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主要领导干部?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6-11-28 216

《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一规定基本延续了《条例(试行)》的表述,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关键。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党内监督全覆盖,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监督对象。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党内监督不能泛泛地抓,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重点针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一,抓“关键少数”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和党的一贯要求。党章总纲强调:“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章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指出,“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突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经过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必然要求。

第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我们党长期执政,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掌握着方方面面的权力,肩负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任,必须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但在实践中,滥用权力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程度不同地存在,有的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有的搞一言堂、瞎指挥,给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有的徇私枉法、巧取豪夺,把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侵害了群众利益,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我们要把高度信任和严格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第三,重点盯住一把手。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既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事业发展的领军人物,又是腐败易发多发的高危人群。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影响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政治生态。许多违纪违法的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强化党内监督,必须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用刚性制度把一把手管住,保证其正确用权、廉洁用权。要强化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尤其强化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加强日常管理,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多设置监督“探头”,注意从巡视监督、执纪审查、审计司法、信访举报和网络舆情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核查处置。

第四,管住领导机关,就能发挥示范作用。中国传统文化历来讲上行下效,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抓住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用好以上率下这个工作方法。要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增强带头意识,在积极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上严要求、作表率,带头健全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带头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带头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以此带动全党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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