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矿业权人不履行环保等义务 可认定合同无效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7-07-27 202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矿业权人约定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修复义务的,或者不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法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提问,当前部分自然保护区内仍然存在一些非法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这次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自然保护区等特别区域内的勘查、开采合同效力问题。一般环保部在处理这类违法行为的时候是怎么做的,就是怎么解决这些问题?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回应,自然资源同时具有生态环境的属性,特别是资源的勘查、勘探、开采的过程之中,对自然生态环境是有比较大的影响。最近中办国办通报了关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等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也非常严肃地指出了这一类问题。对于地方的党政部门、相关的企业也做出了非常严厉的处理。

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也特别关注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问题。《解释》有23个条文,至少有6个条文涉及到生态环境保护。刚才说涉及到合同效力问题。《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矿产资源的受让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未达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合同无效。

矿业权人如果自己约定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修复义务的,或者不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这个合同无效。除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环保法的规定,国家在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敏感区、脆弱区等这些特殊保护区内是有严格保护的,有些是禁止生产开发。如果当事人约定在这些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勘探开采的,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人民法院也是要认定无效的。

“所以这些条款,是人民法院充分注意到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充分吸取了地方审判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别涛强调。

别涛称,国土开采过程中,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破坏的事例和案例是很多的,说到祁连山的问题,以及其他的一些保护区。这些保护区之所以划定是因为它具有生态系统的代表性,保护区域内具有特殊的动物、植物和特殊的生态价值,正是因为有特殊的生态价值,国家才予以保护。如果开发权人为了自己短期的集团的甚至一部分地方的局部的经济利益,只算小的经济账,而不算大的环境账、生态账的话,行政机关要处理,人民法院也会依法履行职能,认定这类合同无效。如果造成损害的,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还要依法追究他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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