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佶:“以法治国”,不是“以法治民”

作者:刘永佶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3-05-02 345

        “以法治国”,作为一个政治口号,在今天的中国正应其时,它是解决政治、经济矛盾所必须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概括。
然而,在一些宣传员的口中笔下,“以法治国”却变成了“以法治民”。按他们的说法: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是用来治理民众,管制他们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为此,向民众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要求:应当学法、知法、守法。而各级国家机构,又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等等。
在集权官僚制下,国是官僚地主阶级的统治工具,皇帝是绝对正确的,又有无限的权力;官是皇帝的代理人,在皇帝面前,他们是奴仆,是走狗,但面对民众,他们又是绝对正确的。民只是被“牧”的牲畜,是被“治”的对象,没有丝毫政治权利。因此,集权官僚制中的法律,主要是针对民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条从封建领主制继续下来的规矩,依然起作用。
“以法治民”,是官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奇怪的是,在一些号称“马克思主义者”的宣传员那里,竟会以此来讲解对于今天的改革意义非常重大的“以法治国”方针。
现在说的“以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主体内容,也是公有制经济改革的必要机制之一。
社会主义法制所要治的国,不是在特定国土上生活的民众,而是由民众以集合起来的民主权立法成立并选举其主要负责人的各国家机构,这些机构分别行使由劳动者的所有权派生的公有制经济的占有权,以及由民主权派生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
中国是集权官僚制的典型,官文化中关于国、官、民的界定也是非常明确的。官作为国的代表治民,民只有被治的义务,但没有制约官的权利。官已养成了“治民”的习惯,他们自以为是国的化身,国是绝对正确的,是“天命”的体现。因此,官也是正确的,错只在民,官是教导民,纠正民的错误,使之顺从天命的。官文化也就是治民文化。
这种治民文化传统于现在,形式上会有一些变化,如取消了皇帝,不必再忠君,但要唯上,上级英明于下级,错不在官,只在民。国家的兴盛,取决于领导的英明;国家的衰落,责任在于民的素质低下。为此,要振兴国家,就得改革“治民”的办法,使之能按领导的旨意,尽心尽力去做好自己的工作,即使“下岗”、失业,也要心服口服,不做任何与领导意图相违背的事。
在深受官文化传统制约的宣传员那里,“以法治国”这个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被解释为“以法治民”是顺理成章的。在他们说来,这甚至是“思想解放”的一个标志,在官文化传统中,治民的是官,是“人治”,而现在则强调“法治”,已经是一大进步。但关键在于“治”民的主体依然是官,区别只在于过去是以官个人的知识、品德、价值观为标准,而现在则确立了“法”这个共同标准,个体的官要依据“法”这个共同标准来治民。
“治”的形式有所改变,但“治”的主体和对象并未改变。这就是一些宣传员及部分官员对“以法治国”的理解。
社会主义法制的“以法治国”,其实质绝非“以法治民”,而在于“以法治官”。官是构成国家机器的零部件,他们作为个人,也是公民,也有公民的各种权利,但他们的职业是充实国家机器的零部件,而这个机器又是行使各种集合起来的公共权利的,这样,就会形成一种可能,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社会主义民主制所要解决的,也主要是这个问题,作为民主制的具体化,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具体实施、落实民主官、民治官的法规和措施。
官者,管也。这是两千多年中国集权官僚制下形成的基本观念。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官依然有管的职能,而且其管的范围也随社会发展有所扩大。这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中保留“官”,乃至保留“国”的理由,或者说,“官”和由其构成的国家机器的职能,就是行使集中起来的公共权利,从总体上管理和协调社会关系。
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又要求官服从作为国家机器的主人,也是权利主体的民的管制。这种管制又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官是一种职业,做官的也是人,他们也有和其他人同等的权利。“以法治国”,是以社会主义法制管制国家机器,在国家机构中供职的官,要服从、依循法制行事。民主对官的控制,是法制的主要内容,它只要求在官职上就业的人守法、依法行事,而非任意干扰其工作,侵犯其人权和公民权。
从当前中国的情况看,民任意干扰官的工作,侵犯其人权和公民权的现象,几乎是没有的。日益严重的是一些官将自己供职机构所行使的权力视为个人权利,不仅不依法办事,而且设法避开法制监督,以权谋私。这种行为对公有制经济的危害,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遇到的大祸害;它对民主制的破坏,如果不及时以社会主义法制治理和惩处,就会导致集权官僚资本主义的复辟。
“以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概括,对于今天的中国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它既是解决困扰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腐败问题的惟一途径,也是民主制得以改革和完善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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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佶
刘永佶
当代中国经济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