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启玉律师的公开信想达到什么目的?——评臧启玉《写给全国教师的一封公开信》
臧启玉律师的公开信想达到什么目的?
——评臧启玉《写给全国教师的一封公开信》
千钧棒
5月12日,臧启玉律师在自己的微信公号上发表了他的《写给全国教师的一封公开信》。
由于网络上谣言满天飞,所以对于网络上热炒的事件,我已经养成了兼听的习惯,尤其是对于那些出于少部分律师口中的信息。没想到,还真的是有问题。
连我这么一个普通的网民,都知道以真实存在的事实作为发表评论的依据,而让臧启玉律师借题发挥大发议论的事情原来是子虚乌有的,作为律师,连“以事实为依据”这一条最基本的原则难道都不知道?
究竟他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倾向性进行错误的判断呢,还是明知道事实不存在的情况下故意进行舆论误导呢?不得而知,但是臧启玉律师的另外一篇文章进入了我的视线——
关于香港7警察以及杜大卫法官之间的是是非非,我相信广大民众心目中已经有杆秤,我就不必要多加评论了。而臧启玉律师爱憎分明并且旗帜鲜明的这个帖子有助于我们看清楚他在公开信问题上的态度的实质。
当然,对于当地教育局的回复,我还并不是完全相信,有待于当地公安部门的证实,但是不管夏老师是真的自杀了还是还好好地活着,这位律师的观点最起码是片面的,是值得商榷的。
据他自己说,这是他写给全国教师的第四封信,前三篇在他的公众号上,那是阅读量超过100万的文章。
安徽老师被学生群殴,他发表了《致挨打和即将被打老师的一封信》;
河南济源聂怀和老师因为批评学生,被家长用剪刀捅死了,他写下来《致挨捅致死和即将被捅老师的一封公开信》;
河南永城豆老师因为保护学生,被另一名家长用杀猪刀弄死了,他挥笔写下《致被杀猪刀弄死和即将被弄死老师的一封公开信》;
这些文章据说他都是想唤醒那些愚蠢不堪的老师们。据说全国教师读者叫好声一片。
他自称自己是一名律师,做了18年教师,由于前三篇文章在教师当中影响特别大,读者们把他象神一样推崇。
既然他喜欢吹牛,咱们就姑且把他当成神,看看这位大神对“夏老师自杀事件”有什么高见。
他说了句:活该!
然后解释说,为了警醒老师们不再被伤害,他嘴上刻薄如刀,心却柔软的如同一片嫩豆腐,劝导那些自以为是圣人而又愚蠢无比的老师,用心良苦,莫过如此。
下面看看他是如何展开论述的——
【夏老师没有依法执教,鞭打学生,侵犯了人身权利,做了违法的事,这在哪里都是说不过去的。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连法律都违背的人,还配谈道德吗?
夏老师有过错,这是一个事实,既然犯了错,处罚的权力就掌握在学校领导和主管单位领导的手上。
罚你,你活该!
是的,无论我怎么说教,可是总有一部分愚蠢的老师自以为是,惹祸上身,你看把你能的,你以为你是谁,你就是一个普通的小老师而已,自己混的那么惨,干嘛还把自己当成圣人一样,想要对每一个学生负责。
教师就是一个职业罢了,这年头,要不是家里穷,但凡有点好的出路,谁窝在学校里当老师呢?
在这个传统道德被市场经济冲击的支离破碎的时代,教师在社会上屁都不是。戴着眼镜看起来斯文,可是走上社会就会让你斯文扫地。
教师们,学会自我保护吧,摘掉那顶沉重的道德大帽子,把教师当作一个普通职业来做。】
他教导老师要学会保护自己。如何保护呢?请听他慢慢道来——
不要轻信那些学生家长的话,
不要天真的把学生当成你的儿子。
千万别被领导忽悠。
平心而论,不能说他的这封公开信完全是胡说八道,有时候也说了些真话和正确的话,但是,文章的整个主题思想是错误的,先别说作为他大发议论的依据的“夏老师自杀”很可能是谣言,即使是真的存在,这也只是一个作为老师应该不应该打学生的问题,和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不应该在不解决一些一线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面临的很多实际问题的情况下对老师一味处罚的问题,他却给无限上纲到了老师应该怎么做的高度,请看看他在教导老师“保护自己”的时候的那些高论——
【对付这些家长,你就报喜不报忧。平时多在家长面前夸夸孩子,这样会让他们家庭融洽,一爱人团聚很和谐。不要老是请家长到学校来挨训,弄得人家父子不和的,人家家长忙的要命,哪有时间三天两头往学校看你小老师的臭脸的,你知道人家家长怎么想,人家就是把孩子送到你面前让你看着,不至于到社会上学坏而已。
有些老师,你看把你能的,能上天了,还想当圣人,家长根本就没有把你放在眼里,最多就是一个廉价的保姆而已。
醒醒吧,愚蠢的老师们。】
【有的老师经常标榜自己: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辛勤的园丁、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蜡烛,拉倒吧,愚蠢的老师们,你是不是弱智,哄三岁小孩玩呢?
还记得安徽那个被学生围在教室里群殴的老师吧,打的你三天站不起来,身体都不利索,你还灵魂工程师,滚蛋!
我就没有见到有一个学生打老师然后学生被开除的,同样没有见过一个老师打学生后被投诉能安稳没事的。
学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着,你老师有啥,连一部保护你的法律都没有,你就是一个丢进人群找不到影的主儿。
愚蠢的老师们,以后学聪明点吧,法律是底线,依法教学,你教你的课,学不学是学生的权利,别管的那么宽,你尽的你职责,不要老把高大无边的道德来标榜自己,道德是坑人的无止境的玩意儿,滚他妈的道德,这个帽子压的人太累了。
上课了学生睡觉,你就轻轻的好言好语的提醒一句,学生要是生气了,你赶紧道歉:“对不起,打扰您休息了”。
学生不写作业,你就劝一下:“麻烦您老有得闲的时候,做点作业放松一下”。 】
够了,挑拨煽动的方式方法跟某些人的惯用手法也是一样的。
要在这个问题上分清是非,有几个问题首先应该搞清楚。
第一,老师可以不可以打学生?
关于这一点,臧启玉律师也不得不承认:
【夏老师没有依法执教,鞭打学生,侵犯了人身权利,做了违法的事,这在哪里都是说不过去的。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连法律都违背的人,还配谈道德吗?】
从网络上提供的信息看,夏老师是在被调皮学生激怒的情况下打的,并不是出于教育学生的目的,即使是为了教育学生,那么这样做既不是最好的方法,也不是唯一的方法。比如,夏老师可以交由学校政教处等职能部门处理,可以进行家访,可以把学生家长请到学校来,如果学生的某些做法实在是过分,还可以让派出所处理,为什么要动手呢?夏老师的错误在于动手打学生,而不在于尽职尽责辅导学生。这个问题换个角度考虑就比较容易理解了,老师也有子女,没有几个老师子女是自己教的,那么老师相对于自己的孩子的任课老师来说也是学生家长,他能够容忍其他老师打自己的孩子吗?如果不能容忍,那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前些年网络上曝光的幼儿园老师虐童事件和最近连续曝光的幼师打学生的事件其实性质都差不多,小学生懂道理的程度应该比幼儿园小朋友高吧?但是对武力惩戒幼儿园小朋友的老师大家都认为应该严肃处理,怎么小学老师打学生就不一样了呢?
既然小学老师打学生不应该,不但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同时也违反了关于教师的有关法规,那么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的合理性问题就被提了出来。
第二个问题,违反有关法规的老师应该不应该受到处罚?
既然有法规,而且前面有严肃处理的先例,那么我不知道夏老师为什么还要打学生?既然打了,就应该承受后果,这后果只是与打学生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而与他尽职尽责对学生负责没有因果关系,我请臧启玉律师回答,如果夏老师打的是你的孩子,你还会是现在这个态度吗?另外,你是怎么样把夏老师的打学生与广大教师的尽职尽责画等号的?
再引出第三个问题,即使是夏老师真的是自杀了,这与受到处分有必然联系吗?
臧启玉律师称:
【书面向家长道歉、记过处分、调离到偏远地区、承担高达三万多元的赔偿费用、取消绩效考核奖、在全县师德大会上公开批评。
……
师道尊严,老师最重视的是什么?尊严!谁能受得了这种公开的过分的侮辱?】
除了“承担高达三万多元的赔偿费用”这一条是否真实存在或者是否合理值得商榷以外,道歉、记过处分,取消绩效考核奖、在全县师德大会上公开批评这些都是教育行政管理中正常的手段,这些怎么到了你臧启玉口中,就变成了“公开的过分的侮辱”?那么请你给教育的管理提出一些能够解决问题的方法来。
再者,调离到偏远地区就是侮辱?那么那些长期工作在偏远地区的老师就是在一直在受“侮辱”?
还有,上述这些,与夏老师“自杀”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吗?就像《人民的名义》中的祁同伟,有人认为,他踏踏实实工作,却被梁璐的当政法委书记的父亲流放到偏远地区,于是他的腐败情有可原,什么逻辑?同样的道理,那么大多数长期工作在偏远地区的教师都没有活下去的必要了?
臧启玉把夏老师“自杀”与当地教育局的处理进行因果联系的唯一纽带就是夏老师受到了上述那些“公开的过分的侮辱”,那么如果臧启玉是教育局领导,他会怎么样处理呢?
问题的关键在于,臧启玉已经不是在就事论事,而是借题发挥了。
这种做法我们在这些年来的网络上不少见,政府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或者说社会上有存在问题,民众有意见,而且这种意见也合情合理,于是某些人利用民众的不满情绪推销自己的黑货——
比如,人们对环境污染非常不满,柴静却利用这一点推销将国有能源企业私有化的黑货。
比如,LY事件发生以后,广大民众关注这件事,是出于对公权力被滥用的警惕和对执法行为规范化的期待,某些人却利用民众的情绪推销卖淫嫖娼合法化的黑货同时煽动仇恨警察的情绪。
等等等等,这种例子不胜枚举,就不在这里再一一举例子了,相信广大民众对一小撮人那些绝招已经洞若观火。
在文章的前面,我引用了臧启玉对于香港洋法官判决7名警员有罪的态度的例子,只是有助于我们从侧面了解臧启玉是怎么样一个人,当然,他在另外的问题上的错误不能证明他在这个问题上也错误,所以下面我们就透过现象看本质,看看臧启玉打着“为教师们奔跑呐喊”的幌子,在这篇文章中都贩卖了些什么——
【对付这些家长,你就报喜不报忧。平时多在家长面前夸夸孩子,这样会让他们家庭融洽,一爱人团聚很和谐。不要老是请家长到学校来挨训,弄得人家父子不和的,人家家长忙的要命,哪有时间三天两头往学校看你小老师的臭脸的,你知道人家家长怎么想,人家就是把孩子送到你面前让你看着,不至于到社会上学坏而已。
有些老师,你看把你能的,能上天了,还想当圣人,家长根本就没有把你放在眼里,最多就是一个廉价的保姆而已。】
点评:就像“范跑跑”作为教师首先有保护好学生的职责一样,教师有如实向家长通报学生在学校的表现情况的职责,当然老师训家长是不应该的,但是作为职责所在向家长实事求是反映情况是必须的,这跟“当圣人”没有半毛钱的关系。莫非当年臧启玉就是如同他自己所说的那样当老师的?难怪!
【有的老师经常标榜自己: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辛勤的园丁、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蜡烛,拉倒吧,愚蠢的老师们,你是不是弱智,哄三岁小孩玩呢?
还记得安徽那个被学生围在教室里群殴的老师吧,打的你三天站不起来,身体都不利索,你还灵魂工程师,滚蛋!
我就没有见到有一个学生打老师然后学生被开除的,同样没有见过一个老师打学生后被投诉能安稳没事的。
学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着,你老师有啥,连一部保护你的法律都没有,你就是一个丢进人群找不到影的主儿。
愚蠢的老师们,以后学聪明点吧,法律是底线,依法教学,你教你的课,学不学是学生的权利,别管的那么宽,你尽的你职责,不要老把高大无边的道德来标榜自己,道德是坑人的无止境的玩意儿,滚他妈的道德,这个帽子压的人太累了。】
点评:以偏概全发表歪理邪说是某些人的长项,他们最大的特点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以及无视事实。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犯法的大都是未成年人,所以处理结果也就另外说了。
关键在于那些殴打老师以后往往不受到法律惩罚的往往是未成年人,别说是打老师,即使是有其他刑事犯罪行为,法律对他们也是处罚比较轻的。对于这一点,作为律师的臧启玉居然称没有保护老师的法律。
另外,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
具体规定: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某些即使是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学生,也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不犯上述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些学生打老师的情况关键在于他处于哪个年龄段,以及是否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如果不属于应该负法律责任的年龄段,而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严重情节,那么就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这与被打的是不是老师没有关系。
臧启玉作为一名律师,应该很清楚这些法律条文的,却故意在老师身上大做文章,是真的是无知吗?
还有,在汶川地震时为保护学生而牺牲的向倩老师、袁文婷老师、谭千秋老师,还有登封市宣化镇初中的推开学生以至于自己被汽车撞伤的张亚楠老师,佳木斯市第四中学的在车辆失控撞向学生的危急情况下将学生推向一旁,自己却被碾到车下的,造成双腿截肢的张丽莉老师,还有辽宁的同样是因为救学生被汽车撞倒并且碾压的张老师,这一个个连自己的生命都能够为学生付出的老师,是臧启玉之流的一句轻佻的话就能够抹杀他们的崇高的吗?
其实,打学生的老师,和打老师的学生都是少数,而臧启玉却玩弄以偏概全的手法,把这些现象普遍化并且对教师进行挑拨和讽刺,他到底安的是什么心?
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夏老师打学生这件事跟“高大无边的道德”有什么关系呢?臧启玉把两者硬扯一块不觉得可笑吗?
【现实中总有那么一部分老师,傻逼兮兮的天天往领导面前凑,巴结领导不惜一切手段,男的献烟,女的献身,想从领导那得到哪怕一句话的表扬。
有的老师想评优,于是天天往领导面前跑。那个优秀证书就一张破纸有屁用,上厕所擦腚我都嫌它硬。你不想想,领导给你点好处,他能使唤死你,你办的事情越多,承担的责任越大。
你要是出事了,你以为领导会保护你吗?告诉你,根本不会。】
点评:某些学校领导不怎么样,这倒是事实,过去,老师对学校领导有意见可以随意提出来,学校领导处于老师的监督之下,自从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后,某些学校的校长实际上一手遮天,有时候连书记也等于校长的打工仔,其他人就更加不用说了。另外,现在的某些学校领导管理无方,用扣奖金代替日常管理和思想工作,与教师的关系变成了雇佣关系,这也是事实,包括某些教师为了改变地位,男的塞钱,女的献身,这也是事实。还有在某些地方的学校里面,绩效工资变成“官效工资”,这也是事实。在八十年代中期之前,学校的工会主席的确能够成为教师的民意代表,而后来的工会主席要由副校长兼任,有些学校甚至连工会委员也由年级级长兼任,堵塞了教师的言路,这些都是事实。还有某些重点学校的优质教育资源垄断扼杀了非重点学校发展的生机也事实。很多学生、老师、家长和社会人士对此颇有微辞,但是所有这些并不是普遍性情况,而且并不仅仅是教育系统所特有,更加不应该成为某些教师不负责任的理由,臧启玉大做文章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老师,只不过打着为老师讲话的旗号并且一下子骗取了部分老师的好感和共鸣而已。
另外他所说的老师出事以后的“领导保护”是什么东东?是希望能够瞒天过海还是文过饰非和掩盖过错?他是希望某些学校领导成为个别教师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以后的“保护伞”?
他在文章的结尾的自我表扬差一点让我喷饭。
【我已经离开教师队伍了,作为一名律师,天天在为教师们奔跑呐喊,一直积极提议的《教师权益保护法》、《教师教学惩戒法》,从来也没有被人重视过,我的声音是如此的低微。
夏老师,一个可怜的人。不辞劳累用心的去教育学生的灵魂,可是别人却用尽侮辱手段逼迫你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夏老师,一路走好!】
对于是否真的是如同他自己标榜的那样,天知道,但是“不辞劳累用心的去教育学生的灵魂,可是别人却用尽侮辱手段逼迫你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这句话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这是站不住脚并且是非常别有用心的。夏老师并不是因为“去教育学生的灵魂”而受到的处分,而当地教育部门的处分是否过于严厉可以商榷,但是谈不上“用尽侮辱手段”。同样是动了手,曾健超是经过法院裁决有违法犯罪行为在先的,臧启玉却认为香港那个洋法官判决维护香港社会稳定的警察入刑是正确的,甚至对质疑杜大卫的人们破口大骂;而同时他认为教育部门对夏老师的并非出于教育学生的目的的打五年级小学生学生的行为的处理是“用尽侮辱手段逼迫你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这种双重标准似曾相识。大家可以想想看跟谁一个德行?
假如当地教育部门的辟谣是有事实依据的,那么不知道对于作为某个经常习惯性造谣、传谣的群体中的一员的臧启玉来说情何以堪?
在这里,我们不妨和大家一起回顾一下这类人的光辉业绩——
2014年4月17日,备受关注的造谣专业户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17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1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浦志强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7月,根据当事人赵威的举报和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掌握的情况,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全牛在互联网上编造、发布“赵威在天津看守所遭遇人身侮辱”的虚假信息,并在网上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犯罪,于7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经依法审查,任全牛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6年8月锋锐律师事务所周世锋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认定周世锋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周世锋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在法庭上,周世锋还向出庭作证的原律所下属表示“对不起”。
2017年5月1 日,“死磕派”律师陈光武因发布不实信息,经网友举报后被禁言15日。
而一年前,陈光武曾经因为捏造事实诽谤别人受到起诉。
积极转发陈光武的不实信息的“名人”有几个人,其中一个也是大名鼎鼎的死磕派律师迟夙生——
2017年5月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谢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扰乱法庭秩序一案。谢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对其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酷刑”的谣言予以了否认。此前,某些死磕派律师对所谓的谢阳被羁押期间遭受“酷刑”的谣言传播得沸沸扬扬,还弄得美国佬也出面,原来也是一场骗局。
还有之前的“章二小姐”的“抗战中共军只打死851名日军”的最经典的谣言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大笑话。
没想到,这次被臧启玉律师传播并且用来大做文章的夏老师自杀也是谣言,我都为这类人着急了,就不能换一种招数么?!
还有很多,就不一一举例子了。对于上述这些事实,相信大家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
当然,某些人已经练出了针插不出血的厚脸皮,照样毫无愧色也一点也不奇怪。另外,那位夏老师假如还好好活着,却被臧启玉祝他“一路走好”并且要活吃他的“人血馒头”,他应该感谢臧启玉呢还是应该吐他一脸痰呢?
还有,也是最重要的,他臧启玉的公开信到底想达到什么目的呢?这还用我说明白吗?
臧启玉的文章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SlPSd5eVtLnPz6B0u4k0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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