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历史思维的当代阐释

作者:竭长光 来源:《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10-30 1057

  历史思维(指马克思历史思维,下同)是标志马克思哲学在思维方式上的革命性变革的一个根本特征。近年来国内学者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争论其核心也是围绕着历史思维而展开。当前,对于这个重要问题,学界尽管有共识,但却仍存在分歧,一些问题亟待澄清;另一方面,尽管历史思维为理论研究提供了方法论,然而当前背离其要求的情形依然很突出。这些都显示出继续深入阐释这一问题的必要性。

  一、关于历史思维存在论根基的两种立论与两种误解

  正如哲学思维方式本质上决定于事物的存在方式一样,历史思维亦有其存在论根基。当前,学界对此大致有以下两种立论:一种立论于人的实践活动的能动性;一种立论于感性事物的过程性。前一种立论由于抓住了人的实践活动的自觉性和目的性,因而突出了历史的能动性。此时,“历史”概念表达了人的能动性存在,它的核心含义是能动性+过程性。目前这种理解较为普遍。然而,对此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尽管历史不过是追求着人的目的的能动过程,但是从由人的目的性支配的实践活动出发如何坚持唯物主义?失去了唯物主义基础的理解方式是否符合马克思的本意(对历史做唯物主义阐释)?与之相比,后一种立论突显了唯物主义的感性原则。它强调历史的载体不是纯粹的意识或精神,而是感性事物。此时,“历史”概念表达了感性事物的过程性存在,它的核心含义是感性+过程性。然而,对此,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从感性事物出发如何解释历史的能动性?历史表现为一个过程,但历史的过程性是不是一种“自在”意义上的时间的绵延与流逝?

  那么,历史思维究竟是根源于人的能动性存在,还是感性事物的过程性存在?“能动性”与“感性”能否并存?为了回答这样的问题,本文想从对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关于“历史”的一段重要论述的分析入手。在《形态》中马克思指出:“只要描绘出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历史就不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象的经验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像的主体的想像活动。”[1]73不难看出,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反对以下两种关于“历史”的理解方式:首先,马克思反对“抽象的经验论者”的理解方式。经验论的理解方式由于其实证性而往往带有客观性的特点,这种理解方式相对于当时那些只是在“纯粹精神”的领域中兜圈子的德国历史学家的思辨式理解方式而言,体现出一种可贵的唯物主义精神。然而,从“抽象的经验论”在理解事物时的缺点(僵死性)出发,我们不难作出如下判断,即其在思维方式上与“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1]54的旧唯物主义是相同的。具体地说,二者在思维方式上尽管都强调感性、客观性,但却又都具有直观性和单纯的客体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使得活生生的现实生活变成了某种僵死的、非历史的东西。换言之,它无法解释历史的能动性。实际上,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旧唯物主义者身上。比如马克思在《形态》中批评仍然没有跳出直观思维的费尔巴哈时曾指出,由于“他把人只看作是‘感性对象’,而不是‘感性活动’”,因此,“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1]77-78其次,马克思也反对唯心主义者的理解方式。虽然唯心主义者由于从能动的精神性实体(如黑格尔)去理解历史,因而解释了历史的“能动的方面”,但却只是作了一种抽象的和虚幻的理解。在唯心主义者眼中,历史的东西被看成是某种脱离日常生活的东西,被看成某种处于世界之外和超乎世界之上的东西。换言之,这种抛弃了感性原则的能动性使历史蜕变为“想像的主体的想像活动”。

  二、从存在论意义上把握“历史”的三个规定性

  结合《形态》中关于“历史”的重要论述,本文认为马克思所理解的历史具有如下三个存在论意义上的规定性:

  第一,历史的感性、现实性。作为一个唯物主义者,马克思首先继承了感性、现实性原则。马克思与“玄想家们”不同,他不是从设想的、想像的东西(如某种神秘观念或独立化了的思维过程)出发去理解历史,而是坚持从诸如“有生命的个人”、“物质生活条件”、“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等可以用纯粹经验的方法来确认的东西出发理解历史。换言之,现实的历史首先具有“感性确定性”。

  第二,历史的生成性。马克思的这种坚持从感性原则出发的历史理解方式表面上看起来与“抽象的经验论”和旧唯物主义有些相似,但实际上却有根本不同。要阐明这一点,还须从这种理解的前提即“现实的人”说起。马克思认为,所谓现实的人,“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73。现实的人的活动具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现实的人的活动是一种“对象性的活动”。现实的人与其“对象性的活动”所指向的感性对象即“现实事物”,是一种密不可分的“对象性”关系。从二者的对象性关系出发:一方面,现实事物是人的“本质力量的表现”;另一方面,“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2]106。换言之,二者构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相通相融的有机整体,任何一方的存在都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不难看出,“现实的人”与“现实事物”的关系与通常意义上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有很大不同,而更类似于海德格尔的“此在”与“世界”的关系。其次,现实的人的活动是一种能动的“改造”活动。从这种能动的改造活动出发,存在于旧哲学那里的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格局被彻底打破,取而代之的是现实的人与现实事物之间的相互生成与相互转化。而二者的这种相互生成与转化过程实际上就是人们“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正是基于对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的“描绘”,马克思认识到“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2]92。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历史作为人们感性的生活过程既不是凝固的、不变的,也不是自在地流逝着的,而是能动地生成着的。

  第三,历史的条件性。历史的生成变化是有条件的和受制约的。在马克思看来,新旧历史之间不是彼此孤立和相互隔绝的,而是前后继承和相互关联的。这种前后历史的继承性和关联性使得每一时代的人们的现实生活均具有了这样的规定性,即成为一定历史进程中和历史境遇下的、具有“双重”性质的存在——“历史性”存在。对于人们的现实生活的这种“双重”性质,我们可以从“物”(现实事物)和“人”(现实的人)两个方面来具体地分析。从“物”的方面来看,前后历史的继承性和关联性使每一时代的现实事物,都既成为历史的“结果”又成为历史的“前提”。作为历史的结果,一定的现实事物是脱胎于一定的“旧事物”的“新事物”。作为新事物,一定的现实事物相对于其得以诞生的历史条件和历史情境而言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当然只是暂时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作为历史的前提,一定的现实事物自身所具有的“特殊的性质”限定了在此基础上所发展出来的新事物的可能性。从“人”的方面来看,前后历史的继承性和关联性使每一时代的现实的人都既是历史的“剧作者”,又是“剧中人”。作为剧作者,现实的人的活动可以改造事物、创造历史。作为剧中人,现实的人的活动总是受制于前人的活动所遗留下来的作为“前提”而存在的“结果”,因而这种创造活动不是随心所欲和无限可能的,而是受制约的和有限的。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们的现实生活的改变不是无限可能的;历史的生成变化不能脱离特定的历史条件。

  从这三个规定性出发,我们不难看到,马克思关于历史的存在论阐释超越了感性原则与能动性原则的二元对立,真正实现了从唯物主义出发解释(能动的)历史。在马克思那里,历史既不是僵死之物的汇集,也不是想象的主体的想像活动,而是前后相继的现实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又在一定条件下消亡的变化过程。历史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舞台。这个舞台以现实事物的生成与消逝的方式展现着现实的人的能动生活过程。历史思维正奠基于此。

  三、完整而准确把握历史思维的方法论内涵

  当前,关于历史思维的方法论内涵的理解表现出这样两种倾向,即扩大的倾向和缩小的倾向。扩大的倾向表现在试图将整个马克思哲学的全部内涵和特征赋予其历史思维(例如,将诸如马克思哲学的“价值性”、“批判性”等都归入历史思维的内涵之中);缩小的倾向表现在只是从唯一的一个方面(主要是过程性)来理解。由于历史思维本质上不过是将存在论意义上的历史规定性转变为方法论意义上的历史态度与历史观点,因而历史思维的方法论内涵须与历史的规定性相一致。基于此,本文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历史思维的方法论内涵,即现实性原则、过程性原则和条件性原则。

  第一,现实性原则。历史思维包含着现实性原则,亦即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意识、观念出发的原则。由于马克思从现实的人的对象性活动即“实践”出发理解“对象、现实、感性”,因而所谓“现实”就是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和“实际发展过程”。一切从实际出发也就意味着一切从现实生活本身出发;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也就意味着坚持“实践高于理论”、“生活决定意识”的原则。从现实性原则出发,马克思要求“符合现实生活的考察方法”,反对“从意识出发”的考察方法。

  第二,过程性原则。历史思维包含着过程性原则。这一原则强调:与现实事物的生成性相应的是,理论、范畴、原理失去了传统意义上的那种作为“永恒真理”的地位;它们离开了所描绘的对象就没有任何价值,因而根本不具有什么超历史的普适性,更不能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和公式;随着现实生活和现实事物的变化,人们又会创造出相应的范畴、理论和原理,因而这些范畴、理论和原理同它们所要描述和理解的事物一样只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在马克思的众多“理论”中,最典型、最成熟的可谓《资本论》。然而,《资本论》的一个“不可抹煞的功绩”就在于结束了那种在政治经济学中追求永恒真理的观念。正如恩格斯在为“杜塞尔多夫日报”写的《资本论》书评中指出:“在这本书中特别引我们注目的是下面这一点:作者不是像通常所做的那样,把政治经济学的原理看作永远有效的真理,而是看作一定历史发展的结果。”[3]

  第三,条件性原则。历史思维包含着条件性原则。这一原则强调既然任何事物都是一定历史境遇中的历史性存在,那么,我们就要根据事物所以产生的历史条件,从事物的历史关联和相互制约中去具体地认识、把握事物。因此,条件性原则强调对具体事物和问题作具体的分析,强调一切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条件性原则无论对于实践活动还是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从实践方面来看,条件性原则反对在人们的工作和实践中存在着的任何形式的教条主义、理想主义或观念主义的想法和做法,要求人们的工作目标、计划甚至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等都要做到随时随地以客观条件为转移。从理论研究方面来看,条件性原则要求把研究对象和问题放到一定的历史情境和历史范围中去考察。例如,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评价奴隶制的历史作用问题和历史人物的功过是非等问题都遵循和运用了条件性原则。

  四、警惕几种背离历史思维的研究态度与方法

  恩格斯曾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4]作为一种哲学方法论,历史思维不但为我们提供了研究事物的方法,也为我们提供了反思理论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的“出发点”。在方法论问题上,本文认为当前以下几种背离历史思维的态度与方法是应当引起注意的。第一,从观念、范畴和原则出发的考察方法。从现实性原则出发,马克思反对那种从某种既定的观念、范畴或原则出发去“反注”、剪裁现实事物和现实生活的做法。他的“符合现实生活的考察方法”肯定这样的唯物主义研究路线,即“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1]92。在这一点上,恩格斯与马克思是一致的。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曾强调指出:“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符合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5]然而,当前这种从观念、范畴或原则出发的研究方法在某些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却很受欢迎,很有市场。这种现象值得深思。

  第二,本质主义。过程性原则与马克思哲学的一个基本立场——反本质主义是紧密相连的。本质主义从本质与现象的二分出发,相信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不变的本质;事物的本质决定事物的现象;科学认识的任务就是透过事物的表面现象把握事物的深层本质。马克思哲学也区分事物的本质与现象,并且认为理论研究的目的就是要把握事物的本质,“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6]。但是,马克思哲学与本质主义的不同在于如何理解“本质”的性质。本质主义所理解的“本质”具有先验性、绝对性、终极性等特点。在本质主义看来:本质深藏于事物的背后;本质是自在自因的和永恒在场的;本质世界作为“形上”领域能够提供对“形下”事物作出终极解释的绝对真理。与本质主义不同,马克思哲学从过程性原则出发,认为虽然不能将本质与“事物的表现形式”相等同,但却不能离开“事物的表现形式”思考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本质并不是某种非时间化的、非境遇化的普遍本质,而是随着事物的变化而历史性地展现出来的特殊本质。可是,令我们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那种追求终极的、绝对的本质的思维取向仍未从理论研究中消失。

  第三,抽象人道主义。马克思哲学内含人道主义,然而成熟时期的马克思对人道主义的理解与旧哲学的抽象人道主义大不相同,因为这种理解是以历史思维为前提的。众所周知,旧哲学的人道主义是以抽象的人和抽象的人类共同性为出发点的,而马克思的人道主义是以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为立脚点的。马克思不承认旧哲学所宣扬的那种普遍适合任何时代的、不变的人道原则。他认为:人道原则是随着历史进程和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的;不同社会生活中的人们所追求的人道价值之所以不同,就在于不同历史条件下的现实生活所蕴含的价值要求是不同的;与此相应的是,我们能够提出什么样的人道原则或者我们评价一种人道原则合理性与否,其根本标准都不在于理论自身,而在于现实生活本身。这里,我们试以“以人为本”思想的提出为例。毋庸讳言,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体现了一种人道精神。然而,以人为本却不是抽象人道主义的产物,而是应着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呼唤而诞生的历史产物。换言之,以人为本在当代之所以具有真理性,不在于它的人道性,更不在于它是否具有适合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和任何国家的普遍意义,而在于它是否体现了新时期和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244.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42-74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74.

  [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25.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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