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松祚:互联网金融不是法外之地

作者:向松祚 来源:作者博客 2014-03-22 539

  笔者发表粗浅文章《互联网金融应不应该监管》,网上骂声一片。许多朋友对监管互联网金融破口大骂的重要理由,乃是认为互联网为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创新之一,应该多多鼓励才对,不应该横加监管和干涉。互联网金融亦复如是,最好不要管。更极端的说辞是任何监管都是扼杀创新,都是破坏市场竞争,都是损害消费者。听起来振振有辞,无可辩驳。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理由:那就是国外对互联网金融就不监管或者监管很少,中国却横加干涉,岂有此理。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对于第一个理由,我必须再次强调:互联网和金融不是一回事儿,是两回事儿。互联网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技术创新之一,已经和正在改造人类经济生态体系,改造着几乎每一个商业模式,没有人会愚蠢到去否认这一点。金融虽是最古老的人间买卖之一,却自有其特殊性。

  金融之特殊性有二。一是金融具有系统性风险特征,牵一发而动全身,某个金融机构出问题或某项业务出问题,往往会产生巨大传染效应,引发系统性风险。二是金融行业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行业,很容易导致所谓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故当今世界各国皆对金融以高度严格监管。所以我说:无论你是以传统方式搞金融,还是以互联网和任何其他新科技搞金融,都需要接受金融业共同的监管规则。互联网企业只要想搞金融就必须接受与其他金融企业相同的监管规则。

  一个经济体系的信用风险,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国家信用风险,金融体系信用风险和非金融企业信用风险。国家破产倒闭最可怕;金融体系崩溃次之;非金融企业破产倒闭又次之。此所以世界各国都高度警惕系统性金融风险,都害怕出现系统性金融危机,此所以《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由此可以很清楚,凡是从事金融业务,无论是中央银行的货币创造与发行,商业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贷款、金融产品的创新和买卖、尤其是支配整个金融体系的支付结算系统,必须有严格的规范和约束,必须具备高度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包括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支付清算流程安全保障机制、资金往来安全保障机制等等),任何机构都不能例外。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搞金融,都必须满足上述安全保障要求,都必须接受严格的金融监管。

  关于金融监管和技术进步的关系,还有一个非常有趣的基本规律,那就是技术越发达越复杂,监管就必须越严格越复杂越完备。其实这也是技术进步和人类行为的一般规律。技术进步的本质是减低交易费用和降低生产成本,然而,技术进步往往也会大幅度增加行为协调的成本和风险,协调不好就会出大乱子,出大防风险。经济体系或金融体系越复杂,就越容易出现系统性风险。此规律可称之为经济金融体系的风险递增原理。

  且以人们的交通出行说明之。人类的交通出行技术手段进步很快,从步行、抬轿、马车到自行车,从火车、汽车再到轮船、飞机,以后还可能有宇宙飞船太空旅行。每前进一步,出行效率和速度皆大幅提高。然而与此同时,每一次技术进步,都需要制定新的、更加严格的出行规则。自行车规则当然比步行要多,汽车交通规则之复杂和严格,众人皆知之。民用飞机技术保障之复杂超出一般人想象,而起飞降落和航空管理之严密规范,非受过严格训练之专业人员无法处理。

  金融也是如此。技术进步大幅度提升金融交易的效率,极大地刺激了金融创新,丰富了金融产品和工具。与此同时,技术越是进步,金融监管规则就必须越严格越复杂。电脑时代的金融监管必然远远超过手写时代的金融监管;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监管亦必然大大超越之前所有时代的金融监管。事有必至,理有固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君不见2008年金融海啸之后,以美国为首的所有发达国家皆全面提升金融监管水平,颁布一系列金融改革法案,实际是吸取金融创新过度之教训。

  认为国外互联网金融是法外之地,没有监管,则是大错特错。首先许多发达国家其实没有“互联网金融”这个说法。金融是金融,互联网是互联网。互联网是手段,金融是内容。无论你是以互联网来搞金融,还是以传统手段搞金融,都要接受统一监管,没有例外。金融企业其实是最早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的行业。

  互联网金融对于许多国家而言,不仅不是法外之地,而且都有严格规范和妥善监管。兹举几例以明之。

  其一、欧盟将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纳入存款机构管理。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业务需要申请相关牌照。

  其二、法国对众筹行业作出专门规范和指引,成为首个制定众筹行业监管法规的国家。法国监管机构及时地制定法律法规,合理地引导新兴行业发展,而不是等着让行业无序发展触及红线和爆发危机之后,再用法规法律来严惩和治理。

  其三、2013年11月,欧洲央行(ECB)要求银行、移动运营商、设备制造商以及移动OS提供者在涉及移动支付业务时应该向监管者报备。移动支付业务包含NFC、二维码等。ECB称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兴支付技术,要想获得健康的发展需要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一次安全事故就可能会损害“移动支付”的形象和未来前景。

  ECB对移动金融或互联网金融给出五个指导原则:一是参与机构要有鉴别、评估和减轻安全事故的能力;二是相关企业要保证具有很强的客户识别和安全的数据处理能力;三是实施强大的数据保护机制,加强对敏感数据的传输、处理和保存;四是要严密监控不正常交易,迅速有效实施反欺诈;五是加强用户对移动支付安全性的认识。

  一言以蔽之,互联网金融非法外之地。若相信互联网金融是法外之地,放任自流,必将铸成大错。以妥善和适度监管为前提,鼓励公平竞争,创新发展,才是激励企业发展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正确方向。企业家和消费者都可以为此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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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松祚
向松祚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理事和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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