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公布;9月15日,中央深改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 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这两件事的标志意义是,国企改革方案已定,其主旨是引入“私人战略投资者”,将原来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企,改造为混合所 有制企业。从海内外媒体的反应看,对此称赞很多,但上述方案正当性的前提,是混合所有制必须优越于公有制。而令笔者百思不解的,正在于此。
有人说,这种改革有利于提高效率,但理由却语焉不详,大约是说私有制形式更适用于市场经济环境。然而问题在于,混合所有制并不等于私有制。而 且,在国企内部,现在的个人激励并不少,对市场信号也已经能够作出敏感反应,剩下的差别,可能只在决策与管理。但商场如战场,凭什么认为,一群利益不同、 三心二意的决策者,能够强于目标明确的单一决策者?从实践经验看,中国和世界上都有运行良好的国企和私企,也有运行良好的国企和私企在引入其他战略投资者 后还能保持良好运行的例证,但罕见有运行不好的国企在引入私人战略投资者后变不成功为成功的经验。反面经验倒是有,例如英国的撒切尔夫人改革,将国企私有 化后效益昙花一现,随后不得不重新国有化。股份制的问世,其初衷一是集中分散的资金,二是摊薄经营失败的风险,但现在大陆国企的问题显然不在这里。那么, 为什么有人认为混合所有制的药方能够破解国企效益的难题呢?
另一种共识更广泛的观点是,实行混合所有制有助于减少国企腐败。这种声音很大,显得颇为理直气壮:据说国企因为只有一个婆婆(国资管理部门), 管理者只需要搞定一方,就可高枕无忧;而这一方由于资本并非其私有,所以责任心有限,容易搞定。但引入私人股东后,由一个婆婆变成几个婆婆,更难搞定;而 且新进来的婆婆由于资本为其个人所有,所以无法通过输送企业利益的方式将其收买,因为企业的利益就是他个人的利益,且输送必有损耗。于是,新的股东就可成 功扮演“腐败监督者”的角色。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化监管机制”。
但是,这种说法其实似是而非。混合所有制下管理者固然不能通过输送企业整体利益的方式来收买私人股东,但他们可以通过输送公有股份利益的方式来 收买呵!如此一来,交易将更方便,更隐蔽,形式也可更多样。原来搞腐败,还需要自己寻找或制造交易对象,现在交易对象现成就有了。新引进的股东不但不会成 为腐败的制衡和障碍,反而可成为贪渎国有利益的同谋,操作起来成功率更高,风险也更小。这几十年来,管理者损国有利益肥私人股东的事情,难道还少吗?从招 商局贱卖平安股份,到安邦私有股东蛇吞象,他们一直就是这么干的。在混合所有制下,这种操作将更方便,等于为腐败开辟了一条“緑色通道”。
不能断言实行混合所有制就一定会导致腐败泛滥,但毫无疑问,较之原来的国企体制,混合所有制下,以损公肥私为特征的腐败,操作将更易,监管将更难。
还有观点认为,国企因享受政策优惠,破坏了市场公平——如果这种倾斜确实存在,那么,需要做出改变的也是政策的制定,而非国企。而且在现实中, 绝非所有国企都享受到了政策优惠。反之,很多国企都是多项政策,尤其是改革政策的受损方。而且,政策优惠也并非只针对国企,君不见早已通过“混合所有制” 完成私有化进程的安邦,它的几乎每一次扩张,都伴随着有关部门为其量身定做的“政策优惠”?
当然,如果说此次改革非关体制,其实只是通过抛出国有资产,来吸引社会资金的参入,以制造新的投资增量,形成新的投资驱动机制,那么,这倒不失为一种别开生面的刺激经济增长的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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