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法权形式
民主制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法权形式
20世纪建立的“苏联模式”公有制的主要缺陷,就是没有明确并保证劳动者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这一点,又集中体现于其民主制的不完善,表现为劳动者民主权的不明确、不落实。
劳动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雇佣劳动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这两个所有权都属于劳动者,这不仅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也是两种民主制的区别。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者只拥有劳动力所有权,而生产资料所有权归非劳动的资本家,并且资本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占矛盾主要方面,居主导地位。劳动社会制度下,则将这两种权利都归劳动者个人,且劳动力所有权占主导地位。资本雇佣劳动制下的民主制,是其所有制的体现,资本所有者也以“民”的名义出现,他的民主权是其资本所有权的法律形式,相对于劳动者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根据的民主权,资本所有者的“民”主权占主导。因此,其虽在反封建领主制和君主专制时体现出“民主”,但在确定制度以后,实为“资主”或“财主”。只有劳动者据人身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争取到民主权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制才有了民主的成份,而民主与资主的矛盾也就成为其政治制度的主要矛盾。
与资本雇佣劳动制的“民主”制相比,劳动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民主制,才是真正的民主,人的民主,也是全面的民主制。“苏联模式”因不能实现充分民主,而不能明确和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由此导致官僚资本利用集权政治而复兴。为了改革、完善公有制,必须强化民主制。这是“苏联模式”的失败所留给我们的最宝贵的教训。
劳动社会主义的民主制是立足于公有制,体现并保证劳动者所有权的政治制度。它的核心权利,就是公民的民主权,其基本权能派生为选举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自由权、结社权、集会示威权等。从形式上看,其与资本雇佣劳动社会中的民主权差别不大,真正的差别是在内容上。后者虽然也规定公民在民主权上的平等,但实际上的差别却非常大,尤其是在其初期,对拥有选举权的财产、性别限制,将大多数雇佣劳动者和全体妇女排斥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而发表言论的报刊大多控制在资本所有者手里,雇佣劳动者很难有发表自己言论的机会,结社和集会也受诸多限制。现在的情况有所改变,但在财产上不占优势的雇佣劳动者,他们的民主权作为其劳动力所有权的体现,并不能充分保证其在立法和执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维护自己的利益。相对而言,资本所有者却可以利用自己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操纵国家机器和媒体,将自己的政治权利发挥到极致,由此维护统治地位。
劳动社会主义民主制中的民主权利,分别体现着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所有权和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虽然在法律的规定中也强调公民政治权利的平等和一致性,但实际上,两种所有权体现的民主权利也是有差异的。
劳动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其初阶段,劳动者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存在不同的所有制,而有所不同。这里主要分为六种情况,一是个体劳动者,二是私有企业主,三是被私有企业主雇佣的劳动者,四是合作企业的参加者,五是国有企业职工,六是国家机构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
个体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与其本人占有并使用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统一着的,并体现于他本人的生产、经营之中,因此很难显现出来,只有在他以商品或服务参与市场交换时,才有其意义。个体劳动者的民主权,根据在于他们的公民权,而其在社会上的作用,则是以自己的劳动和经营,创造并提供(主要是纳税)了一部分公共价值,这部分公共价值不仅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设置,也会由国家机构投资于国有企业。这样,个体劳动者也以间接形式参与了国有企业的投资,其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由此而生。因此,个体劳动者作为公民,有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民主权利,这个权利也包括对行使国有企业占有权机构的控制。
私有企业主是处于初级阶段的劳动社会主义制度下政策容许的一个特有阶级,他们与个体劳动者有相似处,但也有重大区别。其一,他们主要是作为资本(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而存在;其二,他们的主要活动,是控制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提取相应剩余价值的收益权;其三,他们之中也有一些人从事部分经营管理和技术等劳动,但由于是在自家企业劳动,因而不显现其劳动力所有权。私有企业主作为公民的民主权利,根据在于他们自己的部分劳动和其私有企业的剩余价值上交税收形成的公共价值。他们的民主权利范围,与个体劳动者相同。
私有企业主雇佣的劳动者,是他们本人劳动力使用权的出卖者,也是私有企业剩余价值的创造者,他们的民主权利,根据在于其公民权,以及私有企业主从其剩余价值中提供的公共价值,其范围,与个体劳动者也是一样的。
参加合作企业的劳动者,是以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联合起来的,合作企业类似“合伙”,但是一个长期性的、人数也较多的公有制企业。他们在合作企业内部,以个人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形成民主权利,控制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享有收益权,并对生产、经营有建议权和监督权。合作企业也和个体劳动者或私有企业一样,要向国家纳税,由此提供公共价值。因此,合作企业的劳动者享有公民的民主权利,其作用范围也与个体劳动者相同。
以上四种劳动者或公民,其劳动力所有权都与国有企业无关,他们的民主权利,根据在于公民权和对社会公共价值的贡献,也因此而与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发生关系,即国家投资于国有企业的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资金,有一部分是他们提供的。虽然经过了国家机构这个中介环节,但要承认并确保他们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而这正是他们的民主权利在国有企业中的主要作用。
国有企业的职工(包括受聘行使经营权者),与上述四种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他们的劳动力所有权,要经过一个机构将其派生的占有权集合起来,再由这个机构将劳动力占有权所支配的使用权组织、运用于国有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过程。国有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与上述四种人的权利相同的由公民权派生的民主权利,在经济上就是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之所以如此,在于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创造并提供了公共价值,其中一部分用于纳税,另一部分又直接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以自己的劳动创造了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当然就应有对它的个人所有权。二是由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这是非国有企业职工所没有的,主要体现于对集合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公共占有权的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并控制、监督该委员会对劳动力占有权的行使,以及如何保证职工利益等。这是国有企业职工所特有的民主权利,它作用的范围也只是国有企业劳动力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环节。
由于国有企业的两个所有权也是分离的,而国有企业职工的这两个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也有差异,因此会出现矛盾。这一点,在探讨国有企业的改革时,必须慎重对待。
国家公务员(包括国家机构中的负责人)和公共事业单位的职工,他们以劳动直接服务于社会,其中,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职工,也创造公共价值,因此,他们也拥有公民权和民主权。他们的民主权利作用范围,在经济上主要是保证其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及相关的权利。对于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国家机构的负责人而言,有一些人从事的工作,是在行使国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监督权、管理权的机构中供职,该机构的权利是公共权利,并非他们个人的权利。但他们工作的内容,又是行使这些权利。这样,就出现了以权谋私的可能性,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巨大损失的危险。因此,如何以法制明确界定公职人员的个人公民权及民主权和对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进而严格规范其供职机构的公共权利及其工作职责,是解决国有企业矛盾的关键之一。
总起来说,劳动社会主义民主制作为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法权形式,比起资本主义民主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它自身也是有诸多矛盾的,其中的权利关系也很复杂。不能因为是劳动社会主义,就天然是民主,就不存在问题。如何遵循劳动社会主义原则,建立起与公有制相统一的民主制,是人类总体面临的最有集合性的问题。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并保有一定数量国有企业的中国,在这方面遇到的问题可能最多,也正因此,给中国的劳动社会主义者提供了一个率先探讨并解决这世界性新课题的条件。认真探讨这个问题,不仅是解决中国国有企业矛盾的理论前提,也是世界劳动社会主义运动发展的必要环节。
说明:该文系作者《劳动社会主义》一书的第八部分第2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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