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倒逼改革”的提法是不恰当的 ——访经济学家高梁研究员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对不少产业部门的安全和国有经济的加强壮大给予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的明确指示,但有关部门和地方落实有待深入。产业安全和国有经济发展事关国之根本,对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梁研究员曾长期担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的研究中心主任,现为《经济导刊》主编,对相关问题开展了长期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深刻而独到的观点。日前,本刊特约记者龚剑助理研究员就产业安全与国有经济发展问题,采访了高梁研究员。
龚剑(以下简称“龚”):高研究员,您好!近年来,产业安全问题备受我国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关注,相关的讨论也颇为多见。您是一位对产业安全问题有充分研究的专家,能否请您介绍一下产业安全问题的基本内容,并谈谈产业安全问题的重要性?
高梁(以下简称“高”):你好!在讨论产业安全问题之前,首先应当提到“本国产业”这一概念。本国产业又称民族产业,是由本国公民或机构持有产权并管理控制的企业所组成的。在我国,产业安全问题的基本内容是:在开放条件下,面对境外资本的挑战和冲击,如何保障本国产业的生存基础、国内市场的份额和主导产业运行的地位。保障我国产业安全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的产业安全关乎本国公民的切身经济利益,其中不仅包括税收和就业,还涉及企业利润的归属;本国企业是我国自主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基础平台;本国企业是我国贯彻产业政策、宏观政策等经济政策的基础;本国企业的实力,决定了国家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严峻挑战时调集资源、渡过难关的能力。简而言之,保障本国企业生存和本国产业安全,是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增进人民福社,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先决条件。
龚:当前关于我国产业安全问题的讨论,往往离不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量不断增加这一背景。能否请您对这一背景做简要介绍?
高:从1979年到2010年,我国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额共计10 460亿美元。多年来,我国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额在世界各国中一直居于前列:1992年,我国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额首次超过100亿美元,到2010年已增至1000亿美元。根据2012年的数据,三资企业的产值在我国工业总产值中的占比达到24%,已到了各国普遍认定的警戒水平。从产业层面来看,外商直接投资的领域不断扩张,从轻纺工业、电子配备业延伸至上游工业,从组装加工环节延伸至整机研发环节,从工业部门延伸至商贸、金融、咨询乃至教育传媒等第三产业部门,在轻工、化工、机电、医药、电子通信等行业中,跨国公司已占据我国1/3以上的市场份额,在部分高技术行业中,跨国公司占据的市场份额已达到一半以上,在皮革、家具、电子通信、仪器仪表等行业,外商直接投资已占据绝对优势。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单项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欧美企业在华单项投资规模动辄几千万、上亿美元,世界50。强企业几乎全部在中国投资。
龚:导致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高:外商直接投资额的不断增加,当然首先在于我们积极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这一政策特别是在改革初期,对我们引进国外资本、技术和良好的管理经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允许外资参与我们国有企业批量改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2000年前后,国有企业普遍陷入经营困境,为帮助国有企业解困,国家一方面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中小规模国有企业的改制,另一方面把利用外资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改革”的主导思路。2003年,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对利用外资将国有企业、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改制或设立为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和规范。于是,各地方政府纷纷把“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大型国企改革的首选方案,引发外商直接投资增加。
外商直接投资额的不断增加,还可以归因为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仅以并购为例,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我国对外资在华并购案审核较严,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从持股比例、转让技术等方面放宽了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同时也放宽了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从而为外资在华并购创造了良好的条件,2004-2005年,外资并购额占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从以前的5%猛增至60%左右。此外,随着我国政策的逐渐放宽,以及外资企业对我国的熟悉程度日益加深,外商独资企业数占外资企业数的比重,从20世纪90年代的不足40%猛增至2003年的66%,直至年的77%
龚: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对我国的产业安全造成了怎样的影响?
高: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对我国的产业安全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需要高度警惕。最直观的就是很多完全放开的领域如日化、超市零售等,已经形成由少数外资垄断市场的局面,中资企业被边缘化。更值得警惕的是,在地方国有企业中,有不少原各个工业部的部属企业,其中包括一批装备工业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它们原本是我国独立自主工业体系的核心部分。把这些国有企业出让给外资,意味着放任跨国公司消灭竟争对手、扩大在华地盘、垄断我国市场,将我国工业体系割裂,实乃自毁长城之举。一些行业排头兵企业被外资收购后,行业层面的协同技术攻关也受到很大影响或被迫中止,一些承担国防工业重要配套任务的战略性企业,也一度面临被外资吞并的险情。不仅如此,各地方政府在最近数十年的经济发展中,往往以招商引资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首选手段,并且为了引资开展“逐底竞争”,竞相推行“零地价”、“送厂房”、配套贷款等无止境的优惠措施。在这种依靠外资的发展模式中,存在着本国产业主导权旁落的深层隐忧——在外资竞相进入的背景下,本国企业的自主科技研发能力遭受抑制,难以具备与跨国公司面对面竞争的能力;一批关键技术、核心控制系统和重要零部件仍然未能摆脱依赖西方进口或依靠外资在华生产的局面。外商独资企业渐趋增多,他们来华投资只是为占领市场赚超额利润,根本无意转让技术,这使本国企业学习先进技术的初衷基本落空,外资垄断也更容易形成。诚然,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是一项旨在推进改革的措施,不过,在推出改革政策时如果不考虑我们的产业结构调整这一长期发展目标,这就背离了改革开放目的本身。如果这一种政策是放手纵容外国竟争对手消灭自己,危及核心产业的安全,那同“自杀”有何区别?
龚:您刚才提到了外商直接投资在华参与并购的情况,可否请您简要归纳有关并购的具体形式,并阐述这些具体形式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
高:外商直接投资在华并购的具体形式,大致分为以下四种:第一,受让合资企业内中方股权,即外资企业凭借技术优势,控制关键职位、掌握销售渠道、转移收益、制造亏损,再要求“增资扩股”,迫使中方出让全部股权;第二,通过并购直接入主企业,即外资企业趁地方政府拍卖国企之机,选择龙头企业或其中优质资产,予以压价收购,在这一过程中,外资经常利用华人雇员公关,通过地方政府向企业施压,一些地方不顾企业员工意见,强行“改制”,甚至不惜将国家战略性骨干企业让与外资;第三,间接并购,即后台公司通过多家子公司收购目标公司股权、间接控股;第四,通过资本市场收购,即在上市公司股权全流通后,外企通过二级市场开展恶意收购,例如,通过QFII收购A股,受让上市公司定向增发B/H股,竞购负债公司的股权拍卖,利用债转股市场并购;通过外资基金收购企业再转手;等等。
龚:从您的回答中可以看到,在我国相关政策的协助下,外商直接投资已经威胁到我国的产业安全。您认为,在相关政策制定的背后,有着怎样的思想根源,应当如何评价这种思想根源?
高: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制定政策失当的背后.隐含着这样一种思想根源: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正是由于计划经济导致封闭落后,才不利于安全;而最近几十年中.正是由于以开放促发展,才有了真正的安全。我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直线式的、教条化的思维方式。产业安全问题的本质,是一个经济社会系统在同时充满机会和威胁的环境中,如何趋利避害,保生存、图发展的问题。所谓开放,是指一个自主系统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封闭导致僵化和停滞,即系统与环境不发生互动,其结果是系统的停滞和死亡。只有开放.系统才能与环境互动,从而获得发展能力。不过,系统与环境的互动必须有选择、趋利避害,如果系统在开放中不加选择地吸收,直至“融入”环境,同样会失去生存权。
鉴于此,全面、动态地理解开放、发展、安全三者的关系,就很有必要了。我国多年以来着重强调的,往往是开放成就的一面,“开放=招商引资=国策”几乎成为不可挑战的思维定势。然而,真理跨过一步,就可能成为谬误。当前,我国工业企业的技术实力和产业竟争力仍不敌跨国公司。如果听任外资无限度地扩大规模,开放的各产业被外资控制或主导,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将落入谁手?国家的产业政策、综合国力的根基又何在?这些问题都有待严肃而深入的思考。
龚:您认为,坚持怎样的指导思想,才能在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确保产业安全?
高:我国今天所面临的,已经不是开放程度不足的问题,而是在高度开放、安全形势渐趋复杂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意识和防范机制不足的问题。我国确实需要坚持开放,但开放必须与国内发展相统筹。我国确实需要引进外资,但必须以有利于引进学习技术、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不妨害国家安全为前提。任何主权国家对外国资本都不可能实行完全开放,“融入全球化”是一种完全错误的思潮,这个提法是有害的。中共中央发出的多份又件已经指出,要把自主创新作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环节,这是处理开放性和自主性两者关系的思想精髓.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本质内涵。它关系到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百年大计。中国共产党是靠多年的流血奋斗才获得胜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几代人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才积累了今日腾飞的基础。我国在下一个历史阶段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只有建立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成功。
具体而言,在政策的顶层设计层面,应当形成明确的、内在逻辑一致的战略思想,将“五个统筹”中的“统筹国内发展和国外开放”确定为保障产业安全和有效利用外资的基本原则。要清醒地认识到,改革开放从根本上要服从国家的长远发展利益,要通过自主技术创新,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在这一过程中,国有骨干企业是民族工业的支柱和自主创新的主体。唯有如此,才能在政策层面处理好开放、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龚:为确保产业安全和利用外资双赢,我国已经采取了哪些对策,还将会进一步推行哪些措施?
高:近年来,我国的相关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例如,过去关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问题没有专门法规,尽管商务部于2005年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而《反垄断法》也从2008年起颁布施行,但这些法律和行政规章作为对外资并购审查的初步依据.仍然缺乏操作性。2011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就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对于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与国防安全相关的其他单位,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的企业,成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领导,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与此同时,有一些措施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有必要制定并实施层级更高的“外资法”;及时适度地修订有关外商投资政策与准入范围的政策规定;对资源能源、城市公用事业、电信、航空、航运、金融、媒体、教育及文化服务等命脉性、公益性领域,需要完善对外资监管的法律细则并加强监管;对战略高技术领域需要有区别地制定外资的准入、限制、禁止规则;建立外资总量预警和产业预警信息系统;制定各行业的排头兵企业名录,禁止外资与此类企业整体合资控股或收购其核心业务;清理行业与地方有关对三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对内外资实行同一国民待遇;制定相关的法律细则,防范外资利用二级市场从事恶意收购行为;等等。
龚:在使用外资的同时确保产业安全这一方面,其他国家有哪些做法值得我国关注、借鉴?
高: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任何主权国家都不可能对外国资本完全开放。发达国家总是要求别国开放市场,却又防止外国资本在本国渗透扩张。资本在全球的自由流动从来就没有真正实施过。以全球头号经济体美国为例,自冷战以来,美国在外资参股的敏感行业执行了更为严格的安全审查法规:早在1950年,美国颁布了《国防生产法》,该法案构成了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础;1975年,美国成立了由12个政府部门组成的虚体机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1988年通过的埃克森—弗罗里奥条款,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就特定外国人对美国企业的并购行为进行安全审查,由总统最后裁决是否中止该交易,该条款作为《综合贸易竞争法案》的第5021节获得通过,并构成《国防生产法》的一项条款,这项审查在“9.11事件”之后更加严苛,旨在对有意并购美国敏感行业企业的外国企业形成威慑,迫使其尽量绕开美国国家安全这一“高压线”,或削减规模,或放弃收购。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快速增长,其中有不少并购案因涉及试图获取国外技术资源的并购行为,而受到东道国种种限制,甚至于强烈抵制。例如,美国对“走出去”中国企业的并购行为实施了严格管控:2004年,联想试图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因3名共和党议员要求外资委调查而搁浅;2005年3月,中海油洽购挂牌出售的美国优尼科公司,受到美国国会和政府人士的阻挠;2005年6月,海尔欲收购美国第三大家电制造商泰克公司,但很快退出竟购;2008年华为联合美国某私募基金收购美国3COM, 2010年华为收购美国三叶公司,均因无法通过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而被迫放弃。这些案例说明:中国企业若想要并购美国大型企业,可能性相当渺茫。
除美国以外,西欧各国也从未放弃本国产业的核心利益,其工业中的外资比重不超过15%,银行业中的外资比重不超过13%,德国政府允许出售少量中型企业,但不会出售西门子等骨干企业,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私有化中,也未将任何一家重要企业向外资出售。将国企彻底面向外资拍卖的,只有几个拉美国家和东欧国家,但它们丧失经济主权的严重后果,早已摆在世人面前。
龚:从您的上述解读来看,一方面,发达国家极尽所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又尽可能阻止发展中国家前往本国投资于它们认为的“敏感领域”。从一般层面来看,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在推进产业升级的过程中,必须克服哪些障碍?符合哪些条件?
高:在我看来,任何技术后发国家要真正实施“追赶战略”或“赶超”战略,必须动用国家力量,采取适当的政策,但首先必须在顶层具备一以贯之的战略思想。推进产业进步的战略思想,关键要处理好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开放性和自主性的关系,二是政府干预和微观活力的关系。具体而言,发展中国家若要推进产业升级,必须从根本上克服两个方面的障碍:其一,技术差距与技术创新--产业化能力不足;其二,开放环境中发达国家企业实现了市场垄断,使得发展中国家在与跨国公司争夺高端产品市场时处于劣势。来自发达国家企业的竞争,是发展中国家的新兴企业所面临的挑战。观察后发展国家成功赶超的先例,结合我国的经验教训,可以将实现产业升级需要的最低限度条件归结为:(1)坚持以产业自主发展作为前提;(2)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确保创新效率最大化,该体系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同时能发挥政府、行业、企业各方面的作用,构建畅通高效的引进消化--自主研发--品--市场的创新链,并能与科技--产业部门联合推进官、产、学、研、用的技术攻关项目;(3)使外资政策从根本上服从本国科技--产业的自主创新自主升级政策。统筹兼顾开放与市场保护政策,根据不同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决定贸易投资的“保护--支持--开放竞争”的程度,需要限定具体的引资范围、合作方式与针对垄断行为的外资审查制度。
龚:在保障产业安全的过程中,无论是国家创新体系,还是外资政策,都要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基。在您看来,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保障产业安全的过程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高:坚持并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保障产业安全、发展国有经济的题中之意。当前,总有一些人以为,只要充分发挥市场活力和私人积极性就可以解决技术创新的问题,这是一种误解。在知识经济时代,发达国家占据技术进步的前沿,跨国公司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竞争,实际上是国家间争夺技术优势和产业制高点的竞争。相应地,一国的创新能力也就成为提升全社会整体创新效率的问题,它与国家战略密不可分。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中共“十八大”作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科技创新作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从全球范围看,科学技术在当前逐渐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创新驱动是大势所趋。
落实到具体层面来看,与这则指示相适应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负责对技术--产业的前瞻性预测,制定发展规划,资助各种创新机构,组织协调“官、产、学、研、用”各方实施科研攻关项目、重点突破带动全局,鼓励科技成果加速应用和产业化的政策,等等。处于研发--产品--市场实现之中枢位置的企业,则被视作“创新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企业作为创新主体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创新环境、企业规模与战略、可用资金、技术队伍与持续研发活动的积累等,而在我国数百万家民营企业中,绝大多数处于成本--价格竞争阶段,缺乏技术创新能力,表现突出的只有少数具有研发能力的大企业,如华为、比亚迪、吉利等。由于规模的限制和协同机制的欠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多是有限范围的单打独斗,若要开展前沿科技项目研究,还需由国家出面组织,并交由有能力承担此类任务的特大型企业牵头实施。在这一背景下,作为各行业龙头、汇集全国70%以上技术人才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科研机构,就无可争议地成为国家科技和产业升级战略的主力,其战略地位不可忽视。
龚:是否可以说,产业安全与国有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
高:这二者确实是相辅相成的。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自主创新”必须是由本国机构和人才掌控的创新过程、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增进国民福利,并具有可动员性。自主创新的主体,也只能是中国公民及法人控股并实际运营的企业。当今我国市场经济的最大问题,不是“国企垄断”,而是在各细分币场中,跨国公司对本国产业的强大压力、乃至被其并购、丧失独立性的危险。在高科技市场中,本国民营企业处于更为弱势地位,更容易被外资挤垮,不少很有潜力的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因经营困难被外资收购。在这一局面下,国有骨干企业所坚守的基础性战略性领域,是抵御跨国公司强势竟争、保持经济结构稳定和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可靠力量,也是推进产业升级所不可替代的平台。在世界各国,都存在大型企业在国内垄断、同时面对国际竞争的情况,如美国波音公司和法国空客公司,这是国家间在战略产业领域中的竟争,各国都不以“反垄断”束缚本国企业的手脚,因此,当前有一些人所主张的“国企退出竟争领域”,实则是一种似是而非、极具危害的观点。
在我国,国家为了保持对各个关键行业的控制力与主导作用,就必须在每个行业保留国有骨干企业、支持这些企业做强做大,与此同时,也应支持本国民营企业做强。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要国有企业“退出竞争领域”,或以“反垄断”为名将国有骨干大企业拆解招股,最可能的结果,是把其控制主导权拱手让与强势的跨国公司,自动解除国家对这些重要产业的控制。无论是理论工作者还是实务工作者,都应当清醒地意识到,国家在经济发展上的自主权,是保障产业安全的根本基础。
龚:发展国有经济,归根结底是发展壮大国有企业。您认为,国有企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具体在哪些方面有所体现?
高: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绩效已经大大改善。国有经济改革和结构布局调整使骨干国有企业卸下了包袱,得以轻装上阵。2002-2012年,全体国有企业的总销售收入从8. 5万亿元增至42.4万亿元,年均增长17.3%,企业利润与各种税费之和从1.06万亿元增至5.5万亿元,年均增长18.0%,净利润从3786亿元增至2.2万亿元,年均增长19.2%。更为重要的是,国有企业在自主创新进口替代、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石油的勘探和开采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保障了国内巨大需求。铁路系统将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相结合,使我国铁路装备制造和铁路运输能力跨上了新台阶。国有骨干装备制造业近年来实现了多项技术突破,如百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机组、70万千瓦水电机组、世界领先的特高压交流/直流输变电系统、第三代核电设施国产化、百万吨级乙烯装置、大型施工机械、港口起重机械,以及多种高端机床、工业控制系统……的技术突破和应用,带动了整体工业的技术升级.提高了人民生活质量,在一系列敏感领域冲破了西方的技术封锁。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竞争中,这批国有骨干企业起到了提升综合国力的中坚作用。过去10年间,一批特大型企业在我国成长起来,越来越多的本国企业跻身世界500强行列,其中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事实证明,在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市场化的环境下,国有企业通过自身的改革,逐渐适应了市场竞争,不仅没有拖经济发展后腿,而且对国家的产业结构优化、技术创新以及兼顾收入分配公平等方面,都起到了正面、积极的作用,发挥了特有的优势。
龚: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能否请您从保障产业安全的视角出发,解读这一论述?
高:在这份《决定》中,还有另一段与之相关的论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其目的都在于为国家战略目标服务,在于保障包括产业安全在内的国家经济安全。正如我在前面所提到的,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已位居世界前列,但是,这种发展模式对出口过于依赖,对房地产投资过于依赖,同时也对来自外资的技术引进或转让过于依赖。以国有企业为骨干的装备制造业,长期受到进口产品冲击,企业的自主科技开发能力遭受压抑,难以真正强大到具有对抗跨国公司的能力,大量关键技术、核心控制系统和重要零部件,未能摆脱依赖西方进口,或依靠外资在华生产的局面。尽管我国在少数国防科技领域尚且保有相当的自主创新能力,但在以扩大民品市场为基础的产业化发展中,仍然步履艰难。总的来看,我国在世界工业和科技的金字塔结构中,还处于中下游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是一个大国,在科技创新上要有自己的东西。”如果我国不能在这些构成“瓶颈”的技术领域中,获得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则包括产业安全在内的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以及粮食、生物、环境安全等方面所面临的隐患就无法解除,就无法获得高附加值,无法提高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收入水平,进而难以真正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只有迈过技术门槛,我国的人均收入才能持续提高,经济才能继续增长,才能向发达国家、向发达经济体迈进,如果迈不过去这个槛,我国就只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按照某些人的设想,持续推进以“私有化”为核心的“市场化改革”和以“不惜代价招商引资”的“扩大开放”,放任我国人民60多年辛苦积累的国有科技一经济体系被打散、资产被侵吞、不设防地欢迎外资在我国吝经济领域扩大地盘,不仅产业升级将沦为口号和空谈,而且我国也难以成为发达国家,我们这代人乃至我们的后代,都不得不长期充当外资企业的附庸。
龚:《决定》中还有一段论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干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和凸显国有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独特作用?
高: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两会”期间高瞻远瞩地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总书记的这段讲话,旨在强调混合所有制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也点明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即不在于降低国有股权的比例,变相实现私有化,而在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适度增加民间参股,坚持骨干企业的国有控股地位,保持原有股权结构的稳定。尽管目前的国有企业管理暴露出不少问题,但不能以此否定国企存在的必要性。国有企业目前在体制上的弊病,主要来自企业管理者素质因素以外的、企业主管任命考核的行政因素,以及监管的漏洞。现有的监管未能杜绝国有企业负责人普遍存在的责任感缺失、短期行为、官场钻营、贪污腐败等倾向,应当从重视国有企业存在的战略意义着手,强化治理监督、强化组织纪律,逐步转变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思想状态,增强其责任感、使命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也需要跳出“产权决定”的思维惯性,考虑在既有前提下,理顺资产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责权关系,在改善国有企业管理经营水平的同时,也应当强化国有企业承担的战略任务。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颁行的管理和考核标准,应更切合企业“自主创新主体”的功能,更符合技术进步的规律。现代社会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不是小农社会,国家的“现代性”不在于市场化的“完美”,而在于管理能力的高低。《决定》文本开宗明义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的之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在向现代化迈进的征途中,提高管理水平,特别是巨型组织的管理水平,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经之路。
龚:您在之前曾提到,为了促使国有企业更好地发展,应当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的开放程度。在您看来,我国经济的开放状态应当保持在怎样的程度上?
高:我认为,“开放倒逼改革”的提法是不恰当的,开放要有底线,要有“度”。开放的根本宗旨,是吸收国外资源为我所用、增强自身,而不是“融入”西方体系,开放的底线是确保民族工业的独立自主性。在全球化环境下,后发国家的追赶型战略,必须制定合理适度的产业支持政策和市场保护政策,使本国工业在合理的竞争中成长。在对国际条约做出承诺时,也有必要权衡自身利益,做必要的变通。“为改革开放而改革开放”的主张,实际上迎合了西方对华遏制分化战略,依照这种主张.我国自主的工业体系和工业现代化事业将遭到彻底毁灭。
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应当对本国企业开发的新技术产品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并运用市场政策予以支持。凡是国内用户支持的重大装备制造就有生命力,例如,对国产的重大装备或电子通信类的首批新型产品,应实行政府采购。我国曾出台政府优先采购国产品牌的政策,却因遭到西方国家的强烈抗议而搁置,其实欧美等国在其国内一直明确地实施这一政策。为此,必须扭转政府在国内币场本土工业和外资的经济纠纷中偏袒外资的错误倾向。
龚:从您的精彩讲解中,我们对产业安全与国有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前景有了初步的认识。谢谢您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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