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及政府应对措施研究

作者:程恩富 詹志华 来源:《人口研究》2017年第2期 2017-08-14 12087

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及政府应对措施研究

程恩富 詹志华

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及政府应对措施研究

程恩富,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教授,世界政治经济学学会会长

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及政府应对措施研究

詹志华,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三年困难时期,中国到底有多少人非正常死亡?其真实原因是什么?这一直以来是国内外学界争论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当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考量和多原因科学分析的前沿问题。因为这一问题已涉及到共产党执政的绩效和能否作为历史虚无主义案例的意识形态大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对于这一问题,国内外学者根据不同的资料来源和统计方法,得出的结论亦是大相径庭,非正常死亡人数从几十万到几千万不等。尽管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但“非正常死亡3000万人”的观点仍占据主流地位。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同这一说法。如乌特?萨帕特奈克认为“饿死3000万”是一个弥天大谎,并分析了谎言形成的原因(Utsa Patnaik,2015)。近期国内学者孙经先(2011)、杨松林(2013)、李闽榕等人对“非正常死亡3000万人”的批驳更为有力。当然,“三年困难时期到底非正常死亡多少人”作为一个学术问题,是开放性的,是允许争论的,争论有助于尽快弄清真相。

1 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探析

1.1 与非正常死亡相关的概念梳理与数据估算

1.1.1概念的界定与梳理

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饥荒;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非正常死亡人口原本不包括饿死或是因饥荒引起的死亡人口。但在大多数学者对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的研究中,包括上述两种死亡。另外,非正常死亡人口与一些学者提到的“非线性死亡”人口、“过量死亡”人口意思相近。中外学者在探讨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问题时,除了运用非正常死亡人口概念之外,还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概念:一是死亡人口;二是因饥荒损失人口;三是因饥荒少出生人口;四是饿死人口;五是因饥荒而死亡人口。有些学者的研究结论只有损失人口一项,所得数字大都在几千万之巨,经常被误认为就是非正常死亡或是饿死的人数。因此,有必要厘清上述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死亡人口,即指三年困难时期各年死亡人口,包括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饥荒损失的人口包括因饥荒而死亡的人口、因饥荒少出生的人口以及外流的人口[1]。因饥荒少出生的人口,即因饥荒没有出生的人口。对于三年困难时期这一特定的历史期,有个别学者认为非正常死亡人口就等同于饿死的人口。这是不准确的。但如果把非正常死亡人口理解为因饥荒而死亡的人口,这还是可以接受。因为饥荒而死亡的人口,既包括饿死的人口,也包括因饥荒而病死的人口。

1.1.2 数据的估算

(1)死亡人口估算

有关三年困难时期各年的死亡人口估计,可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年份人口的死亡率、年初人口、年末人口的关系中推算出来,计算公式为:当年死亡人口=(当年年初人口+当年年末人口)/2*当年的人口死亡率。按表1相关数据计算,在三年困难时期,我国全部死亡人口为3608万人。

(2)少出生人口估算

一些学者经常纠结于三年困难时期少出生人口的问题,并把造成的原因全部归咎于当时的政策和制度,甚至于执政者的个人意愿,这是有失偏颇的。任何时期,任何国家在发生严重的饥荒、瘟疫、动乱和战争时,由于营养缺乏和颠沛流离等原因都会造成出生率下降(杨松林,2013)。但死亡和出生毕竟不是一回事。在三年困难时期,许多家庭由于生活困难而放弃了生育,但过了这一困难期就开始多生育;一些到了适婚年龄的青年,也因为同样的理由没有结婚,但过了困难时期就马上结婚生孩子,造成一个生育高峰(李若建,1998)。这就是所谓的补偿性生育问题。按表2推算:1959~1961年中国少出生人口约为2315万人。如果考虑补偿性生育问题,这一数字将大为缩小。因此把“少出生人口”的数字作为加罪于当时的政策、制度,甚至是执政者的证据,显然是行不通的。更有甚者,一些学者把少出生的人口直接等同于“非正常死亡”人口,甚至是饿死的人口,实在过于荒谬。

表1 1955~1965年各年份人口死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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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年死亡人口=(当年年初人口+当年年末人口)/2*当年的人口死亡率。

表2 1959~1961因饥荒少出生人口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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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出生率增减指与1955~1957[2]年平均出生率相比出生率变动的千分点。(2)出生人口增减数=当年年中人口数*出生率增减数。

(3)非正常死亡人口估算

非正常死亡人口=全部死亡人口-正常死亡人口。对于非正常死亡人口的估算,可以有下列两种方法:一是如表1所示,用三年困难时期全部死亡人口3608万人减去正常年份,即1955~1957年3年全部死亡人口2143万人,得到非正常死亡人口为1465万人。二是按表3推算,以1955~1957年的平均死亡率作为正常死亡率,对1959~1961年非正常死亡人口进行估计,得到非正常死亡人口 为1317万人。

表3  1959~1961年非正常死亡人口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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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把1955~1957年平均死亡率作为标准;各年份的超高死亡率等于各年份死亡率与1955~1957年平均死亡率之差。非正常死亡人口=当年年中人口(见表1)*超高死亡率。

1.2 非正常死亡人口差异的解释及重估

1.2.1 非正常死亡人口差异的解释

对于上述非正常死亡估算的差异以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数据(如表4所示)的自相矛盾,[3]不能简单的以官方数据造假一言蔽之,除非有确切的数据来源,不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这些数据,仍是研究这一时期非正常死亡问题的最为权威的渠道。因此,研究这一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问题,不能绕开这些差异和矛盾,恰恰相反,合理的分析和解释这些差异和矛盾应该成为研究的一个前提。

表4 1954~1961年我国人口机械增长人口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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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口统计学角度看,非正常死亡人口计算最为基本的公式就是:非正常死亡人口=全部死亡人口-正常死亡人口。如果正常死亡人口不变,则非正常死亡人口与全部死亡人口呈正相关关系。而当年全部死亡人口=当年出生人口-(当年年末人口-上年年末人口)[4]。如果(当年年末人口-上年年末人口)不变,当年死亡人口与当年出生人口呈正相关关系。国外学者科尔(1984)等人利用中国计生委举行的一次有关妇女婚育的1‰抽样调查推算出来的数据,即1953~1964年出生人数比国家公布的人口统计数据多出5000万人。[5]据此,他们认为1953~1964年中国存在大量的“出生漏报”,应上调出生率。如果出生人口增加,根据算式:死亡人口=出生人口-(年末人口-年初人口)可知,死亡人口也必然要增加。因此,为了解决死亡人口增加的问题,他们认为这一时期还存在严重的“死亡漏报”,继而推算出高于中国官方公布数据近一倍的死亡率予以解决(李成瑞,1997)。但是,在中国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出生漏报”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户口就意味着失去一切,因而这种推算漏报是不合乎实际的。法国人口学家卡诺对科尔等人的研究结论持保留意见,认为中国的问题最好由中国人自己解答,建议中国同行对人口数据进行科学调整并说明方法(李成瑞,1997)。不过,国内大多数学者的研究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看来仅从统计学角度出发来解释这些差异与矛盾是行不通的。

近期,孙经先和杨松林将不同口径人口数据的对比演算与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照,来解释这些差异和矛盾的成因。孙经先第一次系统、全面地分析了这些差异和矛盾的成因,认为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出现了户籍人口大幅度非正常减少的情况,是由当时大量户籍迁移运动中的漏报、重报和虚报行为及其对这些行为的纠正所引起的,从而造成1960-1964年期间我国户籍统计人口减少2654万人。这一减少与人口死亡无关。因此,关于这一期间我国有1000万至数千万人口非正常死亡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孙经先,2011)。孙经先的研究克服了国内外学者以往“只重视人口自然的自然变动,而忽视人口的机械变动;重视户口登记的人口变动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方面,而忽视两者存在差距的方面”的研究缺陷,实现了我国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问题研究的新突破(李成瑞,2014)。在孙经先研究的基础上,杨松林指出:1956~1979年中国户籍人口数大幅度偏离增长率人口数的原因,是这期间数千万人口迁移中发生的迁移漏报和迁移漏报纠正造成的。由此形成的户籍年末数动辄比上年增长过快或减少过猛的现象并不真实,其实质在于迁移造成户籍人口数严重偏离实际人口数(杨松林,2013)。孙经先和杨松林的研究共同指向了一个事实,即自然增长人口和增长率年末人口更加接近于实际人口数,户籍年末人口和户籍增长人口严重偏离了实际人口数。按照后者来研究人口死亡问题,将会产生巨大的偏差。

1.2.2 非正常死亡人口重估[6]

三年困难时期我国到底非正常死亡多少人?必须对此进行更为准确的估算。由于在《中国统计年鉴》中“死亡人口”是给定的,即3608万人,依据非正常死亡人口=死亡人口-正常死亡人口的公式,只要对正常死亡人口进行合理的确定,就可以对非正常死亡进行估算[7],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方法一:以1955~1957年全部死亡人口2143万人作为三年困难时期正常死亡人口基准,得出非正常死亡1465万人;方法二:以1955~1957年平均死亡人口714万人和1962年的死亡人口667万人作为线性死亡的基准,那么得到1959`1961年线性死亡的基准点分别为696万人、687万人、678万人,可知3年时间正常死亡人口为2061万人,那么非正常死亡人口为1547万人。[8]方法三:取1955~1957年平均死亡人口714万人和1962~1964年平均死亡人口718万人作为线性死亡的基准,以1956年(前后3年的中点)为起点到1963(前后3年的中点)做线性递增,得到1959~1961年线性死亡的基准点为715.8万人、716.4万人、717万人,可知3年时间正常死亡人口为2149万人,那么非正常死亡人口为1459万人。

然而,中外学者都几乎意识到一个问题,即中国的人口死亡率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20‰下降到10.8‰仅用了8年,这是不可思议的。一些学者通过其他国家死亡率的研究表明,一个国家死亡率从20‰下降到10‰,通常需要二、三十年时间。因此,中外学者纷纷猜测,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几年,是否存在大量的死亡漏报和瞒报状况。一些学者通过研究指出,死亡漏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确有其存在的必然因素。人口普查中发现死亡漏报充分证实了这一点。1957年由官方组织的人口抽样性调查充分说明了死亡漏报的存在。1957年国家曾对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6个市和2个县、171个乡镇共5225万人口进行了死亡人口年龄调查。调查中市级人口死亡率为8.59‰,县级人口死亡率为13.43‰(杨子慧,1996)。据此,可以推算出当年的死亡人口为835万人,人口死亡率为13.10‰[9]。这与官方数据上的1957年死亡人口688万人和10.80‰的人口死亡率有较大的出入。据此,又可以推算出当年的死亡 漏报率为13.10‰/10.80‰-1=21.3%,漏报死亡人口为147万人。如果假定死亡率在1952[10]-1957年是线性递减的,根据相关数据就可以推算出1953~1957间各年份的死亡人口及死亡漏报人口(见表5)。

表5 1952~1957年死亡人口与漏报死亡人口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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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957年总计漏报死亡约 680万人,而此后一直到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之前也应该有死亡漏报的现象,但第二次人口普查却没有发现这些漏报死亡人口。那么这些实际不存在的人口最终是如何处理的呢?杨松林认为,数百万的死亡漏报的补报工作是在1958~1961年落实《户口登记条例》的过程中完成的。这是个较为复杂的过程。1958年是《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和开始落实的第一年,但这一年的工作主要是宣传,补报死亡不可能在这一年。相反,按照表5的线性递减趋势,在1958年还会有超过100万人的死亡人口漏报。1959年是比较特殊的一个年份。在这一年《户口登记条例》进入落实的实质性阶段,但由于各地的进度参差不齐,造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现象:一方面,这一年仍会产生少量的,约为20万人[11]的死亡漏报;另一方面,这一年也有少量的死亡漏报纠正工作完成。1960~1961年是《户口登记条例》是户籍体系建立和实际完成死亡补报的年份,应该不可能发生死亡漏报现象。综上所述,在1953~1959年累计漏报死亡人口约800万人[12]。这些漏报死亡人口的纠正工作于1959~1961年期间完成。如此看来,1959~1961年总计死亡人数应为3628万人,即3年户口登记死亡人数总和3608万人(见表1)与1959年20万人的死亡漏报之和。由于约800万的死亡补报都发生在这一时期,可得这3年实际死亡人数为2828万人(杨松林,2013)。因此只要合理确定3年正常死亡人口的总数就可以计算出3年非正常死亡人口的数量。具体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方法一:以调整死亡漏报后的1955~1957年全部死亡人口2564万人(见表5)作为三年困难时期正常死亡人口基准点,得出非正常死亡人口为264万人。方法二:以调整死亡漏报后的1955~1957年平均死亡人口855万人和调整死亡漏报后的1962年的死亡人口677万人作为线性死亡的基准点,从1957~1962年做线性递减,那么得到1959~1961年线性死亡的基准点分别为783.8万人、748.2万人、712.6万人,可推算3年时间正常死亡人口为2245万人,那么非正常死亡人口583万人。方法三:以调整死亡漏报后1955~1957年平均死亡人口855万人和1962~1964年平均死亡人口718万人[13]作为线性死亡的基准,从1956年(前后3年中点)到1963(前后3年中点)年做线性递减,得到1959~1961年线性死亡的基准点为796.2万人、776.6万人、757万人,可推算3年时间正常死亡人口为2330万人,那么非正常死亡人口为498万人。方法四:以调整死亡漏报后1955~1957年平均死亡人口855万人和1964~1966平均死亡人口736万[14]人作为线性死亡的基准,从1956(前后3年中点)年到1965年(前后3年中点)做线性递减,得到1959~1961年线性死亡的基准点为 815万人、802万人、789万人,可推算3年时间正常死亡人口为2406万人,那么非正常死亡人口为422万。

鉴于随着1959~1961年《户口登记条例》的完成,这3年的正常死亡人口与调整死亡漏报后的1955~1957年死亡人口相比,肯定有较大的出入,因此方法一的偏差较大。又由于在三年困难时期,许多高死亡率年龄人口,如60岁以上年龄段人口的提前死亡,[15]使得1962年、1963年死亡人口有明显的下降,因此方法二亦有偏差。较之,方法三、四更为可行。据此推断,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数可能为400~500万人[16]。

2 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的分布结构

2.1 地域结构

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地域差异。在没有考虑人口机械变动、死亡漏报及纠正的情况下(下同):从省级差异来看,据表6推算,四川省非正常死亡人口最多,有668万人之多,而北京、天津、上海、山西、内蒙古、浙江、江西、陕西、宁夏和新疆等地的非正常死亡人数均在10万人左右;从比率看,非正常死亡最严重的省份还是四川省,该省3年非正常死亡率为32.90‰;而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广东、云南、陕西、宁夏和新疆等地3年非正常死亡率均在5‰之内,差异甚大。

表6  1959~1961年我国分地区平均死亡率和死亡人口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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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城乡差异而言,据表7推算,以1955~1957年死亡率作为正常死亡率,三年困难时期农村地区非正常死亡率为7.42‰,而城市人口非正常死亡率仅为3.63‰,还不到前者的一半。[1]考虑到当时农村人口数量远远大于城市人口数量,完全有理由相信当时的非正常死亡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而当时的3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和天津3市非正常死亡人数极少。3市在饥荒期间的平均死亡率是9.01‰,而正常年份的平均死亡率是8.25‰,二者仅差0.76‰。而上海市更甚,其在正常年份的死亡率为6.97‰,而在饥荒期间平均死亡率仅为7.13‰,二者仅差0.16‰。

表7 1955~1957年与1959-1961年全国、城乡人口死亡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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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年龄结构

三年困难时期的大饥荒,可能对不同年龄段人口造成的死亡威胁有着较大的差异。这是有迹可循的。如表8所示,从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1953)到第二次人口普查(1964年)各年龄段人口变动的趋势看,中老年人(45岁以上)的增幅较为缓慢。而65岁以上年龄段人口甚至呈现负增长状态,这是极不正常的。本来随着生活状况的好转,1964老年人的寿命应该比1953年前后有所延长。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状况,究

其原因,最有可能的是与三年困难时期的非正常死亡有关。也就是说,在三年困难时期可能有大批60岁[2]以上的人口因饥荒或其他原因死亡。[3]这也可以从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得到印证。如表9所示,在一些饥荒严重、非正常死亡人口较多的省份60岁以上的死亡比例相当高。这也是造成1961年以后两年死亡人口明显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表8可以较为明显地看出,饥荒对中老年人(40岁以上)[4]造成的死亡威胁较大外,还有两个年龄段值得关注,一是0~4岁年龄段;二是20~24岁年龄段。这个两个年龄段增幅也较低。前者增幅低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三年困难时期出生率低,二是婴儿的成活率下降。对于后者增幅低就比较难解释,现有文献没有提及饥荒对15~19年龄段[5]的人口造成的死亡威胁较高,出现这样状况的确有点让人费解,期待日后的研究对此能有个合理的解释。

表8 第一次人口普查(1953年)和第二次人口普查(1964)全国各年龄段人口数变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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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 饥荒严重的省份65岁以上人口变动(1953~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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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性别结构

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表明,饥荒对不同性别的人造成的影响是不一样的。现有的文献大都认为,男性受到饥荒的威胁更大。如表10所示,从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看,三年困难时期死亡人口分布的性别差异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金辉的研究已经注意到了这一差异,认为“由于中国人口数量的巨大,各省区、各部分之间对于总人口增减的相互补偿、抵消的能力也是十分巨大的。比如男女之别。”(金辉,1993)这个观点是值得肯定的。然而,他根据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见表10)推算出三年困难时期男女非正常死亡比例为5:2的作法未免太过于简单。此外,有的学者认为:大跃进与困难时期发生的大量人员在工作中的伤亡情况是影响死亡人口性别构成的重要因素,因为因工伤亡者以男性居多,导致非正常死亡男性比例相对高一些。这也许可以为研究饥荒期间非正常死亡的性别差异提供新的线索(李若建,2001)。

表10 1958~1961年按性别划分的年末全国人口数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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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5)》相关资料整理而成。

[1]即7.42=19.26-11.84;3.63=12.03-8.40。

[2]1964年统计的65岁以上人口,在三年困难时期的实际年龄为60~62岁。

[3]还有一种可能,即1959~1961年800万死亡漏报人口纠正中有相当部分人口年龄为60岁以上。或许是在这两种因素的作用下,才引起65岁以上年龄段人口出现负增长现象。

[4]1964年统计的45岁以上人口,在三年困难时期的实际年龄为40~42岁。

[5]1964年20~24岁年龄段,在三年困难时期的实际年龄段是15~19岁。

[6]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公安部三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5)》,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第478~481页、602~605页。

3 我国政府的应对措施与效果

3.1 我国政府的应对措施

3.1.1 宣讲事实与坦承失误

由于饥荒爆发的不平衡性,造成许多城市居民和部分农村群众对饥荒的严重程度缺乏深刻的认识,思想上还没有做好节约度荒的准备。针对这一情况,从1960年下半年开始,党和政府通过一系列紧急文件迅速地让各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灾情的严重性。1961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向全党全民再作一次深刻的政治动员,反复说明两年灾荒给我们带来的严重困难,并组织大批干部深入广大农村向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宣讲,一起为纠正错误、扭转困难局面而奋斗(高粱,2013)。此外,在饥荒发生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下也坦承了工作上的失误,如毛泽东在《十年总结》以及在听取中央工作会议东北、华北小组讨论汇报时,两次坦承党在工作上的失误,并做了自我批评

3.1.2 紧急调运和进口粮食

在饥荒最为严重的1960年,中央接连发出指示,指导紧急调运粮食,并动用包括军车和进口汽车等各种运输工具为运粮服务。经过多方努力,粮食调运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粮食紧张的局面。但由于绝大多数粮食调出省也陷入无粮可调的境地,因此粮食调运的任务完成得不很理想。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果断决定从国外进口粮食以缓解危机。1961年,我国共计进口粮食580.97万吨(见表11)。为了保证粮食进口计划的顺利进行,国家还通过延期付款、减少工业设备进口、尽力组织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出口以及大量出售黄金和白银等形式筹措外汇,支持粮食进口。此外,党和政府还不顾承受巨大的政治压力,果断停止对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还债性质的粮食出口。(尚长风,2009a)

表11 1957~1963中国粮食进出口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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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大力调整农业政策

(1)减少粮食征购。由于地方政府受“浮夸风”影响虚报产量,以及“大跃进”活动增加了粮食的需求量,导致了超额的征购。如表12所示,1959~1961三年的粮食征购量大大高于1955~1957年3年。虽然1959~1960年两年政府加大粮食返销农村的力度,但这两年的粮食净征购比重还是高于常年。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开始着手减少粮食征购,提出“在规定国家农产品收购任务的时候,应当注意给农民留下必要的自用量,增产多的要适当多留一些。”

(2)提高粮食价格。1961年1月,中央批转了《关于提高粮食收购价格间题的报告》,决定从1961年夏收起,全国粮食收购价平均提高20%,连同1960年已经实行的对主要产粮区的加价奖励全国平均5%,共计提高25%,粮农出售农产品的收人增加65亿元到75亿元左右(尚长风,2009b)。

(3)调整农业税。我国政府在1960、1961年连续两年调整农业税。农业税由1958年的388亿斤降至1961年的215亿斤。

(4)加大粮食返销力度。国家向农村返销大量的粮食。据表13推算,1959`1961年3年共返销农村粮食1093.3亿斤,平均每年返销农村粮食364.4亿斤,占这3年平均征购量的34.4%;而1955`1957年3年共返销农村粮食909.6亿斤,平均每年返销粮食303.2亿斤,占这3年平均征购量的31.5%。可见,无论从绝对数量和所占比率来看,三年困难时期对农村返销粮食的力度都比1955~1957的3年大。

表12 1955~1963年中国粮食产量、征购量、净征购量及其占总产量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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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征购量即社会收购量;净征购量即净商品粮,是征购量减去返销农村的数量。

3.1.4 压缩精简城镇人口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由于工业化的需要,尤其是大跃进运动增加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农村大批的劳动力涌向城市。仅1958年,就新增2100万的工人,1960年的城镇就业人口达到历史最高的5044万,是1957年的两倍多。城镇人口的激增,加剧了粮食供应的紧张,使本来严重的灾情雪上加霜。针对这种状况,国家在1960年开始调整相关政策精简城镇人口。据统计,从1961年1月到1963年6月,全国职工减少1557万人,城镇人口减少2600万人,吃商品粮人数减少2800万人。城市粮食销量相应下降,城镇非农业销售从1960年的631亿斤减至1962年的470亿斤(尚长风,2009)。

3.1.5 节约度荒“瓜菜代”

在三年困难时期,我国建立起严格的票证供应制度,在粮食极度困乏的情况下,以“均贫”的方式,尽量保证人民的基本口粮供应,最大限度地减轻饥荒的危害。然而,尽管采取降低口粮的紧急措施,但仍有一些地区达不到最低标准。在这种状况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瓜菜代”寄予厚望。196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全党动手、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指示》就强调大搞瓜菜,大搞副食品,大搞代食品和代用品,并在同年成立了以周恩来同志为组长的中央瓜菜代领导小组,具体落实瓜菜代的任务。但在饥荒最为严重的1960年,广大农村早无瓜菜可吃。瓜菜代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开发代食品,如人造蛋白,制人造肉,繁殖小球藻,人造肉丸子等。

此外,在三年困难时期,国家投人大批财力、物力对重灾区进行救济,如大幅度提高救济款支出、保证灾民的基本口粮、组织大批医护人员深入灾区救死护伤等。在党和国家的动员和领导下,全国各地齐心协力,共同抗击旱灾、水灾和蝗灾等自然灾害,组织全国人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生产自救工作

3.2 我国政府应对措施的效果

如表3所示,三年困难时期我国死亡率分别为1959年(14.59‰)、1960年(25.43‰)、1961年(14.24‰),在成灾面积更为严重的1961年,我国死亡率却有了大幅度的下降,这充分说明,我国政府在当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对纠正错误、缓解灾情、扭转困难局势起到积极作用。宣讲事实与坦承失误,一方面促使广大群众充分意识到饥荒的严重性,使之更为自觉地投入救灾活动;另一方面也使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继续享有威信和号召力,使救灾活动能够更为有序地进行;紧急调运和进口粮食,对缓解粮食短缺,保证各地区基本口粮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减少征购,提高粮价、调整农业税以及奖售农产品,提高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加了国家粮食库存量;大量压缩精简城镇人口,不仅减少了粮食销量和粮食征购量,有效缓解了粮食供应紧张局面,而且增加了农村劳动力,有利于加快农业的恢复(尚长风,2009);节约度荒“瓜菜代”等措施对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以乐观顽强的精神去面对困难,克服困难;动员和领导全国人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生产自救运动,增加口粮,改善了生活,增强了抵御灾荒的能力,同时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保证对重灾区的救济(尚长风,2011)。

4 结语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论是三年(1951~1961)困难时期我国非正常死亡人口约为400~500万人(以饥饿死亡类型为主、其他死亡类型为次;以抗灾能力不强为主、地方救灾失误为次)。这些非正常死亡人口在分布上存在地域结构、年龄结构以及性别结构上的差异,这些差异有可能为深入研究三年困难时期的死亡人口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尽管非正常死亡400~500万人在数量上与3000万人有天壤之别,但无论怎么样,这都算得上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大失误。

对于造成这次重大饥荒的原因,至今学者们仍争论不休。有一些学者,如金辉(1993)等人认为造成三年困难时期大量人口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完全在于“人祸”,与“天灾”无关。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陈东林(2004)、杨松林(2013)等人从不同的角度对这种观点进行批驳,认为1959~1961年确实存在严重的自然灾害,在原因探讨中不能排除“天灾”的因素。也有个别学者坚持认为造成此次大饥荒的根本原因在于“天灾”。这种看法也有失偏颇,严重的自然灾害固然可以引起饥荒,但饥荒不一定能引起这么大面积的非正常死亡,这就不能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学者认同“天灾”和“人祸”都是造成这次大饥荒的原因。不过,学者们争论的另一个焦点在于对“人祸”的理解。Justin Yifu Lin(1990)认为由于农民在1958年秋退社权的丧失导致了此后粮食产量的急剧下降和农业生产率的徘徊不前,是造成大量非正常死亡的主要原因。但Kung K. S.(1993)认为林毅夫这个观点即使在解释生产率问题上行得通,但仍然无法解释大规模的饥荒为何在1959年爆发而在1962年结束。一些学者把造成饥荒的原因归咎于计划经济的失败。这也很难解释得通,因为从建国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一直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为何饥荒只发生在1959`1961年呢?(范子英、孟令杰,2005)另有一些学者,如Bernstein(1984)、Justin Yifu Lin(2000)等人认为城市偏向的粮食供应制度以及过高的粮食征购率是造成此次饥荒的主要原因。还有一些学者把目光转向了当时推行的某些特殊政策和实行相关的制度,如Yang D. L.(2009)、Gene Hsin Chang和Guanzhong James Wen.(1997)等人把公共食堂制度作为引起饥荒爆发的重要甚至是唯一的因素;而周飞舟(2003)则把造成饥荒的原因归结为地方政府救荒能力差。这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的确可以从一些层面揭示饥荒产生和加剧的原因,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缺陷,以致无法系统和全面地解释这次饥荒的成因。较之于上述观点,一些学者的解释就显得更为武断,他们把造成饥荒的原因简单归结为“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进而把矛头直接指向毛泽东,如莫里斯·梅斯纳(1992)等人认为这次饥荒应该归咎于或主要归咎于毛泽东的错误决策。这种观点是没有说服力的。首先,发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并不是毛泽东一个人的事情,而是中央的集体决定。邓小平在总结“大跃进”教训是也曾指出:“中央犯错误,不是一个人负责,是集体负责”(邓小平,1994)。其次,在三年困难时期,一些地方官员一方面虚报产量直接造成了在此基础上的高征购,并引起农民余粮严重不足,最终导致该地区的非正常死亡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他们又采取信息封锁的方法,刻意隐瞒灾情,使中央和政府难以开展和落实救灾、赈灾措施,进而扩大了事态的严重性。如果把他们的胡作非为也都算在中央政府,或是毛泽东个人身上,那未免太过牵强了。)

诚然,造成这次饥荒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不仅有自然的因素、经济的因素,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如“共产风”、“浮夸风”、“高指标”、“瞎指挥”、“大食堂”、“坏干部”等,确实值得我们进行深刻反思。当然,在反思之余,我们也不能否认党和政府在三年困难时期为救灾所做出的贡献。而时下一些中外论著,选择性地叙述史实,任意歪曲历史真相,极力夸大饥荒规模和政策失误,上纲上线,其意图无非是要彻底否定新中国的前30年(高粱,2013),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注释

[1]指流出国外的人口。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这部分人口极少,在学者们的研究中通常被忽略不计。

[2]本文将饥荒前的1955~1957年平均出生率视为正常年份的出生率,平均死亡率视为正常年份的死亡率,以此作为研究的基准。对于1958年,笔者同意一些学者的意见,即不能将其划入困难时期,因为饥荒的迹象是从1959年开始的。但1958年相关的人口统计数据,如出生率确有较大幅度的变动。出于连续性方面的考虑,本文没有采用1955~1958年或是1956~1958年的相关数据作为研究基准。出于同样原因,本文也没有采用以1957年、1958年的相关数据作为研究基准。下文不再说明。

[3]按理论上说,自然增长人口应该等于当年年末人口减去上年年末人口,即户籍年末增加人口。而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人口数据看,如表4所示,二者存在较大的差异。

[4]即自然增长人口。

[5]对于这次抽样调查的可信度,国内外学者已经提出质疑。见乌特?萨帕特奈克、杨松林等人的研究。

[6]下文主要结合杨松林的估算方法进行阐述。

[7]当然也可以通过“死亡率”作为研究的指标,本文表3也曾用过。但考虑到新中国人口总数从建国之初的5417万人迅速增长到1964年的7050万人,增长近30%,即使每年死亡同样数量的人口,死亡率还是会有明显的下降。因此以死亡率作为研究指标,难免会引起误判。

[8]以1955~1957年平均死亡人口714万人减去1962年的死亡人口667万人,得到差额为47万人。以1957年死亡人口为714万人作为起点到1962年做线性递减,每年递减9.4万人。据此可求得1959~1961年的线性死亡基准点。

[9]1957年我国人口总数为64653万,其中市一级人口为6902万人,县及县以下人口为57751万人。根据调查死亡率8.59‰和13.43‰,分别计算出市一级死亡人口59万人,县一级死亡人口776万人,即全国死亡人口为835万人,除以当年年中人口63741万人,可得当年人口死亡率为13.10‰。

[10]1952年的死亡人口和死亡率是通过估算,而不是登记所取得的。1953年在我国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的同时,内务部通过抽样的方式,对全国3018万人进行了人口动态调查。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口出生率为37‰,死亡率为17‰,自然增长率为20‰(路遇、翟振武,2009)。这与《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一致。

[11]此处采信杨松林的估算。

[12]即800=680+100+20,这与蒋正华先生所指“第二次人口普查前进行的户口整顿发现应销户口未销者共约800万人”说法相近。虽然在《户口登记条例》真正落实后的1962、1963年两年也会产生极少量死亡漏报现象,在杨松林先生的研究中,这两年的死亡漏报人口计为30万人,分别是1962年10万人,1963年20万人。故调整后1962年死亡人口为677万人、1963年死亡人口为705万人。本文采信这个说法。

[13]1962-1963年产生的少量的死亡漏报人口在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中得到纠正,因此1962-1964年的全部死亡人口不变,三年的平均死亡人口也是不变的。

[14] 按官方公布数据推算,1965年全国死亡人口为679万人,1966年全国死亡人口为649万人。由于在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中又发现1965~1981年有800万人左右的死亡漏报(黄荣清, 2013),因此必须增加这一时期的死亡数量。又鉴于1979年后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死亡人口几乎不可能继续要求分责任田,因此可以判定死亡漏报主要发生在1965~1979年,由于没有调整标准,就把800万人的死亡漏报平均分摊在这15年当中,每年53万人(杨松林, 2013)。经调整后,1965年死亡人口为732万人、1966年死亡人口为702万人。1964年全国死亡人口为803万人,其中含1962年、1963年两年补报死亡人口30万人,因此调整后1964年死亡人口为773万人。综上所述可得,调整死亡漏报、补报之后1964-1966年平均死亡人口为736万人。

[15]见本文第三部分“年龄结构”。

[16]当然这一推算数据并不能指代因饥饿引起的死亡人数,更不能指代饿死的人数,因为它还包括其他类型的非正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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