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此举将有利于强化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沈春耀对草案作了说明。他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国务院各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履行具有合法性。同时,实施机构改革方案,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的调整,需要修改有关法律规定。
据介绍,这次机构改革涉及的法律数量多,内容多,情况各异。“为平稳有序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避免因法律尚未修改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关工作,特别是要保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及时明确有关问题,是必要的、可行的。”沈春耀说。
草案明确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行政机关依法继续承担相关职责和工作。
考虑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了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地方机构改革同样面临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草案规定: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有的法律还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负有监督指导等职责,如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完成调整、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草案规定由新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等职责。
此外,草案还对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微信扫一扫|长按识别,进入读者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