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毫不动摇”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

作者:张旭 于蒙蒙 来源:中国政治经济学智库 2025-06-26 75

从“两个毫不动摇”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

摘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自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以来,经济理论界围绕“两个毫不动摇”之间的关系、“国”与“民”之争、混合所有制经济、“所有制中性论”,以及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思想展开一系列探索与争鸣。在厘清学界研究与相关政策表述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确证: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二者的地位在不同语境下存在显著差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在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思想中把握所有制的内涵与形式,是廓清“所有制中性论”学术探讨的重要理论依据。

一、引言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①基本经济制度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也是贯穿于经济体制改革全过程的底层逻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一贯性的大政方针。改革开放以来,关于非公有制与公有制关系的认识经历了从“根本对立”到“看一看”再到明确肯定是“必要和有益补充”的转变,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向“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转变,从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的转变。从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重申,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关系的认识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得以深化。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演变彰显了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符合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基本经济制度的变革取决于是否能够容纳生产力的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取决于生产力发生的质变三条内在规律(黄泰岩、谢春燕,2024)。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作了一系列富有洞见的论述,形成了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和发展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这些重要论述是对两点论与重点论的坚持与运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24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没有单打一,没有一点论,这一点什么时候都没有动摇过。公平公正,一碗水端平,不要搞孰轻孰重”。②本文以“两个毫不动摇”为主线,梳理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学界关于“两个毫不动摇”的研究,发现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的认识聚焦于两个“毫不动摇”的地位。理论上的分歧在实践中也得以印证,即“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之争,进一步而言,这在理论政策层面体现为如何认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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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7页。

②《“必须把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结合起来”》,《人民日报》202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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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确二者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础上,需考虑的问题是如何促进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答案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既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本文梳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后学界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认识,基于政策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的视角确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并概括学界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后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认识的变化。反观当前,学界研究中出现的“所有制中性论”意味几何?在梳理部分学者关于此问题的看法后,本文回溯经典,通过分析研究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思想廓清当前学界争议。最后,本文以正确看待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作为结语,以期充分理解“两个毫不动摇”与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理论内涵和实践逻辑。

二、如何把握“两个毫不动摇”之间的关系?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江泽民,2002:25)。自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两个毫不动摇”以来,学界围绕“两个毫不动摇”有无主次之分展开热烈讨论,并进一步廓清分歧产生的根源在于对“社会性质”与“所有制结构”的认识上的不同。

(一)“两个毫不动摇”提出初期的理论分歧

“两个毫不动摇”提出初期,学界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两个毫不动摇”之间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二者有主次之分。其中,第一个“毫不动摇”是“两个毫不动摇”的主要方面,突出强调要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第二个“毫不动摇”是次要方面,强调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二是将“两个毫不动摇”等量齐观,认为二者不分主次。该认识甚至弱化第一个“毫不动摇”,片面强调第二个“毫不动摇”的重要性,反对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竭力推行私有化。基于后者,有学者提出对于“两个毫不动摇”,既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又必须看到二者是有主次之分的(周新城,2006)。个体经济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剥削本质与生产社会化的基本矛盾,正因如此,个体经济只能处于次要地位,并非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李成瑞,2005)。故而,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两个毫不动摇”的主要方面,与此同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为了更好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分歧溯源:社会性质与所有制结构的区分

为什么会出现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之间关系的分歧?之所以有部分学者忽视第一个“毫不动摇”,片面强调第二个“毫不动摇”,是因为没有厘清如下基本关系。一是关于社会制度的基本性质与所有制结构的关系。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然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地位。二是关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关系与二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关系。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公有制经济处于主体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三是关于法律规制中的平等地位与经济竞争中的平等地位的关系。从法律层面讲,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同属于宪法保护的经济形式,公有制经济同时又具备维护社会主义性质的特殊责任和地位;从市场经济竞争层面讲,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皆处于平等的地位(张乾元,2010)。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等同于其社会性质,在理论上不应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混同,二者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前者是基于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而言的,后者是基于经济制度和经济的内在社会属性而言的(卫兴华,2005)。应当区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两个毫不动摇”与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两个毫不动摇”。

三、“国退民进”还是“国进民退”?

自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呈现出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但在实践中如何协调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难题。

(一)“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之争

在实践中,面对非公有企业的蓬勃发展和国有企业的艰难处境,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力主“国退民进”,认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国有企业与竞争市场并不相容,主张应通过大规模的民营化使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这是因为国有企业在财务利润上收益甚微,有时甚至入不敷出。二是力主“国进民退”,认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过分”发展会形成与公有制经济的“对立”局面,危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故而主张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并特别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胡锦涛,2007:25)。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为应对金融危机对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国内学界主张“国进民退”的著述颇丰,其落脚点在于公有制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应当占据主体地位,适度控制非公有制经济在重要行业所占的比重。

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一些人制造了不少针对国有企业的奇谈怪论,大谈‘国有企业垄断论’,宣扬‘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国企是不堪的存在’,鼓吹‘私有化’、‘去国有化’、‘去主导化’,操弄所谓‘国进民退’、‘民进国退’的话题……这些人很清楚国有企业对我们党执政、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想搞乱人心、釜底抽薪”,讲话强调“我们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决不能认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所有制问题,或者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习近平,2025a:194—195)。应当明确,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形式,是增强国有经济对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控制力的重要手段。

(二)在理论与实践中探求“国民共进”之道

上述争论涉及两个问题:一方面,就经济事实而言,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在经济数据表现与经济政策表述上的差异;另一方面,就经济理论而言,国内学者基于经济事实与经济数据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如所有制结构调整、企业改革等方面)提出不同的主张。后者的分歧主要在于概念的混淆,如,将国有经济视为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官僚资本”,将民营经济视为代表大多数群众利益的“民有资本”,进而扩大为“国”与“民”的对立。需要强调的是,“把经济发展仅仅理解为数量增减、简单重复,是形而上学的发展观”(习近平,2025b:91),不管是主张“国退民进”,抑或是“国进民退”,皆存在片面化的倾向。应当明确,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肯定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政治作用。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关系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巩固,关系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习近平,2025a:195)。就物质基础而言,国有经济在掌握大批关键核心技术的同时也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责任,诸多投资大、收益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以及周期长、风险大的基础性研发皆落在了国有企业的肩上;就政治层面而论,“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我们党执政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力军”(习近平,2025a:196)。同样,习近平总书记也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作用,如他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习近平,2025c:319—320)。

实际上,学界还有一种观点是“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而非一味地主张“进”或者“退”。学界存在的否定公有制经济的论断,①并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原理,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孙仲彝,2008)。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进”并不意味着“民退”,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并非互为消长的关系,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是互为协同、和谐共生的,与其执拗于“国进民退”与“国退民进”的理论之争,不如探求“国”“民”共进之道(李政,2010)。基于数据的可得性与权威性,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论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总体变化历程,得出中国所有制结构在规模和数量上皆呈现出“国进民进”的历时性时空演绎总体特征,由此可见,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是协调发展、互为促进的,“国进民退”实则是一个伪命题(盖凯程、周永昇、刘璐,2019)。

四、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是否必然导致公有制经济变化

(一)争论焦点:公有制经济发展变化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有无必然关联

在不同历史时期,“两个毫不动摇”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这不是抽象的规定,而是现实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表现出来的(何干强,2012)。

程恩富、张建刚(2013)将1978—2010年期间发生的所有制变化归纳为三个阶段。1978—1991年期间,所有制结构从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转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此阶段,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比重不断下降,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比重不断上升。在单一公有制下,1978年我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工业产值占工业生产总值的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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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特点”,“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而“国有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将国有企业改革简单地演绎为“国退民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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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2000年期间,公有制经济较之前的比重大幅下降,且集中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而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2000年,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37.43%,非公有制经济的占比高达62.57%。2001—2010年期间,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大幅下滑,2009年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为5.52万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10.07%。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改制与国有经济发展战略布局的调整。

理解上述经济现象涉及如何正确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否必然导致公有制经济的变化。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并非相互对立的关系,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亦并不足以影响国民经济的支柱作用,反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养料”,越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强劲的地方,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愈加健康、顺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胡锦涛2012:20—21)。在党的十七大报告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报告较为详尽地阐述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并指出各种所有制经济具体在哪些领域实现平等竞争,即“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际上,就“两个毫不动摇”的政策演变而言,二者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同等重要。

(二)争论根源:对“两个毫不动摇”的认知偏差

理论界之所以出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非此即彼的偏见,主要在于对“两个毫不动摇”认识上的偏差。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变化并非偶然,主要归因于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误读马恩经典理论和邓小平理论,部分学者对“社会主义经济”概念的理解存在认识上的不足,片面强调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人民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并非社会主义经济,并主张将国有经济由实物形式转换为价值形式。二是错解政策层面的理论宣传,如误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解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对新旧事物的态度不一,发展公有制经济作为旧事物,在理论界多有对国有经济体制弊端的揭示与批评,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新事物,在媒体界、理论界得以支持、传播。四是未能充分认识私营经济与外资企业的双重影响。五是“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占主导”于地方而言未能采取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有效的具体政策(卫兴华、胡若痴,2009)。此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还应区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前者具有“初级阶段”特点,而后者存在于社会主义的全过程(卫兴华,2008)。对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绝不能仅仅局限于二者在数量上的变化,实际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也绝不存在一定的数量比例关系。应当承认,二者在市场经济竞争领域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是平等的,而一旦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须由国家所有和经营(赵振华,2010)。由上观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导致公有制经济的变化。

五、如何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应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这是因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生产力发展不可或缺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既是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制度密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同时理应优化所有制生态,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胡乐明,2024)。

(一)充分理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要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明确其在“两个毫不动摇”中占据首要位置。前文提到,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渐下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呈现衰退趋势。故而,要充分认识振兴公有制经济的紧迫性,利用财政和金融手段发展新国有企业等措施振兴公有制经济(何干强,2010)。要客观、全面分析公有制经济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变化,要结合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与功能来理解其主体地位。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功能理解的不充分以及在实践中对公有制经济市场竞争力的过高期待,对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构成了潜在威胁,对此,应更加完整地理解、更加充分地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功能,主张多种形式的国有经济与多种形式的劳动者合作经济协调发展,将提高市场竞争力作为国有经济改革的首要任务,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应当在改善企业劳动关系中得到充分体现(荣兆梓,2008)。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中国的特殊发展阶段相联系,应按照国有经济的内在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经济改革,包括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将体制改革与结构调整相结合、国有经济的体制设计应体现公有制的性质和要求等(张宇,2010)。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走过多年的历程,在渐进式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条属于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道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自1978年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五个阶段的发展历程。第一阶段,1978—1984年,是放权让利阶段。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放宽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第二阶段,1984—1992年,是两权分离阶段。此阶段是我国股份制改革的初步探索期,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模式仍然是承包制,在不改变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企业经营管理权。第三阶段,1992—2003年,企业现代化阶段。这一阶段的改革特点主要是从企业的产权关系入手,从产权关系的管理与调整实行国有企业的试点改革,从公有制形式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形式。第四阶段,2003—2013年,股份制改革阶段。此阶段随着企业产权改革的逐步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也出现多元化趋势,现有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也不断得以完善。第五,2013年至今,混改阶段。此阶段主要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葛扬,2018:137—141)。当前,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应进一步明确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2025年2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AI+”专项行动深化部署会,启动战略性高价值场景建设专项工作,强化国有企业在技术攻关、战略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二)正确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

要全面、准确理解第二个“毫不动摇”的作用与地位。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不能颠倒主体与非主体的地位,亦不能机械理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应把握好主体与共同发展的关系(顾钰民,2004)。需要强调的是,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不等同于私有化,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内民营企业发展进入瓶颈期,技术偏低、管理落后等问题限制了民营企业自身的发展,由此观之,不仅国有企业需要改革,民营企业同样也要改革(胡钧、韩东,2010)。如何改革?改革哪些方面?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与经济环境得到改善,但在实际运作中认识偏差、体制障碍等客观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应进一步放宽政策环境和经济环境,将放宽市场准入、实现公平竞争等落到实处。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公有制经济改革的机会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要依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制度创新、提高科技含量、培养企业家队伍、增强产品质量意识等(冒佩华,2010)。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习近平,2017:21)。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并基于社会中存在的“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①等论调,强调了三个“没有变”,并指出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的抬头对于民营出口企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二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对供给的质量与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从而加大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压力;三是政策落实不到位,实际上我国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是比较多的,但在实践过程中往往效果不彰(习近平,2018a: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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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公私合营论”指的是将混合所有制改革曲解为新一轮公私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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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举措:第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第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第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第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第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第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健康环境(习近平,2018a:12—16)。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报告指出,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习近平,2022:29)。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①在这两次民营企业座谈会中,习近平总书记结合民营企业的发展实际,强调其中较为困难的堵点便是“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在2018年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中,习近平总书记曾形象地将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结构性困难概括为“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习近平,2018a:7);在2025年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中,他再次强调要“继续下大气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②目前,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是银行贷款,其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源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不同企业类型的“偏见”,尤其是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看来,中小微企业或可因其管理体制、财务报表和运营机制等方面不健全而使其贷款风险较高,基于利益最大化的偏好需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倾向于贷款给大中型企业,由此,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满足。实际上,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曾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以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在信贷、股权、债券等多个方面分类施策,畅通中小微企业的多元融资渠道,以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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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人民日报》2025年2月18日。

②《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人民日报》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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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正确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①“混合所有制经济”再度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要议题。事实上,“混合所有制经济”并非一个新提法,在中央文件中早已被提出且多次反复强调,如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胡锦涛,2007:26)。2008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运用多种有效方式,推动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经济的融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推动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09:550)。

需要指出的是,1993—2013年间学界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研究相对匮乏。2013年1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逐步调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比重不断变化,增强了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好体现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习近平,2025d:19)。

自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学界围绕“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展开热烈探讨。与以往不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新意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表述形式上的不同,以往的表述将“混合所有制经济”(或“混合所有的经济”)置于某一主题之下,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专设一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见,党中央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视程度有所提升。二是侧重点的不同,以往中央文件的阐述多数为“股份制”“公有制经济”,从股份制出发引出混合所有制经济,立足公有制经济,着眼国有企业,将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是强调“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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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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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不容忽视的新提法,区别于以往的中央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而基本经济制度既包括公有制经济,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这也就意味着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同时也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论述不仅着眼于股份制与国有经济,而且着眼于非公有制经济。

为更加直观地呈现中央文件中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阐述,绘制表1如下。

表1 党中央文件中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表述

从“两个毫不动摇”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

从“两个毫不动摇”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认识,从排斥非公有制经济到平等看待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但也应当看到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问题,如在宏观层面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和在微观表现中存在“非公非私”“亦公亦私”的混合所有制组织,这就需要在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深入研究、探索。“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含义是什么?其主要内涵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从市场地位而言,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从基本制度而言,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也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三是从正确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而言,我国所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有制经济,而是与公有制经济相互依存又相互作用的经济成分;四是从准确把握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角度而言,强调要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五是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角度而言,强调要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经济;六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主要是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而提出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王金柱,2015:86—87)。那么,什么是混合所有制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对二者进行区分?又当如何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经典理论视角出发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界围绕上述关键问题展开一系列探索与争鸣,具体内容如下。

(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关于混合所有制的理论探讨

1.混合所有制的概念释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关系和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所有制关系,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混合所有制”。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期,“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在学界尚未形成统一论调。一种观点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融合国有与集体、公与私、国内资本与国际资本于一体的新型经济形式,表现为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合作、合资与联合(李亚光,1999)。然而,对于上述概念界定在学界似乎存在较大分歧,主要体现在混合所有制是否为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或所有制形态。张旭(2004)认为学界关于“混合所有制”的认识是有缺陷的,强调并不存在“基本”的所有制形式,所谓“基本所有制形式”即一定社会形态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而事实上应该是先有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其后才有社会经济制度,他同样认为混合所有制并非一种新的所有制形态,而只是一种过渡形式。那么,究竟应如何正确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应是指不同性质的所有制经济成分结合在一起,但其原有性质仍保持不变。虽然混合所有制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但将“混合所有制经济”定义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是行不通的(侯为民、孙咏梅,2006)。

2.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学界的理论研究与党中央的文件要求是一致的,将混合所有制视为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对于国有企业应从根本上改造组织形式,变独资企业为混合企业,除特殊行业外,应以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投资为基础,组成混合所有制企业,而这种混合型企业实际上就是发展股份制企业,混合化的过程就是股份化的过程(李一帆,199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所强调的“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国企改革理论的新突破,这一政策含义主要有四点:一是要更加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公司制改革;二是尽量少搞国有独资企业;三是重要的企业需要国有控股的,也要尽可能相对控股;四是国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也可向非国有企业参股(张卓元等,2003)。以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为考察视角,如若国有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过大,且大量采取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形式,那么就遑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陈文通,2003)。同样,即便股份制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在发展、重组过程中所建立的股份制企业个个都是公有制占控股地位(洪银兴,1998a)。

3.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解决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的关键举措。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带来“谁为国有资产负责”的疑虑,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制企业的问题在于产权制度上不能明确国有资产谁负责任,应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搞活国有制企业,建议国有制企业在发起建立股份制时吸收内部职工入股,并吸收社会公众入股和其他法人企业入股(洪银兴,1995)。政企合一的国家所有制是企业传统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然而,在这种国家所有制之下,存在投资主体不明确、产权不明晰、没有具体的投资者对国有资产负责的问题,传统公有制企业应当转变为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公有制企业(厉以宁,2004)。而解决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的出路在于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是因为:第一,现代公司制度重要的产权条件之一就是混合所有制;第二,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内生的产权要素,可规范、调整法人治理结构;第三,混合所有制作为产权源泉,可以促进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动力(顾钰民,2006)。

4.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与非公有制经济比重上升是由多方面因素引起的,解决这一结构性难题的关键在于对企业进行重组,实行股份制。智效和(1995)基于1978—1994年间我国所有制结构变化的结构及其特点对所有制结构的变化趋势做了较为详尽的分析,指出至少在2000年前,在既定的方针政策下,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比重下降,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混合经济、私人股份经济比重上升的原因在于:原有变化趋势的“惯性”,国有经济效益不佳,中国私人资本力量雄厚,意识形态因素,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政策,地方短期现实利益和地方决策者其他利益驱动。国有资本的总体效益之所以欠佳,是因为有较大比重的国有资本集聚在效益低下的国有企业之中,国有企业的低效益既有国有企业自身的体制机制问题,也存在结构性的矛盾。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即通过实行股份制对企业进行重组(洪银兴,1998a),企业资产结构重组的重要方面是置换企业中的资产,从而有利于形成高效率的企业结构(洪银兴,1998b)。

(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研究

1.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阐释。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种由不同经济成分构成的经济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由不同的所有制成分在企业内部以资本为纽带结合而成的,并以股份制作为组织和运营形式(何自力,2014)。有学者从宏观、微观角度阐释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含义,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宏观层面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在微观层面强调不同所有制资本的融合(余菁,2014)。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是由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等不同所有制形式融合而成的,其路径主要是通过股权和资本融合的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所有制改革不断发展、延伸的结果(方敏,2014)。由此可见,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形式,这里的“形式”主要指存在形式而非实现形式,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不同的问题(卫兴华、何召鹏,2015)。但在实践发展过程中应当作何理解?需要指出的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不同的概念范畴,通常所讲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指的是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所有制结构,而“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指的是微观层面多种所有制投资主体的企业(孙蚌珠,2015)。

2.马克思的所有制思想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基础。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其核心为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便是生产关系的基础。马克思的混合所有制思想是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理论前提,张旭(2014)旨在探究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能否促进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权”的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谈及的所有制及与之对应的生产关系,合成了完整的所有制理论,其基本要点主要有:所有制性质反映的是生产关系;所有制的发展演变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不平衡发展,所有制性质不可能是纯而又纯的;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由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性质决定(顾钰民,2014)。在经济理论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基础多以马克思所有制思想为依据,多数强调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两个毫不动摇”思想的进一步深化。需要指出的是,数字时代关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新发展在理论界初露头角,其变化在理论形态上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在生产资料层面,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资料是“公有”还是“私有”,目前学界尚存争论;第二,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层面,数字经济时代弹性雇用模式的兴起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第三,在产品的分配与占有层面,数字时代的产品分配方式——“数据产品收益分配的重新计算”——进入研究视野(包炜杰,2024)。故而,在数字经济时代,要更进一步研究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创新发展,尤其是关于“数据所有权”议题的讨论,使其深入实践,在经济现实中探索行之有效的数字财富积累和分配机制。

3.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澄清。有学者基于混合所有制问题做了理论上的澄清,归纳起来有以下六点。一是正确认识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和“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皆在基本经济制度的范围内。二是区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讲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指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经济制度。三是区别“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前者是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各自体制外的发展,后者是不同所有制(主要指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在同一体制内的共同发展(卫兴华、何召鹏,2015)。四是要厘清“混合经济”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前者流行于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社会层面既存在公有制经济也存在私有制经济(程承坪、陈伟平,2015)。混合经济的概念发端于阿尔文·汉森(Alvin Hansen)在1941年出版的著作《财政政策和经济周期》。该书提出,自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在宏观经济运行层面就开始逐渐转变为“公私混合经济”,但在一个企业内很少有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相混合的情况。而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相融合而成的经济,既带有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也带有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兼具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功能。五是正确认识所有制与市场经济、产权和混合产权的关系,市场经济并不等同于私有制,所有制关系决定基本经济制度,而产权关系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是所有制的存在形式,而混合产权存在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刘凤义、崔学东、张彤玉,2016)。六是正确认识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后,学界存在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即“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选择的结果”。对此,刘凤义(2015)认为该观点反映的是所有制结构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外部联系,在理论上混淆了二者之间的关系,所有制结构并非市场经济的结果,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生产社会化规律和资本社会化规律的必然要求。

4.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有力、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举措,能够进一步推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需要,也是提高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需要,同时还是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何自力,2014)。经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采取了股份公司的形式,绝大多数企业的所有制也已具有混合所有制的性质与特点。此外,由于国有企业发展所存在的垄断现象,其运行模式并不足以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而且,非公有制经济治理结构的不合理与“资强劳弱”等现实问题亟待解决,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进一步推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成为一个全新的改革课题(邱海平,2014)。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以及非公有资本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呈现出几十倍、上百倍的增长,居民的储蓄存款也大量增加,在此背景下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和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张卓元,2014)。之所以再度提及“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是基于回应广泛争论的“国进民退”、寻找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点和培育经济发展新优势的考虑(程承坪、陈伟平,2015)。

如前所述,混合所有制经济包括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而关于其如何在实践中落实,理论界的观点各有侧重。从已有文献来看,主要落脚在公有资本、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改革上。混合所有制不能解决国家所有制存在的各种问题,要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要牢牢把握混合所有制的目的,尝试推行“双向混改”,正确处理混合所有制中各类产权主体的关系,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混合所有制公司的活动(吴宣恭,2018)。引入非公资本是为了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而不是让非公资本控制国有资本(周新城,2016)。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是因为,在市场方面,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尚未健全,在政府方面,政府职能越位、缺位等问题仍旧突出(葛扬、汤建奎,2014)。现如今,国有资本仍是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力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改革是国有资本取向的,国有经济的管理也应从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化,这是因为国有资本是带动混合经济中多种资本形态竞争合作、共同发展的主导力量(荣兆梓,2024)。

七、“两个毫不动摇”能否作为所谓“所有制中性论”的依据?

(一)关于“所有制中性论”的理论分歧

近年来,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是:“两个毫不动摇”是否为“所有制中性论”的依据。支持“所有制中性”观点的学者认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并无差别。例如,所有制与资源配置方式并非一一对应,经济体制的优劣并不是看所有制本身,而是要看在特定的经济体制下,资源是否得到有效配置,“所有制中性是促进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紧密结合的制度依据”(应品广,2022)。这类观点的主要论调是通过“竞争中性”延展到“所有制中性”。然而,“所有制中性论”是否能够立得住有待进一步商榷,“两个毫不动摇”在本质上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为促进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而出台的基本方针,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两个毫不动摇”并不是所有制的性质特征,故而将其描述为“所有制中性”的内容是极不准确的(简新华,2019a),且“所有制中性论”并非市场经济规律(简新华,2019b)。“所有制中性论”是违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的伪命题,试图以抽象的价值中立混淆企业的所有制属性,其在表面上抽象中立,实则没有走出“国”“民”之间的二元对立论(周文、包炜杰,2019)。还有学者指出,“所有制中性论”的观点是错误的,重点批驳该观点所强调的“通过限制国有经济来发展民营经济”,指出这一观点无异于“削峰填谷”,背离了我国宪法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强调“所有制中性论”与竞争中性等同,形成所谓“两个中性说”,而这就把竞争的态度转化为性质的问题了(张嘉昕、王庆琦,2019)。实际上,“所有制中性”的说法抹杀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性质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吴宣恭,2020),该观点表面上是以价值中立的态度关注我国经济领域客观存在的所有制歧视现象,但实际上混淆了公平竞争与所有制属性,主张淡化公有制(刘士才、宋倩,2021)。目前关于上述问题的讨论仍未达成共识,且成为经济学界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

(二)“所有制中性”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

“所有制中性”问题实际上源于对“竞争中性”的认识,而竞争中性在国内外学界的讨论由来已久,且越来越成为许多国家进行经济改革的方向。有学者认为,顺应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新要求,竞争中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政策转型的重要方向和关键构面(肖红军、黄速建、王欣,2020)。竞争中性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范畴的限定与刻画视角的选择,实际上,竞争中性主要是基于市场主体层面而言的,特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公平竞争的应然规律。需要指出的是,已有学者对“竞争中性”这个词的准确性与科学性提出质疑,认为不能由此推导出“所有制中性”的结论,对“competitive neutrality”较为准确的翻译应是“竞争中立”而非“竞争中性”,这从语义上是解释不通的(吴宣恭,2020)。再者,即便不从翻译的视角出发,从经济关系、经济制度的属性出发,也应当明确,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是社会各界所极力提倡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忽视企业的所有制属性,也并不等同于各类企业在性质上是平等的。所有制是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再生产的条件进行占有、使用、处理等一系列关系行为的总和(王金柱,2015:14),即人们在社会生产中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它不仅因财产属性(客体)的不同而存在区别,而且还由于人们(主体)的不同而存在社会性质上的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争中性”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制中性”上,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竞争中性是经济现象层面的问题,所有制是经济现象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二者不可等同。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多数学者认为所谓的“所有制中性原则”不过是掩人耳目的说辞,“所有制中性”在本质上不过是一个伪命题。

(三)从经典理论中准确把握所有制的内涵与形式

“所有制中性”言论泛起,其缘由在于对所有制的内涵、性质及其形式理解的偏差。支持该观点的学者一方面强调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必须公平竞争,即所谓的“竞争中性”;另一方面强调各种所有制企业不因所有制差别而产生歧视,也不应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规定专门的限制措施,即所谓的“所有制中性”。表面上看,强调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并无过错,但对于后者我们并不能苟同,强调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则是在弱化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需要指出的是,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所有制在本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问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决定生产关系的核心。在经济学上的所有制主要指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展现的是一种财产所有权关系,所有制包括劳动产品所有制和生产条件所有制,前者具体包括用于生活消费的劳动产品的所有制和用于生产过程的劳动产品的所有制,后者则具体包括生产条件的所有制和生产的人身条件的所有制(荣兆梓,2024)。人们对生产资料的使用、处理与支配表面上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通过人对物的占有来体现的在社会生产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有制关系不仅存在于一切社会生产中,同时也是一切社会生产的前提,其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而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结合的方式决定所有制的性质。“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土地所有制和束缚于土地所有制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这两种所有制的结构都是由狭隘的生产关系——小规模的粗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2009a:523)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所有制形式逐步演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即“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马克思,2009a:31),在我国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发展形态中,亦存在“普照的光”影响其他所有制形式,这种“普照的光”便是公有制,在我国占主体地位的仍然是公有制,故而,一些学者所强调的“所有制中性”在理论上是行不通的。在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史上,所有制的形式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而推动这种变化发展的力量便是生产力。“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克思,2012a:3),“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产生了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恩格斯,2009a:684),可见,生产力的发展是推动所有制变革的重要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公有制的设想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单一的全社会公有制。在这种公有制下,不存在商品和货币的关系,社会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配给不同的生产部门,因劳动时间可以有计划地分配,各种劳动职能可以按需调节比例。二是直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直接的公有制形式主要指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是生产资料的支配者,“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成为社会生产与经营的主体,他们按照全社会的利益对经济发展进行计划与管理。三是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不是孤立的,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共同拥有的所有制,即是以“共同占有”为基础的。实际上,理论界关于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思想的分歧与争鸣由来已久,但其共通之处在于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对立物,“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发展成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本文将学界关于马克思“个人所有制”思想的讨论自成一节,以再次论证马克思“个人所有制”思想的准确内涵。上述三种所有制形式是马恩关于未来社会的科学设想,但如何实践,这要经过“过渡”阶段。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强调,“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马克思,2009b:445),而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便是向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过渡。

马恩关于过渡阶段形式、方法的研究是相对复杂的,提出了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三种经济形式,即合作制、股份制与国家所有制。其中,因合作制局限于资本关系的范围内,故而要对其进行“积极地扬弃”,“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做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马克思,2009c:499)。国家所有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扬弃,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所有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性质,只是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占有形式,故而,对于“国家所有制”,马克思认为要“消极地扬弃”,“当资本开始感到并且意识到自身成为发展的限制时,它就在这样一些形式中寻找避难所,这些形式看起来使资本的统治完成,但由于束缚自由竞争同时却预告了资本的解体和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解体”(马克思,2009a:180)。

八、政治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思想

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是认识和把握所有制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思想被称为政治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主要源于对“个人所有制”的内涵界定尚未形成统一定论,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学界基于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种观点主张“个人所有制”是消费资料的所有制,另一种观点主张“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还有学者将其理解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等(张燕喜、彭绍宗,1999),但主要以前两种观点为主。还有的学者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对马克思文本误读导致的伪命题,认为马克思提出的命题是在未来社会“重新确立个人所有权”,重建的是“共同所有与个人所有相并列的双重所有制”(刘明,2004)。总体而言,理论界认为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居多,但认为这并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此外,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思想生动地阐释了“否定的否定”这一逻辑推理,但又绝不仅限于此,“个人所有制”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对立面,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一种新的形态,这种新的形态以公有制为本质特征,从资本主义所有制到“个人所有制”的过程需经历股份制这一“过渡点”,从而通往一种新的生产方式。

(一)“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还是生活资料的所有制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江泽民,1997:23—24)。自此,学界围绕“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展开探讨。在此背景下,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思想对于“探索行之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马克思在阐释“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主张,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2018a:872—874)。由于马克思本人并未就“个人所有制”的概念作出更为具体的解释,学术界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解各抒己见,呈现多元化特征,故而这一问题也被称为经济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概括而言,相关研究主要围绕“个人所有制指的是消费资料的所有制还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而展开。

1.观点一:个人所有制指的是消费资料的所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指的是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①因为马克思所强调的“个人所有制”是在这样一种背景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即“靠剥夺剥夺者并以土地和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如此,生产资料便已存在,“个人所有制”本身并不包含生产资料(王成稼,1990)。在马克思的总体思想中,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仅限于个人消费品,认为“小生产者的‘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的‘个人所有制’”-“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消费资料所有制”是“否定之否定”的三个环节(周宇、程恩富,2012)。吴宣恭(2015)认为恩格斯关于“个人所有制”的理解完全符合马克思的本意,并从三个方面反驳学界对恩格斯将个人所有制视为消费资料所有制的质疑:一是关于马克思侧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他认为马克思提到的“个人所有制”是完成否定之否定后在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二是关于“否定之否定”的论述,有学者认为从最初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到最后阶段变成消费资料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对此,他强调不能用形式逻辑的思维对待唯物辩证法,不能认为最终阶段的概念必须与初始阶段完全同一才叫否定之否定;三是关于消费资料不存在重建的问题,他指出在不同社会消费资料的存在方式存在较大差别,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与先前各种社会的消费资料所有制是截然不同的。

2.观点二:个人所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指的是“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认为在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一种新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公有制(易培强,1990)。就形式而言,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对历史上第一个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制度——劳动者私有制——的复归。而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社会化大生产协作、劳动者个人成为全面发展的个人——的基础上的重建,故而,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对劳动者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的发展(方竹兰,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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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成稼(1990)持此观点的理论依据有三:一是马克思本人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外,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这就表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只包括消费资料,而不包括生产资料;二是恩格斯对个人所有制的理解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三是列宁完全同意恩格斯对个人所有制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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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马克思所讲的个人所有制不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而且也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以劳动者个人发展为主线的所有制。顾海良(1994)基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两个基本要点,强调个人所有制实质上就是以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为特征的公有制形式,它在本质上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对立。“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实际上就是建立“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即建立每个人有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卫兴华,2007)。按照马克思的理解,所有制的形成或选择过程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因生产力的发展使在旧生产力基础上形成的所有制关系解体,故而所有制形式的变动是不断否定自身的结果。张旭(2008)强调马克思所讲的“第一个否定”是大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小私有制(劳动者个人私有制),而“第二个否定”是公有制(社会所有制)否定大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赵家祥(2022)认为“否定的否定”简单来说就是“原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三种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更高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这里“个人所有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或“生产资料公有制”。马克思所讲的“个人所有制”是通过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形成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态,强调决定所有制性质的是生产资料而非消费资料,如果“个人所有制”仅指消费资料的所有制,那么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否定也就无从谈起(阎孟伟,2019)。刘儒、刘杰、马勇(2023)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分析资本原始积累时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做出的理论预设和科学设想,将其理解为重新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符合马克思一以贯之的思想内核。

3.观点三:个人所有制指的是生活资料的所有制。除上述两种代表性观点外,还有学者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指重新建立“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个人”不能完全消除“异己”的关系,进而实现“联合”。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的占有”区别于“社会的占有”,故而“个人所有制”不可能包含生产资料所有制,且“生活资料在任何社会最终都将为个人所占有,这是消费个体化自然特征决定的”(苏炳衡,2002)。张旭(2014)对上述观点进行了纠正,指出单纯的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在历史的任何时期都是存在的,不需要“重新建立”,即使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也不需要重新建立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生活资料表现为劳动主体的自然条件,而无论是土地,还是工具,甚至劳动本身,都不归自己所有。这种形式实质上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马克思,2012b:754)。在张旭(2014)看来,生活资料在奴隶制下表现为劳动主体的自然条件,在封建制下表现为自给自足,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表现为工资,难道马克思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为了恢复“劳动主体的自然条件”?显然不是。无独有偶,刘永佶(2024)指出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对马克思恩格斯原话的误解之处,①强调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基本理念主要针对生产资料而言,至于理论界所提及的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在资本私有制时代就已然确立。

之所以有学者认为“个人所有制”指的是消费资料的所有制,多数源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表述,即“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然而是在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也就是涉及消费品”(恩格斯,2009b:138)。尤其是“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也就是涉及消费品”,这种直接的表达显而易见,但不能仅因此就断定“个人所有制就是消费资料的所有制”,不妨回看“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剥夺者”指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剥夺剥夺者”也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对立面,即“个人所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对立。况且,就《资本论》的内容主旨来看,主要是研究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生、发展与灭亡,如若将资本主义私有制灭亡的历史必然性理解为消费品的所有制,就会降低马克思个人所有制思想的理论地位,应当明确,消费资料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态,它的任何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且从“否定的否定”这一公式来看,过程的开始与结束应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方竹兰,19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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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没有提及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基本理念,却用改造过的恩格斯的话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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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恩格斯的“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也就是涉及消费品”是否真正还原了马克思的本意呢?马克思认为“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这是因为“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马克思,2009d:874—875)。按照马克思(2009d:874)的理解,“否定之否定”的第一个否定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而资本主义生产“对自身的否定”,即“否定的否定”,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也就是在否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以公有制为本质特征的个人所有制,或者是以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为特征的公有制形式,即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

需要强调的是,就理论探讨本身而言,应当认真审视这一持久而激烈的讨论是否具有实践价值,它的实际意义在哪里,学术争论的方向该通往何处。邱海平(2021)在《学术评论》发表的《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学术争论的感想》一文指出:首先,应当明确部分学者在解读文本的过程中混淆“我注六经”与“六经注我”的区别,而这也正是无法规避的现实与矛盾;其次,纵使马克思主义及其具体理论展开是在各种争论中不断得以丰富发展的,但许多学术争鸣也有一定的副作用,“它们造成了马克思主义及其具体理论在人们心中的印象和认识变得更加模糊、更加不确定甚至自相矛盾”;最后,关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的学术争鸣如若仅停留在马克思这个命题的排他式涵义认定和论证上,其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都是十分有限的。故而,理论界应在“重建个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上将其运用于中国的改革和发展实践中。

(二)“个人所有制”指的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其核心旨归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在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土地和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实现劳动和所有权的结合,就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劳动者所有权的回归,而核心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回归(张旭,2008)。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述可归纳为三个要点:第一,资本主义生产因历史的必然性造成对其自身的否定;第二,资本主义在发展的同时给社会化大生产的实现提供动力;第三,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发展方向为社会主义所有制。而何以称为“重新建立”?可就“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和“劳动者私有制”建立三方面的认识:一是生产力发展程度的不同,二是人的发展程度不同,三是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方式不同。具体而言,“劳动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以及以此共同体为基础的所有制,归根到底归结为劳动主体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而和该阶段相适应的是劳动主体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和他们对自然的一定关系。直到某一点为止,是再生产。然后,便转入解体”(马克思,2012b:748)。“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它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先是在一定的基础上——起先是自然形成的基础,然后是历史的前提——从事劳动的。可是到后来,这个基础或前提本身就被扬弃,或者说成为对于不断前进的人群的发展来说过于狭隘的、正在消灭的前提。”(马克思,2012b:750)首先是“劳动者把土地当做生产的自然条件的那种关系的解体”,“劳动者是工具所有者的那种关系的解体”,“劳动者本身、活的劳动能力本身”关系的解体(马克思,2012b:750—751);其次,交换和交换价值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交换和交换价值“一方面导致劳动对其生存条件的所有权关系的解体,另一方面又导致劳动本身属于生产客观条件的这些关系的解体”(马克思,2012b:764)。正因为如此,第一个否定,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个人所有制,因为个人所有制的发展必然导致劳动和资本的分离,从而形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得以建立的前提。同样,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生产力的发展,通过资本的集中,造成了资本对于自身的否定,“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马克思,2012c:299)。这一“否定的否定”表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创造着否定自身的前提——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这也正是新的所有制建立的基础。可见,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而其中的核心便在于劳动者,是劳动者在全面而充分发展后重新建立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思想是要建立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的自由的全面的发展”(张旭,2008)。

劳动者所有权便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自由人联合体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目标模式,是劳动者所有权得到最完美实现的社会结合方式”(方竹兰,1997:103)。那么,在实践中如何保护劳动者的所有权,从而真正实现(或者趋向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理应既要为每位劳动者的共同富裕创造机会,又要为每位劳动者共同发展提供保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要平均地占有生产资料,而是要以劳动者个人的能力为依据。同时,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所有权亦可理解为“劳动者应当是自己劳动的占有者、支配者和创造者……而从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角度看,既是劳动者全体对自己生产的全部劳动产品(物化的活劳动)的全面占有又是劳动者对自己活劳动自由、自觉的支配和创造”(谭芝灵,2011:36—37)。当前,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实现劳动者所有权的过程是渐进的、复杂的。与此同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意味着劳动者所有权的实现有赖于国有企业而非私营企业。“在国有企业中推行劳动者所有权,尤其要重视劳动者工作本身(劳动过程)主体性的发挥和发展”,纵然私营企业不能实现劳动者所有权,但其可以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背景下“在量上渐趋所有权的规定……即便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企业职工也享有剩余索取权及企业的部分控制权”(谭芝灵,2011:38)。也就是说,自由人联合体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目标导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所有权的条件是极为严苛的,现阶段囿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并根据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劳动者所有权实现的载体唯有落脚至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应以实现劳动者所有权为重,劳动者对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权应是劳动者所有权的核心。

(三)股份制是实现“个人所有制”的“过渡点”

前面提到,马克思所讲的“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然而,这一思想并不仅仅出于逻辑演绎,而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剖析。马克思指出,“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来所表现出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马克思,2018a:872)。尽管“个人所有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高级形态,但这一过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以股份制的形式“过渡”到“个人所有制”。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说,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规模的扩大,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必然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股份制正是为了克服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弊端而应运而生的。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规模的扩大推动了股份公司的发展,“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以前曾经是政府企业的那些企业,变成了社会的企业”(马克思,2018b:494)。马克思进一步强调,“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①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马克思,2018b:494—495)。股份制企业表现为“社会企业”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是通向新的生产形式的过渡点,这种新的生产方式是什么?马克思指出,“剥夺已经从直接生产者扩展到中小资本家自身。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发点;实行这种剥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目的,而且最后是要剥夺一切个人的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已不再是私人生产的资料和私人生产的产品,它们只有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手中还能是生产资料,因而还能是他们的社会财产”(马克思,2018b:498)。可见,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公有制为特征的个人所有制。

需要指出的是,股份制公司中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并非资本所有者本人,而是“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这里的资本所有者“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单纯的货币资本家”。如此,利润表现为对他人的剩余劳动的单纯占有,这种占有“与一切在生产中实际进行活动的个人”相对立(马克思,2018b:495)。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马克思,2018b:495),即资本所有权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制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化特征。首先,股份制下的所有权、支配权与经营权之间发生分离,这是资本所有关系的社会化,扬弃了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性质;其次,实行股份制的公司主要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以吸纳、集中社会中分散的小额资金,从而实现其积累方式的社会化;最后,股份制的实施也代表着生产的社会化,这是因为要统一使用生产资料进行协作生产,以此来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此外,马克思指出,“这是再生产过程中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马克思,2018b: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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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里的“社会”德文原文为“Gesellschaft”,又有“公司”的含义。——作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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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这里提到两个“过渡点”:一个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即资本所有权与社会化的劳动相分离;另一个是“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即再生产过程的执行职能不是资本所有者的职能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只有经过这两个“过渡点”,才能通向新的生产方式。

九、结语:要正确看待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

综上所述,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学界围绕“两个毫不动摇”争论的焦点在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不是一般的学术问题,它关系到要不要坚持、能不能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这一重大理论问题(洪功翔,2024)。从发展的角度来说,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共生关系,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公有制经济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二者皆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程。“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一项大政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习近平,2025e:169),“任何想把公有制经济否定掉或者想把非公有制经济否定掉的观点,都是不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都是不符合我国改革发展要求的,因此也都是错误的”(习近平,2025e:171)。实际上,关于如何正确看待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在功能定位上,明确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产权保护上,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政策待遇上,强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习近平,2018b:33—34)非公有制经济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的演变,从正面论证了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必要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变化,这是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了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社会主义社会“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国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恩格斯,2012:601)。故而,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应当明确,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国家一旦失去了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就没有能力再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什么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了(周新城,2011)。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2009b:45)。然而,这并不是说坚持和发展“两个毫不动摇”是在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阶段的权宜之计,即当生产力发展水平提高时就会“抛弃”非公有制经济,具体来说,“消灭私有制”并非简单消灭一切私有制,而是消灭“那种驱使人们利用私有财产奴役他人劳动的社会力量”(鲁品越,2023)。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是共生关系,二者协同共进。最后,应当看到,理论界在不同阶段对所有制问题的探讨都离不开对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考察,而无论基于何种阶段,其核心指向在于“人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当前,“所有制问题是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问题”(胡怀国,2024),在以往历史与理论经验的基础上,理应结合当前发展阶段与马克思关于所有制问题的阐述,充分理解“两个毫不动摇”与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理论内涵和实践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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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旭,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于蒙蒙,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来源:《经济思想史学刊》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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