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华:治得了邪教,却动不得家庭教会?
【10日,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消息,《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由编制单位正式上报省民宗委和省建设厅。 《规范》中还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的建筑均作出规定。此前,浙江省“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自2013年起就已在全省范围展开。着一些列宗 教管理举措引发了社会关注。然而,我国目前的宗教治理仍有不敢管的盲区,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家庭教会”就是目前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日前,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接受记者采访,全面谈论我国当前宗教发展形势、宗教管理战略与宗教管理目标。王作安局长的发言,大体反映出当前中央政府的宗教 政策思路。从王局长的发言中可以看出,政府在延续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同时,有加强宗教管理的倾向。比较突出的一点是,将宗教管理工作与民族、边疆政策结合起 来,这与近年来境外“三股势力”渗透和一些恐怖暴力事件有关。针对这种新形势,非常有必要通过加强宗教管理来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不过,按照敌我矛盾 处理宗教非法活动,不能替代日常宗教管理工作,日常宗教管理更多的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敌我矛盾处理的好,反映我国政府工作成效,而当前宗教发展新形势尤 其考验基层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恢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仰基督教人数大幅度提升,为政府日常管理工作带来挑战。我国的基督教徒具体人数各种统计不一,前几年官方公布数 据是“三自”爱国教会的人数为2000万左右,家庭教会人数为2000万,国外一些机构最高估计是中国大陆有基督徒1.2亿。各方都比较接受的数字是 7000多万,这其中80%为农村教徒。
基督教在农村快速传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农村宗教管理存在盲区,造成基督教家庭教会蔓延。据估计,农村基督教中80%为家庭教会。《宗教事务条例》要求建立 宗教场所和组织宗教活动要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家庭教会不履行登记责任,存在于合法宗教信仰活动范围之外。农村宗教管理工作主要由县级宗教事务局 与乡镇统战部门承担。基层政府部门管理农村宗教活动主要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家庭教会不向政府申请登记备案,政府部门无法获知其活动信息,也没有管理 手段。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经过登记注册备案的宗教组织受法律保护,可在政策范围内自由开展宗教信仰活动。对于宗教组织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宗教活动,可依 法进行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的宗教管理工作中,合法登记的宗教组织倾向与基层政府组织合作,一般不会从事法律规定之外的宗教活动。 这种类型的宗教组织在农村发展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还有一类定性明确的宗教管理对象是邪教组织,比如农村残留的“法轮功”、“东方闪电”等。基层公安部 门一般成立有打击邪教组织的专门组织,政府部门也承担这方面工作,农村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扮演举报邪教的信息员作用。
当前引起社会关注和中央政府关注的主要是邪教组织引发的一些暴力犯罪活动。尽管邪教组织的社会危害大,但邪教管理工作本身不复杂。公安机关可直接处理,对 于违法犯罪活动可按照治安处罚条例或者刑法处理。我们在基层调研,与一些基层政府管理人员讨论宗教管理问题,发现最让他们头疼棘手的是家庭教会组织而非邪 教组织。
邪教组织属于非法性质,上级政府的处理态度也很明确。对其打击处理,一般不会引起公众与媒体关注,政治风险低。地方政府有能力、也有积极性打击邪教活动。 只要“合法暴力+群众路线”这两种手段运用地好,邪教问题完全可以解决。地方政府不愿意触碰、也没有能力管理的主要是家庭教会。
家庭教会既不是登记注册的合法宗教组织,也不是邪教那样的非法组织,而是处在二者之间的“灰色”组织。当前国家层面上对于如何处理家庭教会没有明确政策。 因为缺乏上级政府担责任,地方政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尽量避免与家庭教会组织打交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不经过登记备案的宗教组织应当取缔,相关宗教 活动也要禁止。如果地方政府按照这些原则处理,很有可能引起当地群体性事件。与宗教有关的群体性事件会演变成为政治事件,如浙江省在“三改一拆”行动中拆 除违建宗教场所就引起国际关注。“三改一拆”是省级政府活动,浙江省有能力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也有能力承担这种政治上压力。县乡基层政府没有能力也没有积 极性去引火烧身。在我国当前行政体制下,上下级政府间的“权责利”不匹配,万一出现宗教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很可能成为问责对象。任何一位县委书记县长都 不会责令宗教事务管理局去积极处理家庭教会问题。在这种行政逻辑下,灰色的家庭教会反而比合法登记的宗教组织获得更多的活动自由,它们完全脱离政府管理。
丽水市缙云县壶镇教堂拆除十字架
这种政府消极不管政策带来家庭教会在农村蔓延的结果。我们在距离武汉市不远的一些县调查,当地经过政府登记备案管理的有4座基督教堂,9个堂点,约 12000名教徒,除此是政府管理之外的近4万的家庭教会成员。每到周末都有武汉市的宗教人员去该市农村各个聚会点讲道。当地政府部门对此装作没看见。
基层政府放任自流的宗教管理策略,并没有带来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合作关系。我们在调查中访谈一些家庭教会成员及其负责人,明显感受他们对政府的排斥情绪,家 庭教会在教义宣传上也较少有“爱国”色彩。相比“三自”教会,家庭教会天然排斥政府与其“灰色”身份有关。政府尽管没有明确界定家庭教会为非法组织,但也 并不承认其合法性。这种夹缝生存状态强化其对立性的政治意识形态,使之对政府管理工作比较敏感。为了保障自己生存状态,家庭教会内部形成较强默契,一致通 过政治行为保留生存空间。宗教日常管理原本是进行社会治理活动,属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事务。由于日常管理关系没有理顺,反而形成政府与家庭教会的政治上 对立关系。比如浙江日报就曾发文批评“三改一拆”因违法教堂建筑被拆迁而告洋状的政治行为。
当前这种状态不利于农村宗教管理。家庭教会构成很复杂,很难笼统定性。家庭教会与“三自”爱国教会在教义上不存在截然区别,且家庭教会也不是必然具有抵触 政府的政治色彩。当前日常管理方面,农村家庭教会快速传播的严峻形势,打破政府与家庭教会间之前形成的模糊而又相对平衡的关系状态。
从基层管理角度看,针对合法教会组织与邪教之间的盲区不消除,既为邪教组织发展提供土壤(一些邪教组织是从家庭教会中发展出来的),也对合法教会的健康发 展不利(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竞争状况)。基层管理盲区是家庭教会快速传播的原因,家庭教会传播越厉害,它与政府的模糊平衡关系越是不可能 维系。当前国家制定宗教政策战略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和依法管理宗教的政策不动摇,二是以处理敌我矛盾的原则坚决打击宗教违反犯罪活动, 三是强化基层日常宗教管理能力,消除农村宗教管理盲区。提高宗教日常管理水平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作者系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
微信扫一扫|长按识别,进入读者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