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的司法理念、繁琐的执法程序,正在毁坏优秀的传统道德
今天看到以前的一个案例,长沙一个老人在晨练时不慎摔倒,路过49人竟然无一人敢上前扶,也没有一个人主动报警,最后直至老人离开人世。有的人问路人:为什么不敢扶?答曰:不是我撞得为什么要扶?如果法官这么问你,你应该如何回答?这个人又问:不敢扶可以理解,但是报个警,这是做举手之劳总可以吧!路人答:我不敢报警,报了警之后警察肯定会找我,找到我之后我必须无条件配合,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来自证清白。如果不能自证清白,同样我也可能会被老人家属讹上。除此之外,在做笔录,自证清白的过程中,会花费我大量的时间,而这些时间对于我来说是宝贵的。
相对于以上的案件,网上还曾经曝光一个司机见老人骑车摔倒后报警,不但没有得到家属的感谢,还被家属讹上,除此之外本人还被扣车刑拘。我们看一看,这样的情况表明,在畸形的司法理念和繁琐的执法程序之下,优秀的传统道德观念正在被悄悄的摧毁。我们试想一下,当年王法官的那一句:不是你撞得为什么要扶?这威力是多么的大,影响是多么的深远?时至今日,这种理念已经悄悄的成为大量群众的生存名言,而这样的事情多了,我们的社会今后将会越来越冷,人情将会越来越淡。正是因为道德框架崩溃了,所以才会出现本文开头的那个故事,才会出现49人无一人敢扶,也无一人敢报警的怪象。
我在本文标题中也已经非常清楚的指明了发生这样怪象的原因,那么针对这种不良现象,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做才能逐步扭转社会风气,弘扬优秀传统道德呢?我记得以前有一句话叫做乱世用重典,其实运用在这个方面也是比较合适的。大家知道,一直以来我的文章虽然比较尖锐,但是我的出发点是希望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希望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希望祖国越来越繁荣富强。因此针对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乱象,我也会适时的提出我的个人建议,至于建议的可行性,由大家来讨论,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针对本文提出的这个问题,我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为此我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对于扶老人问题,我们应当采取“宁缺勿滥”的导向。
也就是说,一旦有老人摔倒之后,所有的群众都有义务去扶,而不用担心会给自己带来一些额外的负担。对于这样的事情,必须进行大力的表彰,只要没有直接的证据是扶人者的责任,一律不予追究,哪怕事实上就是扶人者撞倒的。不仅如此,对于扶人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补偿。整个社会要形成一种人人乐于做好事,乐于做善事,做善事能够被认可的氛围。如果有哪个企业或者单位因扶人者在救助过程中而导致的迟到,或者其他损失,不仅不能追究,还要积极宣传。当然政府针对这样的单位也要根据见义勇为的数量,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或者是减免税收政策。只有全社会上下一致,才能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道德氛围。
也许有的人会说,难道对于一些先撞倒别人,最后再救助的人不处罚么?在这里我们要确定的说,如果本人认为不是自己撞的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律按见义勇为进行处理。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宁缺勿滥”,只要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都应该予以鼓励和表彰。毕竟即使弄错了,放过这个肇事者,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也不大,还可以促进社会正能量;但是如果错误的冤枉了好人,那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当然如果本人自己承认的,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如果自己不承认,但是事后被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仅要严肃处理,还要以欺诈行为处罚,同时给他的征信系统记上一笔,数额较大的必须入刑。如果被救助者指证救人者撞了,也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不足的一律不予处理,只要没有巨大的利益诱惑,我相信今后这样的碰瓷和讹诈现象就会越来越少,社会风气就会极大的好转。
二是对于没时间自行救助通过报警方式的,必须简化程序。
在日常生活中,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能力或者都有时间去救助他人,对于这部分人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寻求警方介入处理。警方处理时,不能打扰到报警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还必须要及时提出表扬。需要收集证据,需要制作笔录,可以电话通知报警人。报警人可以在一段时间之内,工作之余前去处理,对于人在外地的,也可以通过网络的方式处理。但是所有程序必须取得报警人的同意,如果报警人因事或者个人意愿不同意处理的,警方不得强制传唤,可以主动上门开展工作。在限制警方权力的同时,也为报警人减少做好事的后顾之忧。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救助者的伤害是由报警人引起的,那就另当别论,按照正常的程序来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传唤,处置。
其实对于大多中国人而言,大家都是比较善良的,只是因为当前社会风气的原因,才不愿意主动救助老人或者伤者。加之警方处理程序比较教条,也比较繁琐,给很多报警人带来大量不必要的猜疑和麻烦,所以很多人就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很自然的就不愿意参与到这样的事情中来。在我看来,一般来说报警人在有时间或者有条件的情况下,都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配合警方做好后续工作。很多情况下,因为举证困难的原因,所以很多报警人不能自证清白,所以才不愿意多管闲事。我们同样可以采取上面那种方法,让做好事的人安心,让救助者放心,才能进一步弘扬优秀传统道德。
三是对于其他一些救助案例中,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变。
比如去年杭州小伙跳水救人,因被救者对比生活失去了希望,面对救人小伙不但不感激,反而狠狠咬了别人一口。救人小伙在疼痛难忍,加之好心救人反被咬,在心中气愤的情况之下就推了那个跳河女孩一把。最后在大家合力之下,跳河女孩被成功救上岸。但救人小伙因在救人过程中没有完成施救,反而推了一把,最后竟然被以过失杀人罪提起公诉。两次下河救起一位跳河轻生女子,事后不仅没有得到女子感谢,也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表彰,反而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我们试想一下,这样的法律规定合理么?很明显是有问题的,救人小伙本意就是想救人,只是在被咬之后的本能反应,何来故意杀人一说呢?而我们的检察院,法院这样定罪判罚,很明显就是在破坏传统道德观念。
也许有的人会说,那是你对法律不理解。我承认我对法律理解的不深不透,但是一个普通人都觉得这样不合理,那这样的法律有何意义呢?具体的案件还是要具体对待才行,我们如果一味的教条式、机械式执行所谓的法律规定,这样的法官与机器人何异?而这样的判决方式很明显与传统道德观念相违背,不仅没有起到法律警示他人,教育社会的目的,反而引发群众反感,导致伦理道德观念沦丧。再比如说小偷在偷东西过程中,因主人追赶而受到的伤害,其实这只是小偷应得的下场。但是让很多群众不明白的是,小偷的家属居然因此而提出天价索赔,更离奇的是法官居然还支持这样的行为。这样的案例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实在是奇葩的不能再奇葩了,这种法律到底是在打击犯罪,还是在鼓励犯罪,我相信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心知肚明。
我们一些法律人张口闭口要维护法律的正义,殊不知没有道德的法律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正义。如果为了维护所谓的法律规定而罔顾了道德理念,这本身就是在亵渎法律,也是在亵渎正义。一直以来,我都非常担心我们的法律会逐步西化,从现在很多所谓的法律人嘴里,张口闭口西方法学理论,动辄孟德斯鸠、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却忘记了他们是中国人,忘记了中国的传统法治理念和道德观念、忘记墨家的法治思想注重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而这个普遍适用性是指能够让全中国的老百姓都能够理解并支持的适用性,是指针对中国国情的适用性。可以说,一旦法律产生“西化”的倾向,就会与传统的中国道德产生激烈冲突,出现一些不可理解的乱象也在预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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