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基金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建立健全科研激励机制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6-09-29 217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联合修订发布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科文司、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建立健全了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和科研激励机制,并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同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近日,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联合修订发布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科文司、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适应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新发展对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点,依法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出成果、出人才。

遵循这一思路,在修订中坚持把握以下几点原则:一是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和规律;二是符合国家财政科研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聚焦社科界关心的主要问题,解决科研人员合理诉求,注重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四是坚持“放管服”结合。

该负责人指出,《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遵循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和科研激励机制。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设备费支出较少,明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在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上,规定间接费用核定要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要求责任单位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强调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二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明确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取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费用的开支比例限制。

三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权限全部下放到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四是完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同时规定,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下一步如何推动《资金管理办法》得到有效落实?该负责人表示,为了推动《资金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得到全面准确落实,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将精心组织、协力配合,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与《资金管理办法》同步发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问答》,就项目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作出详细解答,并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是加强培训,按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尽快启动各层次培训工作,统一培训要求,统一政策口径,确保社科界广大专家学者、责任单位和有关科研财务管理人员全面准确理解、扎实有效落实《资金管理办法》。

三是加强检查指导,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将适时部署,对各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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