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斌强:岂有此理!《禁蒙面法》违了哪家宪?
18日上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香港特区政府10月4日宣布的《禁蒙面法》违宪。这意味着当前暴徒蒙面施暴可以更肆无忌惮。让人有理由相信,香港社会的暴力事件将会更加频发,甚至香港未来可能成为恐怖分子藏身的自由天堂!
【港媒《01新闻》报道的标题截图】
10月4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布《禁止蒙面规例》(以下简称《禁蒙面法》),是其召开特区特别行政会议,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根据现实社会骚乱情况,尽快制暴治乱、恢复社会秩序,依据香港法例第241章《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以下简称《紧急情况条例》)所制定颁布的。
《紧急情况条例》赋予行政长官在香港社会出现紧急情况时,可以引用此条例制定相关的行政规定条例。其中,第2条第(1)款明文规定“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是紧急或公众危险的任何场合,他可以制定任何他认为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规定。”
【香港官网《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截图】
由此可见,《紧急情况条例》在赋予特区行政长官制定颁布相关紧急规定时,社会出现两种状况之一,即,一是“认为紧急”,二是“公众危险”就可以制定和宣布。
自6月12日香港发生“反修例风波”开始,香港社会状况逐步恶化,到10月4日,骚乱已引发多起暴力事件,公共设施遭到严重损坏,社会秩序陷入混乱,市民人身及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而这一切都是骚乱分子、暴徒违法时蒙面所进行的。蒙面已成为暴徒施暴最好的隐蔽工具和手段,也成为打击违法、制暴治乱的难点。《禁蒙面法》正是在如此形势下,引用《紧急情况条例》而制定颁布的。可以说,合理合法!
今天,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违宪,称“紧急法(笔者注:在《紧急情情况条例》)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使用属违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禁蒙面法》亦违宪。”高等法院实际上提出了两个倾向的质疑,一是认为特首制定颁布《禁蒙面法》违反了《基本法》;二是《紧急情况条例》本身就违法赋予特首过大权利,使特首可以绕开立法会自行立法,对香港市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超出合理需要”,所以“违宪”。这纯粹是强词夺理的狡辩,是胡说八道!
一、《紧急情况条例》符合《基本法》
《紧急情况条例》是在原香港法例的基础上予以保留的法例,《基本法》第八条明文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显然,《紧急情况条例》是符合《基本法》的香港法例,而且自香港回归以来就一直存在,从未废除。
【香港官网《禁止蒙面规例》截图】
既然《紧急情况条例》有效,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引用该法律制定《禁蒙面法》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可笑的是,如果高等法院认为《紧急情况条例》违反《基本法》为何在现在提出,而且以此为依据裁判《禁蒙面法》违宪?这不是强词夺理的狡辩是什么?
更何况,在多起骚乱分子、暴徒违法案件中,一些违反《基本法》,如明显涉及国家安全、玷污国徽国旗等案件中,高等法院什么时候强调过要以《基本法》为依据进行判决的?而《禁止蒙面法》所要制止、制裁的正是危害国家安全、危害香港社会、香港市民安全的行为,是《基本法》精神所要求的。这时高等法院却忽然提出强调《基本法》,且歪曲使用,而对遗留且有效的香港法例提出质疑,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采取的选择性使用法律。而这种荒谬绝伦的选择本身,就是支持反对派违法、反对特区政府护法、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但没有任何理由以香港特区《基本法》为挡箭牌,相反是根本违反《基本法》,也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安全法》的。如果说这叫“违宪”,请问香港高等法院,你们裁定《禁蒙面法》违宪,究竟是违了哪家的“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还是企图分裂中国的西方敌对势力的“宪”?
二、香港局势急需《禁蒙面法》
5个月以来,香港乱象越来越严重,已滑向失控的边缘。制暴治乱,恢复秩序是目前的第一要务,而实施《禁蒙面法》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违宪,称“《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这里它所指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现在在香港就读、经商等境外人士纷纷逃离香港,一些国家,甚至连反对派推崇的美国都将香港列为“禁止前往旅游的地区”;香港社会随处可见与恐怖分子装扮一样的暴徒,暴力事件不断、烽烟四起、打砸、爆炸声不绝于耳、地上地下交通经常被瘫痪、甚至已出现点火烧人、燃烧弹四处投掷、火烧警用装甲车等严重事件,这一切难道还不是处在紧急状态?难道对公众还没有产生危害?
暴徒嚣张已到极致,公众安全已遭到严重威胁,广大市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在这样的局面下,《禁蒙面法》是制止、打击暴徒嚣张气焰的最有力手段。《禁蒙面法》规定很清楚,该法禁止的是暴徒,限制的也是暴徒,对广大的市民及其正常的生活并不没有限制。现在高等法院所指的“《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是要维护暴徒的“基本权利”吗?
三、《禁蒙面法》不仅合宪,且必须严格执行
高等法院裁决《禁蒙面法》违宪,其图谋相当恶毒。一是企图从法律上为骚乱分子、暴徒违法提供法律支持;二是让警方侦破、追究、缉拿暴徒更加艰难,让港府实施制暴治乱、恢复秩序难以得到实现。
高等法院为何要这么做?其实明眼人心知肚明,因为外籍法官控制的香港法院系统,长期以来受到反对派的大力支持,却越来越遭到香港市民和有良知的社会团体的厌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干涉香港、影响香港,在港府这一方面它们不可能有所收获,而司法体系因为在回归时予以了保留,所以很轻易可以操控。同时,香港反对派全部是亲美、亲西方的,再说直白一点就是美国在香港的代言人。因此,法官不敢得罪反对派,更不敢反对美国、英国的旨意。他们相信,只有香港的反对派势力越来越大,只要美英不断干涉香港,他们留在香港的日子就会起码在2027年前“悠然自得”。
因此,他们绝不怕香港乱,甚至希望香港越乱越好,因为这样更能有机会向反对派显示他们存在的重要,有机会向美国、英国献媚他们在香港存在的价值。
然而,香港是中国的香港,外国势力试图想永远,哪怕是在2047年之前一直掌控香港都是妄想,是徒劳的。因为经过这些年来动乱的经历,特别是经过这次骚乱、暴乱的经历,香港回归符合国家利益、安全,符合香港社会、香港市民利益和安全的法律、法治已成为广大爱国爱港市民的强烈呼声。香港外籍法官如果继续误判香港未来发展趋势,继续违背国家、香港、市民利益,做出一些明显的违法判决,他们离开香港的日子也就不远了!
今天高等法院的裁定是由反对派梁国雄和24名反对派议员所提起的司法复核所做出的裁定,高等法院称,本周三还将开庭听取双方陈词,以商讨补救裁决引发的情况。看来法官也意识到此次裁定会引起大众的强烈反对,现在就放出所谓“商讨补救”的声音。但香港社会应该充分认识到,这次裁决将对当前香港制暴治乱、恢复秩序造成重大的阻碍,后果极为严重。因此,《禁蒙面法》决不能让高等法院的这帮恐龙法官就这么给废了。香港社会法律界、香港社会团体、希望香港早日恢复正常的广大香港市民,应该站出来向高院的这次裁定发出怒吼——这个裁定违法、违宪!
香港骚乱已发展到今天如今不可容忍的地步,骚乱分子、暴徒已将香港推到了悬崖边,在此危机之时,香港高等法院还要在背后推一把做出如此荒唐的裁定,这样丑陋的行为将在香港历史上遗臭万年,而做出这样判决的法官将被永远钉在中国历史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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