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

作者:周新城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14-08-25 414

     网编开场白:各位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马克思主义大讲堂”。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概念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各方意见不同的解读甚至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究竟为什么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是否就可以不问公有私有?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实践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又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这些都是当前大家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则关系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未来走向。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著名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周新城老师,请他谈一谈混合所有制相关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的几个关键问题。

    网编:周老师,您好!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应该说,这并不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法首次出现在中央的重要文件中,但这次它所引发的讨论却非常热烈,不同观点之间的交锋也十分明显。那么,当前存在的意见分歧主要体现在哪里?争论的实质是什么?

    周新城:当前对于混合经济问题的热烈讨论,意见分歧很大。概括起来,基本上是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种观点是,应该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控股的混合经济,把发展混合经济当作是扩大国有资本支配范围、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另一种观点是,应该大力鼓励和发展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控股的混合经济,把发展混合经济当作是资本主义经济控制、支配、利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后者希望通过混合经济这种形式,逐步消蚀国有经济,实质上也就是把混合经济当作推行私有化的一种手段。同样是讲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出发点、落脚点却完全不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改革领域一直存在着马克思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斗争,斗争的焦点是哪种经济成分应该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也就是说,改革应该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还是应该削弱公有制经济、实行私有化,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斗争的实质是中国应该走什么道路,是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当前围绕混合所有制的争论,不过是这场斗争在新形势下的继续而已。

    网编:现在很多报刊都在宣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但说法不一,有的说混合经济有利于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走出去”,是国企深化改革的有效途径;有的说混合所有制是一个过渡的提法,这是在没有办法明确提私有化的情况下走一步再说。那么,中央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初衷到底是什么?怎样理解混合经济的方向性?

    周新城:习近平总书记在三中全会上对《决定》做的《说明》强调指出,当前,“如何更好地体现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全会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的论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可见,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经济,是为了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明确这一点,就为今后发展混合经济指明了方向:我们发展混合经济是为了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网编:看来,必须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正确方向。不然的话,表面上都同样是谈发展混合经济,但如果认识的出发点不一致,就有可能朝着不同的方向,走向不同的前途。

    周新城:发展混合经济可以有两个方向、两种前途: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发展公有制控股的混合经济,可以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以新自由主义为指导,混合经济也可以成为资本主义经济控制、利用社会主义经济的形式,成为私有化的工具。这里决定性的问题在于改革的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落实下来就是谁控制谁,是公有制经济控制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还是私有经济控制和利用公有经济。这个问题非同小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必须旗帜鲜明,划清界线。

    网编:正像您所说的,要想最终实现《决定》中强调的那样,使混合所有制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等有效作用,就必须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这一点在实际工作中如何体现呢?落实的关键在哪里?

    周新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关键是控股权。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对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的继承和发展。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的时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形成,那时中央就提出要探索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形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要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当前在我国,股份制企业,在绝大多数的场合都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私营资本以及其他个人资本(必要时还有外国资本)交叉持股的混合经济。十五大明确指出,股份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取决于哪种经济成分控股,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具有明显的公有性”。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企业就是公有制(股份制企业并不是像一位著名经济学家说的那样是“新公有制企业”),即使是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也只能讲是“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而不能说就是公有制企业,因为企业里有私有资本的一块。但国家和集体控股的混合经济,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国有经济实行股份制,就国有企业本身的管理来说,“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就不同所有制的关系来说,“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可见,十五大提倡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即“改制”)、发展不同经济成分交叉持股的股份制企业,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提高国有经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能力。十八大提出积极发展混合经济,同十五大的精神是一致的。

    网编:在推进国企改革进程中,曾经出现过“一股就灵”的认识误区,出现过将股份制改革作为私有化手段的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3月9日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些历史的教训?这对今天发展混合经济有什么警示作用?

    周新城:十五大以来,有人用新自由主义来解读十五大精神,把股份制当作私有化的一种手段,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按股份制的形式大量出售国有资产,半卖半送、明卖实送,把国有企业的改制当作肆意侵吞国有资产的饕餮大餐,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许多私营企业主的“第一桶金”就是这样搞到手的。这是见不得人的,也是违反我国法律的。代表他们利益的经济学家一再要求立法“赦免原罪”,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由于疯狂盗窃国有资产,私营经济得到迅速膨胀,国有经济比重急剧下降,导致公有制主体地位岌岌可危。这种景象,我们记忆犹新。历史的教训必须吸取,绝不允许重演。

    今天,又有人想借发展混合经济故伎重演,力图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导到资本主义经济控制国有经济、瓜分国有资产的道路上去。这种危险确实存在,因为这是由资本的本性决定的,更何况相对于90年代来说,现在私营经济的财力已经翻了好几番,更有可能实现控制国有经济的目的了。如果头脑不清醒,政策上不加注意的话,这种危险是会变成现实的。

    因此,在设计改革的具体措施时,必须牢牢记住,所有改革措施以及建立的新的体制、运行机制,都必须为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服务,都必须有利于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要克服经济工作中存在的“两张皮”现象,防止口头上强调必须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而实际工作中在设计改革的具体措施、实施具体政策时,却只注意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而忽视发展公有制经济。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情有独钟,又发文件又有措施,唯恐下面不重视,对发展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发展国有经济漠不关心。不能让这种思维和做法成为经济工作的惯性,即一说改革,马上想到的是如何发展私营经济,而不考虑如何发展国有经济。长此以往,公有制经济得不到支持,势必难以发展。在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国有经济如果停滞不前、甚至萎缩,国民经济的主体就会在事实上转移到非公有制经济身上,这是可以预计到的。

    网编:历史的教训我们应当认真汲取。那么,我国发展混合经济是不是也有成功的历史经验呢?现在有人对发展混合经济能不能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总是有点怀疑。好的历史经验不仅有助于打消这类的疑虑,也能为今天发展混合经济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所以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

    周新城:混合经济曾经是建国之初国营经济改造私营工商业的一种重要形式。

    全国解放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党中央及时地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即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实现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怎么进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呢?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提出的办法是,没收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苏联就是按照这种办法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我国的国情同苏联相比较有很大的不同。民族资产阶级在民主革命时期曾经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一定程度上参加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产主义的斗争;全国解放以后,民族工商业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面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毛泽东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用国家资本主义的办法(包括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等)来逐步改造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公私合营,就是通过国营经济向私营工商业注入资金,把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工商业改造成混合经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纳入国家需要的轨道,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生产和经营,同时改变企业内部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最后用定息的形式赎买资本家的生产资料,使之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转变成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这项工作,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做得很好”,它开创了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新形式,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这一历史事实表明,国营经济控制的混合经济是可以成为引导资本主义经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途径的。当然,我们现在的情况同“三大改造”的时候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我们应该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把它运用到新的条件下来。

    网编:历史上的成功经验的确能为当前的实践提供很多启迪。大家还非常关心,新时期的国有企业应当如何通过混合经济的方式,既发展壮大自身,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现实中有没有一些具有说服力的典型案例?

    周新城:中央提出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并不是主观地拍脑袋设想出来的,而是总结了新的实践经验得出来的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大以来,我国国有企业通过改革,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和资本组织形式,不断壮大和发展自己,摆脱了由于经营环境的变化带来的困难,经营状况日益好转,成绩十分显著;同时,国有企业在自身改革的过程中,还注意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整体上考虑行业的发展和调整,引导本行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方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医药集团就是一个典型。

    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医药集团这两家集团公司都是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中央国有企业,发展业绩和势头都很好。中国建材集团从2001年到2013年,营业收入由20多亿元增长到2500亿元,进入世界五百强;中国医药集团营业收入从2008年的400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1250元,也将进入世界五百强。在壮大自己的同时,这两家集团公司还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它们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规则,采用市场手段联合私营企业共同发展,以包容性增长方式推动整个产业健康化发展。他们形成了一个由央企控股、吸收私营企业参加的多元化混合经济体系,用“规范化的公司制+独有的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办法,在国有企业主导下,把不同所有制企业融合在一起。中国建材集团近年来联合重组了几百家私营企业,一般在新组建的企业里为私营企业保留了30%的股份,而多数原来的私营企业创业者继续担任新企业的管理者,成为规范治理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国有企业不是简单地“吃掉”私营企业,而是把私营企业纳入由国有企业带领下新组建的公司里。这样,一方面,国有企业以少量的国有资本带动了大量的社会资本,例如,建材集团通过三层混合结构(第一层,在上市公司中,中国建材这家H股公司吸纳了大量社会游资;第二层,在下属的四大水泥企业的业务平台上吸收私营企业参股;第三层,在水泥企业里给原来的私营企业所有者保留30%的股份),用210亿元国有权益控制了650亿元的净资产,用650亿元的净资产又控制了一个超过3000亿元总资产的企业。这就极大地扩大了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加强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也给整个行业注入了活力,挽救了水泥行业中许多在世界金融危机冲击下处于困境、濒临破产的私营企业,使私营企业的资产得以保值、增值,从而实现了双赢。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新形势下的“公私合营”,即在混合经济的形式下,由国有经济带领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一条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新路。类似的国有企业发展的经验,我们应该认真加以总结。

    历史和现实的实践表明,混合经济确实可以成为我们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

    许多实例表明,国有经济可以通过混合经济的途径不仅发展壮大自己,而且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从而巩固和加强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应认真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把它规范化,推广开来。

    网编: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运营管理方式,这个问题看上去似乎不像“进”“退”之争那样关系全局,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您认为在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当中,应该实行一套什么样的管理制度呢?

    周新城:国有经济控制的混合经济,是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它既有社会主义的公有经济成分,又有私有经济成分(包括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但在国有经济控股的情况下,它“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这就类似于“三大改造”时候的公私合营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私营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以后,我们党不仅注意在资本层次上公股处于控制地位,而且着力在企业内部改革管理制度,改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今天,在发展公有制经济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也应当重视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与“明显公有性”这种性质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排除雇佣关系,形成崭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范畴,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一般讲到所有制,都说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其实这是人与物的关系,即物的隶属关系,我们讲所有制,不能停留在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上,更重要的是,要研究掌握生产资料的人同劳动者之间是什么样关系,换句话说,要研究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探究物的隶属关系背后的人与人的关系。占有生产资料的人,是要使用生产资料进行物质生产的,而为了进行生产,他必须把他所掌握的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结合起来。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不一样,就形成了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所以,讲到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只是它的“外壳”,而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才是它的“内涵”。

    我国在没收官僚资本、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后,毛泽东并没有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就已经完全建立起来了,他一直在思考,在国营企业、合作社里怎样形成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使工人、农民真正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提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是这样的:对领导人员来说,“要以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以平等态度待人”;对企业管理人员来说,要“采取集中领导和群众运动相结合,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不断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等”;对工人来说,要保证工人参加企业的管理,真正体现工人是企业的主人。他指出,“如果干部不放下架子,不同工人打成一片,工人就往往不把工厂看成自己的,而看成干部的。”“不能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用做工作,就自然会出现劳动者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创造性合作。”他的这些思想,就体现在我们常说的《鞍钢宪法》中。没有这样的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公有制就只是一个空洞的形式。毛泽东十分重视公有制企业的管理制度,道理就在这里。如果我们在国有企业里照搬西方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领导干部与普通工人之间形成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那么这种“公有制”就徒有其名而无其实。

    毛泽东这一思想,对我们今天发展混合所有制是有指导意义的。我们发展公有经济控制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时,不能满足于公有资本处于控制地位,只注意资本的运作,只注意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更重要的是要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里建立起体现公有制为主体的新型的人与人的关系。如果企业内部是一种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那么就不好说它“具有明显的公有性”,也不好说它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种形式了。当然,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的人与人关系,既不同于私营经济内部的关系,也不完全等同于纯公有制企业内部的关系。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随着混合经济的发展,如何建立符合“具有明显公有性”这种性质的管理制度,应该提上日程了。

    网编:谢谢周老师。经过您的讲解,使我们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作用和进一步健康发展等一系列问题都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相信广大关注混合经济问题的朋友们也能从中得到许多收获。再次感谢周老师,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马克思主义研究网的建设。祝您身体健康,一切顺利!

    各位朋友,感谢您收看“马克思主义大讲堂”,下期再见!

    马克思主义研究网“马克思主义大讲堂”栏目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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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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