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写微博的贺卫方”的公开信
给“写微博的贺卫方”的公开信
望长城内外
写在前面的声明
我首先声明,本人这封公开信是写给“写微博的贺卫方”的。这位“贺卫方”于公元2017年3月13日8时11分,针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在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有代表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对此予以规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事,在注册名为“贺卫方”的微博中发言如下:
“紧急呼吁:这样的条文要不得!英烈标准不确定,某些时代树立的英烈确有造假问题,以实事求是之精神恢复历史本来面目,反而会被当作所谓恶意诋毁,太恐怖!真金不怕火炼,真英烈无惧‘抹黑’,维护者拿出确凿证据加以证明不就得了,怕什么!”
我为什么要首先声明本人这封公开信是写给“写微博的贺卫方”的呢?因为,我不知道这位写微博的“贺卫方”是何许人。我“百度”了一下,“百度百科”只介绍了一个“贺卫方”:“男,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以下略)”
首先,我觉得,“写微博的贺卫方”写的上面那条微博,水平太低,根本就不像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写的。大家知道,法律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学习和研究法学的人特别是法学教授和博士生导师等法律专家,思考问题应该非常缜密,而上面提到的那条微博的内容却有许多错误,根本就不像是学习和研究法学的人特别是法学教授和博士生导师写的。
其次,我觉得,尽管当下学历造假、学术造假等现象屡见不鲜,但我们也不能就武断地认定写微博的“贺卫方”就是“百度百科”里介绍的那个身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的“贺卫方”,因为没有调查就认定两个“贺卫方”是同一个人,其结果是很危险的:如果“百度百科”里介绍的那个“贺卫方”(以下简称“贺卫方A”)与写微博的“贺卫方”(以下简称“贺卫方B”)不是同一个人,而我却不加说明地批评“贺卫方”写的微博,那么,“贺卫方A”就有可能到法院去告我“损害他人名誉”。
大家知道,学法律的人与司法系统中的许多人有着师生、同学或学哥学姐学弟学妹等关系,如果负责审理我这个案子的法官是“贺卫方A”的老师或学生、或同学和学哥学姐学弟学妹什么的,并且这个法官也是“司法独立”的信奉者鼓吹者,那么他要是像香港那个判7名警员均处2年监禁的英国籍法官一样,“坏人犯法一律放过,好人犯法严惩不怠”,我岂不要倒大霉了吗?即使接案子的法官公正执法,最后判我无罪错,但只要惹上官司起码也需折腾大半年,我还要工作挣钱养家糊口,我也折腾不起呀。
因此,我再次郑重声明,本人这封公开信是写给“写微博的贺卫方”的,与其他叫“贺卫方”的人都无关。
下面言归正传。
“写微博的贺卫方”:
对不起,我不知道应该称你先生还是女士,只好直呼其名,请原谅。我仔细拜读了你写的这条微博,觉得虽然字数不多,但却问题不少。主要有三个问题,提出来与你商榷:
第一个问题,你说“英烈标准不确定”,这是不对的。
据我所知,我党我军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时期)起,一直到现在的各个时期,都有评定烈士、评定英雄模范和立功受奖的标准。由于这类标准很多,我在这里不一一介绍,只说说现行的几个标准。
例如,2011年7月26日,温家宝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施行了新版的《烈士褒扬条例》。在新版《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烈士的评定”中的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评定为烈士的标准: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又如,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明确规定了现役军人评定为烈士的标准: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此外,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军队人员授予一、二级英模称号,记一、二、三等功和进行嘉奖的标准都一一作了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对地方工作人员立功授奖和评为劳动模范等标准也都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
以上情况说明,我党我军早在80多年前,一直到现在的各个时期,都有评定烈士、评定英雄模范和立功受奖的标准,你怎么能说“英烈标准不确定”呢?当然,许多标准制定时你还没有出生,你不知道还有情可原,但是现行的一些标准在网上都可以公开查阅,你不去查阅就说“英烈标准不确定”,这就太说不过去了。难道是你认为我国党政军制定的这些标准都没有经你审定,所以才“不确定”吗?
第二个问题,你说“某些时代树立的英烈确有造假问题,以实事求是之精神恢复历史本来面目,反而会被当作所谓恶意诋毁,太恐怖!”我认为,你的这一说法完全与事实不符。
近年来,被官方和广大群众认定为“恶意诋毁英烈”的事件,主要涉及到狼牙山五壮士、江姐、刘胡兰、黄继光、邱少云、雷锋等英雄烈士。而公开质疑这些英雄烈士的人,提出的所谓“问题”,要么是捕风捉影、毫无事实根据,要么是纯属枝节问题,没有哪一件证据确凿的事实能够推翻原来的定论。
例如,洪振快“研究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问题”,提出了五壮士“歼敌人数说法不一”,“跳崖地点说法不一”,“生存的两人是跳崖还是溜崖”,“有没有拔老乡的萝卜”等四个问题。这些问题即使存在,也是由于当年环境复杂和年代久远而造成的,都不足以推翻原来的定论。洪振快“研究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问题”,这哪里是什么“以实事求是之精神恢复历史本来面目”?完全是鸡蛋里面挑骨头,想着法地想把狼牙山五壮士打成“假英烈”,这不是恶意诋毁又是什么?洪振快等人的险恶用心,除了智商太低的人和与他们臭味相投的人以外,明眼人都看得出来。
由此可见,“写微博的贺卫方”,你说“某些时代树立的英烈确有造假问题,以实事求是之精神恢复历史本来面目,反而会被当作所谓恶意诋毁,太恐怖!”你的这一说法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
第三个问题,你说“真金不怕火炼,真英烈无惧抹黑,维护者拿出确凿证据加以证明不就得了,怕什么!”我认为,你的这个说法很荒谬。
首先,“真英烈无惧抹黑”与“真金不怕火炼”的涵义不同,不能简单地加以类比。
“真金不怕火炼”是中国的一句老话,说得是金的化学稳定性很强,不容易与其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即使是在熔融状态下也不会氧化变色,冷却后照样金光闪闪。这句话常用来比喻正确的事物经得住考验。
而“真英烈无惧抹黑”与“真金不怕火炼”涵义有很大的不同,这句话既有“身正不怕影斜”这样的同“真金不怕火炼”类似的意思,也有“真英烈不怕被诽谤和诬蔑”的意思。英雄烈士和他们的亲属也是人,如果说英雄烈士“身正不怕影斜”,他们可以接受,但如果说英雄烈士“不怕被诽谤和诬蔑”就不对了。
请大家想一想,世界上有哪一个人喜欢或愿意被别人无端的诽谤和诬蔑?我想,“写微博的贺卫方”,你首先就做不到。既然如此,你为什么还要说“真英烈无惧抹黑”呢?我想,你不是语文和形式逻辑没学好,就是别有用心。
其次,“维护者拿出确凿证据加以证明不就得了,怕什么!”这个说法太荒谬。
中国有一些老话,形容流言蜚语的可怕。例如,“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意思是好事不易被人们知道,而坏事却传播得很快;,又如“人言可畏”,意思是人们的流言蜚语是很可怕的;再如“三人成虎”,原意指三个人谎报集市里有老虎,听者就信以为真。比喻谣言多人重复述说,就能使人信以为真。
这些老话揭示了信息传播的一个规律:诽谤与反诽谤,造谣与辟谣,往往处于不对称的对抗之中。也就是说,制造和散布一个谣言,一般很容易就能做到,而要彻底辟谣,完全消除谣言造成的恶劣影响,却往往要花费很大的功夫和成本。这就象写匿名诬告信一样,写信者只要“一张邮票八毛钱”,而有关部门却要“辛辛苦苦查半年”。
正是由于“造谣容易辟谣难”和“诬告容易澄清难”的客观存在,这些年来,我国才不断加大了对造谣、诽谤、诬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中也包括了对《刑法》等法律的修订。
由此可见,“写微博的贺卫方”说什么对恶意诋毁英烈的行为,“维护者拿出确凿证据加以证明不就得了,怕什么!”的说法,实际上就是在纵容和鼓励这种恶劣的行为。
在这里,我想请“写微博的贺卫方”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如果有人今天在网上发几个帖子说你干了“A坏事”,明天又发几个帖子说你干了“B坏事”,后天再发几个帖子说你干了“C坏事”,大后天又发几个帖子说你干了“D坏事”,如此等等,那么你还能做到“真金不怕火炼,真君子无惧抹黑,拿出确凿证据加以证明不就得了,怕什么!”这样淡定自若吗?我觉得,如果真有这样的情况出现,你一定会气疯了。
所以我们说,“真金不怕火炼,真英烈无惧抹黑,维护者拿出确凿证据加以证明不就得了,怕什么!”这个说法是非常荒谬的。
由于以上几个错误,你说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保护英烈名誉“这样的条文要不得!”也就大错而特错了。
这样看来,你在那条微博中说的话全都是错误的,没有一句是对的。话说到这里,我就更觉得你的水平实在太低了,完全不具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有的学识水平。所以,我建议你好好学习几年,再闭门反省三年,等你的学识水平提高了,心术端正了一些,再到网上来发微博吧!
最后,我再次声明,以上内容,本人是专门写给“写微博的贺卫方”的,与其他叫“贺卫方”的人一律无关,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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