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案公布!向境外间谍提供大量机密,死刑!

作者:佚名 来源:安全研究 2024-11-08 510

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有针对性地策反发展我重要涉密单位人员,实施窃密活动,非法搜集窃取我国家秘密。我国境内被策反人员在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威逼胁迫下沦为“提线木偶”,一步步走向深渊。

重案公布!向境外间谍提供大量机密,死刑!

突破保密底线!

张某曾是我国某机关的核心涉密人员,工作中能够接触和掌握大量国家秘密。虽多次接受保密教育,却对单位里“繁琐”的保密规定不以为然。在交换文件数据的过程中,张某经常将单位的涉密U盘与个人U盘混用,并在个人的U盘中私自留存了大量涉密文件资料。

对于违规存储涉密文件资料的情况,张某不仅未及时向单位说明情况,甚至从原单位离职后,仍私自对相关涉密文件资料进行留存,殊不知,对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漠视为张某埋下了泄密的种子。

当张某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处得知自己非法持有的国家秘密“价值连城”时,其内心对金钱的渴望成为浇灌这粒种子的祸水。从越过红线到突破底线,从违反纪律到违法犯罪,张某在境外间谍的金钱攻势和情感拉拢中,逐渐深陷犯罪的泥潭,无法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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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入间谍陷阱!

境外间谍在得知张某手中的U盘存有大量涉密文件资料后,开始主动与张某接触,并邀请张某前往境外当面进行交易。

张某虽然已经离职,但由于曾在涉密工作岗位任职,还没有过脱密期,因此张某一开始对于出境的邀请还抱有顾虑。但面对对方抛出的“安排旅游”“体验异国风情”等诱惑,张某最终卸下了所有防备,在未向原单位审批报备的情况下,私自出境,与境外间谍见面。

令张某没想到的是,在与境外间谍见面后,对方态度发生了大变,不仅直接扣下了张某携带的U盘和所有个人物品,还限制了张某的人身自由,并以“终身监禁”“引渡”等对张某进行威胁恐吓,此时的张某早已掉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精心为其设计的陷阱,成为待宰的羔羊。

在境外间谍的威逼胁迫下,张某最终按对方要求履行了“合作”手续。在接受了对方的培训后,张某彻底沦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控制利用的窃密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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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犯罪深渊!

按照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指使安排,回国后的张某主动与以往的同事进行接触,试图进一步从原单位同事身上套取涉密资料。

朱某是张某在原单位任职时要好的同事,张某离职后,两人仍经常聚会。回国后的张某频频与朱某接触,还经常给朱某送一些精美的礼品,以此“巩固”两人的关系。

在张某的拉拢下,朱某没有过多防备,面对张某有意无意的刺探,朱某更是将自己掌握的国家秘密和盘托出,甚至将参加涉密会议后私自留存的材料提供给张某,最终被张某一步步拉进深渊。

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发现,张某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了大量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严重危害我国家安全。最终,张某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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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间谍套路!

间谍,在大多数眼中,只会出现在荧幕上,看似神秘而又遥远,实际上就隐藏在我们身边。一次偶然的相遇,一次简短的寒暄,一次网上的留言,看起来平平无奇的经历,都有可能是境外间谍精心设计的圈套。

境外间谍活动手法多样,通常会以记者、商人、学者等身份为伪装,通过搭讪、交流、咨询等名义,有针对性的物色“有价值对象”,伺机对重点敏感单位、涉密岗位人员进行攀拉,并通过金钱利诱、美色诱惑、感情拉拢等方式逐步实施渗透策反,进而开展窃密活动。

在境外遇到间谍组织拉拢策,或受胁迫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应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重案公布!向境外间谍提供大量机密,死刑!

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重点领域涉密人员,应主动学习国家安全知识,有效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如遇突如其来的无端搭讪,尤其是涉及敏感话题时,应第一时间提高警惕,坚决拒绝任何人员提出的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要求。一旦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和线索,应第一时间向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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