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国问题,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能从概念出发,更不能用所谓西方模式作为标准来衡量我们。而西方宪政是一个被“神化”的概念,许多关于法治乃至政治发展道路的话题,都被这样一个具有特定西方政治法律话语含义的概念所遮蔽,成为争论不休的问题。事实上,西方宪政从表现形式来看,是多元化、多样性的,因为西方社会的政治本身就是多元、多样的,宪政不可能呈现出一个单一的模式。无论是英国的宪政还是美国的宪政,都是地方性知识,都没有普适性。今天,中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大背景下,在强调宪法实施的大背景下,如果认为中国的未来是走西方宪政之路,显然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误读。这有很深的思维误区,需要结合历史与现实进行澄清。
第一,虚构因果关系。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鸦片战争后的近代中国之所以很快接受了来自西方的宪政概念及其所代表的欧美政治制度中的某些元素,原因就在于:那时的大多中国知识分子已经认为只有西方的宪政才能救中国,只有西方的宪政才能让中国富强起来——西方的宪政就像救苦救难的观世音菩萨。为什么西方的宪政能让中国富强起来?是因为西方宪政的功效已经得到了验证:西方各国之所以富强,就是因为它们有宪政这个好东西,西方宪政是西方各国富强的根本原因。这样的思维和推理,虽然在近代中国很流行,但严格说来,它是虚构因果关系的产物。在富强与一些人想象的西方宪政之间,其实并没有严格的因果关系。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富强的程度都是相对的。一个国家处于相对富强的地位,与这个国家是否有某种宪政并无必然联系。近代中国知识界长期认为英国是最成熟的宪政国家,但20世纪以后的英国,显然不是全球最富强的国家。英国曾经一度是全球最富强的国家,但英国的“完美宪政”并不能维系它这种“最富强”的地位。同样,当今美国的富强也与中国人想象的西方宪政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们只能说,某个国家因为技术革命、海外殖民等原因,成功地取得了相对于别国的更加富强的地位,但这绝非是这个国家事先规划了“宪政”并实施了“宪政”的结果。
第二,把特殊作为一般。当今中国知识界的一些人关于宪政的想象,实际上是以西方强势国家作为原型的。譬如,美国有相对典型的三权分立,因此,宪政的一般特征就包括了三权分立;英国一度盛行议会主权,因此,宪政的一般特征就包括了议会主权;英法美诸国在自己的宪法性文件中提出了自由、人权等概念,因此,宪政的一般特征就包括了自由、人权,以及民主、法治,等等。但这样的思维方式是经不起推敲或质疑的,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它把某个特定国家在某个特定时期宣扬的某种价值,或形成的某种制度当作一种普遍性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价值或普适性制度,并没有理论上的依据,是不能成立的。把多个国家在不同时期所宣扬的、所形成的各种价值或制度叠加在一起,仅仅是一种物理意义上的搬运、汇聚、堆积,并不意味着这些价值或制度就可以组合、拼凑成为一个有生命力的、血脉相通的、典型的、标准的“普适宪政”。事实上,这种拼凑而成的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普适宪政”并不存在。只要我们认真研究西方各国的宪政发展历程,就会发现,这些国家的宪政也是千差万别,很难定于一尊,更不要说形成一种固定模式了。有鉴于此,我们解读宪政概念时,就有必要注意,现在流行的宪政概念在相当程度上是“把特殊当作一般”这种思维方式的产物,是简单拼凑、物理堆积的产物。
第三,混淆强权与公理。近现代以来,西方是有力量、有实力的,但力量并不是知识,更不是真理。透过中国知识界对源出于西方的宪政概念的依赖,可以发现,一些人陷入了一个思维误区:把强权与公理混淆起来了。回顾中国近代史可以发现,直至19世纪中叶,中国人依然认为,虽然西方在“坚船利炮”方面值得我们学习,但“夷夏之别”还是彰显了中国政教制度的优越性,也意味着最高的真理依然还在中国人手中。但是,经历了洋务运动,特别是1894年的甲午中日战争以后,中国人已经失去了对于固有的政教制度的信心。相反,由来自西方的宪政一词所概括的西方政教制度,逐渐成为公理的载体与化身。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为什么会形成对西式宪政概念所概括的西方政教制度的精神依赖与精神崇拜?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与西方的政教制度相互携手的,是那个时代的中国人无法抵御的军事实力、科技实力、经济实力。这就是当时盛行的一句话,“强权即公理”。事实果真如此吗?事实证明,军事实力、科技实力、经济实力并不能等同于真理,“坚船利炮”与西式宪政所概括的西方政教制度有一些关联,但并不必然相关。西方列强决不允许中国效法西方强盛起来,中国的富强与民主,只能走自己的道路。这才是我们的公理。
第四,重个体轻整体。一些人对西式宪政的强调,其实是对自由的强调。自由是一种积极的价值,维护和保障自由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但是,从个体的、个体自由的角度来解释政治与法律,只能解释政治与法律的一个侧面。政治与法律从根本上说是整体之事、群体之事、众人之事,应当强调个体与整体并重。应当看到,即使是在西方经典性的自由主义论著中,自由也是指“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密尔《论自由》),在这个定义的背后,有一个未经言明的主体:群体性的国家。也就是说,即使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言人,也注意到了群体或国家的主体地位。然而,在中国的一些论者看来,自由是西方宪政的首要价值,而且,他们把自由单纯地理解成个体的自由。这就陷入了另一个思维误区:看到了个体,忽视了整体。他们没有看到,政治、法律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人的群体性生存的问题;一切政治、法律问题都应当从人的群体性、整体性来理解。因此,讨论中国的法治和政治,着眼于国家、群体、整体的立场更为合理。要着眼于自由和责任的统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这样才更有助于推进中国的法治之路。
第五,情绪压倒理性。在流行的西方宪政话语体系中,还反映了一种值得注意的思维方式:浮躁偏激的情绪压倒了学术理性。关于政治、法律问题的学理论述,本来应当恪守理性、节制、反思、包容的品质,但在一些公共舆论中,恰恰是过于偏激的情绪压倒了理性。特别是在网络媒体中,理性、节制的言论因其平实、朴实,感召力显得有限。那些颠覆性的“雷人雷语”反而更易被接受。这样,一个思维上的误区就显现出来:政治、法律问题异化成了情绪问题。政治、法律问题的一个基本品质是现实性。在关于政治、法律的言说中,如果情绪压倒了理性,虽可以宣泄感情、引起宗教般的狂热,却不是关于宪政、法治问题的科学解说。
(作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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