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利:驳“中国反腐出现‘拐点’论”

作者:王传利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24-06-15 1141

摘要:在中国强力反腐取得阶段性成就情况下,有人提出反腐正在出现“拐点”的论点。“拐点”论注意到党和政府在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艰辛努力和伟大成就,但没有注意到我国腐败现象的顽固性和复杂性以及难以遏止的社会历史根源和现实性条件。当前我国仍然面临腐败类型层出不穷、腐败样式花样翻新的境况,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反腐的“拐点”与腐败的“拐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下腐败态势是否出现了由高频向低频的“拐点”,尚待考证;即便腐败态势的“拐点”正在出现,但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为防止腐败态势反弹,务必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不变、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王传利:驳“中国反腐出现‘拐点’论”

一、问题的提出

判断腐败态势,是科学设计反腐方略、有效治理腐败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在估价腐败和反腐败态势和趋势方面,长期存在着乐观的观点。每当中国反腐败斗争取得比较突出的阶段性成就时,此种观点往往比较活跃。他们认为,反腐败斗争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在一个可以预计的较短的时间内可将腐败遏制住。早在20世纪90年代,反腐乐观论者提出,腐败现象的上升和下降是一条抛物线状“曲线”,我国腐败发生的高峰期在2000年左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以后,腐败现象大量产生的趋势会停下来。[1]2000年,持此论者又认为,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我国将在5年内有效控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到2005年左右腐败现象高发的势头就会降下来。[2]139然而,我国腐败现象演化的轨迹,并不支持这种观点。2007年,有学者提出:从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来看,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展开,往往会出现腐败迅速增加的现象;但是随着新的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腐败又会明显下降,总体呈现“倒U字”形曲线。[3]297很明显,此句话的前半句的观点,类似于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提出的观点:“有证据表明,腐化的程度可能与迅速的社会经济现代化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但在大多数文化区域中,腐化现象在现代化最剧烈的阶段更为盛行”。①后半句话的观点,则参考了主张市场具有自动治理腐败的功能、取消管制就可以消除腐败的“寻租腐败论”的观点。寻租腐败论能够比较合乎逻辑地解释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实行“价格双轨制”改革时产生的腐败现象,但用来说明新中国成立后各个时期各个领域内发生的复杂的腐败现象,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寻租腐败论者维利·克劳斯认为,“通过放弃种种逆市场的做法,解除种种管制,取消价格双轨制,建立竞争秩序,建立公开市场等等,腐败就会基本上消失”。[4]110但现实情况表明,那种寄希望于市场化改革来消除腐败的愿望,并没有随着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实现,当代世界已经建立发达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也依然没有摆脱腐败的困扰。

笔者认为,在我国,腐败的发生具有复杂性,腐败的存在具有顽固性,反腐败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笔者曾提出,2000年我国消极腐败现象高发和多发的势头不会降下来,2000—2020年间我国反腐败斗争会十分激烈,我国的腐败高发势态至少在2020年前不会得到根本扭转;②还进一步提出,“在短时间内,我国不可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体系,影响腐败频度上升的因素不会在短时期内消失”。依据我国重视制度反腐的稳健的反腐方略,笔者认为“受到稳健反腐方略的影响,腐败频度不大可能出现急剧下降的势头,可能仍在高区位运行”。[5]8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现象演化的轨迹,已证实了这些观点。自2012年以来,我国反腐倡廉的力度为历史上所罕见。全面从严治党,“打虎”“拍蝇”,捷报频传,一大批腐败分子相继落马,人民振奋于反腐倡廉的成就。据此,理论界有学者提出一个判断,当前中国反腐败斗争的“拐点正在出现”。[6]

我们认为,应当肯定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理论界不可盲目乐观,应慎提反腐正在出现“拐点”的论点,尤其是处在反腐倡廉工作第一线的部门,更要防止骄傲情绪滋长。何谓“拐点”?在数学领域中,拐点又称反曲点,是指改变曲线向上或向下方向的点。如果用数学语言表达,拐点就是使切线穿越曲线的点(即曲线的凹凸分界点)。而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拐点是指某种情形持续上升或下降一段时间后开始下降或上升的关键点,是指事物的发展趋势开始改变的扭转点,所以,才有了经济运行出现回升或下降的拐点,房价上升或下降的拐点以及股市熊市、牛市的拐点等说法。理论界有学者提出所谓中国反腐败斗争“拐点正在出现”的论点,是在预告中国在反腐败的力度、方略、政策上将发生一个与以往不同的重大转换。问题在于,中国反腐方略重大转换的时机是否来临?中国是否出现了腐败态势的“拐点”?腐败态势的“拐点”是否意味着反腐方略调整的“拐点”?如果反腐败的力度一如既往地不减;如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既定的反腐方略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如果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尚未根本改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又何必奢谈中国反腐败斗争的“拐点正在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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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实中国的腐败具有顽固性和特殊的社会历史根源

党风、社会风气问题与腐败问题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所以一般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放在一起讲,将纠正不正之风纳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范围。党对改革开放后发生的党风问题和腐败现象的顽固性,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要在下次党的代表大会召开前的五年内,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党风的根本好转”,[7]99这表达了全党对实现政治清明、扭转流行于社会的不正之风、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迫切愿望。经过全党的努力,整顿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工作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中央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是一项艰巨的、复杂的、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在1982年末,有人以“目前已经揭露出来的十几万经济犯罪案件中,有极少数或多或少牵涉到个别高级领导干部”,“至今还没有发现高级领导干部本人有严重经济问题”为依据,批评社会上“抓大老虎”的“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但很快,就出现了省部级领导干部严重腐败的案例。

邓小平在1986年1月1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抓党风和社会风气,没有十年的努力不行”,“就是这样下决心抓,也要奋斗至少十年,才能恢复到五十年代最好时期的党风和社会风气”。[8]153同年6月28日,他再次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发表讲话,清醒地提出,不要对已经取得的端正党风的成绩估计太高,“开放、搞活政策延续多久,端正党风的工作就得干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就得干多久,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贯穿在整个改革过程之中”。[8]153陈云在1985年9月2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说:“这些年来,中央抓了党风问题。但是,要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任务还非常重。”[9]305可见,纠正党风和反腐败工作不是一件很容易的、立竿见影的事情。

在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上,党中央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策环境和改革开放的国策环境给党的建设带来的严峻复杂考验,提出在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反腐败,“要充分认识这个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10]42“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11]4920世纪90年代,我国反腐败工作在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由侧重治标转向标本兼治,并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各地区各部门针对腐败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改革体制机制,建章立制,强化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了明显成效,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程度不同地得到遏制。正是在反腐败取得巨大成就的形势下,有研究者提出了反腐态势比较乐观的判断,预言在较短时间内可以有效遏制住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历史证明,这些研究者的观点仅仅是表达了一种美好愿望而已。2015年,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党中央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遏制腐败蔓延的任务仍然艰巨”,[12]222依然提出“目标任务是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纠正‘四风’、防止反弹”。[12]220这说明一直到2015年,我国还在继续为“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而奋斗。还是在这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尤其是对其复杂性认识不够深刻。”[12]2192017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肯定反腐倡廉取得成绩的同时,依然提出:“目前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尚未根本改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12]3292019年1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了“我们要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部署。

我国腐败现象存在和发生的顽固性和复杂性,是与我国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相关联的。现实中国的社会主义,不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国度所取得的胜利,而是在生产力和文化水平相当落后,资本主义未来得及充分发展,甚至还有不少封建主义遗留毒素的特殊背景中产生的。近代中国资本主义不发达,资产阶级比较软弱,无力彻底完成荡涤封建势力和扫除封建思想的历史任务。这些封建遗毒仍在严重地败坏社会主义中国的党风和政风。在社会主义中国,封建剥削制度虽已被消灭,但封建思想遗毒难免会长期存在。列宁说过,“旧社会灭亡的时候,它的死尸是不能装入棺材、埋入坟墓的。它在我们中间腐烂发臭并且毒害我们”。[13]380封建主义思想的残余主要表现在家长制、宗法关系和等级特权思想上。在封建社会,人们对权力有天然的崇拜,因为有了权就有了一切。当前一些腐败官员过多地考虑个人、家庭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家庭谋取私利,就是“封妻荫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封建特权思想作祟的生动写照。

如果说封建遗毒强化了现实人们对权力的崇拜,那么强烈刺激人们对金钱产生崇拜的主要就是资本了。资本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往往又以极强的渗透力向其他领域扩散,按照资本逻辑的面目塑造着社会大众的价值观、金钱观、利益观、权力观。一旦等价交换原则浸透到政治领域,难以避免会导致政治行为的资本化。资本运作离不开货币作为媒介,货币特有的一般等价物的职能所产生的诱惑力,极容易使人产生对它的崇拜,产生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观念,从而形成诸如贪污、受贿、诈骗、走私等丑恶现象的思想基础。巴尔扎克用吝啬鬼葛朗台的文学形象无情讽刺和挖苦了资本的贪婪,而马克思则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者们对资本的天才批判,揭示了资本为了高额利润不惜上绞架所表现的疯狂逐利性。然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中国,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此不得不需要利用资本发展经济,资本的存在仍有相当长期的现实的政策性空间。

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现实中那些难以清除的封建遗毒和资本主义各种腐朽思想结合起来,共同侵蚀着社会主义价值观念、道德情操、行为方式。社会上流行的“关系网”,实质上就是封建主义的特权思想、宗法关系、行帮习气同资本主义的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唯利是图等相结合的产物。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崇洋媚外现象,实质上是封建奴性和资本主义买办性相结合的产物。作为腐败典型形式的权钱交易,在交易平台上相遇的是两个角色:一个是拥有权力的官员,另一个是拥有金钱的资本家和商人。从本质上来看,造就这两个角色的不是社会主义制度,而是封建主义遗毒和资本逻辑,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是腐败的根源。在现实中国社会,资本具有不得不容许存在的政策性空间,封建毒素有着一时难以克服的历史性空间。资本和封建遗毒对腐败发生所起的基础性作用,又与对外开放环境带来的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叠加在一起,共同构成当前我国腐败高发多发并难以遏止的社会历史根源。

那些主张中国反腐正在出现“拐点”的论者,需要注意在我国腐败的发生有其复杂的特殊的社会历史根源。所谓复杂性、特殊性,是指现实中国具有在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多见的封建遗毒,具有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多见的强大的资本力量。所以,我们对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不可掉以轻心。当然,我们还拥有一个巨大优越性,那就是中国具有其他国家不具备的执政党动员型反腐败模式,能够依靠人数众多、组织严密、领导有力的执政党的强大力量,凝聚全国人民的反腐意志,不断完善反腐方略。所以,我们决不可因产生腐败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复杂性、特殊性,而失去取得反腐败斗争胜利的决心和信心。

王传利:驳“中国反腐出现‘拐点’论”

三、中国存在腐败现象高发多发易发的社会现实性条件

反腐乐观论者,看到了中国反腐败动力的增强,看到了党和国家这些年来反腐败的艰辛努力和取得的伟大成就,但没有注意我国高发多发易发腐败现象的社会现实性条件依然存在。考察2012年以来腐败—反腐败频度的情况可知,虽然我国反腐败斗争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是,腐败与反腐败频度仍在高区位中运行。如果不出现特殊情况,这种势态还会继续保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是因为导致高频腐败的因素在近期内不可能快速消失,有的致腐因素还要朝着加剧腐败现象产生的方向转化,并且不断有新的致腐因素生成。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意味着,自1992年起至今,我国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各方面的制度尚未完全成熟和定型。这一宏观社会背景决定了其间的腐败频度将一直处于高位态势。

第一,相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当今世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格局,相比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我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之处,在制度层面还没有达到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要求。所以,党中央提出了与农业、工业、国防、科技现代化并列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然而,锻造一整套系统完备、稳定管用的制度体系,是短时间内难以完成的宏大工程。我们很难说已经尽善尽美地构建了有效遏制腐败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体系,彻底实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很难说已经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完全转化为了管理国家、有效治理腐败的效能,实现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有了遏制腐败的强大武器;很难说已经将腐败存量和增量一并清零,净化了政治生态,出现了腐败由高发到低发的拐点;更难说我们已经克服了政治腐败这一世界性顽疾。即便我们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治理腐败的制度体系,这也仅仅是有效遏制腐败的必要条件,并不意味着同时具有了让党和人民满意的治理腐败的能力。提高治理腐败的能力,是一个不断实践和学习的长期过程。即便我们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治理腐败的法规体系,也还需要提高严格执行法规的能力。反腐法规发生威力的要义,在于严格执行。如果现有反腐法规得不到严格执行,成了摆设,形成“破窗效应”,制定再多的反腐法规,也是徒劳无益的。养成严格执纪执法的习惯,不是朝夕之事。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估计一般不会出现改革之初那种新旧体制激烈冲突的局面,但改革过程中形成的规则、体制、制度,需要一个较长的适应契合期,难免会存在一些秩序缝隙或制度漏洞,给腐败的高频度发生提供条件。

第二,反腐法规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反腐防腐法规条款主要针对党员干部,而缺乏制约体制外非公经济人士腐败的规章制度。现有法律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这种“重受贿、轻行贿”的状况没有转变为“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之前,在国家监察体制没有将私营机构的腐败预防和治理纳入职责范围之前,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者,可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尚未完善之际,以低成本拉拢腐蚀体制内的党员领导干部,获取高额回报。这是体制内发生严重腐败现象的社会土壤。

第三,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尚未完善,利益结构调整中的公平和公正问题还没有得到圆满解决,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矛盾,这构成了腐败发生的社会现实条件。社会存在收入分配不均衡、贫富差距过大的不合理现象,收入相对较低的党政机关干部阶层可能萌生正当收入之外获益的利益补偿心理。目前,没有迹象表明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会快速缩小。高收入阶层,如部分私营企业主、部分房地产开发商、部分证券经营者、国企或央企的总裁总经理,与普通党政干部的收入差距悬殊。具有较强领导能力、管理几十万人口、责任和压力重大、年工资收入仅以万元计的县市领导干部,面对仅拥有几十个数百个上千个职工、年收入却动辄高达上百万数千万乃至以亿元计的私企老板时,难免心理失衡,可能做出恶意报复式的利益补偿行为,违法谋取私利。党培养一个优秀领导干部不容易,但社会诱惑毁掉一个领导干部非常容易。收入分配均衡和公平性问题,不是短时间内轻易能够解决的,党员领导干部将长期面临利益的诱惑和考验。

第四,当前,正是党员领导干部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伟大斗争的关键时刻,也是我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新老交替的关键时刻。1949年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早已全部离开各级工作岗位,大批的“70后”“80后”干部成为县处级、地厅级领导班子的骨干。年轻干部学历高,有专业知识背景,思想活跃,视野开阔,但是,许多年轻干部甚至没有改革开放初期的工作经历。由于缺乏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和艰苦复杂环境的考验,缺乏系统扎实的马克思主义和党的优良传统的教育,缺乏对中国历史与现状系统、全面、深入、广泛的了解,一些干部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思想上追求个人利益至上,违背党的宗旨和纪律;组织上拉关系、找靠山、搞小圈子,个人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工作上为了个人的所谓政绩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不惜劳民伤财;作风上丢掉了艰苦奋斗的传统,图享受、摆阔气,严重脱离群众;廉洁上对自己要求不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等等,存在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现象的严重隐患和现实的危险性。尤其要提出的是,一些年轻干部没有讲政治的良好习惯,即便讲了政治,但缺乏讲政治的过硬能力。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来说,加强党性修养,防腐拒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五,党中央将外部环境的考验定义为党的建设面临的“四大考验”之一,这是一个清醒的判断。我国实施全面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干部对外交往频繁,资本主义国家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和纸醉金迷的生活方式,必然对我国干部队伍形成不小的思想和价值观念上的冲击,对各级新的领导班子提出新的考验,增加了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艰巨性。随着中国越来越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心,越来越接近中华民族复兴的目标,西方反共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将会比以往更加疯狂地实施分化、西化我国的图谋,加紧向我国国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渗透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价值观,动摇他们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身在曹营心在汉的“裸官”现象与大量贪官将外逃作为后路的选择,说明党员干部面临着严峻的外部环境考验。

王传利:驳“中国反腐出现‘拐点’论”

四、“拐点”论是错误的观点

反腐败频度的“拐点”与腐败频度的“拐点”是两个不同的拐点。当前,很难说我国腐败态势出现了由高频向低频的“拐点”。笔者不赞成“腐败越反越多”的说法,也不赞成直接以抓到大量腐败分子为依据来证明腐败频度下降的做法。抓到的腐败分子多,只能表明反腐败力度大,只能说明反腐败频度高,不能由此绝对地肯定腐败频度的降低。当腐败的“出生率”大于“死亡率”时;当抓到的腐败分子多,但对其他腐败分子并没有产生震慑作用,腐败势头不减时;当反腐方略还未充分发挥有效作用时,腐败频度依然较高。

有人认为2012年以来查办的腐败案件数量巨大,反腐成效显著,“近几年新作案的案件数量已经有所减少”,说明反腐效果明显,震慑了腐败分子,说明中国反腐出现了“拐点”。笔者认为,这种说法逻辑不通。有一个现象很值得注意,现在查办的有些触目惊心的大案要案,实际上已经存在了多年,有的腐败行为隐藏得很深,迟迟未被发现。从腐败案件的发生到查处,存在一个长短不等的时滞期,称为“腐败黑数期”。有的腐败官员的“腐败黑数期”长达十几年、二十几年。官员“腐败黑数期”逐渐延长的背后,折射出贪腐行为的隐蔽化,也折射出反腐方略尚有改进的空间。由此可见,近期查处的贪腐案件数量少,丝毫不能证明“近几年新作案的案件数量已经有所减少”。

查办的腐败案件没有提供腐败频度降低的证据。腐败具有团伙性,涉案人员很多,出现“串案”“窝案”“案中案”,腐败者“前赴后继”,是腐败程度升级的表现。2012年以来我国查处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表现出一些显著特点,即涉案人员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窝案、串案增多,大量出现了集体腐败案。笔者曾预言:“在中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乡镇、农村选举制度没有成熟之际,出现了基层选举的贿赂现象。虽然,当前我国贿选现象总体上呈现‘偶发’特征、处于‘初发’阶段,但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5]82-83有的腐败案件涉案人数之多、性质之恶劣、情节之严重,触目惊心,令人警醒,发人深思。涉及人数众多的集体腐败案件对当地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不可低估,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造成的危害不可低估,对当地广大干部群众心理上造成的冲击和伤害不可低估。而政治生态的修复,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的。

即便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我国的反腐正在出现“拐点”,但问题在于,经过纪检监察部门艰苦努力取得的反腐成果能否得到巩固?腐败的“拐点”与反腐的“拐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退一步讲,即便腐败蔓延的态势出现了“拐点”,是否就意味着产生了反腐策略上的“拐点”?我们认为,即便出现了腐败态势的“拐点”,但考虑到腐败现象具有反复性,也不应该从策略上立即转入反腐“拐点”期。

当前,党中央重典治乱,制定和修订了一批党内法规,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利于形成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但是,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破解。高压之下,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发生和存在的空间有所压缩,但树倒根存,目前还仅仅停留在外在行为的“不敢腐”上,远远没有达到内在意念上自觉“不想腐”的高度。反腐倡廉,法德并用,才能相得益彰。法,属于他律;德,属于自律,自律和他律结合,反腐倡廉才能达到最佳效果。高压反腐属于外在条件的反腐,一旦减轻了高压,在廉洁制度的基本精神没有内化为党员干部自觉的廉洁追求的情况下,腐败现象就有可能反弹。

“拐点”论之所以不正确,是因为腐败具有顽固性,一种类型的腐败得到有效遏制后,另一种新的腐败样式又产生了。腐败不断变换手法、更新形态,一浪接着一浪,顽固地与反腐败力量较量着。我们切不可因为某一个特定阶段的特定样式的腐败得到了遏制而骄傲自满。十八大以来揭露出来的腐败问题,既有以往没有消化掉的存量,也有新发生的增量。过去发生的腐败问题,有的比较好地解决了,有的尚未很好地解决,它们作为存量与现实中新出现的腐败现象并存,出现了诸如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交织,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通过利益输送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官商勾结和上下勾连交织,窝案、串案增多,权权、权钱、权色交易频发,利益输送手段隐蔽等新特点、新样式,加剧了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

反腐败斗争与人类对疾病的斗争一样,永远在路上。一种疾病暂时克服了,人类又要面临新的病原体变种。已经医治好了某种疾病,度过恢复期后,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潜伏于身体内的病原体可能再度繁殖甚至变异,使疾病再次发作。由于受到党内外、国内外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一些党员、干部在思想政治意识、工作能力、作风状况上处于亚健康状态,很容易被腐败病毒攻击和感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强力反腐,以治标为治本争取时间,清除掉的是民愤极大的腐败现象和已猖獗多年的腐败分子,但深层次的腐败病原体还没有根除。人类与腐败现象的斗争是长期存在的历史性难题,中国共产党与腐败现象的斗争也具有持久性、曲折性、复杂性。自建党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制定了大量反腐败制度规章,惩处了大量腐败分子,但至今还未根本清除党内的腐败现象。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和党的最高领导人将反腐败定义为决定党的生死存亡的严峻的政治斗争,竭尽全力抓反腐倡廉建设,但腐败现象依然屡禁不止,一个时期甚至愈演愈烈,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腐败的病原体具有抗打击性,一时难以根除,需要持久发力加以遏制。所以,遏制腐败,类似于防范疾病复发,切不可轻言反腐正在出现“拐点”。如果在反腐倡廉建设取得阶段性成就时,热衷于寻找出现反腐“拐点”的依据,以出现所谓的反腐“拐点”为由,改变既定的强力反腐的节奏和步点,一些已经初步遏制住的腐败现象就很可能死灰复燃、故伎重演。那样的话,将透支人民群众对党中央倾力反腐的信任,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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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列宁全集:第34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注释:

①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59、60页。

②参考王传利:《略论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2年第10期;《1990年至1999年中国社会的腐败频度分析》,《政治学研究》2001年第1期;《腐败高频态势近期能否得到根本扭转》,《改革内参》2002年第11期。

(作者系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本文原载《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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