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震:中信混合制改革应直面质疑
日前中信集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一石激起千层浪。“贱卖国有资产”、“世纪大拍卖”以及对于引进股东的资格和程序等等均成为讨论的热点和焦点。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往前走,从目前情况来看,不少人担忧改革会让某些利益集团或个人“浑水摸鱼”。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顶层设计迫在眉睫,这包括目标明确、程序公正等,且一切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混改如何公正透明
从目标来看,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为改革而改革。改制和增资扩股后,中信集团从100%控股变为持股20.945%,其余股份将由5家民营战略投资者持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中信集团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而中信国安集团是中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信集团是财政部全资子公司。借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名实则走私有化之路,中信集团的改革难免让人有这样的猜测。如果将混合所有制的目标定为私有化,显然违背了改革的初衷。
混合所有制改革目标应符合“四个有利于”:有利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有利于形成现代化的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以及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主义劳资关系。
从程序看,“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为什么中信集团的改革受到这么多质疑呢?就是因为中间大量的信息被屏蔽,诸如价格如何确定、股东如何遴选等重要环节都无从而知。价格是市场中最重要和最敏感的因素。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解决的就是价格由谁制定的问题。混合所有制改革也不可避免地涉及这个最关键的问题。国有资产流失的实质,就是价格制定不合理,低于国有资产的公允价值。建立公正有效的价格确定机制,形成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保证公开及时的信息披露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此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和结果还必须合法。从合法性来讲,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是国有资产,是公共财产,因为首先要遵守《宪法》第十二条,即“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同时还要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各项法条。在中信集团的改革中,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财政部,是否有权决定其出售资产、变更股权特别是控制权等值得商榷。《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国有资产“为民所有、为民所用、为民所管”的特性在这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更明确,涉及到国有资产变卖、控制权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同时加强监督。根据我国国情,应该形成人大监督、行政和纪检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立体监督网络。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以确保有效监督,保证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法律框架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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