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造价1.2亿宋庆龄雕像未完工即拆除

作者:戴高城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3-07-05 418

  

河南造价1.2亿宋庆龄雕像未完工即拆除

河南造价1.2亿的宋庆龄雕像。每经记者 戴高城 发自郑州

 

  2011年,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以下简称河南宋基会)建造的一尊高达27米的宋庆龄雕像,一度被称为郑州郑东新区标志性建筑。如今雕像已被拆除,而河南宋基会在其官网、年报中均未披露。

  据雕像的一位材料供货商透露,宋庆龄雕像造价在1.2亿元左右。雕像尚未完工就被拆除,谁对善款损失负责?

  近日,河南宋基会常务副秘书长王霄鹏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河南宋基会正在接受省里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目前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

  随后,记者向该调查组提出查阅资料、采访等申请,均遭到拒绝。

  雕像造价1.2亿?

  2011年,河南宋基会因善款房贷、善款投资、公益项目缩水等问题广受质疑,建造宋庆龄雕像正是被质疑“缩水”的公益项目的一部分。

  据《南方周末》报道,上述公益项目是宋基会在2005年发起的名为“郑东新区宋庆龄基金会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公益项目,按照计划,活动中心占地222亩,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总投资8亿元,由河南宋基会承办。之后,由于“经费不足”等因素,项目用地缩水近80%。

  资料显示,上述项目全称为“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及配套项目”,是由河南宋基会自筹资金,委托绿城集团建设,占地48亩,可建设面积19092平方米,总投资超过4亿元。项目计划以“两个基地,一个中心”打造郑东新区具有一定辐射力的综合型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宋庆龄雕像正是上述儿童活动中心的配套项目。尽管河南宋基会有关人员否认这座雕像为宋庆龄,称其为“黄河儿女”,但据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于2011年撰写的一份 《宋庆龄雕像及活动中心工程科技试点示范工程情况汇报》介绍,宋庆龄雕像及活动中心工程位于九如东路与龙湖外环南路交叉口,由郑州怡商置业投资兴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施工。该工程平面广场西边坐落着宋庆龄雕塑,前面是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广场。

  上述汇报材料不仅表明雕像为宋庆龄,而且透露,“宋庆龄雕像部分石材、活动中心内部装修已经施工完成。”

  雕像的一位材料供货商告诉记者,宋庆龄雕像造价在1.2亿元左右。但该数据尚未得到证实。

  尚未完工已被拆除

  6月2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郑州河南宋基会新办公室所在地发现,位于活动广场西边的宋庆龄雕像已被完全拆除,整个建筑被巨大的钢架和安全网遮挡着。

  据悉,宋庆龄雕像在2012年初就已基本停建。去年1月初,部分供货商接到河南宋基会方面的电话,被要求延期供货。去年9月,河南宋基会方面干脆终止了合同,并未解释原因。

  据此前媒体报道,河南宋基会被曝光后不久,便对郑东新区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与河南宋基会有诸多关联的商业地产项目“宋基绿城玉园”两个项目下发彻底停工的通知,一大批工人被遣散。

  民政部发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七条规定,“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然而,从2012年初宋庆龄雕像停建,到完全拆除,河南宋基会都未对项目相关事宜进行披露。

  在河南宋基会官网上,记者未找到关于河南宋基会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及配套项目的任何资料,以及宋庆龄雕像建造、拆除等项目情况介绍,也没有找到基金会年报。

  记者在河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查阅河南宋基会年报时,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局只保留了基金会两年的年报,河南宋基会2012年年报至今没有送过来。”

  在河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档案室,记者只查到河南宋基会2011年年报。年报中同样没有宋庆龄雕像项目的相关介绍,只是在“2011年工作回顾”中提到,“用于公益基础建设10688万元”,但用于什么公益基础建设,年报中并未详述。

  谁为善款损失买单?

  河南宋基会常务副秘书长王霄鹏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由于基金会正在接受由省委统战部、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卫生厅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所有资料均被带走,如要查看只能向调查组申请,我们接到的通知是,目前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

  随后记者又向该调查组提出查阅资料、采访等申请,均遭到拒绝。调查组表示,目前不接受媒体采访,即便将来调查结果出来,也需等待有关部门通知。

  “目前国内并没有关于基金会项目投资、运作的评估机制,项目运作失败如何问责,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基金会章程一般会对问责作出相应规定,同时在运作项目之初应该有严格的评估、公示、招投标等过程,如果出了问题,可以从这些环节来看是谁的责任。”一位资深公益人士表示。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律师严义明认为,“一方面按照信托理论,基金会领导是负有信托责任的,管理者要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和忠实义务’,造成资产流失的,要负相应信托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基金会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尤其是公募基金,要参照公务员或准公务员构成的犯罪。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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