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政治”:大国格局下的战略抉择

作者:强世功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3-05-02 1199

强世功:“碳政治”:大国格局下的战略抉择

“碳政治”又被称之为“气候政治”,就指各国围绕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所形成的国际政治。由于国际上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计算最终要折算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故本文中将气候政治直接称之为“碳政治”。
“碳政治”直接来源于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各国签署、到2005年才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其中《京都议定书》对附件一签署国(也就是承担碳排放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规定了具体的承诺期(2008-2012年)和减排量。鉴于《京都议定书》关于各工业化国家碳排放的标准即将到期,各国期望在2009年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上签署第二期减排协议。由此,全球围绕碳排放展开了紧锣密鼓的政治协商和讨价还价。
“碳政治”无疑是近来年中国外交中的重要话题,有关学者和专家就其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讨论。[1]无论今年年底哥本哈根会议的结果如何,“碳政治”无疑将会成为未来20年中国国家发展战略中面临最为迫切的问题之一。这就需要我们对“碳政治”这种新型的国际政治模式进行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并积极主动地制定一套国家发展战略,不仅积极回应当下面临的国际压力,更重要的是在未来国际谈判中,形成一整套完整的话语策略,致力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和政治秩序。
一、“碳政治”:政治意识形态的起源
1、欧洲环境政治的背景:1960年代的左翼政治
“碳政治”发端于一套环保理念以及首次形成的环境政治,而环保理念和环境的起源则是整个1960年代的全球青年学生运动。首先是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紧接着是波及欧洲的“五月风暴”和美国的民权运动。这些青年运动的政治背景不同,每个国家的现实政治诉求也不同,但都关心一个共同问题:如何冲破现代性的“铁牢笼”,塑造一个“美丽的新世界”?这场政治运动既是全球共产主义运动的余波,也可以看作是对共产主义运动的超越,即不再满足于“无产阶级”这个资本主义现代体制下发展出来的概念,而是以“青年运动”作为主要形式发展出多元的社会运动主体;不再寄希望于一套政治经济的总体化解决方案,而是提出了临时性、局部性的后现代解决方案。由此,这场“青年造反运动”不仅加速了欧洲后现代思想的兴起,而且催生了雷切尔·卡尔逊的《寂静的春天》和“罗马俱乐部”的著名报告《增长的极限》中对现代工业经济发展模式迷恋于“发展”和“增长”的批判,从而预示着“后工业时代”的来临。
如果以法国大革命、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为标准,这场激进的青年运动并没有对现代政治体制产生根本性影响,以至于法国思想家雷蒙•阿隆将“五月风暴”批评为一场充满革命梦幻的集体心理剧,甚至称之为“大规模的起哄”。在许多人看来,这场青年政治运动中激进的空想主义在世界范围内葬送了左翼政治的前途,以至于1980年代进入了众所周知的“全球右翼政治”时代。里根-撒切尔轴心的保守主义革命与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政策遥相呼应,主导了整个世界格局,不仅导致冷战以苏联的解体而告结束,而且欧洲大陆在美国人的眼里变成了丧失政治雄心的“老欧洲”。然而,恰恰是1960年代青年政治运动的后现代特征为现代政治带来新的空间,尤其这场政治的“青年”特征,不仅为这一代人的未来政治成长提供了理念,而且为他们提供了政治的组织网络。后来欧洲政治运动中女权主义、同性恋运动、反核运动、反全球化运动、环境政治等骨干分子及其组织网络就是在1960年代的政治运动中形成的。但真正对全球政治产生深刻影响的是源于欧洲左翼绿党所推动的“环境政治”。
2、环境政治:欧洲“世界主义”的新表达
欧洲环境政治与欧盟本身的发展密切相关,而欧盟发展的政治意识形态基础是欧洲历史上从罗马到基督教时代以来形成的“世界主义”政治理念。在这样的背景上,环境政治自然与欧盟政治联系在一起,并为这种“世界主义”的政治理念增加了新的要素,即一种不同于传统实力政治的、基于道德理念的协商政治。如果说欧盟一体化进程首先发端于右翼所强调的经济一体化,那么恰恰是左翼的环境政治所带来的“协商政治”和“世界主义”理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塑造的具有后现代生活风格的“欧洲人”,为欧盟的发展和政治凝聚提供了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认同感。
早在二战前,科耶夫在试图建构“拉丁帝国”时,就强调拉丁民族精神中包含了“一种深刻的美感”和“非常别致的均衡感”,致力于“一种富有创造性和灵感的劳动”,从而擅长于“悠闲的艺术”。[2]随着欧洲一体化,科耶夫设想的拉丁帝国理念已发展为欧盟帝国,其拉丁精神也变成了欧洲精神,拉丁民族的生活风格也成为欧洲人的生活风格。正是这种生活风格使得欧洲人以优雅艺术家的姿态,区别于在他们眼里缺乏历史和文化的粗俗的美国人,以致于美国战略家卡根敏锐地意识到:“欧洲正在远离实力,换言之,欧洲正在摈弃实力,进入一个以法律、规则、跨国谈判与合作进行自我约束的世界。它正进入一个和平的、相对繁荣的后历史天堂,实现着伊曼努尔·康德所描述的“永久和平”。与此同时,美国却陷入历史的困境,还在一个无政府状态的霍布斯世界里动用实力。在这个世界里,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是靠不住的,实现真正的安全、防务和推行自由秩序仍然依靠拥有和使用武力。这就是为什么今天对待重大战略与国际问题,美国人就像是来自火星,而欧洲人来自金星:他们的共同看法不多,相互理解越来越少。”[3]
卡根对欧洲人的描写不仅反映了欧洲人通过协商谈判推进欧盟的形成,而且反映了欧洲人积极通过国际谈判来推动全球环境政治。尤其坚持环保理念的绿党和各种环境保护组织在欧洲各国的兴起不仅强化了欧盟“布鲁塞尔政治”的权威性,而且使环保议题成为欧盟在全球政治中一张王牌。[4]正是在欧盟的推动下,1992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7年进一步变成了可操作的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在这些法律文件中,环境问题转化为气候问题并进而在技术上转化为“二氧化碳”的排放,从而在法律上产生了各国围绕“碳排放权”展开的全球政治博弈,由此形成了全新的“碳政治”。
3、美国的民主党与环境政治
1960年代的青年运动在欧洲已演变为今天的环境政治,而在美国除了继续民权运动的种族话题,把黑人奥巴马送上总统宝座并进一步把拉丁裔的索托马约尔送上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宝座,环保领域中的重大进展差不多都与左翼的民主党有关。我们不要忘记,代表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的恰恰是来自“垮掉的一代”的克林顿,而此前民主党的卡特总统为推动环保甚至将太阳能设施安装到白宫屋顶。曾担任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的戈尔也是坚定的环保主义者,他投资并参与拍摄纪录片《难以忽视的真相》展示了全球变暖的危害:冰川将融化,洪水将泛滥,人类的家园将遭遇毁灭性破坏。现代影像技术在政治中发挥了比西塞罗在罗马元老院演说采用的修辞技术更为强大的情感影响力,它差不多在奠定了全球最基本的环境意识。由此,戈尔与一直为全球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的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小组(IPCC)共同赢得了2007年诺贝尔和平奖。
不过,正如来自右翼共和党的里根总统拆除了卡特安装在白宫屋顶的太阳能设施一样,同上来自共和党的布什总统也宣布退出克林顿已经签署的《京都议定书》。直至来自民主党的奥巴马主政之后,支持美国右翼的军工联合体的政治影响力明显削弱,美国在环保上的立场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奥巴马政府积极推动新能源政策,美国参议员外事委员会主席克里在今年6月的国会演说中,甚至把气候问题与反恐问题一并提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就在经济学家们普遍预测美国会把“碳金融”作为拉动美国经济走出危机的重要杠杆之际,就在中美谈判的重点也从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货币问题转向应对全球气候问题节能减排问题之时,美国国会于今年6月22日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政府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这固然是美国一贯的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霸权举动,但也表明美国已积极介入到全球“碳政治”中。
4、中国的左翼政治与环保理念
不同于欧洲与美国,1960年代的中国“文化大革命”锻造了“老三届”这样一个特殊的代际群体。这个群体在1980年代以来发生了剧烈的分化,其主体力量在经历理想幻灭之后从激进左翼变为激进右翼,从而加入到全球右翼保守主义的政治运动中。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左翼政治陷入低谷并与保守主义和民族主义结盟,成为“全盘西化”和“国际接轨”运动的批判者和制约者。其中,环境政治也成为左翼政治的一个重要主题。新左派代表人汪晖较早意识到环境问题作为批判经济发展主义的有力武器,将成为未来中国的“大政治”。他在主持《读书》期间不仅专门组织关于环境问题的讨论,而且亲自参与到保护金沙江等环保运动中。[5]
不过,与欧洲和美国相类似,中国左翼政治更大的力量来自体制内的政治决策。不同于欧洲和美国两党制下的左右政党通过选举轮流执政,中国政治中左翼和右翼的力量消长变迁主要反映在执政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的调整之中。2001年以来的“胡温新政”普遍被国际社会看作是中国左翼政治的复兴。这不仅反映在解决传统的社会福利问题上,还体现在高度重视环保问题。目前,环境政治在中国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政策(比如“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10年中国的能源使用效率将在2005年基础上提高20%),社会治理策略(比如“谁污染,谁治理,谁出资”)和政府管理体制(比如政府绩效考核中环保“一票否决制”和“绿色GDP”等),更重要的是上升到“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这样一些政治理念的高度,从而成为“共产主义”理念的新版本。
环境政治虽然是1960年代全球青年左翼政治的遗产,但是面对“碳政治”的国际博弈,欧洲、美国和中国的立场必然会超越左、右之争,成为不同国家利益之间的较量。虽然左派和右派在全球政治中的立场有所区分,但在今天的世界上,全球政治的主导话题不是左、右之争,而是文明冲突背景之下民族国家之争。国家利益不仅超越了左与右,而且能够有效地将左与右统合凝聚起来。因此,面对最近将展开的中美会谈以及今年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中国采取怎样的应对之道,显然无法陷入左翼与右翼的思考,而首先必须对“碳政治”形成机制和利益机制本身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思考中国的整体应对战略。
二、“碳政治”的建构:理念、技术与利益
1、环境问题:局部性与全球性的张力
环境问题虽然是“全人类关注的问题”,但并不一定是“全人类的问题”,相反环境问题很大程度上属于局部性问题。比如我们所熟知的河流污染、土地污染、沙尘暴等等都是局部性问题。太湖污染并没有直接影响到北京人,而中国前几年的沙尘暴虽说影响日本,也主要是媒体的渲染。在这个意义上,环境政治具有很明显的地方性特征,难以成为全球政治。可是,当欧洲人将环境政治作为其“世界主义”理念的一部分时,必须建构出属于欧洲人共同关心,甚至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1980年代初期的反核运动虽然引起欧洲人的共同关注,但无法引起全球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欧洲政治所追求的“世界主义”就需要在环境政治中找到一个属于“世界主义”的恰当话题。由此,全球环境政治就不可能选择河流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而恰恰是气候本身的流动性和不可分割性,导致“气候问题”被挑选为全球环境政治的话题。
假如要问全球气候为什么变暖?你可能想到太阳运动、宇宙的星际结构变化等。确实,地球的起源、冰河世纪的结束、恐龙的灭绝等问题,对于今天的科学技术而言,依然属于难解的谜团。正是由于科学对大物质运动的无知,将全球气候变暖单纯归因于人类的活动显然难以自圆其说。由此,在一些科学家看来,目前关于全球气候变暖的科学解释很大程度建立在假设基础上。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就是认为人类活动导致气候变暖没有科学依据。可是在涉及到人类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上,人们宁愿相信科学研究结论。在这些问题上,我们最终要依赖对科学的信仰。恰如古代无法排除巫术政治或神权政治一样,今天人类也无法根除基于对科学的信仰而产生的政治。
2、“碳排放”:全球问题的科学技术建构
“五四运动”以来,“科学”与“民主”在中国取得了准神学的政治地位。恰如哈贝马斯所言,近代以来的科学技术对政治统治发挥着合法性论述的意识形态功能,因此对“科学”以及掌握科学的“专家”的迷信已成为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目前影响全球的“碳政治”就来源于欧洲人利用人们对科学的信仰,精心建构的一套科学和政治话语。欧洲人推动的环保政治之所以能够从欧洲地方政治变为世界政治,首先就在于建构出全球气候变暖与全人类毁灭之间的科学联系,然而再建构出人类活动与气候变暖之间的科学关系。而人类活动与全人类毁灭之间的中介环节就是二氧化碳排放导致气候变暖的“温室气体效应”的科学理论。
这样一套科学话语的建构必然导致全球“碳政治”的兴起,即必须控制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中会导致全人类毁灭的“碳排放”。正是在科学话语与政治权力的互动中,环保问题被转化为全球气候问题,而气候问题被进一步转化为“碳排放”问题。由此,“碳排放”与成为欧洲环境政治中展现“世界主义”理念的唯一要素。如果说“碳排放”正在毁灭整个地球,毁灭全人类,“碳排放国”自然成了毁灭人类的撒旦,而欧洲人也就变成了我们这个科学理性时代的“新耶稣”,正在承担起拯救全人类的历史使命。正是通过“碳政治”的科学话语建构,欧洲人建立起了相对于美国人以及其他民族的优越感和使命感。今天,“碳政治”差不多已经成了欧洲人的“公民宗教”,成为欧盟增强其内部凝聚力的价值准则和政治认同基础。在“碳政治”背后的“世界主义”理念的道德优越感中,我们可以体会到深深地潜藏在欧洲文明骨子里的种族主义情绪。今天,我们不理解欧洲人这种潜在的种族主义的优越感,就无法真正理解“碳政治”以及由此带来的中、欧在经济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也同样无法理解欧洲人在人权问题和西藏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
3、“碳政治”:政治与技术之间的相互建构
在上述科学话语与环境政治相互建构的背景上,我们才能理解全球“碳政治”的起源和发展。尽管早在19世纪末,瑞典科学家斯万特·阿尔赫尼斯(Svante Arrhenius)就提出了温室效应概念,但直到1970年代,各国科学家仍很少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系统研究。1972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虽然提出气候变化问题,但并没有引起科学家的关注。然而,恰恰是欧洲环境政治在1980年代逐步兴起,全球气候成为政治辩论的话题,才推动了科学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研究。
1988年,在欧洲人推动下,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建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而在同年召开的多伦多会议上,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科学辩论演变为国际政治辩论的一部分。紧接其后的1990年,欧共体代表在“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部长级会议”中首次提出保护大气层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主张,并提出立即开始“气候变化公约”谈判的主张,从而拉开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的序幕。在这个过程中,IPCC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1990年,IPCC第一次发布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确认了对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基础,直接推动了1992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5年,IPCC第二次发布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直接推动了《京都议定书》的签订。2001年7月,IPCC第三次发布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直接推动了马拉喀什会议的成功。2007年12月,IPCC第四次发布《气候变化评估报告》之后,欧盟、澳大利亚、瑞士等发达国家强调各国应基于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结论来安排2012年之后全球减排的国际谈判。需要注意的是,IPCC并不是一个科学研究机构,而是一个有科学家参与的政治机构,其目标不是探索地球变暖的科学知识,而是对相关科学知识进行综合并作出政治评估,即评价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同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该组织所发布的评估报告是以科学话语的面目出现的,其政治功能就类似形形色色的国际经济组织和评级机构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的影响。
可见,在科学研究与法律安排之间,“碳政治”的作用就是按照既定的政治目的和意图对科学研究的结论加以选择、组合和评估,由此产生一整套发挥着政治功能的科学话语,或者以科学面目出现的政治报告。由此,与其说IPCC的报告影响着国际公约中的法律安排,不如说为了实现国际公约的预定的安排,IPCC必须发布与此相适应的科学评估报告。因此,“碳政治”确实不同于传统的实力政治,而是一个围绕科学话语和法律规则而展开的新型政治游戏,卡根对欧洲人的这种诉诸协商和规则的“女人气”的游戏充满了嘲讽,他欣赏的是美国人诉诸实力的具有“男人气”的政治游戏。然而,就“碳政治”而言,欧洲人利用女性的耐心和难缠,竟然把这个游戏玩成了。欧盟目前已经取得全球“碳政治”的领导权,甚至在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之后,欧盟于2008年12月12日单方面宣布到2020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同时宣布如果今年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上能够达成全球气候协议,欧盟将减少排放的额度提高到30%。


3、“碳政治”下的国际利益格局
“碳政治”不同于传统的国际政治,尽管实力政治很重要,比如美国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但这种实力必须通过科学话语和法律规则来运行,否则就要承担道德风险,而道德风险最终会转化为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布什政府的实力政治在中东问题上的失败就与抛开欧洲单干从而承担“新帝国主义”的巨大道德风险有关,而在环保问题也面临着类似的道德风险。由此,奥巴马政府无论在中东问题,还是在环境问题上,都不得不向欧洲人的道德标准靠拢。因此,在“碳政治”的问题上,不同于传统的“南北问题”,世界不是划分为两大阵营,而是形成三大阵营。第一阵营就是欧盟;第二阵营就是美国为首,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等被称为“伞形”国家集团;第三阵营乃发展中国家,通常为77国集团加中国。此外还有小岛国联盟、石油输出国组织等。但这些阵营从来都是不稳定的,比如英国撒切尔夫人的保守主义时代曾经把环保组织看作是英国的敌人,但在工党的布莱尔执政之后推行“第三条道路”,积极投入到环境政治中,使得英国目前和德国成为一样,成为“碳政治”的领导者。而且卸任后的布莱尔也成为国际气候组织的发起人,活跃在“碳政治”中。而目前美国也改变了其立场,试图成为“碳政治”的领导者。
在这些“碳政治”的博弈中,起作用的不仅仅是“世界主义”的理念,更重要的是国家的实际利益。比如小岛国就担心被淹没的亡国危险,而石油输出国组织就担心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直接影响全球石油价格。而欧盟国家之所以极力推动“碳政治”不仅仅是由于政治理念,也与其现实的利益有关。事实上,德国、法国、英国、丹麦等欧洲国家在核能、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技术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比较之下美国的技术优势依然在传统的军工、航天技术和新兴的信息技术领域。然而,美国掌握的先进技术在全球贸易中依靠WTO中关于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获得巨额财富,而欧洲新能源技术在全球贸易中的获益则相形见绌。其原因就在于发达国家以及中国、美国、印度、巴西等能源消耗大国依然在使用石油、天然气、煤碳等“碳排放”比较高的能源。因此,欧盟之所以积极推动全球“碳政治”最根本的动力在于通过设定全球法律规则来彻底扭转其在新技术领域的不利态势,并且试图通过全球“碳交易”奠定欧元的国际货币地位。如果各国要实现实质性的“减排”,无疑要向欧盟国家购买新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我们试想一想看,如果中国、印度、巴西这些发展中国家一旦按照西方的要求,实行强制减排义务,就意味着这些国家必须大规模地采用新能源技术,可是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解释,联合国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强调“技术”援助和转移问题,要按照WTO框架下的原则来解决,即必须按照TRIPS协议上欧美这些发达国家支付巨额的知识产权费用。正因为有如此巨大的长远利益,发达国家才有足够的耐心通过“软法”的形式来诱引发展中国家参与其中,而一旦时机成熟,这些“软法”就会变成“硬法”,成为具有创制性的减排义务。
4、“碳政治”的核心:新技术革命引发的全球竞争
“碳政治”在欧洲的兴起绝非单纯的左翼政治的“世界主义”理念,而其背后是右翼所关注的经济利益,尤其是“碳金融”所实现的巨大的资本利益。由此,“碳政治”恰恰反映了一种知识与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反映了国际政治中左翼与右翼之间的政治共谋。如果说左翼政治试图实现“环保主义”和“世界主义”之类的政治理念,那么右翼政治则为了由此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当然,不同于美国在全球推进西方人权和民主理念,导致军工和石油能源集团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欧盟推动全球“碳政治”,获益的将是掌握新能源技术的利益集团。“碳政治”的核心问题其实是技术问题,是一场绿色革命背景下的全球技术创新的国际竞争。[6]
从人类历史看,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引发了经济、政治领域的深刻变化,并直接引发国际政治局势的改变。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不仅维持中华帝国几千年的统治地位,而且触发了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以纺织和铁路技术为主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把英国推向了全球帝国的舞台;以电气化为主的第二次工业革命把美国推向了世界舞台;核技术和航天技术把苏联变成了世界超级大国;而信息技术革命把美国推向了世界霸主的地位。从这个历史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财富,而对这些财富的善用就可以转化为政治和军事优势。那么,在信息时代之后,下一个科学技术所带动的经济增长点在什么地方?太空技术?新能源技术?生物技术?科学家的任务是深入研究这些问题,而政治家的任务就是对选择哪种技术作为国家发展战略作出政治决断。
在过去几十年,美国和欧洲一直在上述各种技术领域中摸索、徘徊。生物技术由于遇到了巨大的宗教和伦理压力不得不有所停顿。而在苏联的竞争消失之后,太空技术的浩大投资难以产生直接的经济收益。而基于对人类传统能源耗尽的预测,欧美国家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新能源技术。然而,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需要投入巨大的成功,问题是谁来为这些成本的投入买单呢?由此看来,“碳政治”的实质就是新技术革命导致的利益重新分配,即掌握新能源技术的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希望通过国际政治的途径迫使发展中国国家采用它们的新技术,从而为它们的新技术支付巨额的知识产权费用。我们比较一下,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在这种初级的工业技术革命中,通过打开全球市场的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从而弥补其工业技术研发中微不足道的投入。而随着20世纪这些初级的工业技术被发展中国家所掌握和普及,西方发达国家又开发新的工业技术、信息技术和航天技术等,而这次西方世界获益的不仅是传统的产品贸易,而且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这就是WTO的兴起和发展。而如今,面临又一次新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国家试图通过“碳政治”这种方式,形成一种全球范围内的新能源技术的贸易,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国家通过购买发达国家的新能源技术来为这次新技术革命买单。
正因为如此,布什政府始终把“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联系起来,并把技术进步和扩散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尤其是希望扫除其推广新能源技术的贸易壁垒。布什政府虽然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但这仅仅表明美国不准备在“碳排放”问题上接受欧盟主导的国际法的强制义务。相反,美国政府制定了自己的减排计划,尤其是对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利用从来没有停止。其中,布什就任期间联邦政府仅仅可替代能源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就划分120亿美元。2007年布什总统签署了《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其中为支持可替代能源的发展,规定新的贷款担保权到达385亿美元。[7]
三、“碳政治”的建构:法律与金融
1、“碳排放权”:从“软法”到“硬法”
在今天的世界上,一种政治理念,一种科学技术,如果要变成为稳定的、可持续的政治或经济收益,就必须用法律的规则固定下来。20世纪以来,国际法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就在于国际法所依赖的执行机制发生了变化。全球化导致的国家之间的复杂多样的合作关系,使得国际法的约束力大大增强。主权至上虽然没有受到挑战,但它越来越受到国际法规则的约束。而这种约束就建立在协商谈判所建立的共识基础之上。
1992年各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首要目标在于通过协商谈判将一个科学理念转化为政治共识,即人类活动引起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上升导致了全球气候的异常变化。在此基础上,公约形成了两个基本共识:其一,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的最大部分源于发达国家,但发展中国家所占的分额将会逐渐增加。其二,解决该问题的原则是公平原则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这些共识的基础上,公约要求发达国家应当率先实行减排,而对发展中国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这种宣言性的国际公约并没有规定任何明确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从而被人们看作是“软法”,但各国一旦纳入到这种“软法”设定的协商机制,“软法”就很容易变成“硬法”。《京都议定书》就是把《公约》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关系:其一,明确了列举了各发达国家(即“附件一缔约方国家”)在第一期承诺的具体减排量和时间表。其二,明确了温室气体的种类为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六种气体,而其他五种气体最后也以二氧化碳为标准来计算。这就是“碳排放”和“碳政治”这些概念的来源。这两条法律实际上明确界定了“碳排放权”,即每个国家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京都议定书》实际上明确了两种国家:一种是享有完全“碳排放权”的发展中国家;另一种是在国际条约规定限度内享有“碳排放权”的发达国家,或称之为“碳排放权”受限的国家。
2、“碳金融”:推动“碳政治”的核心力量
不过,《京都议定书》最具有创造性的法律贡献就在于通过法律技术的建构,“碳减排”这种实质性的具体行为变成了“碳排放权”这种虚拟的权利或资产。正是通过这种法律技术的建构,“碳排放”这样一个实质性的人类活动就变成一种抽象的、可分割、可交易的法律权利。《京都议定书》在本质上就是各国之间就“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相互交易所达成的契约。而一旦完成了关于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之后,各国就可以对自己获得的“碳排放权”进行地域或行业的二次分配,这种不断的分割使得碳排放权最终分配给了每个企业。由此,按照《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交易规则,就自然形成企业这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最终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全球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当复杂的金融工具开始进入这个交易市场之后,就产生专门的“碳金融”。
目前,《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其一,排放贸易机制(ET)。一个发达国家将自己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指标的发达国家,出让方自然要从其排放额度中扣除卖出去的额度。其二,联合履行机制(JI)。一个发达国家向另一个发达国家以技术和资金投入的方式实现减排的项目,由此实现的减排额度可以转让给投入技术和资金的缔约方。其三,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投资以实现减排目标的项目,由此产生的减排任务算作发达国家的减排额度。前两个机制适用于《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签署国(发达国家)之间,后者适用于《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签署国与非附件一签署国之间,因为被看作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赢机制”,即发展中国家无偿获得了资金和技术投资,而发达国家以低廉的成本实现了法律要求的减排额度。
“碳交易”的法律设置引发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评价。一种观点认为引入市场机制为解决碳排放问题带来了巨大的动力,从而有利于实现总体上的实质减排;但另一种观点强烈批评这种脱离了实质减排的“碳金融”如同期货市场一样,对实物市场并没有形成实质性影响。尤其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回避了实质性的减排任务,反而将减排的责任转嫁给发达国家,加剧了南北之间的对立。其实,如何评价不重要,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这种法律技术机制的实质。清洁发展机制(CDM)机制的重要性就在于它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使发展中国家能够从全球“碳交易”市场中获得利益,从而鼓励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开展节能减排的合作。但就《京都议定书》所设计的“碳交易”而言,CDM机制恰恰如同一个诱饵,诱使发展中国家在“碳交易”问题上认同《京都议定书》所设计的法律制度,从而裹挟到整个碳交易市场中。可在“碳交易”市场中,《京都议定书》所设定的CDM机制的交易量只占非常少的比例,绝大部分的交易是在发达国家之间完成的,“碳交易”真正是属于发达国家之间的游戏。而发展中国家目前虽然尝到了CDM机制的甜头,可随着谈判的进程,迟早要承担减排的义务,从而进入发达国家主宰的“碳交易”游戏中。由此,“碳交易”的实质是要建立一个全球的“碳金融”市场,从而将实体性的碳减排变成虚拟的“碳金融”,而在这场游戏中,最终取胜的或获得利益的不仅是拥有新能源技术的发达国家,而且是拥有金融技术的发达国家,以及拥有最终决定金融法律规则的发达国家。由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目前享受CMD的甜头,未来迟早要在“碳金融”市场上付出相应的代价。
3、“碳政治”主导权的较量:欧盟与美国
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显示,从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全球“碳交易”的总额从最初不到10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260亿美元。其中金融衍生工具带来的交易量也在不断上升。从金融衍生工具在美国房地产市场中发挥的威力,人们可以预计到它在大规模进入“碳交易”市场之后的景象。资本力量一旦全面进入,无疑会为“碳政治”提供了更大的动力。在这种金融资本催生的泡沫后面,真正获益的将是掌握新能源技术的企业集团,而英国、法国、德国和北欧等欧洲国家无疑是全球新能源技术的引领者。目前“碳交易”的主导权掌握在欧盟手中,欧洲气候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等一直从事“碳排放权”的交易。2003年,美国建立了芝加哥碳交易所,但由于美国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所以业务对象主要来自欧洲国家。2008年1月,纽约-泛欧交易所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合作建立一个“碳排放权”的全球交易平台。在这些交易平台上,欧元往往是交易的标准货币,由此碳排放的全球交易使得欧元被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碳交易中的国家所接受,并变成了仅次于美元的世界货币,以至于欧盟积极推动的“碳政治”被看作是用欧元来挑战美元霸权地位。[8]
正因为如此,“碳政治”目前的发展动力正在从欧洲左翼政治的环保理念和世界主义理想转移到更具有持久力量的新能源集团和金融集团的技术和资本。在欧洲历史上,资本正是由于捕获了国家主权,才为资本主义带来了持久的生命力。而目前新能源集团和金融资本正在试图通过全球“碳政治”来捕获所有的主权国家,从而为其扩张带来新的生命力。在这个意义上,欧洲左翼的政治理念恰恰为欧洲右翼的经济利益铺平了道路。
正是基于这种切实的经济利益考量,美国无论在签署《京都议定书》还是后来退出京都议定书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两个原则:一是《京都议定书》的目标不能对美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发展中国家必须参与减排承诺,这其实把目标瞄中了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欧洲是工业化最早的国家,无疑要对历史上大量排放二氧化碳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这就是《京都议定书》上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为此欧洲等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率先作出了减排的表率,事实上没有这样的姿态,根本就不可能达成国际公约。但是,美国的工业化大约在19世纪中后期才开始,比欧洲工业革命差不多晚了100年。尽管目前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但美国显然没有欧洲人的“历史愧疚感”。因此,在欧洲人的道义面前,美国人始终坚持赤裸裸的现实主义,因为美国经济的支柱是传统能源。美国与欧洲的较量显然是两种不同能源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较量。
美国人显然不愿意接受目前欧盟主导的“碳政治”,既然强调实力政治,也就自然喜欢大国政治。为此,美国试图在G8集团的基础上,邀请包括中国、印度和巴西等15个碳排放量比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框架下重新讨论碳排放问题。而自从潘基文出任联合国秘书长之后,他也把“碳政治”看作是重振联合国地位的一张王牌,频频利用联合国的舞台推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而欧洲人担心的恰恰是美国主导下另起炉灶,而美国人究竟能否另起炉灶,中国与77国集团的态度具有决定性作用。
4、美国战略:对“碳政治”格局的影响
美国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但不是左翼政治理念的关注,而是右翼资本利益的关注。早在全球左翼政治运动高涨的1960年代,美国就已完成了以全球环境污染为政治话题的战略报告——《铁山报告》。这份报告的来源至今莫衷一是,但这份报告基本上反映了美国资本力量对全球环境的态度,即如何在政治话语中炒作环保话题以便为资本获益开辟新的渠道。但美国人以往环境关怀的对象并非气候,而是全球湿地,美国人主导的“世界环境基金”正通过资本的力量掠夺全球土地。[9]然而,随着欧洲对气候问题的关注,美国也积极加入其中。虽然左翼的民主党和右翼共和国对气候问题的立场有所不同,但二者对新能源技术的关注一直不变。
民主党总统奥巴马执政之后,在“碳政治”问题上采取了更为积极的立场,而这一切与美国的能源和新技术政策有关。若美国能透过新能源摆脱石油能源的政治挚肘,就意味着美国可以真正撤离中东地区,由此奥巴马的中东政策与其新能源政策密切关联。正如他在自传《无畏的希望》中所言:“一个控制不了自己能源的国家也就控制不了自己的未来。”从这个角度看,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对美国而言似乎变成了一个天衣无缝的精心安排。它在政治上帮助奥巴马政府彻底摆脱石油能源集团的影响,通用汽车公司可以在政府的眼皮下破产。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可以名正言顺地搞“绿色振兴计划”,把大笔资金投入到信息技术和新能源技术开发利用上,其中仅“清洁能源研发基金”就达1500亿美元,用于未来10年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使整个社会经济加快向以新能源为代表的绿色经济转型。由此可见,美国恰恰利用应对金融危机的方式促使国家战略的转型。
奥巴马政府在推动国内新能源政策的同时,也开始积极介入全球“碳政治”,希望通过资本技术和法律规则技术的巧妙运用,让全世界为其新技术革命“买单”,即透过知识产权转让把新能源技术开发的成本转嫁给发展中国家。中国无疑是美国首选的最佳对象:庞大的市场、对能源的渴求、对获得美国承认的渴望、对美国价值的梦想等等。而美国刚刚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就是一种国际战略上的“威慑”,即利用发展中国家对征收“碳关税”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贸易战的恐惧,迫使发展中国家来购买其新能源技术。比如在中美谈判中,两国都表示要在节能减排领域展开合作。而这“合作”的背后,就是中国要支付大笔的知识产权费用。可见,民主党的环保战略表面上是左翼政治的遗产,可实际上依然服务于美国维持并巩固其世界领导权的政治使命。
在全球“碳政治”中,欧洲人的优势就在于话语优势和新能源技术优势,然而操控话语一直是美国人的强项。但美国人还有另外其它优势:超级大国的实力、信息技术、金融技术和法律技术。由于美国超级大国的实力,它有能力改变国际“碳政治”的规则,尤其是它将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作为承担减排义务的目标,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迫使这些国家在“碳政治”中承担相应的义务,避免所谓的“搭便车”。9月22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明确将2020年确定中国自行减排的时间表,不能说与前一段时间中美之间的密集磋商无关。而美国在信心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无疑会将信息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结合起来,比如信息技术运用与节能减排的“智能电网”项目就把节能技术推向一个新境界。而美国拥有强大的金融艺术,尤其是其发达的金融衍生工具无疑会导致“碳金融”的迅速扩张。更重要的是,美国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从而改变美元作为全球货币面临的困局,可能正在试图通过建构“能量本位制”来弥补美元纸币本位的不足。[10]至于美国掌握强大的法律技术,无疑有利于其修改《京都议定书》以来形成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从而制定一系列对其有利的规则和标准。
5、中国:面对“碳金融”准备好了吗?
中国虽已加入了《京都议定书》,但由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属于不承担减排义务的“非附件一缔约方”国家。由此,目前中国是《京都议定书》的受益国。国内最近开始热炒“碳交易”仅仅指的是通过CDM机制进行的碳交易。据统计,在发达国家要实现减排的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而在中国实现减排的成本仅仅是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成本差异使得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成为发达国家通过CDM机制实现减排义务的庞大市场。
有关统计显示,目前中国通过CDM实现的减排量已经占到全球CDM市场上的1/3左右。中国之所以在CDM方面占据如此巨大的市场,一方面由于中国的强大实力使得在谈判中比较容易获得发达国家的CDM投资项目,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很快熟悉了这一整套的申请程序规则。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很大程度上是在没有搞清楚“碳排放”、“碳交易”是怎么一回事的时候,就稀里糊涂地裹挟到欧洲人设计的“碳政治”中。这也是目前讨论“环境正义”中的主要话题。比如有学者认为,在欧盟内部,新能源技术落后的“新欧洲”国家承担了过多的排放义务;而日本和澳大利亚相比,排放数量的确定也不合理等等。日本甚至以此为由,要求削减减排义务。在“碳交易”市场上,尽管CDM机制仅仅是补充性机制,但其交易收益依然很可观。据有关专家测算,到2012年我国通过该机制转让“碳排放权”的收益将达10亿美元左右。
 目前,我国也试图参与到全球“碳交易”市场中。2008年7月,中石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市政府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达成协议,计划在天津建立碳交易所,目前已进入到运营状况,而北京碳交易所也筹组完毕等待开业。由于中国碳交易只属于CDM机制的交易,而这些领域当然属于有利于欧美的卖方市场,中国的碳交易所显然不可能有实质性的交易。不过,中国在这种领域中熟悉规则,储备人才,积累经验,对于中国未来迟早要承担的减排义务所带来的庞大市场,可谓是未雨绸谬。在这方面,我们不禁要问:面对未来的“碳金融”,中国准备好了吗?

四、“碳政治”下的国家战略: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

1、“碳政治”的中国难题:发展战略与话语体系
“碳政治”在中国无论对政府还是对民众都是一个新概念。我们刚刚解决了温饱问题,连本国最迫切的水污染、土壤污染、沙尘暴等问题都没有解决,根本来不及考虑未来遥远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更重要的是,中国的能源技术比较落后,谈不上借助国际政治来谋取利益。即使在全球“碳政治”中,中国目前处于外围,还没有承担实质性的减排义务。
但是,2007年以来,根据《京都议定书》要求缔约国提交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尤其是中美谈判中美国施加的巨大压力以及欧盟国家对中国施加的“绿色关税”壁垒,我们也开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2007年“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小组”升格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组长、常务副总理李克强任副组长、相关20个多部委的部长担任成员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筹应对“碳政治”。
就目前情况看,我们依然是按照传统的外交谈判模式,基本是在目前西方“碳政治”设定的框架下,填充一些于我有利的具体主张,似乎并没有形成对应“碳政治”的一套完整的国家战略。因此,对于“碳政治”而言,我们目前缺乏的不是一些具体的谈判主张和谈判策略,而是把缺乏统摄这些主张和策略的整体国家发展战略,以及为这套国家战略奠定正当性基础的话语系统。
2、技术创新与战略性产业
“碳政治”的核心在于新技术革命。中国面临的首要问题不仅是如何化解对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碳政治”压力,而是如何以我为主,面对人类即将来临的又一次新技术革命浪潮,作出自己的政治决断,即在未来的科技革命中,究竟哪种技术可以主宰人类经济生活,从而足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收益,促使其经济持续增长?在目前科技与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我们不可能另起炉灶,而只能在西方发展起来的新能源技术领域追赶西方。
在这方面,中国政府显然在积极准备。2009年5月21日,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出席财政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要“把握世界产业技术革命的新趋势”,“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要“瞄准未来产业发展的制高点,选择那些潜在市场大、带动能力强、吸收就业多,综合效益好的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加以培育,开辟新的发展空间,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11]这实际上是中国政府比较早地明确新能源技术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几个月之后,温家宝在9月10日在大连夏季达沃斯年会上发表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要“更加注重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第三代移动通信、三网融合等产业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努力占领国际产业竞争的制高点。”[12]
但问题是,在众多的新能源技术中,中国究竟选择哪些技术作为突破口?核能?风能?太阳能?生物技术?智能化节能?高效电池?碳储存和碳捕获?等等。这不仅要考虑中国目前的技术基础,也要考虑中国的经济结构,更要考虑国际市场,尤其要考虑这种新能源的开发必须能带动军工技术、航天技术和制造技术的升级换代,从而将这种新技术运用到更广泛的领域中,追求新能源技术的最大溢出效用。正如今年9月21-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听取经济和科技专家意见的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座谈会指出:“选择关键核心技术,确定新兴战略性产业直接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选对了就能跨越发展,选错了就会贻误时机。新兴战略性产业要真正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否则就会受制于人;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的产业特征;要充分利用现有和潜在的优势,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创新驱动与产业发展结合。选择新兴战略性产业,要兼顾一、二、三产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规划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发展规模和建设时序,在最有基础、最优条件的领域率先突破。”[13]
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如此短时间里,几次强调“战略性新兴产业”问题,其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正因为“选对了就能跨越发展,选错了就会贻误时机”,因此在对待新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上,需要“摸着石头过河”,首先要从跟踪西方的先进技术开始。在这方面,一如1960年代的核战略和1980年代追赶世界先进技术的863计划一样,我们也需要一套科学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相配合的国家整体发展战略。
3、“双轨经验”:“新能源特区”与“国内碳交易市场”
除了对新技术发展方向的战略选择,对当下的政治抉择而言,最痛苦的莫过于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正处于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化的关键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经济增长主要依赖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问题是在于谁来为新能源开发的巨大投入成本买单?如果在战略上左右摇摆,处置不当,很可能我们没有得到新能源技术的利益,反而影响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目前,我们不可能采取1960年代勒紧裤腰带发展核技术的发展战略,而只能借鉴经济改革“双轨制”的发展战略。在利用传统能源维持经济增长的同时,集中优势兵力在某些新能源技术开发上做出突破,并运用“看得见的手”迅速扶持其发展壮大。在这方面,中国广阔的地域和庞大的经济实体反而为我们创造了内部转移和消化的空间。为此,我们可以选择两个制度创新:
其一,建立“新能源特区”。可以借鉴经济发展中已经成熟的“特区”机制,选择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一些技术、资本和制度条件比较好的城市,开辟“新能源特区”。一方面可采用优惠政策来鼓励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另一方面也摸索一套比较成熟的管理经验。
其二,制定国内的碳减排目标,并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在这方面,我们应当学习美国的经验,即不一定按照《京都议定书》的框架走,而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减排计划。而如何编织减排计划,并如何将这种减排任务合理地分配给各省、各行业乃至各企业,这是一门专门的学问。在这次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功能,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即容许在华企业将其按照国家编制的减排计划,在国内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其好处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在国内形成技术和资金从东南沿海向西北内陆转移,从而有利于大西北的开发。更重要的是,通过“国内碳交易市场”的运行,培养一大批熟悉“碳交易规则”的金融专业人才和企业家,从而为未来中国加入全球“碳金融”培养和储备人才,积累经验,熟悉规则并由此创造新的规则。
4、扶持民营企业:新兴阶层的政治成熟
无论是创建“新能源特区”,还是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政府这种“看得见的手”应当引导和利用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尤其是目前中国积累了大量的民营资本,应当鼓励、保护并扶持民营资本进入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领域,从而有意识地扶持民营企业阶层的发展壮大,激发他们引领世界先进技术的雄心,从而与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今天发生在中、美、欧之间的竞争,和历史上文明竞争一样,从根本上是各民族以及这些民族中的精英群体之间的竞争。而我们在这场残酷的国际竞争中能否取胜,关键在于我们能否激活每一个人的自由创造力,并将这些自由创造力凝聚在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未来目标上。在经济领域中,关键在于能否通过市场手段把最优秀的商业头脑送到经济战场上去。在这方面,国有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在展现出优势的同时,也显露其弊端。尤其在收购外国企业的过程中,国企的政府背景成为其进入国际市场的障碍。由此,政府应当利用当前金融危机的契机,鼓励并保护民营企业收购外国的新能源技术企业,而不是购买传统的企业。在这些事关民族长远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中国的左翼与右翼应当携手合作,服从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由此,我们就不能囿于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传统区分,既要看到国有企业对于国家安全和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可能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在今天全球市场上你死我活的经济战场上,国有企业需要和民营企业携手合作,彼此发挥自己的不同优势。
正是从以我为主的国家战略角度看,“碳政治”对于中国绝非消极的国际压力,而完全可以因势利导,将国际压力转变为促进国内深化改革的政治动力。当年,中国政府恰恰是利用WTO的国际压力,对产业政策和政府审批体制等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而今天,如果我们巧妙利用“碳政治”的国际压力,不仅可以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更重要的是可借机鼓励、扶植民营企业在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国际竞争中发展和壮大,在这个过程中引导民营企业将自己的利益与民族长远发展目标凝聚在一起,使得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道成为引领新能源技术革命中与西方世界展开竞争的推动力。这样,也会使我们的民营企业家阶层在政治上成熟起来,不再仅仅计算企业的利润,而要同时关注民族发展的命运;不再把民工作为自己财富积累的对象,而是在整个国际市场上谋取利润;不再依附于西方,而是力争领导全球的产业技术革命。
五、“碳政治”下的话语战略:哲学、法律与技术话语。
1、主权话语与普适主义的张力
 
“碳政治”是在一套国际话语体系下形成的国际政治,参与“碳政治”就意味着要参与国际话语游戏。话语具有两种功能:一方面是建构正当性的政治功能,也就是通常所谓的意识形态功能;而另一方面是提供生存意义的文化伦理功能,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文明。
从近代中国被纳入欧洲主导的国际秩序开始,中国就开始进入了西方的话语体系之中。在这过程中,中国始终交织着两个相互关联的话语体系:一个是国家主权话语体系,强调国家主权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为中国政治的独立性提供正当性;另一种就是普适主义话语体系,比如左翼的共产主义、右翼的全球化和文化保守主义的“天下”话语。这两种话语本身并无优劣之分,选择并建构哪一种话语取决于特定时期的国家战略,由此话语建构即使不是国家战略本身,也是国家战略实现的必要组成部分。
近代以来中国在国际政治格局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使得我们倾向于选择国家主权的这一套防御性的话语体系,防止外部势力的干涉。但这种话语的效用就在于展现一种孤立主义的倾向,无法成为国际政治的领导者。而在今天的国际背景下,尤其中国作为大国被看作是“利益攸关者”而不可避免地承担起相应的国际责任时,我们不可能仅仅选择一种话语,而应当交织使用上述两个看似对立的话语体系。
今天中国在进入既有的“碳政治”所形成的国际秩序时,必须以大国领袖的姿态同时作为一个批判者和建设者,前者需要借助来自“新帝国主义”的话语,强调目前国际秩序的不公平性和不合理性,后者必须借助西方人熟悉的“普适话语”,努力建设一个更为公平合理的、有助于解决人类共同问题的国际秩序。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发展战略必须能够被涵盖在普适话语之下,并对这些普适话语形成重构。由此,在国际话语建构过程中,必须“师夷长技以制夷”,“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有”,不是排斥西方所谓的“普适价值”,反而要主动把这种“普适价值”接过来,服务于我们自己的战略目的。
2、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古典哲学与日常伦理
在“碳政治”问题上,中国的话语策略无疑需要因势利导利用目前西方形成的话语,强调在面对人类生死存亡的重大危机面前,每个国家应以高度的道德感来共同承担责任。但话语构建绝不仅仅是官方文件的意识形态口号,而是要转化为一整套自我理解和思考问题的观念系统,从而将这个观念体现在思想、文化、政策和法律等各个领域。而这种自我理解就基于一套政治哲学思想的建构。目前,在我们官方的政治意识形态中,交替使用马克思主义、西方自由主义和中国古典哲学思想。在“碳政治”的价值理念上,既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也不是自由主义的全球市场化,而是中国古典哲学强调人为秩序与自然秩序的和谐。这就是需要在建构“碳政治”与中国古典哲学传统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充实具体政治内容。
目前,中国虽然成为全球大国,但真正引起西方世界对中国敬畏的却是中国古典文明。尽管“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已悄然取代了“共产主义”成为中国政治的伦理基础,但究竟“复兴”什么,除了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增长,如何复兴一套政治哲学思想和伦理生活准则,依然缺乏相应的具体内容。而在回应全球“碳政治”的过程中,复兴中国古典文明中人伦秩序与自然秩序的和谐关系以及背后的一整套自然哲学和政治哲学,不仅构成中国文明与欧洲文明平等对话的前提,也可以使中国加入到全球话语体系的建构中。由此,中国完全可以从中国古典哲学的角度对全球“碳政治”给出一套普适主义的理解和解释。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古典哲学的复兴就与全人类的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与中国当下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得古典哲学成为建构当下中国人生活的哲学和伦理基础。如果说过去三十年,我们基本上是在发展主义和经济主义的立场上来理解我们的生活,由此导致中国人缺乏内在的伦理精神和生存意义。那么在“碳政治”的背景下复兴古典政治哲学思想,无疑有助于打开今日中国人“自我利益”的牢笼,使得每个人关注他人,关注全人类。正是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科学发展观”就不能简单理解为左翼政治的主张,而必须理解为中国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思考,理解为中国人基于对全人类命运的关怀所积极承担的伦理责任。
若能进行这样一种政治哲学话语的有效建构,那么古典政治哲学思想就进入中国人的日常生活,成为中国人的伦理准则。由此,所谓“低碳生活”不是简单为了实现节能减排的行动,而是建构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选择,由此恰恰应当成为中国人的伦理准则。这种人与自然关系的建构必然是利他主义的,因为他指向了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在这种政治哲学的背景上,地方各级官员推广节能减排的努力就不仅是官僚制下按部就班完成一项工作,而企业进行的节能减排的技术和产品创新也就不单纯是追求市场利润,在这些工作的背后无疑多了一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关怀全人类命运的伦理美德,而这无疑会给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增添了伦理意义,使得中国在迈向韦伯所谓的现代性工具理性化的同时,也获得了深厚的伦理理性化的支撑。
3、应对“绿色关税”:两类国际法的区分
近代以来,由于我们在国际结构中处于弱势,利用主权话语、强调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在许多重大国家问题上(比如应对国际人权)为我们赢得了主动。但在“碳政治”中,由于涉及到南北利益分歧,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政治上拥有相当的发言权,由此国际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类的国际法相对于我有利,相反美国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以及欧盟国家通过的征收“绿色关税”等国内法反而不利于我国。我们目前的减排压力与其说来自国际法层面,不如说来自欧美国家的国内法层面。怎么办?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目前主要诉诸国际贸易中的自由贸易原则和贸易保护原则之类的经济话语。这种经济话语本身诉诸利益计算,并没有道义上的正当性基础。相反,如果强调在气候问题上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不仅宣称了一套西方人普遍接受的世界主义的普适话语,而且为谴责并通过贸易战反击美国和欧盟各国的国内立法奠定了道义基础。
在此,我们有必要区分两类国际法:一是各国基于国家利益而签署的国际法,这一类的国际法中,无疑应当坚持国家主权高于国际法,因为这种国际法本身是由于国家主权完全属于自己的利益而选择签署的,在理论上讲主权国家完全可以自动退出这种法律。比如,国际贸易组织就属于这一类的国际法组织。二是各国基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签署的国际法,在这一类国际法中,无疑应当坚持国际法高于国家主权,因为这种国际法的签署不仅仅是考虑每个国家自身的利益,而更包含了对全人类利益的关注,由此不是强调每个国家的利益,而是强调每个国家对其他国家和人类的义务。因此。这种国际法更多地包含了自然法意义上的道德律令含义,从理论上,任何主权国家都不具有退出权,而必须作为一项义务来承担。比如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禁止种族屠杀等国际公约就属于这一类的国际法;而关于气候变化的各类国际公约无疑也属于这一类的国际法。
话语建构的意义就在于激发人们的道德感。若坚持国际法高于国内法,那么在“碳排放”问题上,就需要坚持按照国际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之类的国际法来解决,反对任何国家将本国的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由此,对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的反应就不仅是“引发贸易战”之类的经济话语,而且包括对美国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新帝国主义”的谴责和批判。人们甚至可以追问: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美国怎么有资格在节能减排问题上对其他加入《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国说三道四呢?在现实主义政治看来,这样的话语显然是无力的。但重要的在于,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在国际政治中不能仅仅诉诸实力或利益妥协,而应当坚持一套正义论,坚持一套能够被全世界接受的政治哲学思想,这恰恰是“文明”的意义和力量所在。
4、“威慑”作为话语策略的运用[14]
假如我们坚持“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道义立场,假如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需要在国际政治中主持正义,那么,中国是否应当把这种道义原则作为未来承诺承担减排义务的先决条件,甚至未来坚持这种正义原则,不惜以退出《京都议定书》,并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筹码,迫使美国和欧盟国家放弃透过国内法来征收“碳关税”这种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呢?在这个方面,国际关系中的“威慑”具有特别的意义。
“威慑就是设法向对方提出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将使对方认为与其所要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因而使对方不致采取某种行动途径。”[15]这是基辛格对“威慑”所下的定义。广岛原子弹爆炸以及核武器的使用究竟怎样改变了国际政治的法则?美国对外关系协会曾经召集各方面的专家进行了长达两年的研究,并最终形成1957年基辛格撰写的名著《核武器与对外政策》。其中,基辛格反复论证的一个观点就是由于核武器导致的全球毁灭的后果彻底改变了历史上的战争法则,即没有最后真正的胜利者。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政治中起重要的作用的不仅是“实力”,而且是“心理”。美国的战略就是要明确给苏联传达不惜发达核战争的意图,从而对苏联构成“心理上的威慑”,迫使苏联就范。基辛格提出的“威慑”战略就被肯尼迪运用到了处理古巴危机问题上,从而扭转了二战以来的美国面对苏联的被动局面。
而在今天,我们可否对西方国家实施类似的“威慑”战略呢?今天,西方人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普遍担忧和恐惧已为中国实施“威慑”战略奠定了心理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国巨大的排放量也许并不是中国的劣势,反而会成为中国实施“威慑”战略的“优势”所在。中国的国家实力以及与77国集团的密切关系,无疑具备了实施“威慑”的实力。如此,中国就需要将自身立场和意图明确无误地传达给西方世界:即在“碳政治”问题上,除非美国和欧盟国家承认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并严格遵守国际条约,否则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就会采取不合作态度,在未来不承担任何减排承诺;由此美国和欧洲国家必须为全球气候变暖承担历史责任。
不同于美国根据赤裸裸的国家利益决定退出《京都议定书》而招致国际社会的批评,中国实施“威慑”战略的道义基础恰恰在于强调“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强调全球治理中的民主决策,并在国际政治层面,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强调建立公平合理的政治和经济秩序。需要注意的是,在今天的全球化密切关联的国际秩序中,“威慑”只能作为一种潜在的利益诉求,其目标是为了在谈判中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而不是为了鱼死网破。既然最终为了达成协议,为什么要采取“威慑”战略呢?“威慑”之所以作为一种战略,就在于坚持一种“在斗争中求团结,则团结存;在妥协中求团结,则团结亡”的独立自主原则,而非采取无原则的“投降主义”。由此,能否实现“威慑”战略,首先取决于国家的实力,然后取决于一套完整的战略,最后需要的是政治家实施战略中对情势的准确判断和灵活多变的谈判手法。
5、技术的话语基础:“内涵能源”与“自然法”
一旦把“碳政治”纳入到国际法中,就需要提出于我有利的法律标准和技术标准,并把这些标准的提出建立在一套科学话语、技术话语和法律话语之上。法律人的格言是“魔鬼在细节中”。在“碳政治”问题上,真正的利益往往在一些不起眼的技术细节上,而这些细节只有洞悉“碳政治”诀窍的内行人才知晓,且往往需要用一套科学知识和法律理论加以建构。
在“碳政治”中,如何测量和计算每个国家的“碳排放量”?如何在法律上分割碳排放权?这些看似不起眼的技术问题却真正影响着“碳政治”的利益分配。为此,我们需要提出一套关于统计和计算的方法学,既要有理论,又要有公式,还要有数据。[16]只有这样才能将一套政治话语转化为技术语言,在国际谈判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标准。
比如关于测定和计算每个国家的“碳排放量”,目前国际通用的计算方法是从生产的角度来计算每个国家的碳排放量。但是,出口中的“内涵能源”这个概念的提出却从消费而非生产的角度来计算每个国家的碳排放量,由此就提出了“转移排放”概念。某个国家从生产领域中产生的“碳排放”其实是为了通过国际贸易供应其他进口国的生活和消费,这部分碳排放量实际上是“消费国”通过投资和贸易手段转移到“生产国”的碳排放量。如果从消费的角度看,这一部分碳排放量应当从生产国的“总碳排放量”中扣除,从而计算到消费国的“总碳排放量”中。如果按照这种方式来计算,中国2004年一年的总碳排放量中,就有23%的碳排放量属于净出口的“内涵能源”。[17]如果我们能够在国际谈判能够使国际社会采纳“内涵能源”这样的碳排放总量的计算方法,无疑能够提供一套更为合理的计算方法。由此,在中国官方和社会的“碳政治”话语体系中,应当不断强化“内涵能源”或“转移排放”这样的概念,从而为国际“碳政治”提供新的理论话语。
再比如,目前各国“碳排放”的基数计算都以国家为单位,采取“国家碳排放总量指标”。按照这种计算方式,中国的碳排放量仅次于美国,且在未来会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中国也因此会遭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目前,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应对这种压力的主要方法就是按照《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有区别责任”原则,强调发达国家由于历史上长期的巨大排放而承担主要的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历史上的总体排放量比较小且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进行减排,因此不承担或者承担次要的减排责任。这种诉诸“国际公平”的理念虽然免除或缓建了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但未来的拓展空间无疑越来越小。比如,美国就强烈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做出减排承诺,若美国和欧盟以“碳关税”来威胁发展中国家,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无疑要承受巨大的压力。
但是,如果要改变目前这种“国家碳排放总量”的不合理计算方式,就需要提出一套新的计算方法。事实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都提出在计算方式上采用人均碳排放量的计算方式。按照这种计算方式,目前中国人均碳排放量差不多接近全球人均碳排放量,但中国人均碳排放量排名会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提出这样的问题固然重要,但采用何种话语体系来论证和叙述这个问题更为重要。目前,我国有学者提出诉诸人文发展理论来阐述碳排放权的“人际平等”问题,[18]也有一些西方学者提出“环境正义论”(ecological justice)的话语来叙述“人均碳排放权”。但除了这些人文社会话语,我们还可以借助西方人普遍理解并信奉的“自然法”理论。按照自然法理论,整个地球以及地球上的大气属于上帝赋予全人类的公共财产,那么地球上的每个个体都拥有平等的“碳排放权”,由此至少在自然法意义上,人均排放权平等应当作为思考“碳排放量”计算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每个国家的发展状况和发展阶段以及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上应当实际享有的“碳排放权”的差异,而且可以计算每个国家的“碳排放史”与确定减排基准年之间的关系等等。
6、知识产权话语:“与气候有关的知识产权”
如前所述,新能源技术的核心是知识产权。这些法律技术之所以被WTO所采纳,很大程度上与欧盟大公司的法律顾问的努力分不开。本来,WTO谈判中的主要议题是世界贸易,当然是产品贸易。但是发达国家的产品出口到发展中国家之后,若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快会被发展中国所模仿,最终导致贸易量下降,损害发达国家的利益。因此,在后来谈判过程中,欧美大公司的律师们就设计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这样的法律概念,这样的概念被西方发达国家所接受,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问题建立了话语上的关联,最终达成了TRIPS协议,使得欧美公司在国际贸易获益的不仅是产品贸易,而更主要的是知识产权转让。美国大公司提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这个法律概念和法律话语已经作为国际谈判的经典案例载入哈佛商学院的案例教科书中。那么,今天我们是否有能力“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提出“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即主张“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依据这个主张推动签署新的国际条约呢?
事实上,这样的主张不仅有道义基础,而且有法律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明确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的原则,而“资金”和“技术”又成为“巴厘岛路线图”谈判中的核心问题。发达国家希望把“资金”和“技术”问题交给市场来解决,即使用WTO的规则,也就是TRIPS协议的规则,而发展中国家强调发达国家无偿的资金和技术援助。之所以提出“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就在于强调前面所述的两种国际法的不同,即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一种基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法,各国在这个规则下强调的是对全人类的义务,完全不同于基于各国利益计算的WTO规则。也就是说,WTO的规则不适用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必须探索新的规则来处理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由此,中国可以将“威慑”战略的近期目标锁定在推动各国签署《与气候变化的知识产权协议》,主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中涉及到有气候变化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新能源的知识产权)一律不使用TRIPS协议,其知识产权保护究竟如何保护,应当通过新的、符合国际其后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原则的国际协议。中国若能提出这样的主张不仅代表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且代表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中国的“威慑”战略不仅会获得所有发展中国家强有力的支持,而且会获得西方国家中主张废除知识产权的左翼力量的支持。无论主张“地球上每个人拥有平等的碳排放权”,还是提出“与全球气候有关的知识产权”,这这些关于“碳排放”的计算标准和法律规则的建构都将改变全球“碳政治”的利益格局。由此,中国在积极参与全球“碳政治”的过程中,决不能满足于西方已确立的法律和技术框架,必须努力从根本上修改“碳政治”的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这不仅需要强大的国家实力,而且需要一套相应的话语战略。
结论
从近代中国进入西方国际体系以来,西方人一直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而中国只有选择进入或不进入的权利,甚至是被迫进入的权利,而很少获得游戏规则的制定权。为此,不少有识之士不断提出中国作为大国参与到国际事务中应当制定游戏规则。但国际规则的制定首先需要有强大的国家实力,但同时更需要有足够的政治智慧和政治想象力来主动设定能够吸引其他人跟随的议题,并引导议题讨论的走向,并最终将这种议题的讨论变成国际规则。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所谓发挥“软权力”的过程。“软权力”不仅可以使“硬权力”更加有效地运作,而且可以弥补“硬权力”的不足。[19]如果按照美国战略家卡根的说法,恰恰是由于实力差异使得缺乏实力的国家更倾向于使用“软权力”。[20]
“碳政治”的形成恰恰是“软权力”发挥作用的典范,西方国家恰恰是通过环境议题的设定,充分动员了媒体、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大众的对议题的跟随和支持,而这些力量最后变成推动本国政治力量加入的重要动力。因此,参与“碳政治”的游戏,并且试图改变其技术和法律规则,无疑需要具有设定议题、创造话语空间从而运用“软权力”的能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不仅需要各个领域的专家,包括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等等,更需要提供理论武器和话语工具的思想家,当然需要能够将实力、专业技术和思想整合在一起的伟大政治家。正是“软权力”在国际政治中的运用,使得今天的国际竞争必然是思想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培育并激励思想和人才的政治体制之间的竞争,最终变成生活方式和文明之间的竞争。
目前,全球“碳政治”刚刚开始不仅,中国虽然是跟随者而非主导者,但从一开始就参与其中,对其规则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不亚于西方国家。但是,中国能否在未来漫长的国际谈判中逐步成为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制定者,无疑是对中国政治家统领能力的考验,是对中国综合实力的考验,是对中国体制优越性的考验,是对中国能否成为国际社会领导者的考验。由此,目前西方主导的“碳政治”对正在崛起的中国而言,与其说是一个压力,不如说是一个考验,更不如说一个绝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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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的写作得益于与“气候政治与新帝国主义”研讨会的诸位与会者的交流和讨论,研究助理吕舒婷同学提供了诸多帮助,在此一并致谢。本文的错误由作者承担。本文的主体内容曾刊发《中国经济》,2009年第9期。
[1] 参见杨洁勉(主编):《世界气候外交和中国的应对》,时事出版社,2009年;王之佳:《对话与合作:全球环境问题和中国环境外交》,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
[2] 科耶夫:《科耶夫的新拉丁帝国》,华夏出版社,2008年。
[3] 卡根:《天堂与实力:世界新秩序下的美国与欧洲》,新华出版社,2004年。
[4] 参见吴强:“欧洲的环境政治:环境运动和协商政治”,“气候外交与新帝国主义”会议论文,2009年7月。关于欧洲绿党的环境政治,参见穆勒-罗密尔、波古特克:《欧洲执政绿党》,郇庆治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卢茨(主编):《西方环境运动:地方、国家和全球向度》,徐凯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5] 汪晖:“环保是未来的‘大政治’”,《绿叶》,2008年2月。
[6] 关于各国欧盟、美国、日本之间在政策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方面的论述,参见蔡林海:《低碳经济:绿色革命与全球创新竞争大格局》,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
[7] 布什期间在推动新能源技术的方面的重大举措,参见李伟:“奥巴马上台前的美国气候变化政策态势”,载杨洁勉(主编),前注1引书。
[8] 关于“碳金融”的有关发展状况,参见谢怀筑:“气候与金融”,“气候外交与新帝国主义”会议论文,2009年7月;亦参见魏一鸣等:《中国能源报告(2008):碳排放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九章。
[9] 参见宋洪斌:《货币战争》,中信出版社,2008年。
[10] 关于奥巴马时代在货币体制上可能的变革,参见武建东:“将能源作为主力产业,赶超美国——奥巴马绿色通货战略的启迪”,《绿叶》,2009年第3期。宋洪斌甚至认为,未来西方世界将建立一种全球“碳货币”,参见其《货币战争·金权天下》,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9年。
[11] “李克强:不失时机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9-05/21/content_17813347.htm
[12] “温家宝:我们政策的着力点要着眼于长远发展”,(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9-09/10/content_12030840.htm)。
[13] “温家宝:以战略思维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http://stock.baidu.com/2009-09-23/121181636.html)。
[14] 本小节关于“威慑”战略的讨论得益于与于向东先生的讨论,特此致谢。
[15] 基辛格:《核武器与对外政策》,北京编译社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第93页。
[16] 关于碳排放中的计算技术,参见韦保仁:《中国能源需求与二氧化碳排放的情景分析》,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胡秀莲、姜克隽等:《中国温室气体减排技术选择及对策评价》,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年。
[17] 参见潘家华、郑燕:“碳排放与发展权益”,转引自杨洁勉(主编),前注1引书。
[18] 同上。
[19] 约瑟夫·奈:《硬权力与软权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20] 参见卡根,前注3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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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世功
强世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