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审议通过,每年七月为红色文化主题月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党史 2020-11-29 884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审议通过,每年七月为红色文化主题月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君报道红色基因就是要传承。11月27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红色遗存和革命精神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红色文化资源丰富厚重,时间跨度长且有连续性。通过立法进一步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说。
创设名录管理制度和保护责任人制度
《条例》对红色文化的概念作了界定: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领导团结中国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为突出保护重点、增强保护实效,《条例》结合我省红色文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创设名录管理制度和保护责任人制度,适用于包含相关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在内的所有红色文化遗存。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信息共享。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制度。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从认定的红色文化遗存中提出建议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工作、党史史志等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对已经确定为文物、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文化遗存,直接纳入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建议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条例》明确,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巡查、保养、维护、重大险情或者隐患报告、配合等职责。
有红色文化遗存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为了加强对红色文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识,《条例》规定每年七月为本省的红色文化主题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红色文化宣传、教育等活动,讲好“山东红色故事”。
聚焦重点群体,《条例》提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新入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祭扫纪念活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每年在清明节、重要纪念日前后,组织学生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祭扫纪念活动。
《条例》还要求,各级综合性博物馆应当结合实际,常态化开展红色文化主题展览和流动展览。红色文化主题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及时补充体现时代精神的展陈内容,基本陈列超过五年的可以进行局部改陈布展,超过十年的可以进行全面改陈布展。具备条件的国有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存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加强对沂蒙精神等红色文化研究
山东是沂蒙精神的发源地。《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整合研究力量,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加强对沂蒙精神等红色文化的研究,挖掘其历史意义、精神内涵和当代价值,推出优秀研究成果,为传承弘扬红色文化提供理论支撑。
红色旅游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红色旅游,完善道路交通、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文化消费,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旅游品牌。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红色旅游开发,整合红色旅游资源,创新红色旅游发展模式,培育红色旅游景区,打造红色旅游线路,研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完善红色旅游产品体系。
《条例》还明确,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应当尊重历史史实,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存,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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