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两个概念没有可比性

作者:寒竹 来源:观察者网 2013-08-05

  最近中国媒体上出现了一个比较奇怪的争论,这就是关于人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的争论。笔者之所以感到奇怪,是因为这是两个没有可比性的概念。争论始于清华大学教授胡鞍钢先生的一篇题为《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的文章。胡鞍钢先生认为,人民社会是中国的一个创造,与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相比,更具优越性。胡文发表后遭到很多自认是拥护公民社会者的批评,批评者的逻辑跟胡文一样,只是做了一个颠倒,认为人民社会有诸多弊端,而公民社会才更具优越性。笔者认为双方在争论中陈述的具体内容也许有一定的价值,但把人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作为两个在外延上对称的概念进行争论却是有些问题。本文不谈这两个概念孰优孰劣,而是想指出,把两个外延差别极大的概念拿来比优劣,很难有实质性的意义。

  先来看人民社会这个概念。从胡鞍钢先生使用的人民社会这个概念来看,是一个字面意义跟内涵完全一致的概念。所谓人民社会就是由全体人民组成的社会。笔者并不想讨论胡鞍钢先生提出的人民社会这个概念是否合理,也不想讨论人民社会是否具有优越性。笔者想指出的是胡鞍钢先生把他提出的新概念-----人民社会用来跟已经在国际上约定俗成多年,有明确内涵的公民社会这个概念进行比较,不仅在概念上有问题,而且有很大的误导性。因为公民社会的基本含义并不是跟“由全体人民组成的社会”相对应的“由全体公民组成的社会”,而仅仅是社会中的一个范围极其有限的部分。因此,人民社会跟公民社会的外延差别极大,完全没有没有可比性。正是由于胡鞍钢先生一开始在概念上的不对等比较,后来的批评者也基本沿着这种不对等比较进行争辩,从而把讨论演变成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比较。由于这场争论偏离了公民社会这个特定概念的本来意义,所以这场争论不可能有结果。

  如上所述,胡鞍钢先生和他的批评者都是在把人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作为两个对称的概念进行比较。关于人民社会,胡鞍钢先生和他的批评者们的理解基本一样,即人民组成的社会。他们争论的分歧只是在于这个人民社会是否合理,是否具有优越性。但是,何为公民社会呢?胡鞍钢先生跟他的批评者的理解基本一致,即由公民组成的社会。问题就恰恰出在这里。

  人民社会并不是一个在学术界广泛使用的概念,所以胡鞍钢先生使用人民社会这个概念可以是一种创新,可以有他自己独特的界定,从而也就不会引起社会各界的误解。但是,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不同,它是一个已经在国际上约定俗成多年的概念,如果任意扩大或违背这个概念的本意来讨论问题,就有可能引起社会各界的误解。

  众所周知,公民社会这个概念并非产自中国本土,而是一个来自西方社会的概念。公民社会的英文原文(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在西方有漫长的历史,传统上是指脱离了封建主领主控制的自治城市中的市民社会。在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Civil Society就是指近代脱离了封建领主控制的市民社会。由于马克思认为“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见《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论述),所以,马克思认为Civil Society在本质上就是资本主义社会,所以马克思有时也把市民社会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同义语来使用。从上个世纪中国人对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的翻译来看,还是颇为准确的。后来,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也常常被解释为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点可以从对马克主义著作中的注释可以清楚看到。

  在马克思主义那里,资本在西方社会占了绝对的统治地位,政府和个人都成为资本的附庸。到了二十世纪中期,西方马克思主义和一些左翼学者深感西方社会被国家机器和资本这两大力量所垄断,公民的权力得不到保障,社会也难以进步。一些左翼学者,特别是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如葛兰西、哈贝马斯等开始在国家机器和资本之间给个人开辟出一个新的空间,他们把这个政府和资本之间的社会领域称之为Civil Society。所以,大约从二十世纪中叶开始,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的含义开始转变,不再是作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使用,而是作为对政府和资本之间的中间地带的指称。

  所以,从上个世纪后半期开始,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在西方已经有了明确的转变和界定。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并不是指整个西方社会,也不是指资本主义社会,而仅仅是社会中政府机构和资本市场之间的一个中间地带。

  但是,社会并不是抽象地存在,政府和资本都是具体存在的物质形态。所以,政府和资本之间的这个中间地带也不能只是抽象地存在,必须要有具体的物质表现形态。于是由公民组成的民间社团就成了Civil Society的具体物质表现形态。由于这些民间社会团是由公民组成,所以,有人把Civil Society翻译为公民社会。于是,Civil Society这同一个英文概念由于自身含义的演变,在中文中也从市民社会改译为公民社会。

  自上个世纪后期以来,西方社会对被称作为Civil Society的民间社团有很多论述。一般说来,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的对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定义算是比较经典的:“公民社会就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

  到了二十世纪末,两位以批评资本主义社会著称的美国左翼社会学家杰安. 柯亨(Jean Cohen )和安杰尔. 阿拉托( Andrew Arato)在1994年出版了《公民社会和政治理论》(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一书,这本书篇幅宏大,系统地阐述了作为民间社团的公民社会的理论。柯亨和阿拉托认为,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论,社会实际上应该分为三个领域:政治社会、经济社会 和公民社会。柯亨和阿拉托在书中又进一步提出四分法,但还是把公民社会界定在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之间。

  从以上的分析可见,Civil Society这个英文概念在西方社会有两个重要的演变。首先,Civil Society这个涵盖整个西方社会的概念缩小为社会的一个部分,一个存在于政府和资本之间中的中间地带;其次,由于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在外延上的大幅度缩小,这个概念已经不能够用来指称社会,而只能用来指称社会中的某些团体。好在英文中的Society这个词汇本来就有社会团体的意思,所以,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演变并没有导致词汇本身的演变,Civil Society仍然继续使用,但其含义已经变成社会团体的同义语。今天,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在国际上已经成为公民社会团体的同义词。讲公民社会,就是讲公民民间组织。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 今天国际社会讲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跟胡鞍钢先生提出的人民社会并不是一个相对应的概念。从胡鞍钢先生在文章的语境看,人民社会是对全社会的指称,而人民这个概念是用来界定社会的性质,即社会的人民性。但是,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并不是对全社会的指称,而只是对政府与资本这两大社会力量之间的一个中间地带的指称,所以,公民社会这个概念并不表达整个社会的性质。由于人民社会和公民社会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不一样,一个涵盖了全社会,一个只涵盖社会中的社会团体部分。所以,把人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作为两个对等概念比较是不恰当的。

  第二, 按照胡鞍钢先生对公民社会这个概念的使用,实际上是扩大了公民社会的外延,强化了公民社会的性质,抬高了公民社会的地位,而有违公民社会这个概念在西方社会的本来意义。正是由于胡鞍钢先生不当比较,胡鞍钢先生的批评者才顺着胡文的思路,扩大了公民社会的外延,把公民社会扩大理解为由全体公民组成的社会,把一个社会中的局部组织抬高为对整个社会的表述。胡鞍钢先生的原意是要说公民社会的局限性,但客观上却是在扩大公民社会的涵盖面。

  第三, 中国学界把把Civil Society翻译为公民社会是不准确的,误导了很多人对公民社会的理解。胡鞍钢先生对人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的不当比较源自中国学界对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的不当翻译。如上所述,在当今国际社会,Civil Society早已有了新的含义,它早已不是一个指称整个社会性质的概念,而是政府和资本之间的社会组织。所以,这个这个概念翻译为中文就应该是民间社团。把Civil Society翻译为公民社会完全不符合中国人语言和思考习惯。在中文中,社会和社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广义的社会一词在中文中带有很强的包容性,涵盖面极广,包含了政府、市场、资本、家庭、个人等,几乎所有的人类个体之间的关系都被包含在社会中。狭义的社会一词有很强的公共色彩,主要直指个人、家庭企业之外的公共领域。而社团则是社会的一个局部,是一个由部分人组成的私人团体。一些人之所以把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政治化地翻译为“公民社会”,就是因为公民社会这个概念带有政治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社会的性质。由于翻译上的误导,很多中国人对公民社会的理解都违背了原意。如果不是专门研究社会学的,很多普通中国人都会自然而然地把“公民社会”按字面上理解为“由公民组成的社会”,认为公民一词是用来界定社会的性质,而不会理解为英文原意的民间社团组织。

  即使是从语言学的角度看,把Civil Society翻译为公民社会也是有问题的。Civil这个词在英文中的原意是指民间、民用,跟政府或军队相区别。比如跟军用飞机(military airplane)相区别的民用飞机在英文里就是(civil airplane)。另外,Society这个词在英文里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社团的意思。所以,即使从语言学的角度,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也应该翻译为民间社团或社会团体。把Civil Society翻译为公民社会对中国社会有很大的而误导性。

  一些人之所以把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政治化地翻译为“公民社会”,就是因为公民社会这个概念带有政治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社会的性质。如果把中国舆论界今天讲的公民社会翻译回应为,就不应该是Civil Society,而应该翻译为“Society of citizens”,跟国际上通用Civil Society意思相去甚远。由于翻译上的误导,很多中国人对公民社会的理解都违背了原意。如果不是专门研究社会学的,很多普通中国人都会自然而然地把“公民社会”按字面上理解为“由公民组成的社会” (Society of citizens),认为公民一词是用来界定社会的性质,而不会理解为英文原意的民间社团组织。

  在阐明了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后,也顺便对西方国家的民间社团做一点评价。

  如前所述,西方社会的民间社团是从政府公权力和资本私权力之间的夹缝中产生的。这些社会团从一开始是想挣脱政府和资本对社会生活的垄断,所以,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从一开始就带有反抗政府压制,反对资本剥夺的左翼政治色彩,倡导者大多为批评资本主义社会的左翼学者和社会活动家。

  由于民间社团(Civil Society)是在政府公权力和资本私权力之间的中间地带生长出来,所以常常以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自居。所谓非政府性,是指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也不隶属于政府。所谓非营利性,是指这些组织并非企业,也不以盈利为目标。这两个基本特点决定了民间组织是活动在在政府和资本这两个领域之外的第三个社会领域。由于这个原因,一些西方学者把社会分为三个领域:政府部门、私人企业和民间组织,似乎西方社会是由这三个力量鼎立构成。

  但是,这种三足鼎立的社会从未成为事实。从表面上看,西方国家的民间社团是以政府和资本之外的第三种力量来维护公众的个人权益。但是,由于政府和资本的强大力量,西方社会的民间社团很难真正成为一种独立于政府和资本之外的自治力量,几乎所有的公民社会组织最终都不得不依赖政府或资本。造成这个结果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今社会是一个政府权力高度扩张,社会生活高度资本化的社会,离开了政府和资本,任何社会组织都很难独立活动。

  在一个高度资本化的社会,任何民间组织,一旦成立并有一定规模后,都必然会面临着生存压力。办公场所需要支付租金,社会活动需要经费,雇佣人员需要支付薪金,信息交流需要支付通讯费用,办公用品和管理维护等等更是需要支付现金。即使某些民间社团在一开始是由某些自愿者自己出资,但一旦成长到一定规模和维持到一定时间,都会出现越来越大经济需求,因为世界上所有的非政府组织都不是生长在各取所需的非商品社会,而是生长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商业社会。所以,虽然这些民间社会组织自称非政府、非营利,独立自治,但是离开了政府、离开了资本根本就无法独立生存。从全球的民间社会团的发展情况看,几乎稍具规模的社会团体都是得到了企业、基金会或政府的赞助。一个跟资本和政府的真正绝缘的民间社会团体是很难独立生存的。

  概而言之,胡鞍钢先生提出的人民社会和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比较本来就是一个概念不当的比较。中国学界从西方引进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本来就是一个错误的翻译。这个错误的翻译误导中国人把公民社会理解为一个以公民为主体的全社会概念(Society of citizens)。但在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的西方发源地,人们都是把Civil Society界定为政府和资本之间中间地带的民间社团,很少有人会把Civil Society理解为“由公民组成的社会” (Society of citizens)。由于这个概念的不同理解,原本作为民间社团的概念在中国则具有了表明社会性质的指标作用,原本在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之外的民间社团活动则具有了政治色彩,这种误导和误解其实并不利于民间社团在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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