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柱: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

作者:孟建柱 来源:《求是》 2013-11-01 410

  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 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0周年。回顾“枫桥经验”的诞生和发展过程,探讨“枫桥经验”的魅力所在,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对于密切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一、深刻认识“枫桥经验”的时代意义,进一步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50年前,浙江枫桥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50年来,浙江枫桥坚持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就地解决问题的基本精神不动摇,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丰富和发展“枫桥经验”,走出了一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强调要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作出了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的工作部署。浙江省委和省政府把“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贯穿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紧紧扭住做好群众工作这条主线,牢固树立大平安的理念,实施和谐促进工程,确保了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的理念,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支持群众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牢固树立改革创新的理念,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形成了干部创事业、能人创企业、百姓创家业的生动局面;牢固树立共同富裕的理念,形成了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长效机制,实现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50年的实践证明,“枫桥经验”是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是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也是依靠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面旗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彰显了独特优势,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是“枫桥经验”历久弥新、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根本原因所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实践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当前,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同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经济社会深刻变化,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艰巨。今天,我们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就是要在新的历史阶段,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实践好,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好,进一步凝聚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力量。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枫桥经验”的时代意义,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观念,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主动适应时代发展进步的要求,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把握新规律,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完善工作制度机制,不断提升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二、积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最大限度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

  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问题,是“枫桥经验”最突出的特点。要继承和发展“枫桥经验”,从创新理念、完善政策、健全机制等方面入手,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着力提升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

  把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百姓,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当前,社会矛盾多发,除各方面客观原因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干部在处理政府与群众利益关系上,没有树立把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百姓的理念。只有让广大群众从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中获得实惠,我们才能赢得广大群众发自内心的认同和拥护,才能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把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百姓的理念,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多干群众急需的事,多干群众受益的事,多干打基础的事,多干长远起作用的事,努力使广大群众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科学、民主决策,是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执政能力、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科学、民主决策的“推进器”。凡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都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切实做到应评尽评。要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优势,通过建立公示、听证、对话、协商等制度、机制,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协调,努力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成为倾听民意、化解民忧、赢得群众支持的过程。要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提高评估科学性和公信力。

  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主动权。检验社会治理水平的高低,不仅要看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更要看常态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果。要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机制。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发挥基层干部和群防群治力量的优势,及时发现矛盾纠纷。要建立健全社会心理预警、疏导机制,完善、落实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机制,努力预防减少极端案(事)件的发生。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及时调解民间矛盾。对交通事故、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矛盾纠纷,要提高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

  创新工作方法,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关键靠群众。群众对自身利益最关切,对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存在的症结最清楚,解决起来最有智慧。要把基层作为一切工作的重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使基层党组织成为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坚强战斗堡垒。要选优配强基层党支部书记,真正把对群众怀有深厚感情、乐于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党员选拔到党支部书记岗位上来,使每个党支部书记成为群众的带头人、贴心人。要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努力让群众自己组织起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借助社会力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成本低、效果好。要形成合理的政策导向,吸引培育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矛盾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青少年教育管理等工作。要发挥好法学会、律师协会的优势,动员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律师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要发展社区工作者、义工等社会志愿者队伍,打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基础。要健全新型城乡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托、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把“脚板走访”与“网络对话”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民生服务网站、政务微博、民生微信、民情QQ 群等建设,为党和政府了解民意、体察民情、化解民忧提供新渠道,为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供新平台。

  加强舆论引导,为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深入推进,社会舆论对公众情绪和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要坚持一手抓法定职责的履行,一手抓新媒体沟通能力的提升。要准确把握新媒体受众特点,善于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努力把社会情绪引入理智、平和、建设性的轨道,激发全社会团结奋进、干事创业的强大力量。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强大的传播功能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强宣传舆论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传播力、影响力。

  三、正确把握信访工作定位,切实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信访反映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解决。要正确把握联系群众、保护权益、维护秩序的信访工作定位,坚持畅通信访渠道与维护信访秩序并重、创新机制与强化责任并举、主张权利与履行义务统一、依法办事与思想教育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切实保障群众信访权利。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是保障公民申诉权利,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举措。要大力推广民生热线、绿色邮政、网上信访、视频接访等做法,构建快捷高效的群众诉求表达新通道。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认真及时办理群众来信,努力形成来信与来访同样管用的正确导向。领导干部要把群众来信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既及时阅批群众的重要来信,亲自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又善于从群众来信中反思工作不足,加强和改进工作。要完善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引导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努力使他们的合法合理诉求通过法定途径得到解决。要加快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抓紧建立网上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引导更多信访群众变信访、来访为网访。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打造网上服务新平台,通过网上交流、网下办理,不断提升服务信访群众的本领。

  树立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导向,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公信力。绝大多数群众信访是希望通过行使程序性权利,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联合接访机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为信访群众排忧解难、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上来。能否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是对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的直接检验。要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下大气力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

  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行使信访权利,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规定了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要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要坚持一手抓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的畅通、一手抓正常信访秩序的维护,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让信访群众明白自己既有依法反映诉求的权利,也有遵守法定程序、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

  四、坚持依法治理,努力把社会矛盾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

  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是“枫桥经验”所蕴含的创新精神的必然要求。要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要求,积极营造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威性、有效性。

  坚持依法办事,防止因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不依法办事,是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各级干部要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把依法办事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带头学法、尊法、守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权力,严格执行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定,防止因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决策而引发社会矛盾。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问责,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与遵循司法规律的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研究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充满信心。

  把法治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努力实现定分止争。现在,不同的利益诉求纷繁复杂。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的理念,善于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化解社会矛盾全过程。要深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通过鲜活的案例,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对因民事、经济交往引发的利益矛盾纠纷,要引导鼓励当事人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

  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涉法涉诉信访,要把着力点放在依法公正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上,努力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只要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

  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把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是“枫桥经验”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也是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宝。要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形成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强大合力。要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做好群众工作作为看家本领,引导各级干部深入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与普通群众交朋友,与困难群众结对子,与群众一道把问题摸清楚、把原因分析透、把矛盾解决好。要加强教育培训、完善落实政策,使广大干部增强群众观念、了解群众心理、学会群众语言、掌握沟通技巧,成为做好群众工作、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行家里手,努力建设一支乐于在基层、善于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要总结推广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正反两方面典型的激励、警示作用,推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工作深入开展。

  (本文节选自孟建柱同志2013年10月11日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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