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的生命力在于走群众路线

作者:郭云凯 来源:人民网 2013-10-14 315

  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群众路线”成为一个社会热词。日前,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在杭州举行。走过了半个世纪,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少捕人、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在今天依然富有生命力。

  当年,毛泽东认为“枫桥经验”回答了两个问题:一是群众为什么懂得要这样做;二是证明依靠群众办事是个好办法。这两点道出了群众工作的精髓,唤起群众的自觉,激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才能化解矛盾、破解难题,实现长治久安。

  解开人们思想上的扣子,就能让大家奋力地甩开膀子。做到这些,需要耐心的说服、和风细雨的工作方式,更需要对群众意愿的充分尊重、维护群众利益的扎实行动。这些群众工作的铁律,什么时候也不会过时,对那些简单粗暴、与民争利、强制命令的不良作风和做法,更是一种有力矫治。

  今天,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外墙上的“群众”二字依然醒目。纵观“枫桥经验”50年的发展历程,尽管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结果,但万变不离其宗,那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基层大地,把群众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千家万户,突出群众主体地位,抓源头、抓苗头、抓基础,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一方的和谐平安。

  党的十八大以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日益成为社会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化潮流的涌动,赋予了“枫桥经验”新的活力。

  近年来,在“枫桥经验”诞生的浙江,开展了省级领导干部带律师下访活动,不少地方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支持群众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在四川,借鉴“枫桥经验”,形成了党政主导的省、市、县、乡、村五级“大调解”组织体系。在陕西,“三官一律”(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进社区(村)工作机制全面推行,把工作重心从打击防范向服务转移,使政法干警从机关向基层下沉,努力夯实基层基础。在云南普洱市,整合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信访办等力量,集中受理、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枫桥经验”从江南走向全国,不断在各地落地生根,结出新的实践成果,再一次证明了群众路线这个“传家宝”的强大生命力。

  这些新鲜经验也表明,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利益多元、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既要传承也要创新。特别是要把依靠群众和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基层治理向法治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激发情感、法律、公平的多重正能量,更有效地协调社会关系,化解各种矛盾。让“枫桥经验”与时俱进,让群众路线在新时期继续焕发生命力,平安中国、和谐社会的梦想,就会在人们共同努力下逐渐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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