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理论坚持马克思主义,实践遵守宪法

作者:周新城 来源:原创 2019-10-25 5192

 周新城:理论坚持马克思主义,实践遵守宪法

中央规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教育要“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同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问题作坚决斗争,努力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思想建党、理论强党,说的是要在全党、尤其是在高级干部(这是关键少数)中普遍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使我们的干部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运用这些原理分析新的情况,得出新的结论,并同一切违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进行斗争。这是保持党的纯洁性、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的根本保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这是我们一条必须维护的底线,绝不允许出现反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言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制定的,这是根本大法,凡是中国的公民都必须遵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尊崇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办事。任何违反宪法的言论和行为应该受到惩处。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应该模范地遵守,领导干部在就职时是手按宪法,宣誓忠于宪法的。实践上遵守宪法的规定,是我们又一条底线,在实际工作中绝不允许出现违反宪法的现象,违宪必究。

理论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实践上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这两条底线不能有丝毫动摇。

规定这两条底线是有强烈旳针对性的。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干部队伍的马克思主义素养大大下降了,不大相信马克思主义了,根本不懂得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更不会运用马克思主义分析问题了。有一份干部思想调查材料说,许多干部听到讲马克思主义,呵呵冷笑,听到讲共产主义,哈哈大笑。这种状况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确实令人担忧,也显示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迫切性和现实意义。至于违反宪法的言论和行为,更是比比皆是,一些领导干部不是带头遵守宪法,而是公开违反宪法的规定,散布违宪言论,做出违宪决策,这种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屡见不鲜。

在如何对待私营经济的问题上,这种情况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我们的许多领导干部的亲戚朋友都在经商办企业,例如有一位以卖光国有企业闻名于世的县级市委书记的干部,在他升任地级市委书记的任职大会上自豪地宣布,我的亲戚朋友都是私营企业主,我不需要钱,不会贪污的。这种情况不能不影响到这些领导干部的思想。存在决定意识,这也是不可避免的。一些领导干部思想感情变了,自觉不自觉地站在资本家立场上考虑问题、处理问题、发表意见、做出决策。这时就往往忘记了马克主义基本原理,忘记了宪法的规定。

我们提请注意一个情况。从去年下半年来,在国内外形势的逼迫下,私营经济的经营活动出现了一些困难,中央决定采取措施,为私营企业解忧排难,这在当前国内外形势下,是完全必要的,也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发挥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干部队伍却出现了讨好、谄媚资本家的言论,说得肉麻、离奇,专拣资本家爱听的话说,唯恐得罪了资本家,不惜违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违反《党章》《宪法》,一点都不像是共产党干部说的话,同我们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格格不入,听起来好像是资产阶级政党政客说的话。这种状况风行一时。只准赞扬资本家,不准实事求是地对私营经济作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无形中成为一条不成文的宣传纪律(理由是“不合时宜”)。我们举一些例子吧。一位地级市市委书记在私营企业主大会上说,资本家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仿佛共产党、人民政府是靠资本家养活的,离开了资本家,就无法生存;一个直辖市市委下达文件,说 “企业家老大”,一切听企业家的,完全否定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完全否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一位省级领导说,党和政府应该充当私营企业家的“店小二”,一切要服从、适应私营企业的需要,一切按照私营企业主的要求办,一副充当资本家奴仆的形象,跃然纸上。而且规定私营企业主可以列席党政机关的重要会议,不允许做出任何不符合私营经济利益的决定,不知道他把宪法上规定的我国国家的性质(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置于何地;还是这位省级领导说,不管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私营经济始终是本省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公开反对党历来文件上写的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的规定,把私营经济的作用说绝对了,是典型的形而上学;一个省的常务副省长宣布,“谁跟私营企业过不去,我就跟他过不去。”(据说这句话的发明权属于省长)他完全不知道或忘掉了马克思关于彻底消灭私有制的观点、毛泽东关于必须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主张(不知道他们怎么跟马克思、毛泽东过不去);一位中央部级干部说,应该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据说这样规定了,才能使私营企业主“安心”。为了资本家“安心”,不惜篡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有一位部级领导干部则建议取消所有制分类,以后不要再区分公有制、私有制,公有、私有都一样,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消灭私有制的原理和宪法关于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诸如此类言论,一时间充斥报章杂志,成为舆论的主流,而且仿佛在比赛,一个比一个离谱,比着谁更能讨资本家喜欢。这种现象,出现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而且出自高级干部之口,见诸党的文件,真是匪夷所思。我真想不明白,在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内部怎么会出现一批拜倒在资本家钱袋下、主动愿意充当资本家的仆从、向资本家乞讨的“跪族”,而且这些“跪族”还是封疆大吏、主管一方的“大人物”!出现一批这样的“大人物”真是中国共产党的耻辱。

有必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分析一下这类言论。

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从上面引的错误观点来说,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 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劳动人民创造世界的观点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劳动是人类社会从自然界产生出来的最重要的动力。是劳动创造了人类本身,也是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首要条件,一个民族或一个社会,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连几个星期也不了。明确这一点,才使得“历史被安置在它的真正的基础上。”

这就从根本上回答了谁是“衣食父母”的问题。只有劳动人民才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没有劳动人民的劳动,怎么会有吃、穿、用的东西?所以我们一刻也不能忘记劳动人民。共产党更不应该忘记这一点。不承认劳动人民是整个社会的“衣食父母”,那就是忘本。

从现象上看,我们的党政机关是靠财政收入维持的,而财政收入主要由税收形成,私营企业主缴纳了税收,仿佛是私营企业主养活了党政机关,是党政机关的“衣食父母”。但从本质上看并不是这样的。问题是资本家缴纳的税收是谁创造的?是工人阶级创造的,是工人在生产中创造的剩余价值转化来的。没有工人的劳动,资本家哪儿来钱缴纳税收?

这里就牵涉到“谁养活谁”的问题。按照劳动价值论,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能创造新价值的任何“一个原子”。记得解放初期,我们党领导广大劳动人民进行土地改革、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时,就广泛进行过谁养活谁的教育。究竟是地主养活农民还是农民养活地主?是资本家养活工人还是工人养活资本家?剥削阶级的学者鼓吹,是地主养活农民,因为如果地主不把土地租给农民,农民没有地种,就得饿死。同样道理,是资本家养活工人,因为如果资本家不雇佣工人,工人就没活干,没法生活。按照这种理论,我们开展土地改革、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就没有道理了。他们就是根据这个理论反对土地改革,反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那时我们按照劳动价值论的道理,批判了这种论调,明确指出,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没有劳动,地主的土地、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是一堆死的东西,什么也创造出来。地租是农民辛勤劳动创造出来的,被地主白白占有了,利润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白白占有了,这是剥削。是农民养活地主、工人养活资本家,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只是农民、工人拿回自己创造的成果,完全是合情合理的。这个道理在建国初期就十分明白了,怎么现在反而糊涂了呢?坚持劳动人民创造世界的原理,坚持劳动价值论,才能得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结论,才能得出必须成立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结论。如果资本家成了“衣食父母”,我们的全部理论就被推翻了,一切革命斗争都被否定了,连共产党也没有必要成立了。这个逻辑是非常明显的。谁是“衣食父母”的问题,谁养活谁的问题,不是小问题,而是关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不对、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有没有道理的大问题,必须搞明白。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劳动人民才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是靠劳动人民养活的,不应该对资本家感恩载德。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说到“企业家老大”,也是一个必须搞清楚的历史唯物主义问题。“老大”,本是黑社会的用语,出现在党的文件上就不应该。撇开这一点不说,“企业家老大”就其内涵来说,大概是说一切都要听企业家的。企业主说什么,工人就应该干什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有公有制企业,也有私有制企业。企业家,既有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也有私营企业的资本家或其代理人。两者性质是不一样的,笼统地谈论“企业家”本身就是不妥当的,应该把不同性质的企业家分开来说。在私营企业里,生产资料是资本家的,企业主(资本家或者其代理人)本来就是“老大”,工人是被雇佣的,当然一切都听企业家的,这好像不需要用党的文件来加以肯定。在私营企业里,党下达文件强调“企业家老大”,实际上是帮资本家说话,不允许工人有一点不同意见,在资本家与工人有矛盾时,要求一切都听资本家的。这实际上成了资本家的帮凶,立场站错了。就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是企业的主人,厂长、经理同工人在生产中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是一种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应该是像毛泽东提出的“鞍钢宪法”那样的关系。强调“企业家老大”,就把两者关系搞成猫鼠关系,变相的雇佣关系。毛泽东曾经指出,领导人只有在群众之中,才能创造历史,站在群众之上,脱离群众,那是一事无成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我们必须坚持群众史观,反对精英史观。而“企业家老大”的提法,恰恰反映了精英史观,是违反历史唯物主义的。

二,与上述错误观点有联系的,还有一个所有制问题。按照他们的说法,应该取消所有制问题,不要讲什么公有制、私有制。这显然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马克思主义最重视所有制问题。《共产党宣言》宣布,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是所有制问题。恩格斯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指出一切政治斗争,归根结底是为了解决所有制问题。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共产党人的理论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消灭私有制。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我们的理想。取消了所有制问题,不讲公有制、私有制了,我们的理想信念也就没有了。这时还侈谈马克思主义,岂不成为笑柄。

强调所有制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道理。人的基本特性是社会性。人们只有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进行生产。任何物质生产都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劳动力是每一个正常人都具备的,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占有生产资料成为决定性的事情。在有人占有生产资料、有人丧失生产资料的社会里,即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就占有优势,他可以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来驱使丧失生产资料的人为生产资料所有者进行劳动,无偿地占有他们生产的剩余产品,这就形成阶级压迫、剥削的关系。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由于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可能凭借占有生产资料来驱使丧失生产资料的人(那时也没有丧失生产资料的人可供驱使)进行劳动,并无偿占有他所生产的剩余产品,这就为消除压迫和剥削奠定了基础。正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全部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决定着整个社会的性质。所以,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提出,分析经济问题,必须从所有制出发。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方法。不讲所有制,那就谈不上马克思主义。

各种所有制性质是不同的,这是客观的存在。提出取消所有制分类、主张所有制中性的人,是唯心主义者,仿佛他们一句取消所有制分类、主张所有制中性,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差别就不存在了。

不能把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一律平等作为取消所有制分类、主张所有制中性的理由。必须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同它们的性质和作用区分开来。毫无疑问,在市场竞争中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地位是一样的,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不可能对一种所有制企业规定一种市场规则,而对另一种所有制企业规定另一种市场规则,那样统一的市场就被破坏了,就不是市场经济了。但不同所有制的性质(公有还是私有)、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主体还是补充)、所起的作用(起主导作用还是被鼓励、支持和引导)的差别,却不会因为在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就消失了。好比我们主张男女平等,不等于男女之间的差别就因此消失了。一个是政策主张,是主观的东西,一个是客观的存在,两者不能等同起来。

周新城:理论坚持马克思主义,实践遵守宪法

必须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

宪法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我们都必须严格遵守。与我们话题有关的,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对我国政治制度的规定,一是对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

一、 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对我国政治制度的规定

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

国家。这就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即国体,也就是它的阶级性。

为了理解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分清敌、我、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力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势力都是我们的敌人,必须运用专政的手段来解决敌我矛盾;凡是拥护社会主义的阶级、阶层,都属于人民的范畴,都享有人民的权利。人民内部的矛盾应该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来解决,即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新的团结。但在人民内部还必须区分依靠力量和团结对象,区分“我”与“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提出的筑牢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就是要求区分依靠力量和团结对象。宪法就做了这样的区分:“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我国政权的阶级基础是劳动人民(包括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属于“我”的范筹,资本家以及其他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非劳动人民都属于团结对象,属于“友”的范筹。区分“我”与“友”是十分重要的。只有有了坚强的阶级基础,才会有广泛的群众基础。阶级基础是我们政权的根基,根基不牢,地动山摇。自己根基都不牢靠,怎么能团结“友”?

一个政权,不怕有人反对(国家本身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有人反对是不可避免的),就怕在关键时刻没有人站出来支持。所以,我们决不能干得罪工人、农民的事,得罪了,一旦有风吹草动,就没人支持了,到那时,“友”就靠不住了,政权就不可能稳固了。对于一个政权来说,牢靠的阶级基础是决定性的。

甘心当资本家的“店小二”,把资本家看作是自己的“衣食父母”的人,违背了宪法规定的我国政权的性质,否定了宪法规定的我国政权的阶级基础,从而从根本上破坏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按照他们的思想,他们在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发生矛盾时,势必站在资产阶级一边,做得罪工人阶级的事。这就挖掉了我们政权的根基。我们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决不能改成全心全意依靠资本家。资本家终究只是我们的团结对象,而不是依靠力量。不区分“我”与“友”,最终是要吃苦头的。

二、必须严格遵守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首先要遵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应该指出,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是建立在区分不同所有制的性质、地位、作用基础上的。如果取消所有制分类、鼓吹所有制中性,不区分不同所有制了,实际上就是用釜底抽薪的办法,否定了我国的经济制度了。这显然违宪的言论。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们怎么认识私营经济呢?

   第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私有制经济,不管是个体经济还是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道理,也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不能为了使私营企业主“安心”,就篡改马克思主义基本道理和宪法的规定。不可否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经济是经济基础的一个组成部分,但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现象,而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不能由此得出结论:私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即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经济只是经济基础的补充部分,而不是主体。老实说,你宣布私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也不能使私营企业主“安心”。只要你坚持共产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私营企业主,如果一心想着私有制永远存在、不被消灭的话,那是怎么也不会“安心”的。我们已经看到有的私营企业主“顺杆爬”,提出只有把党的名称改为社会党,否定《共产党宣言》的理论,才能安心。这个逻辑是必然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所以需要有私营经济,并不是因为私营经济符合人的自私本性(说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本身就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站不住脚),是永恒的,也不是因为私营经济是先进的生产关系,符合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是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水平不高,发展又不平衡。生产力落后,才需要有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

  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经济只能处于补充地位。必须坚持有制为主体,这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这是邓小平一再强调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什么说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呢?辩证法告诉我们,在一个存在多种矛盾的矛盾综合体里,总有一个主要矛盾,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我国虽然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但公有制经济处于主体地位,它影响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所以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变化。一旦公有制经济丧失主体地位,私有制经济成了主体,整个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这是我们必须警惕和防止的改旗易帜的邪路。

  第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它的生产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而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与此相适应,我们对私营经济的政策也具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它实行鼓励、支持,为它的发展提供一切条件;另一方面又进行引导,引导它朝这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两个毫不动摇”中的第二个毫不动摇,就包含着这两个方面。我们应该全面地贯彻这两个方面,不能有片面性,不能只讲鼓励、支持,不讲引导,听任其盲目地自由发展。

  第四,应该看到,私营经济同一切事物一样,有一个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在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是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生产的集中,生产力越来越具有社会性质,这时私营经济同生产力的社会性质不相适应了,私有制的丧钟敲响了。在生产社会性的面前,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不可避免要被消灭。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私营经济最终是要灭亡的。我们是利用私有制,发展生产力,为最终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说私营经济始终存在,而且始终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这是违背辩证法的,最后要在无情的经济规律面前碰得头破血流。

  我们应该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宪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地认识和对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问题,不能感情用事,随便说一些违背马克思主义,违背宪法的话。这是同共产党员的身份不相称的。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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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
周新城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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