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逐步实现大病保险京津冀三地同城化报销

作者:张文婷 来源:人民网 2015-12-07 244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积极争取将京津冀三省市共同纳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和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试点区域范围,推动京津冀地区养老健康保障服务一体化和均等化。

支持险企参与京津冀保险经办业务 逐步实现大病保险三地同城化报销

《指导意见》指出,将结合三地医疗养老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和服务,为产业转移企业职工的医疗养老提供保险保障,解决后顾之忧。支持保险机构与三地政府创新推广老年人意外保险、公共场所责任保险等,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服务京津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

在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衔接合作机制方面,将不断拓宽商业保险机构受托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服务的渠道,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推动三地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顺利衔接,为京津冀地区提供无差异的优质保险经办服务。

此外,还可依托保险机构的服务网络优势,促进大病保险等服务一体化,逐步实现大病保险三地同城化报销。探索搭建一体化的灾害救助机制,推动三地联合建立涵盖地震、暴雨、洪水等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允许京津冀险企开展异地业务 建立理赔通赔通付制度

《指导意见》指出,为推进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允许京津冀保险公司打破经营区域限制,在三地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后开展异地业务,推动京津冀保险市场均衡化发展。鼓励和放开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进一步完善保险产业链,为三地保险市场提供多元化的配套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适应协同发展需求,在各地分支机构设立、业务政策制定、考核评价体系、产品服务对接等方面建立内部协同机制,更好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

在保险公司人员任职方面,简化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行政审批程序,对于已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管在京津冀区域跨省市跨公司调任同类型保险公司的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高管,取消该任职资格事前审批,由调入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促进高管人员有序流动。允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京津冀三地试点。

此外,全面建立京津冀三地保险理赔通赔通付制度,优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便捷性,对于异地出险的案件,由出险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代为查勘、理赔,进一步方便保险消费者。鼓励三地保险机构开展服务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统筹调配京津冀三地保险服务力量。加快推进京津冀三地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化建设,为三地保险消费者提供无差异保险服务。

加快建立三地一体化的机动车保险电子保单机制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统一交通事故查勘定损和理赔服务标准,促进道路畅通和安全出行。

在监管方面,《指导意见》强调,要创新京津冀三地监管与行业自律合作机制,建立京津冀保险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京津冀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机制,推动三地保险市场互联互通。保险监管部门要推动区域监管标准一体化,消除政策壁垒,营造促进三地协同发展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要建立由保险监管机构、三地金融办(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等共同参与的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协调争取三地政府保险支持政策,共同推进保险业参与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

 

微信扫一扫|长按识别,进入读者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