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满| 范冰冰案反思:社会财富该如何分配?法律又为谁修改?
10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范冰冰偷税案处罚结果。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在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决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然而关键的是后面一段话:“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本是大快人心的事,可处理结果却让普通百姓几乎没有一个人表示满意,偷税数额如此之大,却一罚了之,竟然没有被判刑入狱。有人打了一个比方,说如果一个人每天中彩票500万大奖,连续中半年,会是一种什么情况?还有人打了一个比方,说如果一个人每个月收入一万,一年12万,十年120万,一百年1200万,一千年1.2亿,七千年8.4亿,而且月入一万,对于普通工薪阶层也算是中高收入了。现在大家应该明白,为什么范冰冰如此大数额的偷税最后却无刑责是一件多么荒唐而可笑的事情了。
这一案件向大家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当年刘晓庆偷税被判入狱,到了范冰冰怎么就可以不入狱了?专家解释是,刑法规定,只要是这些人为首次偷税且按期交罚金就可以免刑责。我要问的是,是谁修改了这条法律?是为谁修改的?由于普通老百姓几乎不可能达到如此大规模偷税的程度,因此这条刑律只能是为那些敢于大规模偷税的有钱人修改的,那么为什么要为有钱人修改刑律呢?是谁在为有钱人修改刑律呢?显然是法学界和法律专家,是有钱人的代言人。如果没有人举报,这些偷税行为没有被发现,这些违法所得就成了他们的正当收入了。试想,如果有人到国库里去抢了几个亿,最后被抓了,你会说只要把钱交了,再接受罚款,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吗?肯定不会,这样的盗贼,不说判死刑也要判个十年二十年,或者无期,可范冰冰们偷税数亿,相当于从国库里偷国家的钱数亿,结果却是因为有钱而被罚款了事,这种类型不同、性质一样的两类人为什么得到如此不同的结果?因为有人为这些人制定了免于刑法的法律,这就是区别。
第二个问题,范冰冰们的这么多钱从何而来?当然,我们都知道这是他们赚的钱,可我们要问的是,你扪心想一想,即使是范冰冰这样的大明星,有什么让你留下深刻印象的艺术作品吗?我相信绝大部分人会说,没有,这些人用艺术为这个社会作出过什么有价值的贡献吗?我相信绝大部分人会说,没有。这就是问题的所在,这么一个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毫无价值毫无用处毫无贡献的人,却获得了如此巨额的财富,说明了什么?说明这个社会的财富分配制度出了问题。前不久,一帮制片公司弄了一个所谓的片酬公约,规定演员从一部(集)片子里面最多可获得100万元,整部剧最高片酬不得超过5000万元,大家知道中国最高科技奖的奖金是多少吗?500万元,这个中国最高科技奖每年也就奖励一到两个有重大贡献的科学家一生的科技贡献,也仅仅是这些明星被规范之后一部影视剧片酬的十分之一。看到这里,你如果还觉这种社会财富的分配没有问题,那么你们一定是范冰冰们了。这种社会财富分配方式在作何引导?在将我们社会引向何方?
第三个问题,从前我们常说某某艺术家是“德艺双馨”,那是对有终身成就的艺术家们的最高赞誉,现在还有“德艺双馨”的艺术家吗?现在的演艺界还有道德底线吗?有人说范冰冰们“德不配位”、“德不配钱”,从前我们将从事演艺工作的行业称之为电影界、话剧界、戏曲界,统一称为艺术界,现在称他们什么呢?称他们为演艺界,演员和艺术家变身为艺人和明星,或者被很多老百姓称之为戏子,这一称谓的变化,反映的是这一行业的性质变化,在经过“一切为了钱财”的社会风气的污染之后,整个艺术界已经远离道德,正在背离文化的本意,正在远离道德的本源。人们问得最多的是,范冰冰们已经这么有钱了,来钱已经这么容易了,可她或他们为什么还要违法偷税?难道人的欲望之壑真的是无法填满的吗?一个丧失了“德”的底线的演艺界还叫艺术界吗?怪不得老百姓把这些人统统称为戏子而不是艺术家,从艺术家到戏子的变化,应引起我们哪些警省?
以前很多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重大事件最后处理结果出来后,尽管仍有一部分人不满意,但总体上大多数人还是满意的,但范冰冰偷税案处理结果出来后,却出现了一边倒的不满意,这是为什么?是我们这一届群众不行?我要说的是我们千万不要对这种群众普遍的不满意情绪掉以轻心,以为老百姓的态度不重要,我们一定要懂得“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范冰冰案告诉我们:
一是绝不能为范冰冰这些“巨偷”们专门设立法外开恩的刑法,绝不能让社会认为有钱认罚就可以代替刑狱的判罚。偷税无论是第一次还是第几次,全部应该以偷税的金额来裁定,而不是以偷税的次数来裁定,难道我们会对抢银行的强盗说第一次抢就可以免罪吗?难道我们可以对杀人犯因为他是第一次杀人就对他免罪吗?专门为某些特定人群修改法律实为法律史上的笑话和耻辱。
二是现在已经到了坚决改变中国财富分配不公制度的时候了。现在我们整个社会已经对一部分人通过资本市场、通过房地产、通过影视炒作获得巨额财富已经麻木,而对另一部分通过劳动却仍然挣扎在生存困境边缘的状况视而不见。这是因为一些中高收入者掌握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主导权,他们只为他们这些人代言,掌握社会舆论话语权的都是一些大资本获得者,他们同样是只会为他们这些人代言。那些从资本市场、从演艺圈获得了巨额财富的人们并没有如先前设想的“先富带后富”,而是将他们的巨额财富转移到了国外,你们可以看看有几个明星在国外没有豪宅?有几个在资本市场获得了巨额财富的商人不是将大量财富转移到了国外?长此以往,这个社会,这个国家就会被这些人,被这些蛀虫掏空了,有人说藏富于民,就是要藏富于这些富人,有人说,要让这些人的财产有法律保障,他们就不会跑了,可问题在于中国已经对这些人的财富给予足够的法律保障,可他们没有转移资产、没有跑、没有变成外国人吗?
三是在当前社会现实中,范冰冰案绝不是孤立事件,是我们社会文化病态的表现。从这些年演艺界暴露出来的问题可以知道,我们的文化正在变质,正在腐朽,正在变成某些人敛财致富的工具,而不是为大众为国家为民族服务的崇高事业。道德的丧失已经让我们的艺术走向了金钱的拜物主,已经越来越成为社会道德沦丧的帮凶,演艺界道德的沦丧直接带动了整个社会风气变坏,艺术已经不是从群众中来,不是从社会实践和社会变革中来,不是为老百姓服务,颓废的、靡乱的、丑恶的、魔幻的、神剧似的、宫斗心计的、美化西方的内容占居了主导地位,成为了社会文化的主流,长此以往,我们的社会、我们的人心都将被这些文化糟粕污染变质、变黑。
这次对范冰冰的处理为什么不能让群众满意?因为这个社会在文化精神引导方面、在社会道德导向方面、在国家财富分配方面、在法律公平方面已经病了,已经出现了为少数人服务、为有钱人服务的倾向,这是很危险的倾向。群众不满意的事一定不是好事,群众不满意的结果一定不是好的结果。范冰冰案的处理结果就不是一个让群众满意的结果,这件事应该引起社会的广泛深思。
绝不能让那些犯了法的人因为有钱而可以一罚了事,而应该让他们像那些抢劫国库的盗贼一样,按他们偷税的金额大少被判入狱,受到应有的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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