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架桥侧翻事件中的常识问题与法律问题
无锡高架桥侧翻事件中的常识问题与法律问题
唐 怡
据人民日报消息,10日18时10分许,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初步分析,上跨桥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
发生如此痛心的事故,肯定是每一个具有社会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的公民都无法接受的,但是在声讨追责之前,我想和大家一起来冷静分析下:究竟是该谁来承担责任?
很多朋友第一反应就是:自重几千吨的桥,居然拿给一辆货车给弄垮了?这怎么可能?更有朋友愤怒的比喻“我一个180斤的大胖子被一个20来斤的小孩压断腿,这可能么?”所以桥梁肯定是豆腐渣工程,应当追究建筑单位的责任。
正好,我虽然搞的是法律工作,但却是建筑设计单位子弟,从小在设计院家属大院里长大,每天看老爸和他的同事们工作讨论,耳濡目染还是多多少少知道点建筑方面的皮毛知识。
让我们一起把目光转回2012年,当年的8月24日,哈尔滨的三环路群力高架桥匝道桥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故:
2012年8月24日5时许,由南向北驶入三环路群力高架桥洪湖路上行分离式匝道的4台货车,在上行匝道同时集中靠右侧行驶,造成三环路群力高架桥洪湖路上行匝道向右(东)倾覆。
经调查和实际称重,4台货车核载总量为102.135吨,实载总量为395.4吨,总超载为293.265吨,车货总重485.185吨。
2012年8月24日的哈尔滨 图 1
2019年10月10日的无锡 图 2
我们稍加留意即可发现,两处事故现场高度一致,主要表现为:桥面整体丝毫没有破碎损坏,而是整体往一侧滑塌落。同时可以看到,两处发生事故的桥梁都是单桥墩式结构,俗称“工”字型结构。
工字型结构桥梁在我国的城市高架桥中是最常采用的,因为在城市高架桥建设中,必须考虑桥上桥下同时交通运行的问题,该结构的桥梁由于只有一根支柱,所以对于下层路面的占用影响最小,故而最有利于发挥桥下路面的交通职能,典型的如我所在成都市的二环高架(下图3)还有金丰高架路(下图4)等等。
成都市二环高架 图 3
金丰高架路 图4
但是这种结构有个最大的软肋,那就是由于桥面整体摆放于一个桥墩之上,相对那种双桥墩或者更多桥墩的结构来说,对于平衡性的要求就相对更高,你可以想象一下,一个人挑根扁担去打水和两个人抬一根扁担去打水,哪个对平衡性要求更高?
所以,当桥面发生单边重量严重失衡时,工字型结构的桥梁就容易发生侧滑坍塌(如下图5所示),所以在我国大多数城市,对于这种市内高架桥,基本都是禁止重车上行的,典型的如前图4所示成都金丰高架桥,旁边即是剑龙钢材市场以及大型物流基地,所有的货车均禁止上行,只能走在桥下。
图 5
显然这样看起来,并非桥梁的质量问题,而是由于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就好比你买了个法拉利,却又天天开着它下工地,要不了一个月车坏了,你说是车的问题还是你使用的问题?
昨晚上在微信群里跟大家说到桥梁结构问题,还是有爱质疑的朋友马上反问:照你这么说,如果桥上停满了小轿车,重量超过了200吨,那桥不也会垮塌么,那说明还是桥的质量问题啊。
爱质疑是好事,但是不能想当然,我们继续以上面图3的成都二环高架为例,从图中可以看到,整个高架桥是由多个很短的桥面(单体长约30-40米)组成的。
也就是说,就算把我们的日常家用车一部一部首尾相接停满一整块桥面,以我自己的车为例,车长不到5米,车重约1.5吨,大概算了下,塞满差不多是30辆左右,那么桥面上车辆总的重量也不过50-60吨,完全符合桥梁的设计要求,而且在车辆停满的情况下,重量也是平均分布于整块桥面之上,不可能造成单边超重。
一个简单的例子你就明白了:沼泽地里,你丢一块大木板,然后整个人趴在上面,那基本不会沉,但是你要是单腿站立于木板一侧,那就是大概率要陷下去了……
有人还是不信,说就算桥面上重量失衡,但是一个车就把一个桥压垮了?这也太不可思议了吧!这就要说到另外一个物理知识点了,你相信人能踩垮桥不?
如果不信,那你去联系个部队,要求士兵们列队踏着正步过桥,看看士兵们什么反应,我估计多半会打死你。讲到这里,凡是有初中物理知识的朋友都知道我在讲什么了,是的,就是“共振”。
1849年,法国昂热市一座102米长的大桥上有一队士兵经过。当他们在指挥官的口令下迈着整齐的步伐过桥时,桥梁突然断裂,造成226名官兵和行人丧生。
任何物体产生振动后,由于其本身的构成、大小、形状等物理特性,原先以多种频率开始的振动,渐渐会固定在某一频率上振动,这个频率叫做该物体的"固有频率",因为它与该物体的物理特性有关。
当人们从外界再给这个物体加上一个振动(称为驱动)时,如果驱动力的频率与该物体的固有频率正好相同,物体振动的振幅达到最大,这种现象叫做"共振"。物体产生共振时,由于它能从外界的驱动源处取得最多的能量,往往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
“断桥”故事背后的真正原因是共振造成的。因为大队士兵迈正步走的频率正好与大桥的固有频率一致,使桥的振动加强,当它的振幅达到最大以至超过桥梁的抗压力时,桥就断了。所以部队过桥时都是要求便步走,就是要用不同的步伐来进行互相冲抵,防止产生共振。
不幸的是,10月10日驶上大桥的货车严重超载(据报道称全车近200吨),加之从视频上看,当时桥面上除了涉事货车外几乎没有其他车辆(今早的报道说当时桥面上除了涉事货车外,另外有两个小车),也就是说当时仅有涉事货车的行车共振,而没有足够的其他车辆的同振来予以冲抵,这就正好满足了单边超重加行车共振的条件,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所以,我认为:这次的事故更大的可能应该是在道路交通管理而非建筑工程质量上。
那么,本次事故所涉及的罪名有哪些呢?
第一、应该是玩忽职守罪
刑法397条所规定的本罪构成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那么在本次事故中,相关管理部门是否尽到了对超载货车的管理,引导义务,是否依职责或者道路交通管理相关规定,对重型车辆行驶的道路进行限制等,应当是调查的方向之一。
第二、应该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在道路上行驶的大型货车,绝大部分都经过了私人的非法改装,如加长车架,加宽车厢,加高栏板,更换承重钢片,加装刹车喷淋系统等,以求能够多拉快跑,否则货车司机毫无利润可言,在非法改装后,车辆超载达300%至500%是极其常见的,那么明知是非法改装的车辆,且又严重超载,再上路行驶,其对于交通参与者的潜在危险性是否也应当予以刑事评价呢?
第三、还可以考虑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本罪名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而重型货车的货运行为,也可认定为生产作业行为,且从视频上看,桥面发生侧滑垮塌时,至少有三部车辆被压在下面,其中一部正在转弯的白色轿车被压个正着,极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那么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以上的,就应当立案查处。
事后的追责其实与事故的发生同样让人痛心,因为无论如何,已经失去的健康或者生命无法挽回,又要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客观上造成了更多人的痛苦,既然如此,为何不未雨绸缪,做好准备,让事故既不发生,自然也就不会有追责了。
愿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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