也是这个社会特有的东西。我们怎么判断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呢?从经济角度说,所根据的正是基本经济制度。例如,如果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而工人丧失生产资料,资本家在市场上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驱使工人进行劳动(形成雇佣关系),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就是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这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反映这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经济制度,那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如果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或者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之间形成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劳动成果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就是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这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反映这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经济制度,那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第二,它是与其他社会制度根本区别的东西,与其他社会制度共同的东西,绝不是基本经济制度。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在现象上是一样的,只是本质上不同。这本质的不同,在经济制度这个系统中就是基本经济制度的不同。第三,基本经济制度在一种社会制度发展过程中是不变的。任何事物都有“质”和“量”两个方面,一个事物在内在固有的“质”的范围内,不断发生量变,但这个“质”是不会变的,变了,就不是原来的事物了,而成了另外一种事物了。经济制度也一样。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即具体的经济体制、运行机制)可以随着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但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社会制度的本质)是不会变的。改变了基本经济制度,就变成了另外一种社会制度了。
简要说来,基本经济制度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体现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分配关系三个方面,其中决定性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产品分配方式都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所以如果简要地说,基本经济制度就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说全了,基本经济制度包括三个方面,抓关键简单地说,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例如,围绕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就有两种说法。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就是说,生产资料所有制只是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而宪法第六条则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是说,基本经济制度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两者并不矛盾,全面地说,生产资料所有制只是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还包括生产过程中人们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分配制度;简要地就关键来说,基本经济制度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马克思主义最重视所有制问题。恩格斯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指出:“迄今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牺牲封建的所有制以拯救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这只有通过公开侵犯财产所有权才能做到。的确,一切所谓的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作盗窃)另一种财产进行的。”这就是说,所有的政治革命最终都是为了解决所有制问题。这表明所有制问题在他心目中的重视程度。在《共产党宣言》里,马克思恩格斯宣布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是所有制问题,即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共产党人的理论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这也表明他们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视程度。
道理很简单,任何物质生产都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劳动力是所有正常人都具有的,因此在物质生产中决定性的问题是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占有生产资料,他就在社会物质生产中占有优势。在有人占有生产资料、有人丧失生产资料的社会(私有制社会)里,前者就可以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来驱使后者进行劳动,并无偿占有后者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这就形成阶级压迫和剥削关系;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制社会)里,劳动者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可能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驱使别人为自己进行劳动,谁也不可能无偿占有他人生产的剩余产品,这就为消灭阶级压迫和剥削奠定了基础。所以,在人们的全部经济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决定性的。正因为这样,毛泽东告诉我们,分析一切经济问题都必须从所有制出发。一切淡化所有制、取消所有制分类、否定所有制的决定作用的思想都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私有制不能“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进一步的问题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这就涉及社会主义制度是怎么提出来的。
最早提出社会主义的是空想社会主义者。空想社会主义的鼻祖托马斯.莫尔(1478——1535),目睹英国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资产阶级残酷剥削劳动人民的野蛮行径,对横遭圈地之祸而颠沛流离的劳动人民深表同情,他认为私有制是一切罪恶的根源。他设想一个未来消灭剥削制度的新社会,这个社会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人人劳动,共同生产、共同占有,没有剥削、没有压迫,衣食丰足、道德高尚、人人无忧无虑的理想社会。尽管他设想的未来社会,所根据的是人的理性、道德观念、主观愿望,是历史唯心主义的,不科学的,他也找不到实现新社会的力量,因而是空想的,但他看到了私有制是剥削社会万恶之源,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新社会的基础,这无疑是正确的,这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大成就。老实说,今天我们那些把私有制吹上天、成天鼓吹私有化的“理论家”,其思想水平还真比不上500年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
马克思恩格斯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的合理成分,运用自己发现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在分析资本主义现实生活存在的矛盾基础上,得出了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的结论,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他们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生产的集中,生产力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生产的社会性,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由社会按照全社会的利益调节和管理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所有,他们按照追逐剩余价值的目的进行生产,这种占有方式同生产方式发生了矛盾,生产方式起来反抗占有方式,这就形成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弊病的根源。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这一矛盾是无法解决的,唯一的出路是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取代资本主义。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宪法也是这样规定的。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查遍马恩列斯毛的著作,都是这样阐述的,任谁也找不到任何一点根据可以证明他们主张私有制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更谈不上私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了。相反,他们再三强调,社会主义是要消灭私有制的。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但有一点是不变的,即“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所在。
请那些主张私有制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甚至是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分的人,引用一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哪篇文章里是这么说的,哪怕是只言片语也行,恐怕连影儿都找不到吧。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显然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
我有时很纳闷,为什么在我们党内有人会成天想把私有制说成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甚至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呢?这明明是违背马克思主义、违反宪法的嘛。这类文章看多了,慢慢悟出点道理来了:随着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许多人的亲戚朋友下海经商,成了私营企业主,随之自己的思想感情变了,变得亲私有制了。于是他们为了讨好私营企业主,使私营企业主“放心”,提出一些违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违反宪法规定的怪论。存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是说,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必须把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表现区分开来,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区分开来。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私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不能说私有制(非公有制)也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社会主义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则既包括公有制,也包括非公有制(私有制)。把私有制纳入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现象,而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这一点,必须明确区分清楚,不能混淆在一起。
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指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这个阶段,又可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第二个阶段是比较发达的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了国情,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党的十五大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并把这一点载入宪法。十五大报告是这样论证的:我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经过新民主主义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的时候,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必须在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现代化。“面对改革攻坚和开创新局面的艰巨任务,我们解决种种矛盾,澄清种种疑惑,认识为什么必须实行现在这样的路线和政策而不能实行别样的路线和政策,关键还在于对所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要有统一认识和把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够发达,而且发展又很不平衡,这种状况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有积极作用。生产资料公有制所需要的生产社会性,在许多部门和地区还不具备。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我们不能实行单一公有制,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从党的十五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论述中,可以得出三点结论:第一,把非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因为生产力水平低下,而不是因为非公有制经济是先进的生产关系、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第二,私有制经济即使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只是补充,而不是主体。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绝不允许私有制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这是关系整个社会制度性质的原则问题,不能不强调这一点,决不能含糊;第三,私有制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现象,而不是永恒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私有制将会逐步消灭。未来,生产资料公有制将覆盖全社会。我们是利用私有制,发展经济,为将来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
私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现象,不能由此推论出私有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分。把私有制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论断,无论如何也是不正确的。
市场经济只是经济运行机制范畴,不可能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
运行机制是经济活动的现象,基本经济制度则是经济活动的本质,经济运行机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表现形式,两者客观上是不一样的,不是人为地“提升”就可以混淆成一回事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来,理论界盛行随意“提升”市场经济的地位的言论。把市场经济提升为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一例。其实十四大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指的一种经济体制,而不是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并没有列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条是并立的。显然,按照宪法的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分。随便 “提升”是不符合宪法的。从逻辑上讲,总不能说宪法第十五条是第六条的一部分吧。
谈到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地位问题,我们必须回顾一下,改革开放前后我们认识的变化,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关于市场经济问题的论述。
改革开放以前,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般都把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看作是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把计划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把市场经济看作是资本主义的本质。这种认识,使得人们对扩大市场调解的范围,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产生疑虑,怕市场经济用多了,就会走资本主义道路。这成为改革开放的一大思想障碍。邓小平在经济学上的一大贡献,就是他明确指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只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社会主义可以用、资本主义也可以用,都属于经济运行机制的范畴,而不是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这就扫除了改革开放的思想障碍,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只可惜,现在有人往往忘记了邓小平关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思想,为了“提升”市场经济的地位,千方百计回到改革开放前把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看作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的认识上去。这不能不认为是一种理论上的倒退。
1979年,邓小平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是社会主义利用这种方法来发展社会生产力,不会影响整个社会主义,不会回到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方法上基本上和资本主义社会相似,但也有不同”,它“归根结底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1985年邓小平又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有力地发展生产力。我们过去一直搞计划经济,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1987年他又强调“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1990年底,他再次强调:“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搞懂,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分不在于是计划还是市场这样的问题。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控制……计划和市场都得要。” 1991年初,他又提到:“不要以为,一说计划,就是社会主义,一说市场就是资本主义,不是那么回事。两者都是手段,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
1992年初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对这个问题有过总结式的概括:“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
我们不厌其烦地引用邓小平关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话,是想说明三点:第一,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只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属于经济运行机制的范畴,它们不能说明社会制度的性质,不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邓小平强调,计划经济不能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市场经济也不能说是资本主义的本质。如果说改革开放前主要的错误观点是把市场经济看作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的话,那么现在主要的问题是把市场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它看作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仿佛只要搞市场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从理论上讲,这实际上回到了改革开放前的错误观点上去了:仍然是把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看作是决定社会制度性质的基本制度的范畴,不过翻了一个个儿:把市场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荒唐的,要知道资本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已经有好几百年时间了,没有见到它们由此变成了社会主义了。第二,既然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是方法手段,本身不能说明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性的问题是谁来运用这些方法、手段,为什么目的来运用这些方法、手段。在公有制基础上运用,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他们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运用,为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服务,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换句话说,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性质取决于它们同那种基本制度相结合,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同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性质取决于基本制度的性质,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自身并不能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所以,我们实行市场经济这种运行机制,前面总有“社会主义”这四个字,这四个字,不是可有可无,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点明了我们搞的市场经济的性质。改革开放以来,深受新自由主义影响的“著名经济学家”往往只讲市场经济,不讲社会主义,甚至认为市场经济就是社会主义,例如有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提出一个“社会主义”的公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就是把市场经济当作社会主义本质的典型。今天有人把市场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实际上只是延续了这位“著名经济学家”的错误思想罢了。第三,既然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那么我们就可以选择,什么场合、什么领域适合用什么方法、手段我们就采用那种方法、手段。不是只能用一种方法,完全排斥另一种方法。任何一种方法,不管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有它的长处和短处。邓小平就指出,计划经济的优点是可以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但只搞计划经济,就“把经济搞得死死的”,市场经济的优点是经济可以搞活,但市场经济也有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在调整时期,我们可以加强或者多一点计划性,而在另一个时候多一点市场调节,搞得更灵活一些。以后还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根据邓小平这一思想,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的时候,就要求利用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相结合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和不同地区可以有所不同。”如果把市场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那就完全排斥计划、政府作用这种方法、手段,仿佛运用计划这种方法、手段,发挥政府的职能,就违反了、破坏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显然不符合邓小平理论,不符合十四大的决议。此外,如果这种“提升”站得住的话,那么等于说改革开放前我们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就否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不是社会主义了,这种结论显然是荒谬的。
最后,我们要概括地说,“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有严格含义的科学范畴,它从经济上说明了一种社会制度的本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简要地说,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不要把我们当前实际经济工作中必须坚持的经济制度都说成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当前实际经济工作中必须坚持的经济制度,第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有的经济制度,不能把它等同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二,它既有基本经济制度,也有具体的经济体制、运行机制。不要给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随便加进一些内容。不能把私有制“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不能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那样做是不严肃、不科学的,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在实践上也是违反宪法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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