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能解决腐败问题吗?

作者:againair 来源:四月网 2013-10-20 950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类论调:“(企业)成了个人的就不腐败了”、“要彻底根治腐败就要把国企全部私有化”、“私有化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持这类论调者,从引车卖浆的普通群众,到顶着学者专家头衔的所谓精英,也包括一些党员干部,可谓言之者众,信之者不寡。私有化真的能够解决腐败问题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点,私有化解决腐败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要解决腐败问题,要彻底地反腐败,就要从它的本质入手。腐败的本质在于:“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反腐败,在于反对滥用公权力,不是反公权力和公权力的基础公有制,也不是反私权。

  1、保护公权力和公权力的基础公有制,是反腐败的目的。把反对对公权力的滥用,偷换为反对公权力或者反对公权力的经济基础公有制,本身就存在着明显的逻辑错误。试问有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是否要把妇女儿童都干掉,好让犯罪分子“不见可欲而心不乱”呢?公权力及其经济基础公有制,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发展的。在私有制社会中,公权力从本质上说,是处于私权的从属地位。在这里要明确的是,从国家和国家的雏形开始,在公权力和生产资料集中于各式各样的统治集团的同时,就已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公有制,只不过这种公有制具体为奴隶主阶级为主的公有制、地主阶级为主的公有制、资产阶级为主的公有制而已。

  2、历史的实践证明,私有制根本解决不了腐败。腐败和反腐败问题,贯穿了私有制社会始终,可以说人类社会从有了国家的雏形就有了公权力,也就有了腐败问题。中国历史上目前留下的文字记载中的第一个贪官是春秋时晋国的临时法官(代理司寇)羊舌鲋,接受美女而枉法。不过他绝对不是第一个腐败分子,因为从氏族时代开始,酋长就是靠霸占公产起家的,帝王时代的最高统治者恰恰就是先私后公的总代表。正所谓:“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成了私产又如何呢?私有化的鼓吹者似乎忘了,中国历史上的绝大多数时期都是“家天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国家都是皇上一个人的,可是穷奢极欲的皇帝乃至卖国的统治者比比皆是。皇帝或者太后老佛爷为什么卖国呢?出卖的是老百姓的利益,维护的是他们自己的统治。整体利益不等于具体的个人利益,决定了私有制情况下的公权力是得不到有效保证的。工厂倒闭,尤其是有计划地倒闭,普通的劳动者自然肯定是受害者,资本家则未必,现实生活中我们小可以看到超市老板卷款潜逃留下一群连工资都被拖欠的员工苦熬,大可以看到豪掷数千万泡明星的大老板毫不客气地大规模裁掉月薪不过几千块的小员工。

  3、历史的发展证明,生产资料拥有与公权力分享范围的不断扩大是总趋势。公权力是人社会性的集中体现,是人类有别于动物的本质所在之一。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公权力的发展史。奴隶社会出现之前,与其说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倒不如说生产资料产权不明。奴隶社会生产资料的产权是明晰的,那就是绝大多数在奴隶主手里,极少数而且在急剧减少的自由民手里,由此产生的公权力享有范围是极小的。封建社会的生产资料大多数掌握在地主阶级及其衍生出的商人手里,少数掌握在农民和手工业者手里,公权力享有范围扩大了些。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主要掌握在资本家手里,部分掌握在劳动者手里,公权力享有范围又扩大了些。我们可以从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发现,奴隶制社会中的以良为奴、封建社会中的土地兼并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托拉斯化等造成的私有化集中度的提高后,随之带来公权力范围的缩小,直接造成了政权的更迭,直至所有制的变更。总而言之,公权力享有范围的扩大,是随着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扩张范围决定的,也就是说总的趋势是越来越趋向于公有制,而不是相反。

  既然如此,为什么现在反对公有制的声音为什么还那么大呢?很简单,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现在还占大多数。但是正是因为私有制,包括私有制的高级阶段——资本主义私有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已经不能解决公权力有效行使等社会问题,而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不适应也越来越明显,所以必须用公有制来解决。

  第二点,资本主义国家反腐败的必然性和局限性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反腐问题上,确实由相当多的制度,每年都由一定量的商业贿赂到政治上的贿选等问题被揭露,甚至于一些商业贿赂案件还牵涉到了中国的国有企业。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反腐,又有哪些缺陷呢?

  1、腐败对生产力的破坏,决定了资本主义反腐败的必然性。腐败是通过直接作用于公权力,进而破坏公共秩序,最终破坏生产力。对于公务贿赂直接破坏司法公正和影响政治公正,以及商务中造成受贿方的损害,是人所共知的。但是腐败对于行贿企业、行业,直至国家的损害,因为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往往为人们所忽略。根据经济规律,行贿一旦成为商务活动中的必要因素后,必然直接影响到成本,并会逐渐上升为商务活动的重要因素直至决定因素,进而取代技术进步、管理改进成为核心竞争力,对企业(行业)本身造成致命的反危害。这也是中国一些最初通过不正当手段完成原始积累的民营企业,已经完成做大,但是很难做强,更有很多中途夭折的原因所在。

  同样,靠拉关系、行贿升迁的人,必然也会把腐败手段作为个人发展的第一选择,无心提升正当能力,形成恶性循环。资本主义发展到今天,对于腐败对自身的危害,是有很深刻的教训的。这些都是资本主义国家反腐败的动力。

  2、经济基础的复杂性,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反腐败的不确定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决定着公权力的行使。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到今天,除了传统的资产私人所有制外,还存在着国家所有制、团体所有制等准公有制或半公有制成份。这些成份在制约着传统资本主义势力对公权力行使的危害。这些成份的产生,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资本主义制度的自我修复(遗产税、反垄断法、选举法等),更大程度上是来源于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对抗,以提高本国社会保障体系水平等社会主义方式来防止资本主义制度的崩溃。但是,其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的性质步改变,以大资本家、大财团意志为主导的国家阶级属性就不会改变,只要大资本家和大财团需要,他们掌握和间接掌握的公权力还是会毫不客气地为私利服务。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反腐败是不彻底的,从本质上说,只是压迫或者分赃的工具。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以当今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在对第三世界经济掠夺的基础上的,很多国家的政权腐败正是美国制造,美国也在庇护着很多国家的腐败分子,这种腐败外移和享用腐败成果的好日子也将趋于到头。全球化的初期,是他们掠夺得更方便的时期;全球化发展到今天,随着制造业的外移,各地区发展向平衡发展,西方国家开始对局势失去控制,本国的失业人口造成其社会保障体系面临崩溃。最近,奥巴马称中国人达到美国人、澳大利亚人同样的生活水平,将是“全人类的灾难”,就是这个原因。所以说,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反腐败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在何时漏出本来面目,何时崩溃,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终究会漏出本来面目,终究会崩溃。

  第三点,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生和确立,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在于越来越细的分工和随之带来的越来越迫切的协作,后者就是公权力产生的根本原因。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下私有制固然能够满足要求,在机械大生产的情况下即便是资产阶级国家也不得不建立大量的公用设施。在现在这个全球化的信息时代,能源、交通、信息、环保、生物技术、教育、医疗······等等越来越多从技术上就必须共享的根本性行业,决定社会公有权益和随之带来的公权力的比重超越私有制的比重已经仅仅是时间问题。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也成为历史的必然。

  1、社会主义公有制从哲学上解决了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矛盾。按照对立统一的根本哲学原理,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是统一的、也是矛盾的。在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发生矛盾的情况下,私有制决定了整体利益必将屈从于私有者的个体利益;公有制决定了个体利益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服从于整体利益。举个很现实的例子,大学生就业问题。时间是企业管理的最大成本,企业希望招收的员工最好是能够即刻适应工作的人,所以现在很多企业的招聘(尤其是对技术型人才的招聘)都要求要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请问,如果都这样干,应聘者这两年的工作经历从何而来?无疑,在这个方面,只招收应届毕业生的国有企业承担了人才培养、选拔基地的社会责任,外企、私企扮演了收割机的角色。国企花了大量的时间、设备成本和薪酬成本,从一群应届毕业生中培养和选拔出几个人才,被别的一些企业用“高薪”很轻易地就收割走了。不错,“高薪”对个人很高,但是对培养这些人企业的付出来说,微不足道,所以挖角企业才不去培训,而只摘桃子,划算么。出于个体利益,无论是挖角企业还是跳槽员工,都是获利者,但是整体利益无疑是受害者。因为这决定了甘心当冤大头的企业因为劳动生产率低下,必然亏损,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就是质变;不甘心当冤大头的企业,自然会在培训的过程中制定苛刻的保障条款,不利于人才的流动,到那个时候,个体利益这个石头,不但会砸了人才自己的脚,也会砸了收割机企业的脚。

  2、社会主义公有制从法理上解决了对违反公共利益的惩处问题。绝大多数人憎恶腐败,对腐败咬牙切齿,是正常的,因为腐败最终就是要侵害大多数人利益来肥私。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多是具有主人翁意识的,所以对待个别腐败分子损公肥私、用人腐败的问题很愤恨,尤其是对那些暂时还没有受到处理的,在失望之余有些时候会发出这样的慨叹:“要是个人的,绝对不允许这样搞的!”但是,大家想到没有,如果就是他个人的,我们还会这么痛恨么?痛恨又能拿他怎样办?本质上,是他个人在侵犯公产的时候间接侵犯到了大多数包括我们在内的“个人”,我们才这样痛恨;也正因为没有成为他个人的,法理上是公有的,所以他的行为是犯罪,是必需也必然要被处理的犯罪。腐败分子好比劫持了人质的坏人,我们是把人质干掉还是要把腐败分子干掉呢?当然是把腐败分子干掉,而不是把被他劫持的公有财产乃至公有制干掉。

  最想干掉人质的是绑架犯,因为那样他们就毁灭了罪证;最想干掉国有企业、公有制乃至社会主义制度的是腐败分子,这样他们可以免掉“原罪”,堂而皇之地把腐败合法化,以达到永远占有、传之子孙的目的。腐败分子往往占有一定的政治优势、经济优势和信息优势,必然成为私有化的完全受益者,前苏联解体后的私有化和东欧国家的私有化已经为我们提供了鲜活例子。鼓吹将国有企业彻底私有化的声音一直甚嚣尘上,“经济学家”美其名曰:民进国退,具体是哪个民呢?“MBO”,也就是管理层收购。试想,一帮现在都搞不好的管理层,收购以后就能够搞好了?只不过原来把钱装到自己口袋叫贪污公款,私有以后叫股本分红;只不过原来任人唯亲要受到处罚,私有以后可以公然把自己的亲属放到重要管理位置而已。

  3、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发展上解决了发展成果共享问题。企业的财富是员工创造的,这里面除了上缴税收之外不但包括工资、福利和各种社会保险,还包括企业发展的再投入。这部分再投入是企业进一步生存发展的必须,也是企业每个员工对关系到企业发展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决定权的物质基础。从这点来说,员工对企业有着天然的产权。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这种天然产权的认定和保护。只有这种认定和保护,才能够保证员工合理地享受到发展成果,进而形成企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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