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文稿:公平、正义、公正关系辨析

作者:史瑞杰 来源:《红旗文稿》 2013-11-25 503

  公平、正义、公正是当下中国的时代强音。为了实现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为核心内容的中国梦,有必要对公平、正义、公正及其关系进行辨析,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一、公平、正义、公正的多重价值属性

  公平、正义、公正既是价值观念,也是政策选择和制度安排,还是道德信条和行为准则;它们实际处于不可分割的联系之中,各自反映着不同层面的价值属性。

  公平是对人际间利益关系与非利益关系的度量、描述和评价。按照公平的一般要求,相同的情况要同等对待,不同的情况要不同等地对待,社会对资源的分配必须根据个人的贡献、需要和能力来决定。公平必须在现实人际关系的比较和处置过程中才能显现,而这需要社会基本制度作保障。这恰是正义要解决的问题。

  正义是在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环境中,对权利和义务、资源和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它有两个层面的正义:一是制度安排和分配正义;二是道德准则和行为正义。中西文化对于正义的理解虽有不同,但是在第二层面含义的理解上颇为一致,就是都把正义作为道德准则和行为的应当。这一层面的正义,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间至善”,这与我国儒家的“义以为上”、“舍生取义”,墨家的“天下莫贵于义”等有异曲同工之妙。

  公正,就是按正义原则和公平观念做事,即做事公平或做法公平。在今天,从各国的法律文本中经常可以见到公正一词。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里,人们主要是通过法律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现代社会里,公正主要是指平等地对待争议的诉讼双方,不偏袒任何人,所有人适用同样的法律与程序。从现代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公正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公民,而公正的操作主体主要是指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及其公务人员。

  二、正义是统辖公平和公正的最高范畴

  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正义以每个人的权利受到充分尊重作为理想状态和最高价值追求。但是,现实社会中正义的实现又是历史的和分阶段的。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资源的分配必须根据接受者的能力和贡献进行配置,这对于参与分配的各方来说不仅是公平和公正的,而且也是保持社会发展活力的源泉所在。当然,为了正义更大范围和程度的实现,在一定时期被视为公平和公正的做法,也需要进行适时的调整和校正。问题在于,以正义之名调整和校正公平、公正的合法性依据是什么?这个合法性依据就是社会中人的权力在多大范围(是少数人、多数人还是每个人)和程度(自由平等权、生存权、发展权等)上受到应有的尊重。从这个角度观察,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内部以及福利经济学和福利国家的有关论争,大多集中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及其关系的理解和处置上,分歧也由此产生,而每个人的权力都应受到实质的尊重并未获得完全认同。尽管罗尔斯提出了“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主张,但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最少受惠者不可能从中获得最大利益。

  毫无疑问,现实社会中人们追求的首要价值是公平和公正,因为这是每个人看得见摸得到的“应得”。但是社会中的人又是千差万别的,这就需要用正义原则加以校正。当所确立的社会规范模式或社会制度基本上是公平的时候,正义作为一个原则起保护这一秩序的作用;当现存的秩序是不公平的时候,正义就成为一个要求社会变更的改革原则。因此,公平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和历史的,而正义恰是处理从公平到不公平再到新的公平的矛盾运动过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指向。

  正如当不公平产生时正义是对公平的一种校正一样,当不公正产生时,公平又是对不公正的一种校正。公正处事原则总是针对普遍性的,而任何事务都具有特殊性,用普遍性的原则处理个别事务能够保持原则的一贯性和公正性,但对于个别事务来说就不免会带来不公。这需要用公平原则来校正。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公平就是公正,它之优于公正,并不是一般的公正,而是由于普遍性而带来了缺点的公正,纠正法律普遍性所带来的缺点,正是公平的本性。”(《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7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目标:通过“三个公平”和“三个共享”实现共同富裕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共产主义学说对资本主义社会非正义现象进行了批判。他们认为只有铲除资本主义制度,才能彻底解决资本主义的非正义现象,才能使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权利获得充分保障。因此,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即蕴含着公平正义。当然,在社会主义实践发展过程中,对于如何理解和处理好公平、正义、公正问题,出现过偏差和失误。我们曾经将平均主义“大锅饭”误认为是公平,把按劳分配作为资产阶级法权进行批判,因而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不仅损害了公平和公正,最终也影响了社会正义的实现。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以及我国改革开放前出现的社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没能处理好社会公平、正义、公正的关系密切相关。

  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的核心是,通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和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途径、方式和手段等。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三个公平”和“三个共享”的提出以及由此出发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双转型”而及时做出的一系列顶层设计,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和自信。

  把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这是迄今为止的社会形态最为正义的价值目标定位,而“三个公平”和“三个共享”既是价值目标,也是方式方法和保障体系;只有充分发挥“三个公平”和“三个共享”在激活与展示全体人民聪明才智中的作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最高价值目标才能一步步由理想变为现实。应该指出,前面提到的两个层面的正义即制度安排和分配正义、道德准则和行为正义,是密不可分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和分配正义为道德准则和分配正义指明了方向、开辟了前景,而道德准则和行为正义又是制度安排和分配正义现实化的必要条件。有关制度安排和分配正义的一系列顶层设计已经做出,现在尤其需要的是践行与之相匹配的道德准则和行为正义。毫无疑问,关乎全体人民正义实现的事情,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奋斗,尤其需要建设良好的道德环境和正义的文化氛围。其中,国家机构中公务人员的道德准则和行为正义最为重要,因为他们不仅是公平、正义、公正自由裁量权的直接掌控者,他们的行为会影响制度安排和分配正义是否普惠于民,尤为重要的是,他们的行为会产生一种示范效应,直接影响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建设和文化氛围营造。

  (作者:天津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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