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

作者:舒刚 来源:北京日报 2014-11-04 50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处理好这个关系,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最关键的是认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最大特色在于坚持党的领导。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也是要说清楚为什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在,在理解依法治国问题上,绕不过、躲不开的就是要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说清楚、讲明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境内外舆论的关注点也是怎样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社会舆论中出现的一些思想困惑,比如,有人提出“党大还是法大”这样的问题,也说明要在这个关系上把道理说清楚、讲明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为我们理解和把握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提供了正确的思路。《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我国宪法是法治的根本和核心。宪法明确了党的领导地位。这是我国法治对党的领导的法律确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同时,党的领导不是随意所为,是有规则的领导,是在法治轨道上的领导。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党的领导就是要依靠这个准绳,用法律的准绳来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有一个立场和角度问题。必须站在中国的立场,从中国实际出发,而不能以外国为参照系,不能以外国的做法为标准。从外国立场出发,把外国作为参照系,就会看我国的法治“不舒服”、“不顺眼”,甚至把我国法治打入“异类”。如果有这样的立场和角度,就会随外国人亦步亦趋,在思想上成为他们的俘虏。如果有这样的立场和角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会缺乏信心,对自己的做法就会心虚、气短。中国的事情由中国人来办,中国的法治道路由中国人自己走,而且我们一定能走得更好。我们一定要有这样的自信。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总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我们一定要理直气壮讲清楚这个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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