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为公益诉讼撑腰

作者:佚名 来源:求是网 2020-06-21 1111

  公益诉讼检察直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事关众多民事主体共同的民事权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7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强调:“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

  民法典为解决公益诉讼实体法依据不足的问题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民法典全文1260条,有11处直接表述了“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守护共同家园◆

  民法典在开篇就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就是我们所说的“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保障,实现了绿色发展从理念到制度的飞跃。

  生态环境是公益诉讼的重要领域,就检察公益诉讼而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始终占到一半以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

  检察机关要贯彻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以及“生态环境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加大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力度,探索推动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顺畅有效衔接,让违法者为恢复受损公益“买单”。

  ◆捍卫英烈尊严◆

  民法典总则编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加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权编具体界定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并完善了肖像权合理使用规则和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规则。

  这一系列规定对于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侵害英烈权利、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提供了更全面的实体法依据。

  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对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尊严。

  ◆保护公民隐私◆

  近年来,通过网络等手段侵害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案件频发,受害群体广泛、个体维权困难,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公益侵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要求,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就是公益诉讼可以也应该发挥积极作用的一个新领域,民法典为此提供了实体法支持。

  检察机关要落实民法典关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范围,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职、担当作为。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被纳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和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决心。

  检察机关要落实民法典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做好与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衔接,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探索,惩罚就要痛到不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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