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索赔有史证,不能瞎怪毛泽东

作者:孙锡良 来源:公众号“孙锡良” 2017-04-13 600

对日索赔有史证,不能瞎怪毛泽东

孙锡良

对日索赔有史证,不能瞎怪毛泽东

近些年,中日关系波折很多,历史问题既困扰政府,也困扰民间,微博上有关中国放弃对日索赔的言论混乱随意,尤其是部分极右公知特别爱把这个问题的责任全推到毛泽东身上,说毛泽东拿全国人民的利益做大人情。

对于懂历史和懂政治外交关系的人而言,这些抹黑言论当然很苍白,但对于不太关心政治或者说知识储备不够多的人而言,这些言论则具有相当大的煽动性和欺骗性,能够激起相当多的年轻人误读毛泽东甚至是仇视毛泽东。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并学会分析这一历史问题,我想从历史的角度和国际关系的角度对它重新做一些分析,希望能起到一定的澄清作用。

粗略地介绍国民党政权的索赔经过

19466月下旬,国民党行政院院长宋子文找吴半农谈话,让他考虑一下组建班子去日本开展战后索赔工作。

得到指示后,吴半农找行政院副院长翁文颢、资源委主任钱昌照和中央研究院科学所所长陶孟农商谈,三人均赞成他去做这件事。当时,中国驻日代表团的团长是朱世明,代表团原名为“中国驻盟军总部军事联络官办事处”。

中国驻日代表团设四个组,第一组管军事,人员由国防部派;第二组管政治,组长吴文藻,副组长谢南光;第三组管经济,其中包含办理日本赔偿和归还工作;第四组管文化教育。吴半农为第三组组长,副组长为林可仪,吴半农是抓对日赔偿的关键人物。

19467月,吴到达日本,包括各类专家在内,赔偿小组的成员有三十多人。

通过了解,吴半农认识到,根据波茨坦公告,战后对日索赔存在两个特点:一是盟国不能向日本索取赔款,只能令其以工业设备或实物充赔,二是盟国向日本索取赔偿时,必须照顾到日本能够维持一个合理的生活水平。

日本赔偿归还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设在华盛顿的“远东委员会”,行政机关是设在东京的“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总司令是麦克阿瑟。

在索赔过程中,麦克阿瑟往往独断专行,加之美苏之间经常争吵,工作进展非常缓慢。

19479月,中国驻日代表团增设了新机构,叫“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简称接委会),负责与“盟总”的两个委员会接触,一是赔偿技术咨询委员会,一是归还咨询委员会。

在日本方面,办理赔偿和归还工作的机构是“终战联络中央事务局”下属的商工课,后来又改为“赔偿部”,“盟总”规定,除“盟总”官员以外,其它各国人员不能私自与日本方面接触讨论赔偿事宜。不过,中方组员经常利用华人华侨与日本方面接触,取得了一定的联络作用。

必须要说明的是,赔偿工作进行过程中,国内开始了两党军队的内战,美国和苏联之间的裂痕也在加大,这给整个赔偿进度和赔偿方案产生了极大影响,在中国代表团内部也产生了认识分歧,因为国民党为了防止代表团中有亲共成员,专门派了军人特务进驻日本,搞得赔偿组成员言论小心谨慎,吴半农、吴文藻、谢南光、邵逸周、王信忠等人遇事都集中讨论,不敢轻易小范围交流。

“盟总”第一阶段的赔偿原则大致是:

1、同日本作战的国家得保有接收的日本国外资产;

2、以上资产,包括战利品在内,实在决定分配供赔的日本国内工业设备时予以考虑;

3、报告接收的国外资时,战利品不必分别估价。

在实际开展工作时,辩论激烈,但常无结果,比如说“照顾到日本能够维持一个合理的生活水平”怎么把握?什么叫合理水平?还有讨论各受害国应得赔偿的百分比问题也是久论不决,中国要求占百分之四十,苏联认为应得百分之三十,澳大利亚要求得到百分之二十,美国认为应得到百分之二十九,印度认为应得到百分之二十五,菲律宾和新西兰都认为应得到百分之二十五……

这样一来,工作很难推进,完全分不下去,各国都在磨时间。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美国其实在1945年时就单独议了一个赔偿方案,简称“鲍莱临时报告”,算是一个临时赔偿方案,1946年,鲍莱又搞了一个所谓的“最后报告”,它的要点是:

1、赔偿应迅速执行;

2、日本国外资产留在原地,并入到赔偿物资内;

3、以前使用某国原料的工业设备,其机件就拆往某国;

4、避免劳动力赔偿、工业品赔偿、现货赔偿和证券赔偿;

5、赔偿拆迁后,保证日本工业能力满足国内需求;

6、财阀的钢铁厂应先拆除。

“最终报告”与“临时报告”的区别在于,前者对日本要求更严格一些,得到了杜鲁门总统的批准。但是,远东委员会实际上更倾向于“临时报告”的方案,因此,前者并没有实际执行。

1947年,美国突然又派了一位叫斯瑞克的陆军代表赴日调查,并且取代了鲍莱的赔偿特使的位置,他与鲍莱的主张大相径庭。

为什么会大相径庭呢?因为国际背景发生了大变。美苏对立日益明显,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势头也越来越具有挑战性。对美国而言,在远东培植势力的重要性已经远远超过对日索赔的重要性,“扶持日本,抵赖赔偿”就成为美国的最高方针,这个变换是赔偿工作的分水岭。

19477月,“斯瑞克报告”出炉,其基本要点是:

1、日本缺乏作战原料,且无军事组织,日本再次发动战争的可能性被消除;

2、日本失去了殖民地,工业遭受重大损失,耕地少,故恢复经济极其不易;

3、日本为维持人口激增,需要进口大量原料,故必须大量出口产品并利用其劳动力,保证人民必要的生活水平;

4、除主要战争工业外,可在日本有效使用的生产设备都不应被拆除;

5、可赔偿的工业设备主要为作战工业及其相关工业。

两个报告的显著区别是:前一个报告重心在“赔偿”,而新的报告重心在于“消除战争威胁”,并不关注赔偿。

中方赔偿组组长吴半农对新报告进行了强烈抗议和驳斥,收效甚微。

中方为了尽可能获得更多的赔偿物资,采用了“先期拆迁”的做法,1948111日,中国第一艘货运船抵达日本,首批赔偿物资被装载,共有453箱,合计1610吨重。后来,又陆续有船去运货,至19499月,共运23船,其中,最大、最新、最完整的成套设备是起重机一具和发电厂设备一套。为了阻止中国“先期拆除”的做法,美国政府令“盟总”下了一个新命令,禁止一切“先期拆除”的行为,美国政府甚至公开声明,暂停日本对盟国的赔偿工作,保留一切日本工业设备。

吴半农对美国的行为发出强烈抗议,而中华民国的外交部长王世杰阻止吴半农的做法。然而,吴半农不顾王世杰反对,仍以中国赔偿代表表团首席代表的身份向东京通讯社发表意见:

1、赔偿是日本义务,盟国有权执行;

2、赔偿是依照“波茨坦公告”原则进行,让日本保留有军事能力的飞机工业和军需工厂没有道理;

3、美国政府的行为是否明智,须留待将来的历史学家评说。

同日,菲律宾发出相同谈话,强烈反对美国主张,荷兰代表认为遗憾而失望,英国代表则认为应由“远东委员会”决定。

根据国民党行政委员会的估计,中国分得的赔偿物资估值约为2250万美元,与战争损失相差甚远,令人失望,当时估计的战争损失是650亿美元,也有专家估计是3000亿美元。

在谈论赔偿问题的同时,还必须提到日本在中国抢走的物品,尤其是文物、珠宝、字画、拓本、佛像、刺绣、寺钟、象牙、玉器、屏风、贵金属、外汇资产、证券资产和外国货币等。可以说,日本抢走的财物无数,难以准确统计,最终收回来的只占极少一部分,统计到19499月底,归还物值约为1813.23万美元,估计不足十分之一。

19505月,对日索赔工作基本可以认为结束,“盟总”已经不再对索赔表示兴趣,各国代表也只是在日本应付工作,吴半农等组员离开日本回到大陆,仍驻留少部分国民党人在日本。

时间至此,可以认为,中国对日索赔工作告一段落,收获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国民党政权对日本赔偿的彻底放弃

事实上,自从美苏对抗开始以后,日本就成了美国在远东的最重要一枚棋子,赔偿工作实际上已经沦为一种形式,到了1950年后期,美国连这种形式都不想要了,所以它们纠合一些国家搞了个《旧金山和约》(195194日)。

这个“和约”的内容和背景大家基本上都很清楚,单独媾和的结果就是直接违背《开罗宣言》及《雅尔塔协定》,这一“和约”的最致命之处是“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及附近岛屿的权力要求”的表述,获得冲绳群岛及钓鱼台群岛的临时“施政权”,与赔偿相关的问题是,盟国实际放弃对日一切赔偿要求。

因为先期未受到邀请,蒋介石政府刚开始也发出了抗议,并声称不承认“条约”内容。但是,经过美国的施压与劝和,蒋介石政府居然在缺乏尊严的情况下,为了联美反攻大陆,不但默认了《旧金山和约》各条款,竟还在1952年接着与日本签署了耻辱的《日台和约》。尽管周恩来总理先后多次发表申明不承认两条“和约”的合法性,但包括台湾及众多岛屿“地位未定论”从此变得更加纷繁复杂,赔偿工作也宣告彻底结束。大陆当时非联合国成员,对此无能为力。在“二战”期间担任东条英机内阁工商大臣的岸信介(现任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外公)从拘留所释放出来以后,竟然登上了首相宝座,并于1957年访台,这个以“分裂中国”为毕生任务的犯罪分子得到了蒋介石的厚待!(日本中国友好协会(正统)中央本部编197816-25页部摘)

为了与当时的中华民国联合打压大陆政府,日本国内,以佐滕荣作、岸信介、滩尾弘吉、福田纠夫、谷川才次、堀越贞三、鹿岛守之助等为核心的日本政经及新闻大佬为主的一批人组成了影响力巨大的“台湾帮”,他们组成了“日台恳谈会”和“青岚会”等组织,目的是想由日本把台湾紧紧捆在一起,试图用最快的时间将一个中国分裂成为两个中国。蒋介石政府的高官不但不反对侵略者,而且还大范围加强与这些人的交流合作,在台湾岛内还组建了“亲日帮”。(日本中国友好协会(正统)中央本部编1978年第136-137页部摘)

中国共产党时期的放弃赔偿

1972年,田中角荣首相访华,与中国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确实放弃了对日索赔要求,这是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作出的正确决定。

为什么毛泽东领导的共产党中央政府当时可以放弃对日索赔?

首先是着眼于冷静客观直面历史的需要。自1945年至1972年,已经过去27年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曾经代表全中国主权实体的中华民国政府已经放弃索赔,其它盟国也已经主动或被动放弃赔偿,取代国民党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主权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共产党政府再强烈坚持赔偿,既难以达到予期目的,又难以得到国际支持,在当时的国际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政府若执意坚持“赔偿优先”的建交原则,显然很难体现其高超的政治智慧。

其次,安理会常务理事国地位的重要性和大国意识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既不属于民族独立,也不属于民族自决。是否属于政权更迭呢?从大陆自身的角度看是可以的,但是,从整个大中国的角度看是不可以的,因为1946年以后,中华民国政府仍然存在,并且中华民国就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国家主权主体,它的地位在联合国并没有被否定,直到1972年才被终止代表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在建国初期没有得到承认,也就是说,就国家主权角度看,大陆政府前期在联合国没有得到承认。

如果联合国早期承认中国大陆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显然自1949起,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就要驱逐中华民国的合法代表,因为“国家承认”只认一个主体。当然,也可以采用另一种解决途径,即两边政府同时承认。若中国大陆愿意接受“双承认”的结果,就等于事实上承认分裂中国的结果,这是共产党政府绝不能做的决定。国际法上的“承认”除有“有法律承认”之外,还有“事实承认”,但这种承认不具有稳定性,是可以撤销的。

国际法主体无非就只是几种: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地区组织,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组织。如果中国大陆政府申请其它主体,都不合适,要得到主权国家国际法主体地位,显然必须以中华民国退出联合国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一切合法地位”的前提也是中华民国的退出,没有这两个条件,试看谁能让大陆以“主权国家”身份获得国际法主体地位?

中国共产党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后,有理由维持前期的国家承诺,哪怕这种承诺在国内存在重大分歧,如果大陆政府全盘否定中华民国政府之前在联合国以常任理事国身份所做的一切,恐怕也不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各会员国中的形象与地位,尊重战后的整体性原则和整体性框架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整个中国在“二战”后的权利取得均依赖于战后安排,中国并不是独立战胜日本取得的和平主权,是在整个盟国共同作战的体系之下取得的胜利。

最后是同整个西方国家主体改善国际关系的需要。毛泽东、周恩来和其他中央领导人是以前瞻性眼光审视中日关系和国际关系。1971年,毛泽东主席巧妙打开与美国交往的大门,在整个西方世界影响巨大,世界各主要国家纷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触并建交,日本主动接触中国正是在这样一个好的背景之下。中国政府有一万个理由继续深化同发达国家建立合作关系,如果因“索赔”这样一个非实质性原则影响两国建交,不但得不到赔偿,而且还影响到更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影响到中国能否在更大范围内获得主要大国的承认。

从国内改革的需要看,从对外开放的要求看,毛主席的决定都是完全正确的,既是对历史的承接,又是对未来的引导,随着各个西方国家的靠近和交往,新中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就已经开启了“改革开放”的进程,而不是之后喊口号那年的时间节点。

我很想再问大家一个问题:假若你就是1972年时期的中央领导人,在分析整个历史轨迹及权衡国际大背景后,你会放弃对日索赔吗?

各位读者!读历史,听历史,品历史,都应该注重历史的连贯性和必然性,尤其是要着眼于历史的前瞻性。历史,不能只放在一个节点上去理解,更不能只放在几个学者的“推测”上去理解。历史,应该放在整个国家大跨度及整个国家前途命运的大轨道上去理解。无此立足,不握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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