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鹏:需要警惕司法权力的私有化倾向
需要警惕司法权力的私有化倾向
——从罪疑从无和司法独立说开去
李晓鹏
这次聂树斌案被最高法改判无罪,一石激起千层浪,争论之中,口号喊得最响的就是“罪疑从无”原则——这也是官方的口径;此外也有人趁机开始喊出“司法独立”的口号,觉得聂树斌案的关键就是司法不独立造成的。
实际上我对这两个口号都有意见,不太同意的,不过不敢乱讲。特别是在学过一点法律的人面前提起来对“罪疑从无”的怀疑,就会被人家像看外星人一样的看着我。在他们看来,这已经是八百年前就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共识了,绝对不可动摇和怀疑的,可能有些小学没毕业的乡巴佬不知道还情有可原,你一个博士竟然对它表示怀疑,难道书都读到狗肚子里去了?
我本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了四年法律。这个事情现在不怎么提了,因为我算是背叛了法律精英系统,一方面本科毕业以后该学经济了,另一方面在对法律的认识上也跟当年课堂上老师们向我灌输的那些思想分道扬镳了。
我选择离开法学,原因有很多。其中有一点,就是感觉课堂上学的有些东西背离了社会的基本常识和人的良知。有很多人学习了西方的法学理论以后,就变得高贵起来。比如像美国的辛普森案,普通人看了之后都觉得很明显辛普森杀了他的妻子,美国的司法系统最后竟然把它宣判无罪,关键的原因就是辛普森特别有钱,请得起豪华律师团,这个事情是很不公平很不合理的。但是经过法学教育洗礼之后,人的思想就变了,觉得这事儿非常合理,说明美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保障人权等等——反过来,没有学过法律思想的普通人就是愚昧无知,不懂得这些高深的道理。我一度也试图转变过去赞赏这种思想,但终究还是放弃了。
“罪疑从无”这个原则,本意就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免得他遭受不白之冤。不过既然是有“疑”,那就是说明还是有很大可能他确实犯罪了的,直接给从无了,就是片面的去保护犯罪嫌疑的权利。所以就有人问:难道法律不应该是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的吗?为什么现在的那些法律精英们每天关心的问题都是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呢?
这个问题,就是没学过法律的社会普通人的常识和良知提出来的质疑,但是一般学过法律的精英分子都会对此不屑一顾,一开口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个有罪的人,不可冤枉一个无罪的人”,说的时候还特别的正义凌然。在他们的世界里,根本就没有被害人这回事,只有犯罪嫌疑人和国家公权力的对抗,出现了所谓的“被害人缺位”的问题。
要从法学理论上去思考,实际上法律既要为被害人找回公道,也应该适当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理的权利,避免太多的冤假错案出现。但是在两者之间如何平衡呢?自然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度,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的过头了,定罪的标准搞得太高,让很多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制裁,那么这个事儿就过分了。受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只要还存在刑罚,就一定会出现冤案,要想绝对避免,除非废除刑罚。所以只能搞好平衡,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而且很明显应该侧重于保护被害人。
但在很多法律精英们的世界里,这个事情已经不是过分或者片面的问题,而是他们从来就不考虑被害人如何如何,一开口就是如何防止冤假错案、反对刑讯逼供、就是罪疑从无、新的法律不可追溯以前的犯罪,像“宁可放过一千人有罪的,也不冤枉一个无罪”的这种话,他们说起来脸不红心不跳,好像是宇宙真理一般……这就让我觉得很奇怪。
这个事情我读了一些法学理论方面的书,高深的道理看了不少,有些理论简直就不是人读的,深奥到无以复加,但最基本的问题还是回答不了。后来我就换个方向,从人情世故和基本利益的角度去想,好像这才有点明白了。其实这个事儿很简单,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给了法律精英们钱,而被害人不能给他们钱。
自古以外,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都是受公权力保护的。像杀人案这种犯罪,被害人家属不能自己去追究,也不能自己放弃追究跟罪犯和解,公权力一定要介入追诉。这是为被害人讨回公道,也是在维护基本的社会正义。美国这种自由化市场化程度极高的国家,杀人案也一定还是国家检察机构来提起公诉,不是被害人家属去找律师来控告。
国家机关提起公诉,就跟律师们的钱包没关系了,检察人员的工资是国家发的,大案小案都是一个价,而且也不高。但是被控告的一方,国家就不管了,自己掏钱去找律师辩护。嫌疑人为了脱罪,当然愿意花大价钱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越是量刑重的罪名,愿意花的钱越多。所以,律师要想赚钱、发财,你去考虑为被害人讨回公道那是没门的,只有考虑怎么样为犯罪嫌疑人脱罪,才是正道。
西方的法律制度,讲究司法独立,法官一般不会从代表公权力的检察官里面来,警察就更别想,而是从律师里面来。这个时候,这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就被一群拿着犯罪嫌疑人的钱为他们辩护脱罪的法律精英占领了。这个精英集团的人物从刚开始参加工作开始,考虑问题的方式就是如何帮助犯罪嫌疑人脱罪;他们的的利益倾向,就是让法律的规定尽可能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这样他们可以操作和辩护的空间就更大,能够收到的钱也就越多。在这个系统中,受害人的正义完全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不给钱谁考虑你?
受这样一个利益集团的影响,法学的学者也就开始“思考”,创造出一大堆正常人看不懂的理论出来,发明出来了诸如“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这些让人半懂不懂的东西,告诉大家不断的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是一件多么重要的事情。随着被这些理论洗脑的人越来越多,这个理论本身也就被不断强化,从一个本来违反人类常识和良知的东西,变成了法律精英们脑海中不可动摇的神圣教条。最后,当普通人愤怒的看着辛普森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杀人者杀害自己的妻子,却能够大把花钱为自己脱罪的时候,法律精英们却高傲而冷血的告诉大家:你们都很愚蠢,这恰恰体现了程序正义!是伟大的公平正义的思想在法律上的实践。
辛普森案也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精英们的利益,它用生动的现实告诉那些人们:你看,只要你给的钱足够多,像辛普森这么证据确凿的案子我们都能给搞成无罪释放。所以,如果你犯罪了,别怕,只要你有钱,我们就能替你摆平!
如果你没钱,那怎么办?精英们心里想的是:穷鬼滚一边去。但嘴里说的是:“如果你没钱,也不要担心,国家将会为了指定一个免费的辩护律师。”这句话听起来很美妙,但熟悉人性的人不难知道,这个指定的辩护律师也要吃饭,也有妻儿老小要养活,也想给家人买别墅,让孩子上最好的学校,所以他不能靠免费替穷人辩护而生活。他会接多个案子,对给了大价钱的案子就全身心投入,对于国家摊派的任务就勉强应付。如果他反过来,把时间精力都花在国家摊派的不给钱的案子上去,他可能下个月就还不起在中心城区的房贷了。
司法独立的实际结果,就是把应该人人平等享受的司法权力私有化,变成花钱才能买到的东西,花钱越多,质量越好;花钱越少,质量越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价格公道,童叟无欺。在这中间,受益最大的是两个群体,一个是收钱办事的法律精英集团,一个是能够出得起大价钱聘请这些律师的罪犯。受害最大的,就是无权无势的普通人。表现在法律理论上,就是片面强调罪疑从无、不断提高证据认定标准。整个法律界只关心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只要能让嫌疑人被宣布无罪就是英雄,就是正义。
我十分赞成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但是,也得看是什么资源。一些衍生的、创造性的资源用价格机制来调节是很好的,比如你努力工作挣钱多,有钱买好手机,挣钱少,只能买山寨机。这没问题,鼓励大家努力工作创造财富,也鼓励手机厂家拼命改进生产质量和手机技术。
但是,有一些资源,如果完全用价格机制来主导就会出现问题。比如医疗和教育,关系到人类的生命健康和起点平等的问题,就不应该完全市场化。政府应该保证人民的基本医疗条件和受教育水平。当然,也不能完全政府统一管理,这样可能会阻碍医疗技术和教育方式的创新。多花钱可以享有一些非常前沿的、还难以大规模推广的医疗技术,这样也有利于鼓励医疗技术的进步。在医疗和教育领域,就应该是政府保障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比较好。
还有一些领域,政府的主导就更重要一些。比如治安。这是关系到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搞市场化,政府不养警察、不管治安了,有钱人可以修城堡雇保镖,穷人就自求多福,保佑自己上街不会被人砍死,那这个社会就会乱了套。
司法权利,特别是刑事司法权利,也是一种不应该市场化的一种权利。每个人受到了刑事伤害,如果都要自己花钱去雇佣侦探来破案,自己聘请律师去控告犯罪嫌疑人,那么这个世界就不会有公平可言了,因为普通人根本负担不起这样的成本。同时,如果一个人成为刑事被告的时候,它的权利,如果也是可以花钱来保护的,也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不能说犯了同样的罪行,有钱就能脱罪,没钱就等着被判刑。这是严重不公平的。
把刑事辩护权利市场化,变成一个需要花钱来买,花不同的钱买到的质量不一样的商品,是严重违反人类社会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的。这样的领域,就不应该市场化。
所谓“司法独立”,本质上就是司法权力市场化、私有化。不管西方的教材上讲的多么漂亮,法官如何独立,实际上他们就是从律师中来的。律师就靠收委托人的钱发家的,越是有名的律师挣钱越多,越容易成为法官。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所谓“独立”的司法体系,不管在利益倾向还是思维方式上,都必然片面的强调有钱人的权利保护。
司法独立有这么几个层次,首先是辩护权利市场化,这一步现在就已经做了,有钱就能请好律师,没钱就自求多福;第二步是审判权市场化,这一步在经济领域也有了,就是所谓的“仲裁庭”,不仅律师的钱要自己掏,仲裁员——也就是审判人员的钱也要自己掏。菲律宾申请南海仲裁,仲裁员的钱就是菲律宾出的,花了几千万美元,最后的结果当然一致支持菲律宾的意见。以前开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找派出所,免费;现在开证明找公证处,按照公正金额的2%收钱。公正权利也快要独立了。照这个趋势发展下去,将来还可以搞检察独立、警察独立,被人杀了,提起控告也要花钱请好的检察官,要想破案就花钱请好的警察。这样,法律系统就完全“独立”了,跟专制政府脱钩了。政府就只管立法就行了,这样最公正,而且保证不会有警察受贿的腐败案件发生了,因为警察收钱办案合法化了。最后的结果会是什么人受益呢?检察官和警察肯定很happy,因为他们的收入一定大幅度提高。此外还有什么人会很高兴?大家想想就明白了。
现在我们看待西方的司法体系和司法理论,片面的强调从他们那里学习来的什么罪疑从无之类的教条,还是应该多一点自己的思考,不能过度神圣化。那些教条的根源,就是司法权力的私有化,看起来是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本质上是在保护有钱人的权利,是法律精英们腐化堕落、一切向钱看的结果,不是什么人类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原则。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不存在于法律教条之中,只存在于普通人的良知之中。普通人的良知告诉我们,法律要侧重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为被害人找回公道,而不是保护罪犯的权利,为坏人脱罪。现在的法律思想体系跟这个良知出现了冲突,需要改变的不是我们的良知,而是这个看似高深莫测的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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