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祸不单行 微信被限制登录,又被中国妇女报点名批评!
陈有西祸不单行 微信被限制登录,又被中国妇女报点名批评!
明德先生3
就在刚才,有热心的吃瓜朋友发我一张截图:
陈有西的微信被限制登录了……
这位吃瓜网友讲道,在陈有西的朋友圈中,披露了很多与案情相关的信息,而且,还转发了一些力挺他的文章。今天中午,这位朋友正准备看一下他的朋友圈有何新消息时,惊讶的发现:咦,一片空白……
初时,他以为自己被陈有西删除了,不过思前想后,凭他们的关系,还不至于这样对待自己,于是悄悄地在微信上向陈有西点击转账,哇塞,奇迹出现了:
对方微信号已被限制登录!
苍天啊,大地啊,这是哪位神仙姐姐替我们出的这口恶气呀!
一转身,翻看知乎的留言,看到有朋友如是评价陈有西的所作所为:
“方唐镜说看到来福打常威!”
陡然发现,艺术,真的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这恐怕就是星爷的魅力吧!
接着,浏览微博,意外发现了一篇中国妇女报的评论文章:《底线不存,又何须遮羞布?》
文章里面,针对“陈有西声明”,妇女报一针见血的提出:
“必须指明的一点是,为保护受害女童的个人信息,法院一审未公开庭审,而陈有西在发文中指出了上海的鉴定机构,还赤裸裸地写明‘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等细节。如此案情细节的透漏,何以保护受害者的隐私?而是极有可能造成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二次受害。在公开的舆论场上,这番操作破坏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保密原则,违背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和最大化保护的原则,未免有失律师职业的客观、理性、专业!”
到这里,其实《中国妇女报》的结论已经呼之欲出了:
“陈有西声明”,已然涉嫌违法刑法第308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陈有西身为律师,更应当知法守法,而为了单方面混淆视听、替王振华做无底线的辩护,公然违反刑法第308条之一的规定,将不应当公开的庭审信息通过社交媒体公之于众并闹到举国皆知的程度,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二次伤害,性质极其严重,影响十分恶劣,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而不能任由其肆无忌惮的挑战煌煌国法!
想到这里,再回到开头陈有西微信被限制登录之事,弱弱的不揣冒昧的问一句:
“祸不单行的陈有西,该不会已被依法处理了吧?”
哎,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出来混,总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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