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详细阐明民主与集中关系的党章
张琳珏 何虎生
1956年9月15日至27日,中共八大在北京全国政协礼堂隆重召开,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此前,自1955年9月起,在邓小平主持下,胡乔木负责起草《中国共产党章程》。在这一年的时间里,经过反复酝酿与修改,八大党章最终在八大上讨论通过。八大党章共九章、六十条。关于党的纪律,同七大党章相比,在结构和内容上并没有原则性改变,但新增的一些具体规定和提法颇为重要。
八大党章深入阐释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总纲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并明确“党的民主原则不能离开党的集中原则”。这是中共第一次详细阐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对加强党的纪律和组织建设、维护党的纯洁和团结统一具有长远指导意义。
此外,八大党章还确立了党的纪律处分相关内容:规定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党员违反党纪,各级党的组织可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八大党章首次确立的党纪处分体系。沿用至今,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也促进了党内监督。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开启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探索。八大党章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作为执政党所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党的纪律方面,八大党章突出强调群众路线,丰富并发展了民主集中制,规定了沿用至今的纪律处分体系,对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促进执政身份转化具有重要作用。
(摘自2016年第15期《中国纪检监察》,原标题为《八大党章:首次作为执政党完善党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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