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军网 2015-10-08 202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 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 定。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 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 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 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 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待遇的贯彻落实。

  据总后勤部财务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国家大政方针为依据,紧密结合军队实际,在项目设置、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 实施时间等方面,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保持一致,促进了军地保险政策有效衔接。改革完善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中 央军委和习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心厚爱,有利于保障军人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提升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调动官兵建功军营、戍边卫国的积极性,吸引社会青 年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姜宇明 徐叶青)

  维护退役军人老有所养权益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关于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是继今年7月 份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后又一项重要的军人保险制度。对维护广大官兵老有所养权益,发挥军人保险制度的激励调 节作用,促进部队战斗力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军人来自社会,绝大多数还要回归社会。此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旨在解决广大官兵后顾之忧。在项目设置、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实施时间等方 面,与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保持一致,促进了军地保险政策有效衔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深化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 又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军队后勤政策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心厚爱。

  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建设大局。各级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做好新政策的宣传,第一时间把党中央、中央军委和 习主席给予军人的优待政策传达给每名官兵。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办法,各级业务部门要认真学习相关规定,严 格执行待遇标准,确保这项新政策按要求及时落实到每一个人。全军和武警部队要把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的关怀厚爱化为强军报国的巨大动力,紧紧围绕党在 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进一步激发爱军精武热情,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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