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宣判10起非法出境案 45人获刑2人被判无期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日报 2015-08-28 337

近日,伊犁、克拉玛依、阿克苏、喀什、和田等地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对涉非法出境犯罪10案45人进行审理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资助恐怖组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罪名依法判处2名被告人无期徒刑、43名被告人4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在这10起案件中,非法出境人员均受宗教极端思想毒害,在“蛇头”挑动与操纵下,为参加“圣战”而非法出境。其中两起由内地移交新疆依法处理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18名内地“蛇头”受到法律制裁。

2013 年1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韦海(广西籍)与境外人员“阿乐”等共谋组织中国境内人员偷渡至越南,拉拢被告人陈强贵(广西籍)入伙,在中越边境线 “踩点”“探路”,策划越境方案与途径,并指挥王世有(广西籍)等其他11名被告人具体实施。涉案被告人驾驶车辆拉运偷渡人员从广西某边境线越境至越南, 交给该国“蛇头”,并以5000元至6000元不等从偷渡人员处收取费用,共拉运45车次305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 判处被告人韦海、陈强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王世有等11名被告人12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或罚金 等相应附加刑。

2014年2月至3月,被告人林俊全(广西籍)与新疆籍和越南人“蛇 头”商定将偷渡人员拉运至广西某边境线越境至越南,并制定分赃方案。2014年3月,林俊全拉拢韦守阶(广西籍)等4名被告人,在边境线租住房屋作为偷渡 人员候船出境中转站。2014年4月16日,5名被告人以29.1万元价格从桂林市拉运21名偷渡人员至边境线,在出海途中(中国海域处)被海警截获。克 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俊全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韦守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 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万元;分别判处其他3名被告人9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 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阿卜杜瓦斯提·居麦等5名被告人经常聚集阅读宗教极端内容书籍、观看暴恐视频,多次密谋“迁徙圣战”,并筹资14万元交给阿 布杜热合曼·卡斯木等两人(均另案处理)。随后,5人在阿布杜热合曼·卡斯木安排下乘坐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司机驾驶的货车,越境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与阿富汗 边境,企图参加“东伊运”和塔利班组织,被当地警方抓获移交中方。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阿卜杜瓦斯提·居麦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阿力木江·麦合木提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在 被告人买托胡提·艾拜唆使下,被告人买提卡热·阿吾提、艾比布拉·居玛尼牙孜与其一起密谋出境参加境外恐怖组织进行“圣战”。3名被告人于2015年1月 7日,通过土耳其人依米尔取得3本伪造的土耳其护照,从北京乘机至土耳其,途经乌鲁木齐国际机场时被抓获。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 处被告人买托胡提·艾拜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买提卡热·阿吾提、艾比布拉·居玛尼牙孜有期徒刑10年,剥夺 政治权利4年。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上诉权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对暴恐犯罪“零容忍”,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偷越国境企图参加“圣战”的犯罪分子,同时通过依法公开宣判、向媒体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群众擦亮眼睛,明辨是非,认清宗教极端思想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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