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革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学习习近平共同富裕思想的一点体会
李革新
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他就实现共同富裕问题,发表了大量的重要论述。现结合学习马克思主义有关论述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谈谈学习总书记共同富裕思想的几点体会:
一、习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的论述和我国收入差距的一些情况
笔者从2021年2月2日“求是网”《学而时习》网页集纳的《习近平总书记谈共同富裕》资料发现,从2012年党的十八大闭幕到2021年1月的八年间,习总书记谈共同富裕语录共48条,包括该网站所加的《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现实任务》四个小标题,不算引文出处,共计4169字。特别是从去年11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到今年2月20日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讲话,两个多月六次谈共同富裕,情真意切,感人至深。如他在2020年11月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说明时说,“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2021年的新年贺词中又说:我们要“咬定青山不放松,脚踏实地加油干,努力绘就乡村振兴的壮美画卷,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前行”;1月11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强调要“从根本宗旨把握新发展理念”时指出:“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深厚基础和最大底气。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这既是我们党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新发展理念的‘根’和‘魂’”,说“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会有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在1月22日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中,他叮嘱纪检工作要“紧盯党中央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政策落实”;在1月28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现实任务,必须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最近,在2月20日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中,深情地说:“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要从“党的性质宗旨”的高度 “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习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讲话,充分说明解决共同富裕问题,不但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新发展理念的‘根’和‘魂’”。
从我国收入差距的实际状况来看,解决人民共同富裕问题,也已迫在眉睫。且看近一两年情况:据福布斯中国网站2019年11月7日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富豪榜共有400位中国富豪上榜,其中前十名分别是:1号马云2701.1亿元,2号马化腾2545.5亿元,3号许家印1958.6亿元,4号孙飘扬家族1824.3亿元,5号杨惠妍家族1689.9亿元,6号何享健家族1640.4亿元,7号黄峥1499.0亿元,8号丁磊1216.2亿元,9号秦英林家族1173.8亿元,10号张一鸣1145.5亿元。拿这些人的收入与千千万万下岗工人、农民工和普通农民的收入相比,说是“收入差距过大”甚至说“两极分化”,也不为过。更何况前些年里,靠强取豪夺、贪污腐败、权力垄断等不正当手段 “先富起来”者确实不在少数!有网文爆料:靠政商勾结,在握有审批、监管大权的“内鬼”的“保护伞”庇护下的某保险公司大鳄被查处后,“没收财产105亿,追缴违法所得752亿,两项相加857亿”。该文称,“这些钱如果存银行,一天的利息就是将近1000万。”因此笔者个人观点认为,不应讳言我国贫富差距过大,或出现两极分化的现实。
必须看到,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贯彻落实国家精准扶贫政策,贫困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这是党的初心和宗旨的生动体现,这是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这一震惊世界的伟大奇迹,为我们进一步解决共同富裕的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毫无疑问,全面实现共同富裕,将是贯彻习近平新发展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原则和人民认同的收入差距
按照《共产党宣言》,共产党人最初的“初心”就是消灭私有制。但这只是我们的长远奋斗目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还没有能力做到完全地消灭私有制。《宣言》提出的要消灭的是那种“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的“资产阶级私有制”,马、恩两位导师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4页》)这一点,正如《宪法》所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我们已经做到了。
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既不同于生产资料被地主、资本家占有的旧社会;也不同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而是从旧社会脱胎出来、身上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的社会主义,是向着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过渡中的社会主义。
如果可以说我们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具有相同的意思的话,那么,这个时期的收入差距,则是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理论“认可”的,即受着“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不能避免的差距。这种情况,马克思早在140年前就已经预见到,并有极其精辟的论述。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针对拉萨尔所说的社会主义“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的谬论,指出: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这个时期,虽然消灭了资产阶级所有制,但社会通行的仍然是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加上劳动者各人体力和智力的差别,工作行业和职级的差别,结婚与否和子女多少的差别等等,就造成了“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012年9月版第363—364页)这些论述告诉我们,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收入上的一些差距是不可避免的;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也是人民可以认同的。
4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首先,公有制经济功不可没,尽管它一度受到削弱,但仍然对国计民生起到了伟大的支柱作用,尤其是2020年新冠肺炎突发以来,党和人民看得更加清楚:正是我们的国有企业、公立医院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伟大作用,使疫情得到快速有效的控制,受到全世界人民的称赞,这是其他社会制度无可比拟的。其次,作为社会主义经济重要补充的非公有制经济,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功不可没的。否则,我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是不可想象的。所以说,我们现在必须执行《宪法》的规定,遵照习总书记的指示,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框架下,“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地解决好收入差距问题。
三、“看得见的手”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应有之义,既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伟大创造,是避免贫富悬殊和遏止两极分化的重大举措。
贯彻执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政策,必须对于当下的“多种收入”进行严格的合法与非法的区分,在保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认可合法性收入差距的同时,坚决遏止“多种”非法收入。
首先,对于公民靠诚实劳动、聪明才智,以及在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思想文化建设上的突出贡献,受到党和政府奖励的奖金;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养老金;对于公民辛勤劳动积累的存款、利息、遗产继承、房屋出售或出租的收入;对于作家、文艺家创作的主旋律文艺作品;对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正能量研究成果的稿费;对于演艺人员参与正能量影视制作、演出和上映门票收入等等,作为“按劳分配”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合法收入,是没有疑义的。
其次,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框架内,民营经济和其它非公有制经济所创造的利润,包括获取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部分,虽然带有“剥削”性质,但在现阶段也应算作符合《宪法》规定的合法收入。即便寺庙里的僧众,获取的信众供金等等,按照国家宗教政策,也可以作为合法收入予以认可。
第三,倒卖、走私文物,贩卖毒品、出卖国家机密所得;充当敌国“第五纵队”,发表、出版危害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文章、书刊、杂志收入;各种形式赌博的赌资;医务人员收取患者和家属的红包;娱乐场所陪侍和所谓“性服务工作者”的“小费”;企业偷工减料制造豆腐渣工程,食品生产使用有害添加剂的“收入”等等,按照法律常识,与“梁上君子”盗窃公、私财物一样,均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予以没收。
第四,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利用职权收受的贿赂,和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幌子下,官员本人及其“官n代”利用权力和父辈权力影响,“顺利审批”“贷款”开办的“企业”、廉价收买国企,用官商勾结、行业垄断等手段获得的“收入”(包括转入外国银行的存款)等等,根本违反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绝不能让这些窃国大盗浑水摸鱼,把他们的“收入”与“按劳分配”、“多种分配方式”搅在一起,防止人民群众最为痛恨的腐败分子以“多种分配方式”为借口钻空子,使带“血腥原罪的收入”合法化。
恩格斯说:“一个社会的分配总是同这个社会的物质生存条件相联系”,“分配就其决定性的特点而言,总是某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以及这个社会的历史前提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012年9月版第527、532页)
当前我国收入差距过大,主要的是“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受到削弱和对私有制经济限制不力两个方面原因造成的。20年前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就显示:1998年国企大量被国内外私有资本兼并和被少数人廉价购买后,我国国企还剩23.8万家;到2007年又减少了多一半,剩11.2万家;再到2009年规模以上的国有工业企业仅剩9105家,从业人员985万人。中央企业由2003年的196户,减少到2011年的117户。(见《河北学刊》2017年第1期第168页)。在“减员增效”名目下,千百万工人从国企被“裁员下岗”,包括大量产业工人中的共产党员,从领导阶级和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变身为被企业“雇佣”的打工仔,这不能不说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阶级基础和群众根基的一个“撼动”。
在分配上,工人阶级的工资低得可怜,而“企业主”们的年薪则高达数十万、数百万、乃至数千万,为普通工人的十倍、数十倍、百倍、数百倍、甚至上千倍。不能不承认他们所占有的生产、生活资料,已经极大地超出其他社会成员。尤其是在他们的高收入中,包含着对工人阶级劳动剩余价值的剥削部分。按照列宁给阶级所作的定义,他们“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极大地优越于人民群众,可以说已经构成了“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列宁选集》第四卷2012年9月版第11页)的性质。他们与工人阶级的差别,应该认为是事实上的阶级差别,与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关系没有多大区别。
当前,作为社会主义经济重要补充的私有经济,尽管受法律保护,其收入也可以“认可”为合法,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用人民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十八届三中全会语)。否则的话,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有资本,就同样会带有“滴血”的道德基因,经过“企业兼并”,“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财富越来越向少数人集中就不可避免,社会主义社会的劳资矛盾也存在着演变为“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的危险。前些年,多次发生的克扣工人工资的事件,老板逼迫工人下跪的事件,因劳资矛盾员工“楼跳跳”自杀的事件,矿主隐瞒矿难死亡人数和为掩盖矿难真相,勾结黑社会武装杀害举报人、记者和人民警察的事件等等,实际上都应看作是新形势下“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的现实表现。
笔者手头有一份《燕赵都市报》,记载着1998年35名来自一流院校的大学生给该报的来信,反映他们在一家合资化工企业的遭遇。信中说:“当我们第一天来到厂里,看到的却是与招聘会上描述的截然不同的场景,我们就像掉进了一场噩梦里……每天工作至少12小时 ,有时达到20小时以上,干的都是体力活。有毒气体、高温、粉尘……劳保用品仅仅是一副塑料手套和一双胶鞋。工作完一天后,拖着疲惫的身体到澡堂,用洗衣粉洗上一个小时才能洗掉那些可恨的兰颜色……就这样,干了20几天以后到了领工资的日子,几经克扣之后,有的人只领到5角、9角,最多的也只有100多元。被烫伤的同学还不允许休息。我们没有节假日……我们觉得我们就是当年夏衍笔下的‘包身工’……”,经过“几番谈判,我们的处境不但没有丝毫改变,老板反而威胁我们,要将档案关系打回原籍,并将‘闹’得最凶的9个人赶出了厂门,宣布除名”。在找有关部门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在火车站漂泊……”。(见2016年1月8日《燕赵都市报》创刊20周年特刊t46版)可以看到,这种情况与资产阶级社会“滴血”的资本“何其相似乃尔”!
习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在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在2019年庆祝全国人大成立六十周年会上的讲话,以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都多次强调“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保护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关系的政治前提。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就必须使工人阶级生产、生活的有尊严;国家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了,理应使我们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
邓小平同志说:“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是强有力的。一旦发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9页)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必须在“以人民服务为中心”的根本宗旨的指导下,不断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努力遏止两极分化,有效防止犯“颠覆性的错误”。
有人说中国的老百姓犯“红眼病”了,此大谬也。人民痛恨的是黑恶势力依靠腐败官员的“保护伞”欺行霸市、强取豪夺大发横财,是官员、“官n代”依仗本人和老子的权势和影响,搞权力垄断,侵吞工人农民的劳动果实,是要求对非法分子加以惩处!正如习总书记所说:“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2021年1月11日省部级培训班讲话)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政府,只有充分发挥限制和调节功能,努力缩小收入差距,遏止两极分化和防止产生新资产阶级,才能真正地贯彻落实党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
四、加强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
面对分配不公,埋怨情绪、发牢骚,无济于事。用毛主席在《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文章中说的办法,就是必须解决过河的“桥”和“船”的问题。这个“桥”和“船”不是别的,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促进共同富裕。”(2014年5月26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讲话)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靠“发挥政府作用”,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对民族资本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既保证了社会稳定,又调动了民族资产阶级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改造的积极性,使国民经济得到平稳的发展,为我们正确处理当前国家与非公有制经济、工人阶级与企业主之间的矛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做出“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得民心、顺民意!我们早就应该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公平正义”的要求,充分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对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毛泽东语,见1975年2月22日《人民日报》)
为了避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产生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出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被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所垄断,而另一个构成人口绝大多数的阶级被降低到无产者的地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012年9月版第543页)的那样一种“颠覆性”错误,党和国家应该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加强对民营经济和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的政治领导,加强党和工人阶级对企业的政治领导和经营方向、经营方式的监督,使他们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尊重工人阶级的国家主人翁地位,把工人阶级“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劳资矛盾掌控在人民内部矛盾范围之内。要在对他们关心、爱护、支持的同时,公开说明非公有经济的过渡性、暂时性;渡过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产党人还是要消灭私有制的。要通过号召、动员,引导企业家,发扬爱心,发展公益,帮助人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帮助党和人民顺利渡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坚持马克思主义初心
据称,目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占比到了国民经济的70 % 以上,达到“三分天下有其二”强;而国有企业则被挤压到30 %以下,也有人说只剩下23 % ,这对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不能不说已经构成很大的威胁。
如上所述,我们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经济基础,是我们党对《共产党宣言》的坚持和发展,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用习总书记所说,是“赋予马克思主义以新的时代内涵。”(2018年4月23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谈《共产党宣言》)
在这种情况下,某些经济学家和别有用心的人,非要把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公有制为主体”抹掉,污蔑国有企业是“怪胎”,主张消灭国有企业。
针对这股逆流,习总书记在2016年10月10日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指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必须不断发展壮大,这个问题应该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一些人制造了不少针对国有企业的奇谈怪论,大谈‘国有企业垄断论’,宣扬‘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国企是不堪的存在’,鼓吹‘私有化’、‘去国企化’、‘去主导化’,操弄所谓‘国进民退’、‘民进国退’的话题。特别是各种敌对势力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重点拿国有企业说事,恶意攻击、抹黑国有企业,宣扬‘国企不破,中国不立’,声称‘肢解’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最佳方式。醉翁之意不在酒!这些人很清楚国有企业对我们党执政、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想搞乱人心、釜底抽薪。而我们有的同志也对这个问题看不清楚、想不明白,接受了一些模糊的、似是而非的甚至是错误的观念。我们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决不能认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所有制问题,或者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那就太天真了。”(转自《中华魂》2018年4月刊第19页)
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永远不过时。我们切不可“太天真”,把一些人鼓吹私有化仅仅看成“是一个简单的所有制问题,或者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他们真正目的就是总书记所说的要“搞乱人心,釜底抽薪”,动摇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按照他们“改革变改制”的逻辑,就是要把私有化“做大做强”,“一统天下”,由经济基础私有化导致上层建筑“地动山摇”,由权力私有化导致官员贪腐横行,由人心私有化导致道德沦丧,使社会主义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发生全面垮塌,实现他们对社会主义中国“颜色革命”的罪恶目的。我们必须按照习总书记的指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沿着社会主义康庄大道稳步前进!
我们在贯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共存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不能忘记,它毕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一要坚持主体就是主体,补充就是补充,两者位置不能颠倒;二是牢记共产党人最初的初心、最终目标、最高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在初级阶段向共产主义发展的过程中,要按照《共产党宣言》的要求,做到“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012年9月版第421页)只有始终不忘这个初心、始终不改这个初心,我们深化改革、发展经济,才不会迷失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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