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北方:农地有序流转的实践难题

作者:李北方 来源:南风窗 2015-01-02 379

 2014年底,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动摇的前提下,提出了“引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农地流转将要进入新的阶段,但在实践中如何回应这一重要改革议题的现实要求,则还须厘清。

  土地流转后农民怎么办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就《意见》的出台接受记者采访说,《意见》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他的理由是,此前农地领域只有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置”,《意见》则提出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三权分置”早就在实践中长时间存在了,从农村向城市的大规模劳动力转移持续了多长时间,农地的“三权分置”实践就已经存在了多长时间。道理很简单,大量外出打工的农民不会任由土地抛荒,所以必定会把土地在村社内部进行流转。

  自发的土地流转在熟人间进行,大体上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租金低,相当多的情况下是流转方拿了国家补贴之后就不再收取租金;二是流转期的约定灵活,打工不顺,可以随时回家把土地收回来接着种;三是原本种什么流转后还种什么,使用上没有重大变化。

  这种土地流转是适应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的。中国的城市化率百分之四十几的统计数字,其统计口径是把2亿多农民工也算作城市人口计算出来的,但他们根本没完成进城的过程,劳动力再生产还严重依赖农村。

  2008年危机到来之后,中国出现了一波农民工失业潮,数千万打工者被迫离开工厂。换到任何一个国家,这都将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但在中国,问题化解于无形之中了。奥秘就在于特殊的土地制度,数千万从工厂失业的农民工不需要徘徊在街头,而是回家种地,等形势好了再出来。

  这样的制度,我们不能说它是好的,但要说它是最不坏的,可以防止更糟糕的情况发生。

  现在是改变这一制度构架的时候了吗?国家引导农地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汇集,数年后农村经营格局必定发生了质的变化,如果那时宏观经济再次波动(这是非常可能的),大批农民工失业,怎么办?

  我们担心的是,土地流转之后,如果未来失业回家的农民工再无法拿回土地,回到原来的生活轨道,即便土地流转的租金可以支持他们不至于被饿死,那他们也将成为无所事事的人。

  可见,《意见》所提出的目标是正确的,农村土地确实存在过于细碎,需要规模经营等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首先解决进城农民工在城市真正落脚的问题。只有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退休了也无需回乡,失业了也可以就地安置,农村土地才可以放心地“有序流转”。

  要让农民增收资本赚钱

  从农业的角度,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从农民的角度看,土地流转是为了实现农民的财产权利。目的都是好的,但目的能否实现,就是另一回事了。

  目前在实践中尝试的土地流转模式大体是这样的:龙头企业按一定的租金流转农民的土地,承诺给农民土地分红,农民也可以受雇企业成为农业工人。逻辑上,农民就有了地租和工资两份收入,比原本种地要赚钱多;农业资本在效率提高之后也可以实现赢利。但这可能吗?

  农业劳动不同于办公室工作和工厂的流水线作业,最大的特点是难以考核。农民把种地说成是“伺候庄稼”,既然是“伺候”,态度便是关键的,多弯一次腰,多流一滴汗,对产出都有影响,却没有办法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家庭经营被公认为是最有效的农业生产方式,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农民在这种体制下是不计劳动投入的。如果变成农业工人,激励就会再成问题,龙头企业要和当年的人民公社头疼同一件事:干好干坏一个样。

  农业规模经营的优点仅在于人均产量要比家庭经营高,如果比亩产,规模经营是注定要输给小农经济的。要想真正发挥土地规模经营的优势,对土地人口比的要求极高,比如在机械化的前提下,一个人管理数千甚至上万亩土地。然而这种经营模式在中国无法实现,因为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人多地少,就此《意见》也明确提出,土地流转“既要注意提升土地规模经营,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

  《意见》的这一要求无疑是对的,但在效率无法大幅提高(甚至还可能下降)的前提下,既让农民有更高收入,又让资本赚到钱,这并不容易。

  农民:受益或受损?

  对无法实现的双重目标的设定,各级政府恐怕是知道的。亏本的买卖不会有人做,那么推动流转的办法就变成了对各类“大户”予以补贴,这样一来,流转土地的“大户”有利润,政府则有了政绩。未来,土地流转恐怕还得靠这个模式支撑,《意见》明确说了,“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从流转了土地的农民角度看,短期内可能得到实惠,因为地租提高了;但是这个收益是否能够持续则要打一个问号,现实中已经发生不少农业企业亏本跑路的事了,企业都倒闭了,地租当然不会再付。如果土地的用途已经被改变,比如从种粮食的大田改为种蔬菜的温室,农民要把土地调整回熟悉的用途,就要投入资金,到头来是赚是亏,实在难说。

  土地是不能移动的要素,这一特性在流转时体现得最明显。每户出资1万,1万户便能聚拢起1亿的资金,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但每户出1亩耕地,1万户却未必能聚拢起1万亩可供规模经营,除非这1万亩土地恰好连成一片。出资者可以随时赎回资金,流转土地者却不能随时赎回土地。

  《意见》明确提出,“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出于防止侵害农民利益的动机,这样的规定是好的,但是土地的特性又决定了,农地流转需要以土地所有者暨集体发挥主导性作用,因为一个村有一个“钉子户”,规模性的流转就无法实现。这是实践中要面临的难题。

  土地流转对农民的意义,恐怕比不上对一些等待着从流转中获利的中间组织的意义大,土地流转电商平台大量涌现,土地流转信托等金融工具的开发,都是明证。如果农地流转的政策目标本身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以及全社会的安定出现冲突,那么,必定是要以后者为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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